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药罚692.5元

时间:2024-06-12 11:07:05编辑:奇事君

医院卖假药罚款几百元是否太放纵?

近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今年6月份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信息,引发网友关注。该罚单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并已销售完毕为处罚事由,作出罚款692.5元的处罚。11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应说,该医院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但其入库验收记录不规范,依法对该医院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卖假药,其实是在间接地谋财害命。然而,医院卖假药,结果只被罚款几百块钱,这样的处罚如同罚酒三杯,显然让人难以接受。而且,这样的低标准罚款做法并非个例。比如,贵州贵定健民复康医院使用假药“通草”,被黔南州食药监局处以没收药品和罚款180元。医院卖假药只被罚款几百块,食药监部门都拿出了法律依据,就是《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但这并不等于说医院卖假药只有罚款几百块钱的一种处罚手段。《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还规定,“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假药,具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形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至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医药卖假药,诚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没有导致患者受到伤害,但仍然应当依法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医疗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不只是罚款几百块钱了之。相反,医院卖假药只被罚款几百块钱,这样的违法犯罪成本显然过低,起不到应有的倒逼和警示作用,在客观上只会鼓励、放纵医院卖假药,极有可能造成假药在医院里泛滥,危害患者的健康安全。

卖假药多少金额可以判刑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根据药品的有毒物质和对的健康人造成的伤害量刑的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刑法》

医院涉嫌卖假橘红只罚600元官方如何回应?

2018年8月12日报道,近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今年6月份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信息,引发网友关注。该罚单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并已销售完毕为处罚事由,作出罚款692.5元的处罚。对此有网友质疑“是不是罚的太轻了”“假药卖光了,经销商和生产商就不罚了吗”。11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回应说,该医院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但其入库验收记录不规范,依法对该医院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今年6月20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18年5月青岛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显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因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被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处罚信息显示,因涉案产品已经销售完毕,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城阳区人民医院违法所得167.50元,罚款525元,合计罚没款692.5元。该罚单因假药和处罚额等,引发媒体和公众关注。有网友质疑“为什么只有罚款,没有对相关的责任人的处罚,以及进货渠道的进一步查处。为什么仅仅处罚了600元?”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他们已经注意到了网友对这一事件的关注。针对网友的质疑,青岛市食药监回应称,前期,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通过抽检发现,城阳区人民医院购进的标示为“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橘红(经过炮制的橘子皮)性状、含量两项检测指标不符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判定为假药。至于假橘红对人体有无危害,有关专家称,抽检到的橘红性状、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可能药效达不到,但对人体无危害。关于处罚数额的问题,青岛市食药监回应称,城阳人民医院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但其入库验收记录不规范,依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裁量情形,故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医院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该医院已缴纳了罚没款。同时,由于本案涉及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食药监和山东省食药监分别向亳州市食药监和安徽省食药监进行了协查。经协查证明,问题批次橘红为安徽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应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置。

医院卖假药罚692.5元是卖的什么药?

8月13日报道,近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今年6月份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信息,引发网友关注。该罚单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并已销售完毕为处罚事由,作出罚款692.5元的处罚。对此有网友质疑“是不是罚的太轻了”“假药卖光了,经销商和生产商就不罚了吗”。11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应,该医院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但其入库验收记录不规范,依法对该医院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应当杜绝假药,对患者负责,这是一种理所当然的逻辑。因此,当“医院卖假药”与“处罚692.5元”联系做一起时,网友都惊呆了,也疑惑不解——莫非处罚数字后面忘掉一个万字?否则,就是当地食药管理部门太“仁慈”了——在大家的心中,把销售假药的医院罚得倾家荡产、关门大吉才解恨。我们理解这些网友愤怒的心情,毕竟,假药往往意味着草菅人命。可是,再冷静地想一想,当地食药管理部门的处罚也并无不妥:首先,作为中药,橘红具有理气宽中、燥湿化痰的功效,主治咳嗽,并不能影响到患者到性命。即便是橘红某些检测的项目不达标,被判定为假药,也只是药效下降,而并不能产生其他严重的后果。其次,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在购进中药橘红时,按程序检查了供货商资质,也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走了购药的流程。但这批次的橘红某些项目不达标,医院并不知情,他们没有辨别橘红含量是否达标的能力,购买到了假药,从某种程度时说,医院也是受害的一方。除非有证据显示医院知道假药,仍然坚持购买,才具有知假售假的恶意,从重严惩。最后,城阳区人民医院进购的橘红数量不多,销售完毕后,总共才有167.50元,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者,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当地管理部门没收了167.50元,并处以525元罚款(药价总额的3倍多),合计是692.5元,这有何不可?如果我们觉得阳城区人民医院销售假药的行为不可饶恕,那么,就算是按定格处罚,即销售药品价值的五倍,也仅仅837.5元,再加上销售额,共计1005元。如此的处罚额,就可以匹配罪大恶极的“销售假药”行为吗?这个处罚额度,就真能解网友们的心头之恨了吗?我们不容忍药品掺假、造假或含量不足,但一定要依据法规来惩戒。换个角度想想,若有患者服用这些假药,造成了健康受损,或者人员伤亡,医院的追责必定不会是仅处罚692.5元。“525元”的罚金太便宜了医院,可法规规定最高只能罚5倍,难道要执法部门在决定处罚额度时超越法规自由裁量?这显然不合情理,不和法规。

青岛市一医院销售假药为何只罚六百?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18年5月青岛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显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因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被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600余元。按照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说法,因涉案产品已经销售完毕,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城阳区人民医院违法所得167.50元,罚款525元,合计罚没款692.5元。等于说罚款是违法所得的3倍,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确是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中规中矩,没有毛病。至于假橘红对人体有无危害,医院方有关专家称,抽检到的橘红性状、含量测定虽不符合规定,可能药效达不到,但对人体无危害。以上种种说法,均引起一片吐槽声。按常理来推断,假药比次品药的危害更大,此次的橘红已被定性为假药。但按医院的说法,这个药仅是药效达不到,对病人来说无害。即便如此能否反问一句:让病人吃没用的药,这是心理疗法?还是延误病情?另外,虽说假橘红这个药后果可能真如院方所说不严重,但是处罚是否有点太儿戏了,甚至有点“自罚三杯下不为例”的味道?所以有很多网友追问:“为什么只有罚款,没有对相关的责任人的处罚,以及进货渠道的进一步查处?”不挖根溯源,能保下次不老毛病重犯吗?何况只是600余元仅够吃顿饭的罚款?说起来,我们的很多罚款标准还处于“原始社会”,在我们身边,一些5元10元的处罚仍随处可见,不够买一杯冰激凌,无法起到警示惩戒作用。拿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来说,该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都十六年了,其处罚标准仍在依照“古制”。如今,食品、环保相关法律都在根据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和发展在进行修订,修订后对违规造假等方面的处罚比以前重多了,体现了时代的进步。比如超市和餐饮业等出售过期食品,不管是有意还是疏忽,就得罚个成千上万甚至更多,但医药事关人命,竟然只罚这么点,是否有些令人不解?况且,罚款依据,不能仅仅依照违法金额、涉案金额进行,最重要的还是要根据问题的性质处罚,这才是解决药品管理问题的正确思路。所以,药品相关法律是该修订了,因为如果不能让制作贩卖假药者倾家荡产,就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另外,我们还关注到部分网友和院方持相同的态度。有网友说,假药橘红其实是中成药里橘子皮含量不足罢了,应该叫次品药,只是在新的法律定义下叫假药,和真的假药并不是一回事,至少没有用柚子皮冒充橘子皮吧?好比超市卖的猪肉火腿肠里面粉多,猪肉少,后者低于国标下限,最多只能算是次品吧?言下之意中医和西医有些不同,“不规范其实也吃不出什么大问题,因为中药本身就是这种样子的。”此言大谬,中医发展为何不如西医?我想很大原因就是没走规范化的路,甚至让假药钻了空,长此以往,会影响中药的声誉。中医药要发展,就要从严惩假药橘红这样的“小事”做起。来源:钱江晚报

药店里买的药会是假的吗?

一般来说,有那种医保证明的,像那种医疗证明的机构的话和药店,他是不会卖假药的,因为卖假药是违法的,而且他这种正规药店的老师不可以卖假药的,更加会为不适合的你吃药没效果,可能是他你这个用料不对,或者是你这个可能并不适合你去那种正规的医院看一下,比如说像那种人民医院啊,这样的医院看一下具体的病状是什么才能得到根本的医治人活一辈子,就活一颗心,心好了,一切就都好了,心强大了,一切问题,都不是问题。  人的心,虽然只有拳头般大小,当它强大的时候,其力量是无穷无尽的,可以战胜一切,当它脆弱的时候,特别容易受伤,容易多愁善感。  心,是我们的根,是我们的本,我们要努力修炼自己的心,让它变得越来越强大,因为只有内心强大,方可治愈一切。  没有强大的敌人,只有不够强大的自己  人生,是一场自己和自己的较量,说到底,是自己与心的较量。如果你能够打开自己的内心,积极乐观的去生活,你会发现,生活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糟糕。  面对不容易的生活,我们要不断强大自己的内心,没人扶的时候,一定要靠自己站稳了,只要你站稳了,生活就无法将你撂倒。  人活着要明白,这个世界,没有强大的敌人,只有不够强大的自己,如果你对现在的生活不满意,千万别抱怨,努力强大自己的内心,才是我们唯一的出路。  只要你内心足够强大,人生就没有过不去的坎  人生路上,坎坎坷坷,磕磕绊绊,如果你内心不够强大,那这些坎坎坷坷,磕磕绊绊,都会成为你人生路上,一道道过不去的坎,你会走得异常艰难。  人生的坎,不好过,特别是心坎,最难过,过了这道坎,还有下道坎,过了这一关,还有下一关。面对这些关关坎坎,我们必须勇敢往前走,即使心里感到害怕,也要硬着头皮往前冲。  人生没有过不去的坎,只要你勇敢,只要内心足够强大,一切都会过去的,不信,你回过头来看看,你已经跨过了多少坎坷,闯过了多少关。  内心强大,是治愈一切的良方  面对生活的不如意,面对情感的波折,面对工作上的糟心,你是否心烦意乱?是否焦躁不安?如果是,请一定要强大自己的内心,因为内心强大,是治愈一切的良方。  当你的内心,变得足够强大,一切困难,皆可战胜,一切问题,皆可解决。心强则胜,心弱则败,很多时候,打败我们的,不是生活的不如意,也不是情感的波折,更不是工作上的糟心,而是我们内心的脆弱。  真的,我从来不怕现实太残酷,就怕自己不够勇敢,我从来不怕生活太苦太难,就怕自己不够坚强。我相信,只要我们的内心,变得足够强大,人生就没有那么多鸡毛蒜皮。  强大自己的内心,我们才能越活越好  生活的美好,在于追求美好的生活,而美好的生活,源于一颗强大的内心,因为只有内心强大的人,才能消化掉各种不顺心,各种不如意,将阴霾驱散,让美好留在心中。  心中有美好,生活才美好,心中有阳光,人生才芬芳。一颗阴暗的心,托不起一张灿烂的脸,一颗强大的心,可以美化生活,精彩人生,让我们越活越好。  生活有点欺软怕硬,如果你内心很脆弱,生活就会打压你,甚至折磨你,如果你内心足够强大,生活就会奖励你,眷顾你,全世界都会对你和颜悦色。


医院涉嫌卖假药为什么仅被处罚692.5元?

近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今年6月份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信息,引发网友关注。该罚单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并已销售完毕为处罚事由,作出罚款692.5元的处罚。对此有网友质疑“是不是罚的太轻了”“假药卖光了,经销商和生产商就不罚了吗”。8月11日,针对网友的质疑,青岛市食药监回应称,前期,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通过抽检发现,城阳区人民医院购进的标示为“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橘红(经过炮制的橘子皮)性状、含量两项检测指标不符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判定为假药。至于假橘红对人体有无危害,有关专家称,抽检到的橘红性状、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可能药效达不到,但对人体无危害。关于处罚数额的问题,青岛市食药监回应称,城阳人民医院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但其入库验收记录不规范,依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裁量情形,故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医院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该医院已缴纳了罚没款。同时,由于本案涉及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食药监和山东省食药监分别向亳州市食药监和安徽省食药监进行了协查。经协查证明,问题批次橘红为安徽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应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置。

卖假药罚692.5元背后的黑幕真相是什么?

假药是有可能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所以对于贩卖假药者应予以重罚,但现在青岛某医院卖假药罚692.5元,这还真的是不痛不痒的处罚了,所以网友们都对此提出了质疑,表示是不是罚得太轻?相关责任人呢?都不用负责任的吗?下面看看这事的详细情况。经了解得知,这是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月份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信息,该公开信息上显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因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被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处罚。处罚信息显示,因涉案产品已经销售完毕,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城阳区人民医院违法所得167.50元,罚款525元,合计罚没款692.5元。在看到卖假药罚692.5元,没有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以及对进货渠道的查处,网友们提出了质疑,也在瞬间掀起了轩然大波,众人议论纷纷。后于8月11日上午,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作出了回应,表示,他们已经注意到了网友对这一事件的关注。针对网友的质疑,青岛市食药监回应称,前期,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通过抽检发现,城阳区人民医院购进的标示为“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橘红(经过炮制的橘子皮)性状、含量两项检测指标不符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判定为假药。至于假橘红对人体有无危害,有关专家称,抽检到的橘红性状、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可能药效达不到,但对人体无危害。至于说卖假药罚692.5元的问题,他们回应,城阳人民医院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但其入库验收记录不规范,依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裁量情形,故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医院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该医院已缴纳了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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