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辩论

时间:2024-06-08 00:35:26编辑:奇事君

英国议会辩论是怎样的程序?为什么每位议员发完言都有部分人站起来?

呵呵。观察得真仔细啊。
你看到的应该是英国下院的辩论。英国上院是由王室和贵族组成的,基本上对国事不是很care。

英国下院的辩论,执政党和在野党(反对党)面对面分坐在两边,当一边的议员,发言完毕后,对方有话要说的人就会站起来,这个时候,就按照年龄大小,职位高低,职位地而且年龄比较小的议员就会坐下来。然后剩下的最后一个就开始发言。


西方(特别是英国)的议会辩论流程究竟是怎样的?

  英国议会辩论制度

  英国议会有“议会之母”之称。它不仅开了世界现代议会制度的先河,而且它的基本制度为世界多数国家所效仿。各国议院议事规则中因借鉴了英国的现代议会制度而具有某些共性。所以介绍时主要以英国为主线,辅以其他国家的特色。

  英国平民院全院大会辩论的特征是辩题集中、态度鲜明、时间限定。对法案的审议无一不采用辩论形式。立法之外,全院大会监督政府、讨论时事,也都采用辩论形式。平民院全院大会的辩论在大会主席主持下进行。立法辩论、非立法辩论在程序上都包含下述几个步骤,即动议→正、反方首席议员先后发言→正、反方其他议员轮流发言→正、反方代表总结→表决(需要时)。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辩论规则,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1)发言必须获主席准许

  全院大会辩论的发言阶段,由主席决定议员们的发言次序。同一段时间内只准有一位议员发言,这是辩论秩序的要求。如果,因辩论激烈,一些议员不经主席准许而同时起立发言,造成混乱,主席即厉声警告。拒不接受这一警告而继续擅自发言的议员将会受到主席点名。

  (2)后座议员一律就地站立发言

  (3)不得照念发言稿

  全院大会辩论中,发言议员可以看事先写好的情况要点、统计数字等,但是绝对不准照念讲稿。举行辩论的目的就是要让各议员针对别的议员所说内容去发言,各念一通自己事先准备好的讲稿,就很难互相交锋、互相辩驳,以致远离辩论真谛。

  (4)发言中涉及其他议员的办法

  发言议员在发言中如需涉及另一位议员时,不得直呼其名,而应称其为“代表XX选区的尊贵的议员”。

  (5)一人只准许发言一次

  同一场辩论中,同一位议员只得发言一次,议长可将其发言时间限定在10分钟之内。显然,这一规则旨在使尽可能多的议员得以参加辩论。但是,经大会准许,已发言的议员可再次发言。

  (6)双方的总结发言人

  按惯例,每场辩论的总结阶段,由政府前座、领衔反对党前座议员中各出一人代表辩论中的一方作总结发言。

  (7)破除阻挠议事办法

  反对某项法案的议员,可以在全院大会辩论该法案时故意作冗长发言,或提出一项又一项修正案。这种阻挠议事的做法,其目的是借将该法案拖在某一审议阶段不动而使全院大会无法于停会或闭会之前通过它。

  议事规则规定了两种办法来破除这种阻挠议事的行为。办法之一:动议结束辩论。面对阻挠议事,任何一位议员皆可起立提出下述动议:“现在付表决。”这种动议的意思是要求全院大会立即结束对现议题的辩论,并举行表决。这种情况下,对原议题的辩论立即终止,全院大会即刻对原议题举行表决。结束辩论动议若未获通过,则全院大会对原议题的辩论继续进行。办法之二:提出“限时动议”。平民院对一项法案的审议启动之前、审议的任何一个阶段,政府方面皆可提出一项限时动议,以为该法案顺利通过平民院各阶段的审议而保驾。限时动议可提出平民院对一项法案的全部审议时间限定为多少小时之内,也可规定平民院对一项法案的每个审议阶段起自何时止于何时、各举行多少次会议,等等。主席将限时动议提交全院大会,全院大会先对之举行辩论(可长达小时),而后表决。一旦通过,则平民院对被限时的法案的审议必须依照限时动议所规定的时间表进行。

  西方国家议会的辩论原则和程序大同小异,但是辩论的种类却各不相同,有的种类是该国在议会辩论制度上的特色和创新。

  英国议会属于议论型议会制议会(Legislative arena),它是政治争论的场所,奉行“议会至上”原则,所以英国议会的辩论形式多种多样。

  首先,是立法辩论和非立法辩论。立法辩论是审议法案流程中的辩论,非立法辩论则与审议法案无直接关系。由于包括财政在内的绝大多数立法集中于平民院,所以非立法辩论多集中于贵族院。贵族院的非立法形式主要分为:大型辩论、小辩论、应题辩论和就五星号质询举行的辩论。作为国家论坛,贵族院的非立法性国事辩论与其他单位、团体的时事辩论的区别在于:贵族院是在与政府辩论,辩论是为了影响政府,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政府有所行动。

  法国属于半议会半总统制,议会审议或辩论可采用三种形式:自由辩论、有组织的辩论和有限制辩论。统一组织议员辩论是委员长会议事前明确用于议员辩论的总时间、并根据各议会党团人数多寡按比例分配辩论时间的制度。有限制辩论只有在政府请求或得到政府同意以及有关委员会的认可后方可举行,具体是指只允许法律提案人、议会议长和议会委员会报告人作简要发言,随后由每个议会党团的代表作5分钟的发言。

  美国国会属于立法型议会(transformative legislatures),所以议会辩论制度主要集中体现在议会法案的审议程序中。按照美国的民主传统要求,法案应由国会全体议员进行审议,并保证每个议员有辩论和提出修正意见的充分机会。为了有效地防止类似以冗长的辩论阻挠议事进行,国会采用了著名的“5分钟规则”(“Five—minute Rule”)。一般辩论结束后,开始对法案的二读。二读可以逐节对法案提出修正意见。按照正常的开放修正程序(the“Open”Amendment Process),给予一位议员5分钟时间发言以对所建议的修正意见进行解释,之后,经主席同意的议员被允许有5分钟时间发言,以对修正意见提出反对意见。而后就该修正案不再进行进一步的辩论,在德国,非立法性辩论是联邦议院委员会邀请议会外部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参加的公开性听证会(Public Hearings)。通过这种方式,委员会也能成为一个“国家的论坛”。立法性辩论是德国联邦议院全体会议的核心内容,其主要作用就是增强议会活动的透明度,发扬民主。德国议会辩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重要辩论”(Major Debates)。它们大多数出现在政府发表政策咨文后。在每个议会年度中,提出与通过联邦预算案都是重要的辩论议题。社会公众十分关注这些“重要辩论”,因为这些重大的政治问题往往对所有人都有直接影响,值得通过辩论来作出决定。它们也构成了联邦议院活动中的最精彩部分。

  第二类:“简短辩论”(Brief Debate)。所有发言者的发言都限制在5至10分钟内,各议会党团只能有一到两名成员发言,并只能有一名政府官员发言。采取这种辩论形式的主要目的是使各议会党团对正在讨论中的问题能公开地陈述自己的观点。

  第三类:“星期四辩论”(Thursday Debate)。德国联邦议院把那些基本的、中心的议题放在星期四召开的全体会议上进行辩论,时间是4至6个小时左右。一般都进行现场直播。在这天,其他议会机构不能召开会议。这种用于对重要问题进行辩论的时间被称为“核心时间”(Core Time)。在辩论中,每一位发言者的发言时间被限制在10分钟左右,这样就能把发言的机会给予更多的议员。

  第四类:“当前热点讨论”(Debate on Matters Of Topical Interest)。它的优点在于给议会一个对热点问题进行及时评议的机会。

  日本参众两院规则中都有关于辩论的单独规定:(1)讨论的通告。对要求记载在议事日程案件的讨论者,必须通告表明反对或赞成的宗旨。(2)委员会提名的讨论者。委员会可以从其委员中提名为讨论者向议长提出。议长对同意的讨论者必须准许比其他通告者优先发言。(3)赞成与否的交互发言。对于讨论,议长必须最初使反对者发言,其次是赞成者和反对者发言,尽量交互指名发言。即使是通告的甲方议员的全部发言没有结束时,乙方通告的议员已经发言完了,没有通告的乙方议员可以要求发言。(4)议长的讨论。议长将要讨论时必须事先通告就席。议长在讨论完了到表决结束之前,不得回到议席。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议会辩论制度不难发现,辩论贯穿西方政治生活的各个角落,不管是立法性辩论还是非立法性的热点问题辩论都体现了议员在行使选民所赋予的权利时应具有的高度责任感和职业素养。具体来说,西方国家,辩论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政党政治的舞台

  反对党一方面可以通过议会的辩论和质询,对政府的不适当的活动进行追究,要求政府作出认真合理的解释;在立法和财政方面,反对党同样负有一定的责任,为使法律尽可能完善、可行,反对党通过立法性辩论竭力对政府在匆忙中制定的或考虑不周的议案进行认真批驳。通过带有强烈的政治功利的公开辩论,反对党达到了宣传自己、扩大政治影响力、为赢得下次选举胜利奠定基础的目的。

  (二)国家论坛的作用

  国家论坛指一个国家由其代议机关扮演的对时事和国家重大决策的制度性辩论场。国家论坛与其他各种论坛有着质的区别。首先,国家论坛的辩题是当前国家或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和政府应当采取的对策。其次,国家论坛所举行的辩论是议会与政府之间的论争。政府提出其政策,议会则对政府政策的长短成败进行辩论,以便要么维护之,要么否定之,并阐明何为可取之对策。第三,国家论坛所举行的辩论对政府有着较大的影响力。对由其他论坛(比如媒体)所发表的高论,政府有着较大的应对自由;而对国家论坛所发表的政见,政府必须尽可能地择其善而从之,或者充分说明拒绝的理由。否则,议会可运用其立法程序、监督程序等追究政府责任。公开性的辩论让公众看到政府和议会、或者国家制定什么样的法律,不同的利益群体在立法过程中考虑到和提出了哪些主张和意见,知道政策出台背后,议员们在想什么。这样,就将国家的决策或立法过程摆在公众面前,以引起公众关注,也接受其监督。它表明国事决策的公开性和民主性。另外数量和形式繁多的非立法性辩论汇集国家和社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是民众利益诉求和政府感知民间冷暖,鸟瞰社会动静的重要渠道。

  然而,西方议会辩论制度的运行并发挥上述功能不是孤立的。它必须依赖相关制度的支撑,如言论免责权、信息公开和议员选举和职业化等制度。言论免责权是指议员在发言中只要不使用诽谤、侮辱性语言,不泄露国家机密和揭露别人隐私,且遵守发言程序规则和会场秩序规则,发表任何言论均受法律保护。只有这样,议员才能在议会辩论中说出自己的真心话,而无须顾虑自己在议会中的言行会招致迫害。信息公开制度,亦称议会开会透明度原则。根据宪政原则,人民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西方国家议会以会议公开为原则,秘密会议为例外。通常情况下,下院的全院大会对公众、新闻媒体开放。技术装置对全体会议的辩论过程进行摄像,以供电视频道使用。西方国家的议员实行直接选举,议员整体素质经过选民的甄别。另外,多数国家议员实行专职化,从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对议案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它们使议会辩论制度的主角具备知识和时间的条件。


为什么英国议会辩论的时候都那么搞笑啊 一点都不严肃?谁知道他们辩论的具体规则和流程?

英国议会开会辩论的时候,对发言人的观点赞同一般表示会站起来喊“YEA”(赞同)反对时喊“NAY”(反对)。

英国国会的首领为英国君主;君主和上议院共同组成英国最高立法机构英国国会。

上议院议员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产生。没什么权利,能经常到会的只有不到300人,分为两种:
A。上议院神职议员(Lords Spiritual)[即英国国教(Church of England)中的高级神职人员]26名,担任者于其保有神职身份时续任,一般称之为‘国会缙绅’(Lords of Parliament);而俗职为终身职。

B。上议院世俗议员(Lords Temporal)(即世袭贵族和终身贵族成员600多名)。

上议院还是英国的最高上诉法院,负责审理来自英联邦自治领和英伦三岛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所有的上诉案件。

下议院议员则是由民主选举产生。

上院议员于发言前无需征得主席同意,下院内发言前必须征得主席同意。若有2名以上议员同时起身发言,以院内鼓掌通过的方式决定先听取哪一方的发言。

表决结果若为平手,议案由下列程序决定:继续沿用现行法规,除非多数议员主张修订或驳回;其他新进提案则遭驳回,除非多数议员主张通过。院内法定最低出席人数(quorum)在一般表决或程序表决为三人;在法案表决为30人。若不足法定出席人数,则表决无效。


听同学说外研社全国英语辩论赛采用的是英国议会赛制,什么是英国议会赛制啊?

  英国议会赛制是国际通行的“议会制”辩论形式,即模拟议会制国家政府讨论议案的方式,是模仿英国内阁辩论的形式,即以模拟议会制国家政府讨论议案的方式,正反方各两队,分上下议院参与辩论。正方辩手分别代表“总理”和 “内阁成员”,反方辩手则代表“反对党领袖”和“成员”。不同于传统的中式赛制,议会制辩论节奏更加紧凑,对选手的思辨能力和表达能力都有更高层次的要求。
  不同于美式辩论的唇枪舌剑,步步紧逼,英式议会制辩论更看重辩手本身对辩题的理解程度和自身逻辑思维的清晰度,强调不论在何时双方都应在平等的平台上竞争,并且评价的标准在于双方的参与度以及对辩题的贡献度,远非是否一方将另一方置之死地。因此,整个英式辩论的过程也更加和谐一些。但这绝不意味着其精彩程度会减少一分一毫。相反,去掉那些浮华的小伎俩之后,其思想的碰撞显得更加的激烈和纯粹。
  纵观整场辩论,正反双方各四人有且仅有一次正式发言机会,时长7分钟,正反两方交替进行。在这短短7分钟之中,辩手要完成从反驳到立论,接受POI(point of information)及回答等一系列在其他形式辩论中可以用一整场时间完成的任务。这就要求选手需要具备:
  1. 清晰的逻辑思维。
  赛前从辩题下发到上场时间只有30分钟,这就要求选手必须快速形成思路并且确保及时在接受POI是还能保证思路的连贯性。
  2. 较好的语言驾驭能力。
  要确保7分钟内表达己方的思想选手必须能够恰当的遣词造句清楚,完整的让评委和对方辩友了解自己的思路。
  3. 快速随机应变以及危机处理的能力
  在完成演讲的同时,对方辩友极有可能提出质询,很多情况还会出现好几个人同时提出质询的情况。这就要求选手能够在组织思路的同时还能衡量时机是否合适接收质询以及接受谁的质询,从而达到最有利于传递己方思想的效果。
  除此之外,演讲时间的分配也尤为重要。一般来说,前2-3分钟用于反驳对方观点,剩下的时间用来建立己方立场以及接受POI。这样做既能保证与对方的互动又能确保有足够的时间阐述清楚己方观点。
  英式议会制辩论另一个重要特色就是POI。怎样提出以及接受POI都是选手需要审慎思考的地方。一般来说,每个辩手以接受1-3个POI为宜。过多不利于己方观点阐述,过少则有失互动之嫌。接受的时间一般选在一个论点完成之后,这样有利于保持思路的完整性和连贯性,使得评委和对方辩友更易听懂,切忌在发展一个论点的中途接受POI。而对于提出POI而言,理论上来说是越多越好。一旦发现对方逻辑错误或者论证不合理的地方,应马上起立提出POI。好的POI能够有效的捍卫你的立场同时让对方招架不及。因此,选手应当选择恰当时机提出POI以提高POI被接受的可能性。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英式议会制辩论同样需要胆识与谋略。但是,他以一种更加优雅绅士甚至可以说是可爱的方法表达出来。例如,最后一辩不能再提出新的观点因为对方没有机会再辩解,因为不公平;又如,选手有权不接受POI而且提出POI的一方不能表示不满,因为不礼貌。一切的一切,都是为了能让一场辩论变得更加精彩思想碰撞的更激烈,而不是沦为少数人屠虐的战场。浸淫在这样的氛围里,不知不觉中,在锻炼思维的同时选手也会变得越来越绅士起来。因此,这,是一场绅士的博弈。


英语辩论赛中有哪些技巧?

你好,很
高心
回答你的问题。

我也是一直参加各种英语比赛的

1.要有充足的准备。记住不带武器的士兵是不会胜利的

2.大多数考官很注重你的发音,语调,声调和整体感觉,尤其是发音,如果你想鹤立鸡群,流利美式的发音必不可少。

3.很多时候会紧张导致
忘词
等等情况的发生。注意此刻不要慌,用一些次来舒缓语气,比如说well,o.k,that
is
to
say
,which
means
to
say
等等。实在不行,跳过。切忌停留在那里不说话。


英国议会制辩论规则是什么?

英国议会质询制的程序和规则

质询是英国议会监督政府的主要手段之一,其以经常、直接、公开而有效的特征一直格外引人注目,为世界上许多议会制国家所仿效。经过长期的宪政实践和经验总结,英国议会以宪法惯例和议事规则的形式,建立了一套比较系统而完整的质询程序和规则。

1.质询的分类

以质询的问答方式为标准,将质询分为口头质询和书面质询两大类。口头提问口头答复(包括口头补充提问及其答复)为口头质询。就质询对象而言,口头质询包括议员对大臣的口头质询和议员对首相的口头质询,两者各有固定时间及问答范围。书面提问书面答复即为书面质询,1918年后因口头质询增多而不能在固定时间内答复完作为口头质询的补充形式出现。与口头质询相比,由于书面质询提问和答复均无数目和时间限制,议员提出的质询绝大多数是书面质询,大臣答复书面质询的质量也比较详细而充分。

2.议员提出质询的规则和程序

(1)质询的范围。根据议会有关议事规则,质询只能涵盖有关大臣以其大臣身份直接负责的领域,大臣只负责向议会说明其政策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某些公共生活领域,如地方政府的工作,国有企业的事务等,不得质询大臣。打听国防机密或安全机构的活动细节或商业秘密的质询通常是不受大臣们欢迎而拒绝答复的。除非议会提出重大动议,议员不得批评、讨论法官的审判行为,质询不得涉及法院的审判活动以保证质询不妨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质询不能批评王室家族。质询不可要求大臣对新闻报道予以置评[1]。

(2)质询的方式。根据下院永久议事规则(1996年)第十八条规定,议员应将其质询通知以书面形式提交议事台办公室(The Table Office),上面注明要求口头或书面答复并指明要求答复的日期。由议事秘书负责检查议员提交的质询问题是否符合议事规则要求。在上院,由议长决定是否将质询列入议事日程。此外,议会开会期间,已提出并已得到答复的问题一般不可以重复质询。在文字表述上,质询不能含糊不清、讽刺挖苦、缺乏事实根据或漫无边际[2]。

(3)口头质询。首先,关于提交口头质询的时间。口头质询就质询程序而言,分为普通预约质询和私下预约质询。在下院,普通预约质询须提前两周将质询的首问(即原问)交给议事秘书(质询时大臣答复原问后由提原问的议员接着提出补充问题即补问,补问无须交给议事秘书或提前通知被质询大臣),后者在议长的领导下审核这些问题是否符合相关议事规则,然后将其刊登在下院工作通告上,以供被质询的大臣准备答复。在上院,普通预约质询可提前一个月提出。私下预约质询指议员鉴于所质询事项具有紧迫性或事关重大,于质询当日中午前向议长提出质询要求,获议长同意后,由议院通知被质询的部门。其次,关于提交口头质询的数量。20世纪初之前,议会只有口头质询一种形式,提出口头质询的数量不受限制。1918年以后,随着口头质询数量增多和补问形式的出现,两院开始对其予以限制。目前,下院每位议员在10个开会日期间提出的普通预约口头质询数不得超过8个,每天不得超过2个,若同一天提出2个口头质询,则不得针对同一政府部门[3]。经计算机随机抽样处理,下院每天只有约前40个针对大臣的口头质询原问,每周约20个针对首相的口头质询原问被列入议事日程。在上院,议员每次提交的普通预约质询不得超过2个,每天不得超过1个,每天全院大会的口头质询限定为4个[4]。私下预约质询由于其紧急重要性和议长掌握定夺大权,议员提交的数量很少。

(4)书面质询。首先,由口头质询转为书面质询的程序:由于数量和时间上的限制,大部分提交的口头质询不能被列入议事日程和得到政府的答复。如1995~1996年年会期间,下院提交的4464个口头质询中,只有2127个得到了政府的口头答复,其余均转为书面质询[5]。此类书面质询的提交程序与普通预约口头质询程序相同。其次,纯粹的书面质询程序:它又分为,(A)普通书面质询程序,即议员提交的书面质询通知单上不注明要求答复的日期,政府有关部门通常在一周左右答复。(B)指定答复日期的书面质询程序,即议员在书面质询通知单上注明要求答复的日期,紧急情况下议会可指定政府有关部门于48小时内答复,其它日期则由议员任意指定。其三,每天每位议员提出书面质询的数量不受限制:事实上,书面质询占议员质询总量的绝对多数。如1995~1996年年会期间,下院议员提交的质询总数为40307件,其中35843件为书面质询,占质询总数的89%,平均每天246件。同期内上院书面质询总数为2471件[6]。

3.政府大臣答复质询的规则和程序

(1)在下院,各部大臣按轮换顺序表回答口头质询:各次年会内,下院多数党督导长与反对党督导长就轮换顺序表作出安排,政府每部平均每月一次答复下院口头质询,每月4周,每周4天(每周一至周四下午),每天1小时(2:30~3:30)。每天安排约4个部(大小部搭配)为一组,每周4组,每月16组,如此循环反复。每周三下午3点,政府大臣让位于首相答复口头质询[7]。在上院,每日答复质询不限于安排某一特定政府部门大臣负责答复;由于首相并非上院贵族,故首相不答复上院的口头质询。

(2)在下院,政府部门由国务大臣挂帅答复口头质询,无国务大臣的部门由本部第一大臣负责答复。跨部门的质询由涉及最直接的部门的大臣答复。当原问指错了部门时,由被误指的部门负责批转有关部门,同时将此事通知提问议员。在上院,依宪法惯例,由贵族大臣负责答复口头质询。由于贵族大臣担任国务大臣或部门大臣者甚少,常常由任职于张三部门的贵族大臣或多数党督导替李四部门答复质询,或由上院前座议员将就着代那些无贵族大臣的部门答复质询。

(3)大臣答复质询应尽量透明,准确而真实。尽管政府一直标榜在答复质询中历来认真负责,但议员们时常担心大臣们对质询避而不答或闪烁其词。1994年,首相梅杰在回答议员提及政府有关在质询中提供充分信息的政策时指出:“除对保密事项或历届政府因公共政策为由拒绝回答的问题,或因答复将造成过量开支而不予答复的问题外,所作答复应提供所需了解的情况,并且应该准确、真实而不应招致误解”[8]。由此从政府方面对大臣答复质询提出了比较明确的要求。然而,何为保密事项由政府单方面决定。答复质询的耗费(指政府方面为答复一个问题需支出的经费)也是政府说了算,如1998年凡答复耗费超过500英镑的问题,大臣均可以“无可奉告”答复[9]。因此,议员们的担心仍然存在。1997年,议会作出决定:政府大臣向议会提供准确而真实的信息至关重要;疏忽大意而造成的错误应迅速予以纠正;除非因公共福祉而拒绝提供信息外,政府大臣应尽可能公开信息。由此从议会方面对大臣答复质询作出了明确要求。但是,议会至今对政府大臣含糊其词或无正当理由不作出具体答复的行为没有规定惩处措施。

4.质询首相和首相答复质询的规则和程序

(1)下院专门设置首相答复质询的机制始于1961年7月。从此至1997年4月,首相答复质询的时间为每周二、四下午的3:15~3:30。1997年5月,布莱尔首相将答询时间改为每周一次(每周三下午),每次30分钟(3:00~3:30)[10]。

(2)议员预约口头质询首相的原问提交程序和规则与口头质询中普通预约程序和规则相同。

(3)在答询中,首相只负责答复问及政府整体的大政方针的问题,以及涉及首相本人亲自负责的诸如国家安全、经济战略等重要问题,不负责答复涉及各部具体工作的质询。为防止首相借口某原问涉及某部门的具体工作而将问题转移到各部,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议员们普遍采用首先在原问中单刀直入问及首相本人某日官方日程安排,使其无法推脱而转移问题,然后针对首相的答复再以补问的形式进行追击的方法进行质询。

(4)有的学者认为,质询首相和首相答复质询的规则和程序对首相特别有利。只有反对党领袖才能提2~3个补问,其它议员每人只能提1个,且每次由首相作结语。其次,对首相的提问轮流交替地来自政府本党议员和反对党议员,而前者的提问大多是早已安排好的旨在为首相宣传政府的政策提供机会。其三,后座议员质询首相时不可照本宣科或用便条提示自己(即使是偷偷地瞄上一眼也会招来大声呵斥),首相却可以照本宣科地回答问题。最后,首相还拥有几种招术用来回避令人尴尬的问题。如通过回答“这位尊敬的议员显然对政府公布的最新数据一无所知”对原问者提供的事实进行质疑,或通过回答“我原以为即使是尊敬的议员早已明白”对原问者的智力进行质疑,或通过回答“为什么反对党议员总是把英国的一切事情说得一无是处”来诉诸爱国主义进行反击。首相也可以妨碍公共利益、信息保密或答复花费过大而拒绝回答质询[11]。

若首相答复不能令反对党议员满意(情况通常也是如此),首相可能招致对方嘲讽的吼叫。但与大臣答复议员的质询一样,议会对此没有规定硬性惩处措施。


英式辩论和美式辩论的区别在哪?规则上又是什么不同?哪一个更加有趣?更加适合应用于大学生课堂上呢?

在我看来英辩和美辩最大的区别之一就是题目,英式辩论是在辩论开始前大约15-20分钟前从题库中选出题目让辩手来构思,而美式辩论会在赛季开始时就发给辩手发布辩题,一般在前四个月给辩题(像NHDLC的春秋季赛)所以说英辩需要有很强的知识储备性,而美辩则要求写作能力(要写超长的稿子的啊!)和对辩题的分析能力。还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辩论方式,美式辩论分为这几个环节,抛硬币,两方分别押头和尾(heads or tails)赢得那方选择正方或者反方,也可以选择先说或者后说,constructive speech五分钟,由两方一辩表述观点,然后三分钟的一辩crossfire,来和对手互相提问,然后是rebuttal四分钟,由二辩进行的反驳发言。然后是二辩进行的crossfire,之后是两分钟的summary,由一辩进行,总结观点,双方的案例等,接下来是三分钟的grand crossfire,一辩和二辩一起提问。最后是两分钟的final focus,由二辩总结整场辩论。而英辩的发言的顺序在途中依此标明。一场比赛一共由八个人组成,两个人为一个队伍,分别是命题方上议院、命题方下议院、反方上议院、反方下议院1.首相 (Prime Minister)2.反对党领袖 (Leader of the Opposition)3.副首相 (Deputy Prime Minister)4.反对党副领袖 (Deputy Leader of the Opposition)5.政府阁员 (Member of Government)6.反对党阁员 (Member of the Opposition)7.政府党鞭 (Government Whip)8.反对党党鞭 (Opposition Whip) [发言时间]每个辩手有持续7min的发言时间,不要求说满。7min时会打铃表示时间到,这时辩手还有15s来把没说完的句子结束(grace period) ,尽量要求在多余的15s内完成自己的论证,无视铃声警告会影响自己的个人得分。演讲开始1min时对手可以开始提出POI,演讲结束的前一分钟POI停止。[POI]此提问学名POI ,即Point of Information ,要求言简意赅意义明确一针见血在发言进行到1min和6min时,会打铃,这表示“提问时间开始”和"提问时间结束”, 这5min的提问时间里,另一方的4位辩手随时可以抓住发言辩手话中的漏洞示意 提问,发言辩手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提问,提问时间没限制控制在15s内。有趣的话,看个人喜好,但在课堂上的话,可能更适合英式辩论,如果是美辩的话,你要提前好几个月把辩题给学生,让他们写稿子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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