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可乐抗拆记

时间:2024-06-09 12:21:48编辑:奇事君

上帝欲使人灭亡,必先使其疯狂"英文原话?

1、原话为:Those whom God wishes to destroy, he first makes mad。2、这句话是古希腊历史学家Herodotus(希罗多德)说的,其原本的见解是:神要使一个人遭难,总是让他忘乎所以。古希腊的悲剧家们都受到了希罗多德的影响,并对此作出了充足的演绎。2、古希腊悲剧作家欧底庇德斯的名言说:“神欲使之灭亡,必先使之疯狂。”也有人说“上帝欲其死亡,必先令其疯狂 ”出自莎士比亚的《麦克白》。3、“天欲其亡 必令其狂”出自。参考资料:1、希罗多德(希腊语:ΗΡΟΔΟΤΟΣ),公元前5世纪(约前480年─前425年)的古希腊作家、历史学家,他把旅行中的所闻所见,以及第一波斯帝国的历史记录下来,著成《历史》(Ἱστορίαι)一书,成为西方文学史上第一部完整流传下来的散文作品,希罗多德也因此被尊称为“历史之父”。2、希罗多德个人作品:《希腊波斯战争史》这部著作最初发表于公元前430年前后,原先并不分卷。后来亚力山大城的校注家们把它分成9卷,每卷都有一个明显的主题,并且分别以希腊神话中的9位缪司(即分管各门艺术的女神)的名字作为各卷的标题。参考资料:希罗多德--百度百科

<<上帝欲使其灭亡,必先使其疯狂>>这话原出自于哪

出自古希腊的Herodotus(希罗多德),其原本的意思是:上帝要使一个人遭难,总是先让他忘乎所以。原话为:"Those whom God wishes to destroy, he first makes mad."——Euripides后来的悲剧家们都受到了希罗多德的影响,并对此作出了充足的演绎。古希腊悲剧作家欧底庇德斯的名言说:“神欲使之灭亡,必先使之疯狂。”后来莎士比亚在作品《麦克白》中也有说道:“上帝欲其死亡,必先令其疯狂 。”扩展资料:古希腊著名历史学家希罗多德,被西方人称为“历史之父”。他出生于奴隶主贵族家庭,自幼学习勤奋,长大后游历欧、非、亚的广大地区,记录了大量民间历史故事。来到文化昌盛的雅典后,他结识了不少文化名流,听到很多关于希波战争的传说。晚年,希罗多德集中精力创作《历史》,“上帝欲使其灭亡,必先使其疯狂”一思想在书中多有体现。历史》一书因描写的是希腊波斯战争,故又称《希波战争史》。它原来并不分卷,后来亚历山大里亚的校注家门把它分为九卷,并以缪司(Muse)女神的名字冠之,故《历史》又称《缪司书》。《历史》一书从内容上可分为两大部分:从第一卷至第五卷第27节为前半部分,主要叙述波斯帝国的兴起及希腊、波斯战争的历史背景;第五卷第28节以下是第二部分,集中叙述希波战争的经过。希罗多德在创作时不盲从传说,而是一边记载历史一边阐释历史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创造了叙述历史的独特方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历史(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作品)

上帝欲使人灭亡就 必先使其疯狂,这话什么意思啊?

1、原话为:Those whom God wishes to destroy, he first makes mad。2、这句话是古希腊历史学家Herodotus(希罗多德)说的,其原本的见解是:神要使一个人遭难,总是让他忘乎所以。古希腊的悲剧家们都受到了希罗多德的影响,并对此作出了充足的演绎。2、古希腊悲剧作家欧底庇德斯的名言说:“神欲使之灭亡,必先使之疯狂。”也有人说“上帝欲其死亡,必先令其疯狂 ”出自莎士比亚的《麦克白》。3、“天欲其亡 必令其狂”出自。参考资料:1、希罗多德(希腊语:ΗΡΟΔΟΤΟΣ),公元前5世纪(约前480年─前425年)的古希腊作家、历史学家,他把旅行中的所闻所见,以及第一波斯帝国的历史记录下来,著成《历史》(Ἱστορίαι)一书,成为西方文学史上第一部完整流传下来的散文作品,希罗多德也因此被尊称为“历史之父”。2、希罗多德个人作品:《希腊波斯战争史》这部著作最初发表于公元前430年前后,原先并不分卷。后来亚力山大城的校注家们把它分成9卷,每卷都有一个明显的主题,并且分别以希腊神话中的9位缪司(即分管各门艺术的女神)的名字作为各卷的标题。参考资料:希罗多德--百度百科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在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以及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上。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统一审判标准。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规范司法、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不同渠道的证据标准。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制定证据指引,顺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着力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探索建立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扩展资料: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要求规定:1、针对新业态新领域发展现状,研究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保护。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2、研究加强体育赛事转播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公证电子存证技术推广应用。研究建立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电商平台保护管理标准。3、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制定合同范本、维权流程等操作指引,鼓励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持续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护环境。研究制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知识产权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Y特种纺织有限公司(简称北京Y公司)诉称:
我公司是名称为“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0234256.1,简称本专利)的权利人。本专利最初的申请人和设计人是刘某,申请日是2000年4月28 日,颁证日是2001年3月1日,授权公告日是2001年3月14日。刘某在充分吸收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自主研究设计出新型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
本专利公开了一种新型防火隔热卷帘,具有耐火温度高、耐火极限时间长、使用安全、结构简单、成本低等优点。原专利权人为尽快将本专利技术产业化,先将本专利转让给北京L技术公司,后在征得刘某的允许后又将本专利转让给原告所有,并约定自本专利授权之日起一切相关权利均由原告享有,除此之外没有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本专利技术。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现为有效专利,依据我国专利法笫十一条的规定,受法律保护。
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公布了以下的技术方案:“一种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包括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铝箔、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其中,耐火纤维毯夹在二层耐火纤维布中间,在耐火纤维毯中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薄钢带在耐火纤维布的外部,通过连接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连接在一起”,同时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方案作出了进一步补充。
其从属权利要求2公开的是“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包括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其中,耐高温不锈钢丝在耐火纤维毯的中间,耐火纤维毯的二边分别是耐火纤维布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通过连接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连接在一起”;
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补充为“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卷帘表面可以加一层具有装饰作用的薄型耐火纤维布或阻燃布”。
本专利的说明书部分对上述权利要求作了充分说明,并给出了较佳实施例,任何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完本专利文件后,均能将本专利付诸实施。本专利公开的该新型防火隔热卷帘,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耐火温度高、耐火极限时间长、防热辐射性能好、高温强力好、化学性能稳定、使用安全、结构简单、安装方便、成本较低的优点,广泛用于商场、宾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各类工业及民用建筑物的防火分区。
本专利自原告实施以后,专利产品深受消费者的欢迎,具有良好的市场空间,同时也成为不法者仿冒侵权的对象。原告发现,自本专利产品推出之后不久,市场上就出现了大量侵犯本专利权的侵权产品或者专门提供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半成品。
原告为此专门在2001年7月14日的《人民公安报》第4版上刊登了《律师声明》,声明本专利权有效,奉劝一切侵权者停止侵权。被告是一家专门生产陶瓷纤维制品的公司,具有生产本专利产品的条件。自本专利公告之后,原告发现被告为逃脱侵权责任,专门为专利产成品生产、销售半成品。
被告向许多用户销售了缺少“薄钢带和连接螺钉”的半成品。其所生产、销售的半成品包括着色玻璃纤维布、防火布、防火毯和防辐射贴铝箔防火布,防火毯中间有耐高温不锈钢丝,然后再由用户根据需要用薄钢带和螺钉或等同方式连接在一起使用。可见被告不顾专利权人的声明,为追求非法利润生产、销售的半成品具有本专利上述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覆盖了本专利的保护范围,而且其生产销售的半成品专门是为制造专利产品之用。
被告具有诱导、怂恿、教唆他人直接侵犯专利权的故意,在明知他人使用其提供的半产品后直接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情况下仍然生产、销售、提供半成品,并从中获得巨额利润。此外,被告在各种场合、利用各种手段大肆宣传其侵权产品。依据专利法的规定,被告上述故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用于制造专利产品所必须的半成品及用户利用被告提供的专门的半成品制成专利成品后使用的行为,已经构成共同专利侵权,侵犯了本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根据有关规定特对被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专利经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害。一方面挤占了原告专利产品的市场,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被告在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同时还进行大肆宣扬,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原告造成无可估量、无法弥补的的无形损害,被告理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专门用于制造专利产品的半成品和产成品,停止宣传、散发样本等许诺销售行为;二、销毁生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模具、工具、已生产出的侵权半成品、产成品;三、在《人民公安报(消防周刊)》、《经济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D热陶瓷有限公司(简称北京D公司)辩称:
一、原告不能证明我公司是专利侵权。原告的9至12份侵权证据材料都不能证明我公司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了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原告在起诉状中已自认我公司“销售了缺少薄钢带和连接螺钉的半成品”,实际上缺少的技术特征还不止这两项。原告以间接侵权为由起诉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将法院封存的我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样品与本专利相比,样品除“缺少薄钢带和连接螺钉”外,还没有“在耐火纤维毯中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薄钢带在耐火纤维布的外部,通过连接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连接在一起”四项必要技术特征,也没有“耐火纤维毯夹在二层耐火纤维布中间”的特征,因我公司的产品是一层耐火纤维布和一层玻璃纤维布夹着耐火纤维毯。此项不同不仅涉及到用途和建筑物结构,也涉及发明目的的同异。总之,我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技术特征与本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不相同,不构成侵权。
三、我公司的产品技术是自由公知技术。我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从事耐火陶瓷纤维和玻璃纤维纺织品及其制品生产经营的专业厂。1993年印制的中英对照产品说明中就介绍了窑炉幕帘技术,这是国内首创产品。其示意图中就示出了相当于连接螺钉的不锈钢扣这一重要技术特征。1995年开始试生产附铝箔的陶瓷纤维布。从1995年就开始向江苏省M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简称江苏M公司)和吉林省长春市J消防器材厂等单位供应生产防火卷帘用的耐火纤维复合材料。1996年8月,江苏M公司绘制并向用户提供的“陶瓷纤维防火卷帘安装示图”已基本包括了涉案专利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江苏M公司用我公司供应的陶瓷纤维材料制成的防火卷帘,早已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在广州、武汉、南京等地建筑物中公开使用。因此,我公司使用的产品技术及产品结构是公知公用的已有技术,根本不可能产生侵权的问题。为此,我公司己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
四、我公司对原告是否是适格当事人提出异议。本案是专利侵权案,原告应是专利权人。按起诉状的说法,本专利的原专利权人是刘某,刘某先将专利权转让给北京L技术公司,该公司在征得刘某的允许后又将本专利转让给原告所有,然而,原告提供的00234256.1号专利登记薄副本中没有刘某将专利权转让给北京L技术公司的登记记录,只有北京L技术公司将本专利转让给原告的记录。由于专利登记薄是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书证,证明力大于一般其他书证。按专利登记薄的内容看:2001年11月26日,非专利权人北京L技术公司将他人即刘某的专利权转让给原告;2001年5月28日登记事项记录了原专利权人刘某变更为原告。既然原告已于2001年5月28日取得专利权,为什么半年后,又要从非专利权人手中重复转让取得本专利权,如此矛盾的登记事项很难判断登记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从而否定了原告可能是善意第三人的地位。
我公司认为,原告的专利权人资格是否合法,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来解决,在没有办理此法律手续前,原告不是适格的当事人。由于专利登记薄是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书证,只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制部门裁决哪条登记事项无效或变更,并将裁定书登记在本专利登记薄中,以理顺现有混乱的法律事实。综上所述,原告不仅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而且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我公司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并且我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与本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不相同,是自由公知技术,根本不可能侵犯任何人的专利权。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3月1日授权的 “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00234256.1,申请日为2000年4月28日,原专利权人为刘某。2001年5月28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原告北京Y公司。2001年12月10日,本专利的相关权利人刘某、北京L技术公司与原告共同约定,由原告承继本专利授权之日起与该专利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

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
“1、一种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包括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铝箔、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其中,耐火纤维毯夹在二层耐火纤维布中间,在耐火纤维毯中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薄钢带在耐火纤维布的外部,通过连接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连接在一起。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包括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其中,耐高温不锈钢丝在耐火纤维毯的中间,耐火纤维毯的二边分别是耐火纤维布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通过连接螺钉将薄钢带、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连接在一起。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可以二层或多层卷帘合在一起,内侧是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
4、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卷帘表面可以加一层具有装饰作用的薄型耐火纤维布或阻燃布。
5、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卷帘可以分段搭接组装而成。
6、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铝箔可以贴在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上,也可以单独夹在帘芯中。
7、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在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上还可以有一层防火涂料。
8、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通过耐高温缝纫线或耐高温不锈钢丝缝合,也可以用耐火纤维纱线缝合。
9、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在卷帘中等间距植入耐高温不锈钢丝、耐高温不锈钢丝绳或耐高温不锈钢薄带,卷帘表面与耐高温不锈钢丝、耐高温不锈钢丝绳或耐高温不锈钢薄带垂直方向等距或非等距加上若干根小薄钢带。
10、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由碳纤维、硅酸铝纤维、膨体或普通玻璃纤维、高硅氧纤维、莫来石纤维、氧化铝纤维、氧化锆纤维、硅酸钙纤维、矿棉纯纺或混纺制成,可以单独使用一种,也可以混合使用。”
本专利说明书附图3、4标明,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分别可设置在耐火纤维毯的一侧或中心。

2001年9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专利出具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至10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

2001年7月5日,原告经公证处公证,在被告住所地总经理办公室,取得被告总经理提供的被告制造、销售的特级防火卷帘帘面样品一套(两件)以及被告与北京G装饰材料厂购销特级防火卷帘合同样本。
在本案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2002)一中民初字第3255号民事裁定,并于同年6月5日对被告执行证据保全,提取了被告制造的防火卷帘等产品样品,并委托北京T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经营获利情况进行财务审计。
在本案法庭调查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法院提取的被控侵权产品防火卷帘样品与原告公证取得的特级防火卷帘帘面样品相同,具有以下技术结构,即第一层是玻璃纤维布,第二层是耐高温纤维布,第三层是耐火纤维毯,第四层是贴有铝箔的玻璃纤维布。其中耐火纤维毯在耐火纤维布之间,不锈钢丝和铝箔分别设在耐火纤维毯的一侧或中间。被告承认,其根据客户的要求在防火卷帘耐火纤维毯的一侧或中间放置钢丝,并在防火卷帘的外部配置螺钉和钢带。并认为其产品材料是玻璃纤维布,耐火性能低,与本专利的耐火纤维布材料不同,因此没有全部覆盖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被告以其列举的证据3为根据,主张其产品使用的是已有技术。原告认为被告证据3的图示页的图号缺号,图示页有缺失,该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不予认可。


根据北京T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2002)正华会字第278号《审计验证报告》及被告的相关财务票据材料证明,自2001年3月至2002年4月,被告先后向深圳市L实业有限公司、保定J门业有限公司、北京市Y陶瓷纤维制品厂、深圳市F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深圳P电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深圳B防火器材厂、杭州X卷闸厂、杭州Q阻燃材料厂等单位,销售其制造的特级防火卷帘、防火无机卷帘(又通称为防火帘或防火卷帘)等产品或签订上述产品销售合同。
上述《审计验证报告》主要结论为:自2001年3月至2002年4月,被告销售防火帘、防火卷帘、防火炉帘合计13 307.549平方米(其中防火炉帘为283.722平方米),销售收入合计1 439 896.61元,获利共计221 465.33元。被告虽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获利中应扣除审计报告中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无关的防火炉帘、防火卷帘的销售获利,但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鉴于诉讼中原告同意防火炉帘不属于被控侵权产品,应将防火炉帘的获利额从被控侵权产品获利额中减除,故被控侵权产品总面积应扣除防火炉帘面积,即为13 023.827平方米,被告在此获利为216 716.48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事人确认的书证复印件或原件,即第425939号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25939号专利登记薄副本和《检索报告》;2001年12月10日《专利权转让备忘录》、(2001)昌证内民字第0816号《公证书》;(2002)正华会字第278号《审计验证报告》;No05514319、No03418293、No03418288号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001年12月10日、2002年1月7日、2002年3月13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有物证防火卷帘样品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案件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依据专利权转让协议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专利变更登记证明取得本专利权,是本专利的受让权利人,其享有自授权日以后本专利的一切权利义务,依法有权对他人擅自实施本专利的行为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根据当事人的控辩理由,本案涉及以下焦点:

第一,关于本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由此可见,本专利最大的权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以独立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的内容为准。被告对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内容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并承认根据客户要求在耐火纤维毯中间或一侧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仅认为其产品的玻璃纤维布与本专利耐火纤维布材料不同,对此,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0对耐火纤维布的制作原料进行了明确限定,其限定的可单独使用的材料中包括普通玻璃纤维等制作材料,在说明书中也有相同的说明。因此玻璃纤维布也是本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被告的产品中使用玻璃纤维布,与原告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不存在区别。

第二、关于被告的行为性质。根据以上认定和查明的事实,被告制造的防火帘在未安装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前是专用于本专利的半成品,该半成品与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共同构成本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完全落入本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被告明确承认其根据客户的要求在防火帘的外部配置螺钉和钢带,因此,客户使用被告制造的本专利的半产品与薄钢带和连接螺钉配套安装使用被告系明知,其主观上具有与他人实施侵害原告专利的故意。同时,被告长期向客户实际销售专用于实施本专利的半成品即被控侵权产品从中获取商业利益,其与他人共同侵权的事实已经实际发生。同时,被告有关公知技术的抗辩理由,因缺乏事实根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被告制造、销售专用于实施原告专利技术的半成品,所组装完成的最终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本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有关其行为对本专利不构成侵权等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所应承担的侵权赔偿数额,应以被告制造、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润数额确定。即根据《审计验证报告》得出的相关数值,以侵权产品的总面积130 238.27平方米乘以侵权产品每平方米的利润16.64元,则被告侵权产品获利额为216 716.48元。原告主张销毁被告生产侵权半成品所使用的模具、工具、已生产出的侵权半成品、产成品,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没有法律根据,对此法院亦不予支持。原告为本案诉讼所预付的审计费、证据保全费属于因诉讼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败诉一方即被告予以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D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北京Y公司ZL00234256.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特级防火卷帘、防火卷帘、防火无机卷帘(通称防火帘或防火卷帘)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D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北京Y公司经济损失合计216716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Y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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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可乐抗拆记》的故事内容是什么?

内容简介 李可乐是当下中国社会最具代表性、最讨人喜欢的草根人物,他有理想,却没有能力;他有激情,却没有韧劲;他善良聪明,又世故圆滑;他勇于挑战,却随时又想拔腿逃跑…… 由于无力购房而时常跟女友闹矛盾的李可乐,一次无意中听到丁香街拆迁的内部消息,激发了他当“钉子户”的想法。与伙伴们凑钱在丁香街买了一所待拆迁的油条房后,原想坐享渔翁之利的他,却无可避免地跟丁香街街民的命运相连。在目睹及亲历强拆、冲突、断臂、自焚,及精神病院等惨烈事件后,脱胎换骨的李可乐从此走上了从钉子户到钉子精神领袖的抗争之路…… 在一系列的荒诞,幽默,笑中带泪的故事中,菜刀妹、诗人愤青、暴发户、妈妈桑高姐,等各色人物粉墨登场!李可乐带领着他们,用“李可乐”式的新战略战术开始了“可乐”的抗拆故事…… 一部荒诞现实主义的钉子户抗拆迁宝典。 http://book.kongfz.com/17595/103679463/


关于《李可乐抗拆记》的疑问

男的~~

菜刀妹死了,说的很明显,去医院全身就冰凉了而且没抢救过程~~死的时候是九点,刚好和玖儿吻合~~~而且一个独眼瞎老男人,一个年轻小太妹,作者也认为即使有王子和公主的美好的结局也不会长久~~倒是~~倒是痴情诗人+侠妓的组合让作者抱有美好的幻想~~李可乐为此心灰意冷而南下~在火车站的那个不是菜刀妹,只是一个和他聊天的路人;

小说结局虽然抗拆迁获得了成功,但石八斤和菜刀妹这风流人物都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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