黄鸿升家属同意遗体解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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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法律文件有哪些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精华版

  《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地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补充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能上能下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药品管理法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他人的具有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技术。

  第十七条 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三级综合医院在同时出现下列三种特殊情况时,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邀请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来本医院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

  (一)供移植人体器官对血液供应有较高要求(如心脏移植);

  (二)供移植人体器官不能及时运送至取得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

  (三)患者病情危重。

  上款规定的三级综合医院应当是人体器官捐献者所在地的医院,且具备手术、重症监护和免疫排斥反应应急处理等条件。

  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在完成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后,应当待患者病情平稳后方可返回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遵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严格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人体器官移植的适应症。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第二十七条 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医疗机构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

  捐赠者有权在人体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摘取尸体器官的,应当对尸体进行必要的、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进行活体器官摘取前,应当由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主持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意愿、无买卖人体器官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后,方可进行活体器官移植。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在摘取活体器官捐赠者所同意捐赠的器官前,应当充分告知捐赠者及其家属摘取器官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经捐赠者及其家属同意,不得摘取活体器官。

  活体器官移植不应当因捐献活体器官而损害捐赠者相应的正常生理功能。

  母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 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国家计生委令第8号)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卫生部部务会议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 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30326 实施日期:1994010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医学包括哪些专业?

一、医学专业的主要分类  护理学、药学、护理学、药学、卫生事业管理、应用心理学、中药学、医学综合、中药学、临床医学、中医学、高级护理、生物制药专业、药品管理与营销、眼视光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西医结合、应用心理学。二、毕业后可从事工作临床、检验、麻醉、影像都是进医院比较多,药学可以去药厂,中医现在不是很热,很多考研该学西医的。三、文科生可报专业一般情况下,文科学生只能学习护理学,少量的医科大学或者中医药大学可以学习中医学,一些药科大学可以学习医药学,药学,医学检验学护理方向。扩展资料:中西医学特点差异:中、西医学运用不同的思维模式诊治疾病,其基本理论各成体系并有根本差异。中西医学的差异不仅仅是有否实证的科学理念,最主要的是两种文化体系的差别。从理论上讲,中西医学是两种不可能统一的医学体系。“中体西用”曾成为中西医汇通派的指导思想,但由于两种医学的根基不同,硬在中医之体上套上西医之用,近一个世纪的事实证明,“汇通医学的体用判断脱离了中西医学的事实认识,以价值认识代替了事实认识,决定最终结果劳而无功”,因此,中、西医学应并存共荣而不必强求统一。医学专业发展趋势:同时随着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和医疗需求的变化,医疗质量已涉及工作效率、费用控制、服务态度等多方面,成为医务人员素质、技术服务水平、设施环境条件、医疗费用高低、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现代化医院的质量管理是突破单纯医疗技术和生物医学效应的质控,而成为与经营管理、科技管理、医疗业务管理有机结合的全方位质量管理,从而使质量管理提高到医院发展战略。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学专业

医学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01年2月28日颁布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1月4日颁布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00年颁布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5.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6.医疗器械产品质量考核办法
7.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分等办法
8.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9.医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1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2月20日颁布
11.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12.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办法 1999年颁布
13.仿制药品审批办法 1999年颁布
14.新药审批办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颁布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993年10月31日颁布


黄鸿升家属同意遗体解剖了?

是的,黄鸿升家属同意遗体解剖。据台媒报道,小鬼(黄鸿升)9月16日在台北市北投区住宅猝逝,享年36岁。警消人员16日上午11时27分接获黄父报案,抵达现场发现,小鬼倒卧卧室地面已呈现尸僵的状态,无明显外伤。然而他22小时前还在ins晒出喂狗狗吃东西的视频。而他的最后一条微博是在5月份发布的,当时还在为自己的品牌宣传。太突然了......检察官16日下午4时40分左右出面说明,她指出“目前已经初步相验结束,可排除外力介入,详细死因、死亡方式要择日解剖鉴定,家属同意解剖”。扩展资料黄鸿升简介黄鸿升出生于台湾省台北市北投区,中国台湾男歌手、演员、主持人、作家,毕业于台北市华冈艺术学校戏剧科。2001年,因参加电影《蓝色大门》的选角训练班而正式出道。2002年,以艺名“小升”担任儿童节目《下课花路米》的主持人;同年,与陈柏霖、远藤章造组成“HC3”组合,并推出组合首支单曲《我们是朋友》。2003年,与韩宜邦、林埈永组成滚石唱片旗下男子演唱组合“丸子” 。2005年,在台湾偶像剧《终极一班》中饰演蔡一零。2006年,担任八大综合台娱乐新闻性综艺节目《娱乐百分百》的主持人。2007年,出版个人第一本全创作图文集《搞什么鬼?!》。2008年,主演台湾偶像剧《霹雳MIT》。2009年,推出首张个人音乐专辑《Love_Hero爱&英雄》 。2010年,主演台湾偶像剧《流氓校长》。2012年,主演剧情电影《阵头》。2013年,推出第三张个人音乐专辑《超有感》;同年,获得“第十八届新加坡金曲奖”最受欢迎男歌手、时尚歌手奖。2014年,获得“第四届全球流行音乐金榜”年度最受欢迎男歌手。2015年,凭借主持节目《娱乐百分百》入围“第50届台湾电视金钟奖”最佳综艺节目主持人;同年,推出第四张个人音乐专辑《Alien》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网-黄鸿升家属同意遗体解剖 黄鸿升因在厕所摔倒身亡

黄鸿升家属同意遗体解剖,解剖遗体有什么重要作用?

最近的新闻真的都是充满了遗憾,陪伴我们长大的著名台湾明星小鬼黄鸿升被发现独身一人在家中身亡,后来证实去世原因是因为在浴室洗澡摔倒撞上了身边的家具,造成心肌梗塞而去世。这不仅给独居的人敲上了警钟,也告诉我们人生实在无测,黄鸿升的家属同意遗体解剖,下面我来简单说一下遗体解剖有什么作用。第一点,可以更加精确准确的查明死因,更加清楚直观地了解身体内脏是否有病变。像黄鸿升这样极具偶然性甚至让人有点难以置信的离开更需要遗体解剖来佐证是否是意外因素导致的离开还是本身身体已经存在着有疾病这件事,同时对警方的事故调查也可以提供一定的证据支撑,临床上许多疑难病例的诊治,最终都是以解剖的病理结果来验证临床诊疗的对错与否 。第二点,如果是因为体内已经发生疾病,解剖也可以对日后的临床诊断提供依据和诊断指导,毕竟我们的医学就是这样一步步通过不断的经验累积和理论发展而进步的,解剖最大的作用就是对以后的诊断治疗提供指导,所以在国内国外我们都是很尊重同意进行遗体解剖的病人和家属的,因为他们的理解和奉献才有了我们医学迅速地进步与发展。第三点,遗体解剖也可以为医学教育提供样本,用于日常的教学工作。说来可能有点残忍,但在教育中,正是解剖这项工作才可以让医学生更进一步的接触医学这项工作,它是残忍的也是神圣的,更好的教学才能让医生更好的救助还活着的病人,解剖提供的样本更是直接推动了教育的直观性。最后一点就是遗体解剖也可以对新的发生的病情给予最直观的帮助,例如今年肆虐的新冠肺炎,正是有解剖这项工作才能有更快的治疗手段。最后希望解剖这件事情能获得大家更多地理解。

曝黄鸿升死亡原因,他的去世原因到底是什么?

珍惜每一天人生啊,一不留意便生死两茫茫,生命有时候就是如此的脆弱不堪的,生老病死每天都在不停的上演着,不管怎么样,开开心心也是过一天,不开心也是过一天,与其每天沉闷伤怀的度过,不如敞开心扉,善待每一个人,珍惜每一天,快快乐乐的活在当下。艺人黄鸿升离世看到网上的信息,台湾艺人黄鸿升在自己家里离世了,还是感到很悲痛很意外的,因为他才36岁,这么的年轻,让人感觉惋惜的很,36岁的年纪可正值大好年华,还有好多的美好等待着他,还有很多的亲人围绕着他,但是确确实实他就这样离开了,没有任何的征兆,前一天还在于粉丝网友互动,还在网上发布与家人一起吃饭的信息。具体去世原因还待核实因为是去世在自己家里的,所以当被人发现的时候已经僵硬了,目前还没有确切的死亡原因的说明,网上有网友推测,可能是最近的这些年,在演艺圈一直不温不火,也不太红加上其他一些因素,可能导致的抑郁,因为抑郁而引起的自杀,但是也有网友猜测可能是因为,当天他在家洗澡,洗澡后由于有水,加上地板的湿滑,滑倒后就后脑勺着地,而引发的死亡,但是这些推测并没有得到任何的证实,目前具体原因也还在调查当中。曾是杨丞琳的初恋其实早年黄鸿升担任过《娱乐百分百》的主持人,当时这款综艺节目还是相当受欢迎的,与小猪罗志祥搭档主持过,但是因为一些个别原因,两人的关系也是渐行渐远,离开《娱乐百分百》这个节目后,发展的也一直不太理想,也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后来也有自己创办属于自己的服装品牌,当他离世的消息已经爆出后,很多圈内有人都不太敢相信,特别是作为前女友的杨丞琳,两人的关系已经胜过家人,听到这消息她感到非常的伤心。

经纪人曝黄鸿升真正死因,黄鸿升真正的死因是什么?

艺人黄鸿升突然离世,经纪人报黄鸿升真正死因是主动脉剥离造成血管阻塞,最后抢救无效。黄鸿升,出生于台湾省台北市北投区,中国台湾男歌手、演员、主持人、作家,毕业于台北市华冈艺术学校戏剧科。2001年,因参加电影《蓝色大门》的选角训练班而正式出道。黄鸿升从小就有美术天赋,他每次壁报设计都能获得前三名以内的好成绩。小学六年级到初中三年级期间父亲有意栽培他成为专业的高尔夫球手,他还打出过七十九杆的佳绩。黄鸿升因为对表演充满热忱而放弃高尔夫球,之后他向父亲争取当演员、报考华冈艺校。人物评价黄鸿升的头很小,他拥有一副娃娃脸。黄鸿升在节目里机灵的主持反应,而他怎么看都是二十出头的少年人。但其实累积了十多年的演艺资历,更将创立的自有服装品牌经营的有声有色。黄鸿升不但身兼歌手、演员、主持人、图文集作家,还擅长作词作曲。黄鸿升这三个字,已经变成帅气、个性与潮流的代名词,但是在帅劲以外,他的认真以及总是充满趣味却真诚的表演方式也令人十分欣赏。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黄鸿升

黄鸿升亲妹晒全家合影是怎么回事?

据台媒,台湾男艺人小鬼黄鸿升去世,年仅36岁。9月17日,黄鸿升的亲妹妹黄婷婷在社交网站发文透露自己的状况并不好,并晒出与小鬼最后的全家合影。照片中,黄鸿升嘟着嘴巴,十分开心,身影令人难忘,黄婷婷难过表示:“我好后悔自己跟你的合照怎么这么少,我好想你。”黄婷婷写道:“我不好,失去我哥我怎么可能会好?但为了不让他有牵挂,我会努力好好的。”她表示哥哥黄鸿升教会了她很多事,现在连最痛苦的失去,都是他教会的,未来再也听不到小鬼啰嗦的大道理该怎么办。扩展资料黄鸿升去世,好友纷纷发文悼念:9月16号,台湾艺人小鬼黄鸿升因不慎在浴室摔倒,无人发现,因错过抢救时间不幸去世,享年36岁。黄鸿升的好友纷纷发文悼念。在媒体就此事给黄鸿升的前任杨丞琳打电话时,她不顾形象在电话中放声大哭,表示自己无法接受。因在前段时间深陷"多人运动"事件,而暂别娱乐圈的罗志祥也是更新了自己的动态"为什么会这样"。据悉两人之前一直搭档主持综艺节目《娱乐百分百》,但自从"厕所门"事件爆出之后,关系就渐行渐远,少有互动。两人还没有解开心结,黄鸿升就突然离世,对于罗志祥来说将成为遗憾。参考资料来源:海峡网-黄鸿升亲妹晒全家合影说了什么 黄鸿升妹妹黄婷婷一番话令人痛心

经纪人曝黄鸿升死因,都说明了哪些情况?

2020年9月16日,台湾艺人小鬼黄鸿升被爆在家中猝死,享年36岁。一位非常年轻的演艺界人士的离开,让人扼腕痛惜。当时传出消息,是由于黄鸿升在浴室内不慎摔倒撞到头,导致死亡。但是在对其进行了尸检之后,2020年9月20日,黄鸿升的经纪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小鬼黄鸿升的真正死因并非摔倒撞到头部,而是由于主动脉剥离,造成血管阻塞,进而导致死亡。据其经纪人反馈,在一年前的体检时,黄鸿升有查出三高的症状,经济人怀疑是这一症状导致了当时突发情况的发生。真实原因不得而知。作为其前女友的台湾艺人杨丞琳,听到此消息之后,更是悲痛欲绝,一度暂停了手头的工作,发文缅怀黄鸿升,并到灵堂吊唁。黄鸿升经纪人在公开真实死因的同时,还说明后续将举行黄鸿升的音乐追悼会,具体事宜交由唱片公司处理,时间另行通知。而黄鸿升生前录制到一半的专辑,也按照原计划不变,会另寻时间呈现给大家。黄鸿升的突然离世,令身边的亲人、好友悲伤不已,遗憾和哀痛之情溢于言表。近些年来,演艺圈艺人们出现突然离世的情况,数不胜数。无论是抑郁困扰,还是身体健康受到影响和破坏,很多年轻艺人的离开,让人们不得不反观自己的生活习惯。现今大部分人都处在“亚健康”的状态当中,熬夜加班、深夜追剧、午夜蹦迪,疯狂地消耗着自己的身体,久而久之身体长期在高压高负荷的情况下,很容易一瞬间崩溃,不堪一击。所以,太多令人遗憾的事例发人深省。关注健康,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才是最根本。“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在拼搏和奋斗的过程中,好的身体才是前提。希望每个人都能引以为戒,定期体检,关注自己的身体状态,保持良好的心情和健康的体魄。

经纪人透露黄鸿升死因,具体是什么情况?

艺人黄鸿升突然离世,经纪人报黄鸿升真正死因是主动脉剥离造成血管阻塞,最后抢救无效。黄鸿升今年36岁,是台湾著名的艺人,也是一名歌手,拥有着很多的粉丝, 对于黄鸿升的不幸离世,让很多人悲伤不已。事发的原因是黄鸿升一个人在家,当时在洗澡的时候走出来不小心滑倒,结果主动脉剥离造成血管阻塞,抢救无效后离世。娱乐圈就是这样,每当有著名的艺人发生事故后,往往都能够引来一大片的吃瓜群众,对此小编也无奈,因为我也比较喜欢吃瓜,特别是娱乐圈中的瓜。黄鸿升因为在家洗澡时发生意外,跌倒后头部撞到地面,最后造成主动脉剥离阻碍血管,经抢救后无效离世,当人们听到这个结果后,满是悲伤。黄鸿升身为台湾艺人,曾出演过很多优秀的作品,因为鬼灵精怪被称为小鬼,在他的一生中,还出版过很多音乐专辑,每一首音乐专辑都深获很多人的喜欢,而且黄鸿升今年才36岁,在这个年纪本该是自己最美好的时候,不管是事业还是其他方面都发展进入了稳定时期,结果却因为在家洗澡出了意外而离世,这个结果令很多人伤心不已。黄鸿升的经纪人报道披露了他的真正死因,是因为主动脉剥离造成血管阻塞,导致血液无法通过心脏正常流通,最后造成死亡。对于人体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心脏了,它是人体的中心,也是血液循环的动力,而黄鸿升摔倒后造成主动脉受到损伤,最后剥离时大量出血,血管被堵塞,经抢救后无效。虽然黄鸿升的离开让人很心痛,但我们能做的就是祝福他安心的走,默默的哀悼他走的安好。

先天性疾病都有哪些?

先天性疾病就是一出生就有的病。母亲在怀孕期间接触环境有害因素,如农药、有机溶剂、 重金属等化学品,或过量暴露在各种射线下,或服用某些药物,或染上某些病菌,甚至一些习惯爱好,如桑拿(蒸汽浴)和饮食癖好,都可能引起胎儿先天异常,但不属于遗传疾病。如果家族中还有其他人得过同一种病,而且发病年龄相似,就说明可能是遗传病。先天性疾病只有一部分属于遗传病。先天性疾病,例如:先天性心脏病、唇裂、包茎(还算不是病)、舌系带过短、先天性畸形、智障、先天性感染、先天性基因缺陷导致的各种疾病(如脑积水、无脑儿、脊柱裂、先天性无肛门等)。


先天性疾病有哪些

先天性疾病就是一出生就有的病。母亲在怀孕期间接触环境有害因素,如农药、有机溶剂、 重金属等化学品,或过量暴露在各种射线下,或服用某些药物,或染上某些病菌,甚至一些习惯爱好,如桑拿(蒸汽浴)和饮食癖好,都可能引起胎儿先天异常,但不属于遗传疾病。如果家族中还有其他人得过同一种病,而且发病年龄相似,就说明可能是遗传病。先天性疾病只有一部分属于遗传病。先天性疾病,例如:先天性心脏病、唇裂、包茎(还算不是病)、舌系带过短、先天性畸形、智障、先天性感染、先天性基因缺陷导致的各种疾病(如脑积水、无脑儿、脊柱裂、先天性无肛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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