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委

时间:2024-06-08 19:28:11编辑:奇事君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保障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档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同时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依法开展档案工作。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组织的档案列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第六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领域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报送备案的收集档案范围中不符合国家档案管理业务规范的规定,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修改意见。第七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建立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同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档案工作机构的名称、库房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应予备案的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各单位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本规定生效前尚未备案的单位,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档案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交接双方应当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进行业务交接,以保证档案工作的连续性。第九条 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应当参照国家关于纸质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应该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当在形成后即时归档。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制成纸质文件与原电子文件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同时使两者建立关联。不能制成纸质文件的视频、音频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以通用格式存储于磁性载体或者光盘,脱机保管。磁性载体上的归档电子文件应当每4年转存一次,原载体同时保留至少4年。存储归档电子文件的磁性载体应当每满2年、光盘每满4年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10%。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恢复措施,确保归档电子文件安全有效。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将电子文件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文件管理制度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本规定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第十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档案:(一)列入市、区、县级市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按照《广东省档案条例》规定的期限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二)列入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按照《广东省档案条例》规定的期限分别向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移交;(三)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上一年度归档的电子文件;(四)非常设单位和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常设单位主办或者承办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自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五)被撤销的单位的档案,自单位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向被撤销单位的市属主管部门移交,无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不具备接收条件的,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列入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并依法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可以提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移交档案的期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和健全档案收集制度,广泛收集、征集下列档案、资料:(一)反映本地区重大活动的档案、资料;(二)反映本地区著名人物的档案、资料;(三)在本地区内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形成的档案、资料;(四)反映本地区历史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地方特色的档案、资料。第十二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下列资料和物品形成或者获得后的5年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一)授予或者赠送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奖牌、奖杯、奖状、锦旗、荣誉证、礼品等有保存价值的实物;(二)本市召开的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的重要会议及全市性重大活动形成的题词、字画和照片、录音、录像等文字、声像资料;(三)反映本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情况和具有历史性保存价值的其他资料和物品。第十三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报送档案的电子目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各区、县级市国家档案馆、市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应当在每年8月30日前向市国家档案馆报送档案的电子目录和已开放档案的电子文件。第十四条 重大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举办之前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和保管等工作给予指导。本条所称重大活动是指:(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市的公务活动;(二)省领导在本市的重要公务活动;(三)市领导的重要公务活动;(四)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社会活动家在本市的参观访问以及友好城市与本市重要来往活动;(五)在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第十五条 行政区划调整或者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时,有关单位应当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同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档案移交情况。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科学研究成果、产品试制、重要设备开箱以及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验收、鉴定时,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参加。档案部门应当对该项目档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名确认。对项目档案收集不齐全、整理不规范的,档案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该项目档案进行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业主不得进行或者通过该项目的竣工验收。第十七条 非国家所有的单位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有关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国家档案馆报送目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具有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档案,又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档案馆寄存。第十八条 档案馆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档案馆的设施、设备应当达到档案安全保管和方便利用的条件。依法负有向市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义务的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每年档案产生的数量,设置能够存放20年以上档案的库房和必需的办公用房;依法负有向区、县级市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义务的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每年档案产生的数量,设置能够存放10年以上档案的库房和必需的办公用房。档案馆应当妥善保管存储与管理电子数据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信息安全。第十九条 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应开放档案的目录,为利用者提供检索、阅览、复印等档案公共服务项目。档案馆向公众提供的档案、资料,应当逐步以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对古老的或者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资料,应当以复制件代替原件。各级国家档案馆是同级人民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通过现场查阅和网络查询的方式方便公众查阅利用已公开现行文件。第二十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统一设计和实施,加快推动档案数字化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系统与本单位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依法向社会提供所保管的已公开的档案信息资源。第二十一条 寄存档案的所有权属于寄存档案的所有者,未经档案所有者同意或者授权,档案馆不得向他人提供利用或者擅自公布。鼓励私有档案向社会开放。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档案馆应当优先、无偿提供。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建立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对本单位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擅自颁布和实施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有关规定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不按规定办理档案工作机构备案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建立电子文件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归档管理电子文件的;(五)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不按规定期限移交或者拒绝移交档案、电子文件和档案的电子目录的;(六)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主办或者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不履行收集、整理和移交重大活动档案义务的;(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对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八)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规定,危及档案安全的;(九)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档案管理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按规定开放档案或者提供利用档案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寄存档案的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公布或者利用寄存档案的;(三)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军事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林业园林、安全生产监督、民防、气象、公安消防等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第四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理工期。第五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广使用信息化和标准化技术,实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视化管理;倡导创建优质优价工程、科技示范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示范工程;推广绿色建筑,推行绿色施工。第六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上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注册执业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第二章 前期质量管理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前期工作质量。

  对于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实施绿色建筑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绿色设计和绿色施工的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代建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承担建设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

  临近建(构)筑物密集区域、重要管线设施或者地质条件复杂的暗挖隧道、深基坑等地下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设工程技术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工程支护设计方案进行专项论证。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相关标准开展勘察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审核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方案,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监理单位对勘察单位开展的钻孔数量、位置、深度、编录等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督,并组织勘察成果质量验收。

  本市逐步建立勘察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工程现场勘察管理。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完善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的内部审查制度,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并对工程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违规违章作业。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进行设计,设计文件的深度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桥梁、隧道等工程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在确保结构可靠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预留足够大的安全系数。

  对于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实施绿色建筑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控制指标进行绿色建筑设计。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提倡使用永久性天然材料,推广使用清水混凝土墙,不得使用影响安全的挂板作为装饰面板。


请高人指点如何收集整理基建档案

  可参照城建档案馆关于基建工程竣工档案接收内容整理,必要时可到当地城建、土管、房产部门查档。

  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关于基建工程竣工档案接收内容和组卷顺序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建委一九八八年一月五日�以穗建〔1988〕005号文印发执行)


  为了贯彻《广州市城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84〕21号)和《广州市城建档案进馆范围》(穗建〔1986〕143号)的规定,要求各建设单位及工程建设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建过程技术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做好基建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进馆的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广州市基建工程种类

  本规定所指的基建工程按其形式和功能可归纳为十二类:

  一、工业建筑工程(工厂、矿山、电站等)。

  二、民用建筑工程。

  三、公用、市政、动力设施的站、场、厂工程(即给排水泵站,水厂,发、变、配电房或站,锅炉房,压缩空气站,电话、电报、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站或台,大型公共交通场或站,污水处理厂或站,环卫设施的厂或站等)。

  四、各种地下管线工程(给排水、电力、电信、供热、供气、工业管道、人防通道及其它条状地下隐蔽工程及其附属构筑物等)。

  五、地下铁道和隧道工程。

  六、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工程。

  七、城市道路工程(城市主、次干道,广场,平交口,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

  八、桥梁、涵洞、立交、高架路、天桥、过街隧道工程。

  九、港口、码头、航道工程。

  十、城市水利工程(河道、濠涌、渠道、水库、人工湖、防洪堤坝、堰闸等)。

  十一、铁路工程(枢纽、线路的站、场、段以及辅助和附属工程)。

  十二、机场工程。

  第二条 基建工程竣工档案进馆的基本内容。

  凡列入《广州市城建档案进馆范围》的基建工程,其基建全过程所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文字、图表、声象材料),其形式和内容的有机联系,并根据城建档案馆重点接收的要求,可归纳为六项内容:

  一、基建依据文件(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公司、工程指挥部、房地产开发公司等甲方单位立卷汇总)。

  二、竣工验收文件(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公司、工程指挥部、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卷汇总)。
  三、勘察、设计文件(由勘察、设计单位立卷,甲方汇总)。

  四、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立卷,甲方汇总》。

  五、竣工图纸(由施工单位立卷,甲方汇总)。

  六、声象材料(由有关单位立卷,甲方汇总)。

  第三条 各项接收内容的组卷顺序

  一、基建依据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小区规划,申请报告及审批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环境质量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三)基建计划和建设投资批文或相应的资金证明文件;

  (四)征用土地文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用地红线图,土地使用证等);

  (五)建筑管理文件(各专业管理部门审核的设计要点,初步设计审查批文,报建表和报建审核意见书,建筑位置放线复核记录及附图,建筑许可证,质量监督合格证明,建管验收合格证,产权证明等);

  (六)合同、协议、标书(大、中型重点和外资、合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定货、贷款、外经等的合同、协议、标书);

  (七)其它重要技术经济计划文件、函件、重要会议纪要、专家和领导的重要讲话、决定。二、竣工验收文件内容、格式和顺序按粤建(85)86号文规定:

  (一)工程建设总结报告;�

  (二)试生产情况报告;�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按粤建〈85〉86号文附件表01);�

  (四)建设项目主要单项工程设计能力,开、竣工投产日期及实际达到的能力(同上文,表02);�

  (五)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工程概况表(同上交,表03);�

  (六)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表(同上文,表04);�

  (七)小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表(同上文,表05);�

  (八)大、中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同上文,表06);�

  (九)大、中、小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同上文,表07);�

  (十)竣工项目验收交付的报告、文件和技术资料总目录(同上文,表08);


  三、勘察、设计文件�

  (一)勘察报告书及有关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地质勘察成果。

  (二)初步设计文件(接收大、中型、重点、外资、合资项目的初步设计)。

  1、总图部分:

  (1)设计文件目录;

  (2)设计说明书;

  (3)有关明细表、一览表;

  (4)初步设计总图:总平面布置图、区域地形图、竖向设计图、标准横断面图、各种管线工程系统图、地下管线综合平面图、鸟瞰图、透视图等;

  (5)工艺流程图。

  2、设计总概算;

  3、初步设计审查纪要。�

  (三)技术设计文件。�

  (四)计算书。�

  四、施工技术文件�

  (一)大型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管理文件(按总包汇总立卷)。�

  1、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交底记录;�

  2、开工报告、停工报告、复工报告;�

  3、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

  4、施工技术总结、竣工报告。�

  (二)建材质量管理文件按单位工程立卷)。�

  1、结构材料和建筑材料的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的试验检验记录或综合汇总表;�

  2、主体结构或重要部位的试件、试块、焊接记录或综合汇总表;�

  3、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原件目录,并注明原件保存的档案号;“汇总表”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部位、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制作日期、试验检验结果、责任者、汇总者、检核者、使用的规程、特殊情况的处理等。�

  (三)施工质量管理文件(按单位工程立卷)。�

  1、施工测量成果:�

  (1)永久性水准点坐位置;�

  (2)建筑物、构筑物有主要设备基础的轴线定位、水平定位复核记录;�

  (3)建筑物、构筑物的沉降、倾斜、变形观测记录;�

  (4)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

  2、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

  (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验收记录或汇总表〔汇总表内容参见本项“(二)”〕;�

  (2)钢筋和焊接工程施工验收记录;�

  (3)厨房、厕所、浴室无渗漏验收记录;�

  (4)给、排水,电气,暖通设备安装施工验收记录;�

  (5)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和测试点分布图;�

  (6)其它重要部位和有特殊要求的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灵。�

  3、管线、设备调试,试压,试运转和联动试运转记录。�

  4、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交工验收证。�

  (四)设计变更文件(排列顺序与相应的竣工图纸一致):�

  1、图纸会审记录;�

  2、材料、构件、设备代用审批单;�

  3、技术核定单;�

  4、设计变更通知单。�

  各种施工用表统一用穗建施表1_33的格式。


  五、竣工图纸。
  各类工程竣工图纸按图样目录收集排列,以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竣工图中的“地下管线综合平面图”由甲方负责综合绘制,甲方没有能力绘制的,可委托设计或施工单位综合绘制。�

  (一)工业建筑工程竣工图。�

  1、总图部分,按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综合整理立卷。�

  (1)图纸目录;�

  (2)设计说明;�

  (3)有关明细表、一览表;�

  (4)总平面布置图、区域地形图、竖向设计图、标准横断面图、土方工程图表、透视图、鸟瞰图(与初步设计完全相同的可省略);�

  (5)室外地下管线系统图、地下管线综合平面图;�

  (6)消防工程竣工图;�

  (7)工艺流程图;�

  (8)生产设备安装图、设备清单。�

  2、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

  (1)建筑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2)结构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3)给、排水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4)电气专业(电力、电信)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5)暖通专业(采暖、通风、空调、制冷、供气、供热等)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3、辅助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

  4、重要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

  5、配套工程竣工图(道路、码头、桥梁)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一般生活、行政、文教等非生产技术性用房的竣工图,生产设备档案及其它专门档案,由建设单位自行保管,不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二)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图。�

  1、总图部分、按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综合整理立卷。�

  (1)图纸目录;�

  (2)设计说明;�

  (3)有关明细表、一览表;�

  (4)总平面布置、区域地形图、竖向设计图、标准横断面图、土方工程图表、透视图、鸟瞰图等;�

  (5)大、中型公共建筑的环境艺术装修工程(园林、雕塑、灯饰)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图样;�

  (6)室外地下管线系统图、地下管线综合平面图;�

  (7)消防工程竣工图。�

  2、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

  (1)建筑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2)结构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3)给、排水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4)电气专业(电力、电信)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5)暖通专业(采暖、通风、空调、制冷、供气、供热等)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评表、竣工图纸。�

  (6)大型公共建筑的室内艺术装修及装饰品设计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图样。

  3、附属配套工程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

  省、市党政军领导机关大院、大专院校、小区、公园等群体建设工程,重点接收总图部分及代表和建筑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和重要辅助建筑物、构筑物(如给、排水泵站、水塔,发、变、配电房,锅炉房,烟囱,污水处理站等)的竣工图和施工技术文件。�

  (三)市政、公用、动力设施的站、场、厂、房工程竣工图。�

  1、总图部分,按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综合整理立卷。�

  (1)图纸目录;�

  (2)设计说明;�

  (3)有关明细表、一览表;�

  (4)总平面布置、区域地形图、竖向设计图、标准横断面图、土方工程图表、透视图、鸟瞰图等;�

  (5)室外地下管线系统图,地下管线综合平面图;�

  (6)消防工程竣工图。

  (7)工艺流程图;�

  (8)生产设备安装图、设备清单。

  2、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

  (1)建筑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2)结构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3)给、排水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4)电气专业(电力、电信)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5)暖通专业(采暖、通风、空调、制冷、供气、供热等)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评表、竣工图纸。�

  3、辅助性建(构)筑物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

  4、附属、配套工程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

  5、重要设备图纸:图纸目录、说明书、图纸。

  1、总图部分,按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综合整理立卷。�

  (1)图纸目录;�

  (2)设计说明;�

  (3)有关明细表、一览表;�

  (4)总平面布置、区域地形图、竖向设计图、标准横断面图、土方工程图表、透视图、鸟瞰图等;�

  (5)各种地下管线系统图,地下管线综合平面图;�

  2、桥梁的建筑、结构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如平面图、纵横轴线位图、纵横断面图、桥梁构造图、结构图(包括基础,上部结构,下部结构)、桥面排水孔布置图等〕。�

  3、排水设施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4、桥梁的附属、配套工程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

  5、特殊涵洞工程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平面图、纵横断面图、结构图。�

  6、其它。�

  (九)港口、码头、航道工程竣工图。�

  1、总图部分,按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综合整理立卷。�

  (1)图纸目录;�

  (2)设计说明;�

  (3)有关明细表、一览表;�

  (4)总平面布置、区域地形图、竖向设计图、标准横断面图、土方工程图表、透视图、鸟瞰图等;�

  (5)各种地下管线系统图,地下管线综合平面图;�

  (6)消防工程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7)集运和疏运系统工艺流程图,起重、装卸、传输设备安装图;�

  (8)通讯、导航标志和设施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详图。�

  2、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

  (1)建筑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2)结构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3)给、排水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4)电气专业(电力、电信)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5)暖通专业(采暖、通风、空调、制冷、供气、供热等)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评表、竣工图纸。�

  3、各种辅助、附属和配套工程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

  4、其它。�

  (十)水利工程(河道、濠涌、渠道、水库、人工湖、堤坝、堰闸等)竣工图。�

  1、河道、濠涌、渠道工程竣工图。�

  (1)图纸目录;�

  (2)设计说明;�

  (3)有关明细表、一览表;�

  (4)水系图,工程总平面图;�

  (5)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6)其它。�

  2、水库、人工湖工程竣工图。�

  (1)图纸目录、各种详表;�

  (2)设计说明;�

  (3)总平面图、区域地形图、流域面积图、观测设施分布图;�

  (4)泄水构筑物(溢洪、泄洪道)平面图、断面图、结构图等;挡水构筑物(主坝、付坝)平面图、断面图、结构图等。输水构筑物(隧洞、水渠、架空、水渠等)平面图、断面图、结构图等;�

  (5)水库跨坝试验及说明;�

  (6)各种曲线图、数值图;�

  (7)其它。�

  3、大、中型水闸(排洪、防洪、蓄洪等)竣工图。�

  (1)图纸目录、各种详表;�

  (2)设计说明;�

  (3)总平面图、平面图;�

  (4)主要结构图;�

  (5)主要设备安装图;�

  (6)其它。�

  (十一)铁路工程(全国性干线、地方性支线、专用线、铁路枢纽、编组站、客货运站等)竣工图。�

  1、总图部分、按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综合整理立卷。�

  (1)图纸目录;�

  (2)设计说明;�

  (3)有关明细表、一览表;�

  (4)总平面布置、区域地形图、竖向设计图、标准横断面图、土方工程图表、透视图、鸟瞰图等;�

  (5)各种地下管线系统图,地下管线综合平面图;�

  (6)消防工程竣工图;�

  (7)大型车站的环境艺术装修工程(园林、雕塑、灯饰)的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图样。

  2、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

  (1)建筑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2)结构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3)给、排水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4)电气专业(电力、电信)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5)暖通专业(采暖、通风、空调、制冷、供气、供热等)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评表、竣工图纸。�

  (6)大型公共建筑的室内艺术装修及装饰品设计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图样。

  3、铁路线路工程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明细表、一览表,竣工图纸(如平面图、纵横断面图、标准横断面图、特殊路基处理图、曲线图、附属构筑物的平面结构、断面图等)。�

  4、各种辅助、附属、配套工程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

  5、其它。�

  (十二)机场工程竣工图。�

  1、总图部分,按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综合整理立卷。�

  (1)图纸目录;�

  (2)设计说明;�

  (3)有关明细表、一览表;�

  (4)总平面布置、区域地形图、竖向设计图、标准横断面图、土方工程图表、透视图、鸟瞰图等;�

  (5)大型机场的环境艺术装修工程(园林绿化、雕塑、灯饰)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图样;�

  (6)室外地下管线系统图,地下管线综合平面图;�

  (7)传输系统工艺流程及设备安装图;�

  (8)导航标志及设施分布图。�

  2、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

  (1)建筑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2)结构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3)给、排水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4)电气专业(电力、电信)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5)暖通专业(采暖、通风、空调、制冷、供气、供热等)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评表、竣工图纸。�

  (6)大型公共建筑的室内艺术装修及装饰品设计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图样。�

  3、各种辅助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顺序法:图纸目录、设计说明、各种详表、竣工图纸。�

  4、各种附属、配套工程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

  5、跑道、停机场工程竣工图,按单位工程整理立卷。内容、顺序同“道路工程”。�

  6、其它。�

  六、声象材料。�

  (一)建设前后的正、侧面照片、录象。�

  (二)建成后的内外景观照片、录象。�

  (三)建筑小品照片、录象。�

  (四)重要部位、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分析处理照片。�

  (五)施工过程、奠基、开竣工典礼的实况照片、录象、录音。�

  (六)其它有关声象材料。�

  第四条 1982年底以前建成项目档案的进馆

  82年底以前建成的项目档案,不齐全的要尽力进行补测、补绘,收集齐全,按要求整理立卷,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其接收内容可适当简化,主要有:�

  一、其建依据文件。�

  设计任务书,红线图,土地使用许可证,各时期报建表和审核表,产权证书。�

  二、竣工验收文件不全的应补写建设项目概况。以工厂为例:工厂发展史;职工人数;产品名称;年产量;主要设备及生产能力;原料、材料、燃料来源;运输条 件;年量;生产用电、用水、用气量;电源、水源、气源状况;三废性质、影响、治理措施;改扩建条件和规划。�

  三、竣工图。�

  (一)用地范围内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总图部分。�

  (三)主要生产性、技术性、代表性用房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工程竣工图。过去未编竣工图的、应向有关设计、施工单位收集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文件,按穗建(85)13号文的要求补编竣工图。�

  (四)有关照片。�

  第五条 案卷的整理排列和综合汇总�

  一、案卷的整理立卷,按穗建档(85)13号文要求。�

  二、文件多的,一项内容可组成几个案卷(册、袋);文件少的,几项内容可合并一个案卷。

  三、一个建设项目可由一类至几类工程所组成,由几类工程所组成的综合性建设工程技术文件材料的归档,属本规定第二条 中的一、二、三项内容的,可按建设项目的范围进行综合组成案卷,排列有前;属本规定第二条中四、五两项(即施工技术文件和竣工图纸)内容的,则应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并按单项工程进行综合,再按建设项目汇总,最后由建设单位、工程指挥部、总承包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负责将所有案卷进行审核验收签证,系统排列,编制总目录签写档案质量审核表和档案移交书。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下属机构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职改办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广州市建设委员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广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广州市照明建设管理中心广州市城建战线党校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道路交通工程研究中心广州市建筑行业劳保办公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不是政府的单位

是的,属于一个政府机关单位。在中央和国家层面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省市下设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发布;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统一定额和部管行业标准、经济定额的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指导全国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指导全国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制定部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拟定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培养规格;指导部管各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管理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部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大学的代码是什么?

广州大学的院校代号即院校代码为11078。广州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大学,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是广东省高水平大学重点学科建设高校、广东省“冲一流”重点学科建设高校、广州市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 院校代码的含义院校代号是全国各高校录取时为方便考生填报志愿而加注的由数字组成的代号串,即院校代码或学校代码。院校代码就如同是学校的一个身份证号,方便查询学校信息。院系概况广州大学(Guangzhou University),简称广大(GU) ,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大学,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是广东省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 、国家“111计划”建设高校 、广东省双一流重点建设高校 、广州市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截至2020年7月,学校设有27个学院,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大学科门类,2020年本科招生专业69个,其中理工类专业37个、人文社科类专业24个、艺术类专业8个。 学校是2000年由广州师范学院、华南建设学院(西院)、广州教育学院、原广州大学和广州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等五所高校合并组建而成。原广州大学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私立广州大学创办的1927年,原广州教育学院创办于1953年,原广州师范学院创办于1958年,原华南建设学院(西院)创办于1984年,原广州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创办于1985年。师资力量中国科学院院士(专职):张景中、郭柏灵。中国工程院院士(专职):周福霖、方滨兴。国际欧亚科学院院士(专职):张新长。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专职):王晋年。外国院士(专职):叶思宇。特聘院士:杜彦良、郑志明、GERALDG.FULLER(富勒)。双聘院士:谢礼立、陈政清、段宝岩、陈建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庾建设、王友德、樊军辉、陈建二、曹道民、牛利、文桂林、孔凡江、傅继阳、胡春。资助学生政策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设有综合奖学金、考研奖励金、学业进步奖、论文发表奖、专利发明奖、优秀毕业生奖和其他单项奖励金,同时设学年礼先进集体及个人、“十佳”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良学风班、标兵宿舍及优秀学生楼层长等多种奖项,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科研平台截至2020年,学校有国家级科研平台(含培育基地)3个,省部级科研平台51个;组建了网络空间先进技术研究、智能制造工程研究、计算科技研究、大湾区环境研究等15个科研团队。

11078是哪个学校代码?

广州大学。学校是2000年由广州师范学院、华南建设学院(西院)、广州教育学院、原广州大学和广州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等高校合并组建而成。原广州大学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私立广州大学创办的1927年,原广州教育学院创办于1953年,原广州师范学院创办于1958年,原华南建设学院(西院)创办于1984年,原广州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创办于1985年。该校文化传统: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徽章。学校徽志是由“GU”与“羊”字以及英文Guangzhou University组合而成的图案。“GU”为Guangzhou University的缩写;“羊”代表广州。“GU”与“羊”字组合,构成火炬与红棉花开的形状。学校徽章是印有学校徽志、由叶选平题书校名的圆形证章。学校校旗为中间印有“广州大学”字样、左上方印有学校徽志的白色长方形旗帜。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广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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