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什么样的?
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目前美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极大地提高了美国人民的健康水平。“9·11”事件后,美国更是加强了在食品安全方向的投资力度,制定了《动物健康保护法》、《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恐怖应对法》,在法律中规定了一系列食品防恐的措施,如对国内外食品厂商实施更加严格的注册登记和通报制度等。1.美国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美国是分散管理模式的典型,涉及食品监督管理的机构非常复杂,主要的机构达20个之多。细分起来,卫生部有5个,农业部有9个,环境保护局有3个,商务部、国防部和海军各1个。而其中最主要的有美国卫生部(DHHS)所属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所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以及美国国家环境保护署(EPA)。在美国,一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要有3个。①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归属于卫生和人类服务部(HHS),其职责范围包括所有国产和进口食品(但不包括肉类和禽类)、瓶装水、酒精含量小于7%的葡萄酒。食品安全职责:执行食品安全法律,管理除肉和禽以外的国内和进口食品;通过检验食品加工厂、食品仓库、收集和分析样品,检验其物理、化学、微生物污染;产品上市销售前,负责综述和验证食品添加剂和色素添加剂的安全性;综述和验证兽药对所用动物的安全性及对食用该动物食品的人的安全性;监测作为食品生产动物的饲料的安全性;制定美国食品法典、条令、指南和说明,并与各州合作应用这些法典、条令、指南和说明,管理牛奶、贝类和零售食品工厂,如餐馆和杂货商店;现代食品法典可以作为零售商和护理院及其他机构如何准备食品和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参考;建立良好的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的生产标准,如工厂卫生、包装要求、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计划;与外国政府合作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要求加工厂商召回不安全的食品、监测这些召回行动并采取相应的执法行动;对食品安全开展研究;对行业和消费食品安全处理规程的培训。②美国农业部(USDA)。美国农业部的食品安全监管活动由负责食品安全的副部长负责领导。其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主要负责保证美国国内生产和进口消费的肉类、禽肉及蛋类产品供给的安全、有益,标签、标示(识)真实,包装适当。食品安全职责:执行食品安全法律,管理国内和进口肉、禽产品;对用作食品的动物屠宰前和屠宰后进行检验;检验肉、禽屠宰厂和肉、禽加工厂;与美国农业部市场销售局(AMS)合作监测和检验加工的蛋制品;收集和分析食品样品,进行微生物和化学污染物、感染物和毒素监测和检验;在准备、包装肉禽产品,热加工和其他处理时,建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其他配料使用的生产标准;建立工厂卫生,确保所有进口到美国的外国肉、禽加工符合美国标准;肉、禽加工者对其加工的不安全产品自愿召回;资助肉、禽加工食品安全的研究;教育行业和消费者安全的食品处理规程。③美国国家环境保护署(EPA)。职能范围包括饮用水,由植物、海产品、肉和禽制造的食品。食品安全职责:建立安全饮用水的标准;管理有毒物质和废物,预防其进入环境和食物链;帮助各州监测饮用水的质量,探求预防饮用水污染的途径;测定新的杀虫剂的安全性,建立杀虫剂在食品中的限量水平,发布杀虫剂安全使用指南。总体来看,美国上述不同部门之间的分工是根据其相关法律确定的。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基本上能够按照职能分工执行自己的任务。联邦、州和地方当局在食品安全方面,包括规定食品及其加工设施方面,发挥着相互补充、相互依靠的作用。正是由于监管体系比较健全,美国极少发生特别大的食品安全事件。2.美国的食品安全法规1906年出台的《食品与药品法》和《联邦肉类检验法》标志着美国联邦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立法的开始。100多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新问题的不断产生,新的法律法规及其修正案也不断面世。美国关于食品的法律法规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议会通过的法案,称为法令(ACT)。管理食品安全的法令主要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A)》、《公共卫生服务(P
美国国内存在三聚氰胺,瘦肉精等食品安全问题吗
美国食品的主要安全问题
在食品行业谈安全离不开谈危害(hazard),在食品的加工和生产中,我们经常会讨论严格控制三种危害,分别是化学危害,生物危害和物理危害。美国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反映在生物危害尤其是致病菌上,也就是有人所提到的Salmonella, Listeria, E. Coli O157:H7等。这些致病菌可能带来的后果是头痛,腹泻,以及进一步的并发症上。这样的食品安全后果很大程度上与美国人的饮食习惯有关,譬如生食蔬菜以及未完全熟透的肉类。尽管有争论,食品添加剂,激素使用,转基因食品等尚无明确而被广泛同意的证据来证明能引起大范围的负面影响。因此,在行业内被广泛同意的美国食品安全较大的问题是微生物问题而非其他,而在食品安全领域现阶段研究最为活跃的也是这一方面。
和中国食品安全的比较
从个人角度讲,美国食品确实比中国食品安全。之前讲了,美国食品安全的威胁多数来源于微生物,媒体所报道的多少人被感染等信息也是来源于美国相对严谨的美国食品追溯与召回制度。简单来说,因食物引起的腹泻很多中国人都经历过,但有几个去了医院,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并最终认真确定了受感染的食品。因此说,在中国,如美国相同的食品安全问题(微生物感染)不是不存在,而是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并且中国人吃熟食的饮食习惯也相对减少了自身被感染的风险。但在中国,更多的食品安全问题是来源于化学危害,譬如非食品添加剂的违法添加等。并且从个人经历上讲,绝大部分美国的加工食品的加工场所条件远好于中国加工食品的加工条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也相对谨慎得多。
求 美国食品安全法 执行年代
都给出这么详细的说明了,只问执行年代?!
我试试
一、禽类产品检查法 (Poultry Products Inspection Act, PPIA)
Poultry inspection began in 1926 on a voluntary basis, and in 1957, Congress passed the Poultry Products Inspection Act (PPIA), (26) which established mandatory, continuous, daily inspection of poultry products.
http://www.thefreelibrary.com/9%2f11+and+agricultural+security-a0110812551
从上可看出,起草是在1926年,1957年国会立法。
二、蛋类产品检查法 (Egg Products Inspection Act, EQPA)
APPROVED DECEMBER 29, 1970.
http://www.fda.gov/opacom/laws/eggact.htm
执行年代 1970年12月29日
三、食品质量保护法 (Food Quality Protection Act, FQPA)
The Food Quality Protection Act (FQPA), passed by Congress in 1996, amends prior pesticide legislation to establish a more consistent, protective regulatory scheme, based on sound science. It mandates a single, health-based standard for all pesticides in all foods; provides special protections for infants and children; expedites approval of safer pesticides, and creates incentives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maintenance of effective crop protection tools for American farmers. It also requires periodic re-evaluation of pesticide registrations and tolerances to ensure that the scientific data supporting pesticide registrations will remain up to date in the future.
http://pmep.cce.cornell.edu/fqpa/
国会于1996年通过并执行。
公共卫生服务法 (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 PHSA)
U.S. PUBLIC HEALTH SERVICE
11-JUL-2001
http://www.usphs.gov/default.aspx
美国公共卫生局(网)
2001年7月1日执行
美国的食品真的比中国的食品安全吗?
呵呵,我原来也曾经这么认为过,不过现在我可以负责地告诉你,还是不要存在这样的天真幻想了。美国的黑心商人们比中国只能有过之而无不及。所谓天下乌鸦一般黑还是很有道理的。比起中国赤裸裸的食品安全问题,如吃了个路边摊回去直接拉肚子,美国的表现则更隐晦,更长期性,也更富有创意。看过纪录片《食物工厂(FoodInc》的你,一定记得,美国的蔬菜和肉类食品如今已经被屈指可数的几个巨头公司(如现在被很多人诟病的TysonFoods等公司)进行了垄断。他们早已经摒弃了传统的农耕和养殖模式,采用“工厂化”的产生模式。这就意味着,你在这里吃到的植物蔬菜大都采用了人工化肥和转基因技术,而肉类禽类都被注射了激素进行催长,甚至奶牛都注射了催奶激素,以便最大限度的产出牛奶。这还且不说在养殖时,他们如何虐待动物,那些动物粪便和化学物质如何沾染到肉里,又如何通过生态循环进入蔬菜植被中。可想而知,这些从源头就已经被沾污了各种未知病菌的食物会如何对人体构成潜在的威胁。小的可以是拉肚子问题,或者伤害人体内脏,大的则可以诱发癌症。可怕的是,有的人死都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死的。在美国,除了这种“看不见的脏”,垃圾食品充斥美国市场也是很大的问题。美国到处是高盐高糖的快餐食品。在超市随便拿个食品包装袋,你都能清楚地看到上面吓人的含糖量。这个大家都比较熟悉了,也就不多说了。美国的胖子是越来越多,而糖尿病患者更是与日俱增。你随便拉个美国人问:“你们家有患糖尿病的不?”十有八九都有会举手,甚至一个家庭还不止一个患糖尿病。我就在我的美国同学当中,做了个类似的调查,结果的确是很很惊人的。在美国想买到健康自然的产品,是非常难的。第一,由于健康自然的食品非常稀有,这就意味着,你要付出不少额外的价格。第二,同样由于稀有,你还要多走点路,因为不是哪里都能买到的。(OrganicFood)”标识的食品。有机食品,也叫生态或生物食品等。有机食品是国标上对无污染天然食品比较统一的提法。有机食品通常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如果没有标识,那么几乎100%是工厂化生产出来的,不管是卫生还是营养都没人给你保证。可见,不管是美帝国,还是大中国,全球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确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尤其是在高科技的掩护下,更是让人防不胜防,的确可怕。我们老百姓能做的,只能是擦亮我们的眼睛,多了解一些知识,用手中的钞票做出更明智的选择。虽然不一定能搞垮那些巨头公司,但是市场也是可以决定生产的。这里尤其提醒生活在国外的人,不能因为生活在国外就对食品安全掉以轻心,平时注意多买有机食品,虽然贵点,但是这个钱花的值得的。在这样一个物欲熏心的时代,没有人会对你的健康负责,除了你自己。
美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如何?
三把利剑维护美国食品安全美国总统奥巴马提名前纽约卫生专员汉堡为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局长。汉堡是美国知名的生物恐怖主义专家。她曾经在克林顿执政期间担任过卫生部副部长。此外,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卫生专员夏夫斯坦则将担任她的副手。他们两人将紧密合作,以确保美国食品供应的安全。 奥巴马表示,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不但过时,而且严重危害公共健康,必须彻底进行改革。 虽然美国花生酱污染事件严重影响了国内消费者信心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信誉,但不可否认,美国仍是世界上食品安全体系比较完善、健全的国家。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召回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说是美国维护食品安全的三把利剑。食品药品管理局局长“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由完整的食品监管法律、多层次的食品监管机构以及体制外监督力量构成,可以实现对各种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 美国最重要的食品监管法律是1938年通过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这一法律沿用至今,是此后出台的《食品质量保护法》《联邦肉类检查法》《蛋制品检查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这些法律法规提供了食品安全的指导原则和具体操作标准与程序,使食品质量的各环节监管、疾病预防和事故应急反应都有法可依。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分为联邦、州和地区3个层面。在联邦层面上,负责食品安全的机构主要有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下属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以及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及检验局、动植物卫生检验局,以及环境保护署、全国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州和地区机构的职责是配合联邦机构执行各种法规,检查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和销售点。 在这些监管部门中,药管局的管辖范围最宽,涉及肉类和家禽以外的所有食品。肉类、家禽和相关产品由食品安全及检验局负责;疾控中心监管食源性疾病的调查和防治;环保署监管饮用水的安全性以及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问题;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监管鱼类和其他海产品的卫生状况。 三级监管机构大多聘请流行病学专家、微生物学家和食品科研专家等,采取专业人员进驻食品加工厂、饲养场等方式,从原料采集、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构成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 美国联邦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方式,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务实行从上到下的“一揽子”管理。这种管理方式避免了各个环节之间的脱漏或重复,防止因管理缺位导致一个环节出现问题而影响到整个食品行业。 不过,由于管理权分散,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近年来暴露出资源利用效率低、各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等诸多弊端,成立独立食品监管机构的呼声渐起。 召回制度意在亡羊补牢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即是食品质量存在缺陷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力图将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引入召回制度的国家。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在两种情况下启动:一是企业得知产品存在缺陷,主动从市场上撤下食品;另一种是药管局等在紧急情况下强制要求企业召回食品。不过,药管局只有在婴儿配方、医疗器械和人用生物制品对人的健康造成危害时,才享有法律明确授权的强制要求召回的权利。 目前,美国国会部分议员已提交议案,建议授予药管局更广泛的强制召回权,使其能更积极主动应对全球化时代美国食品安全面临的新挑战。 惩罚性赔偿严惩不法商家 进入20世纪以来,美国大公司和大企业蓬勃兴起,各种不合格的产品导致对消费者损害的案件也频繁发生,食品企业亦如此。与消费者相比,侵权企业非常强势,补偿性赔偿难以遏制其为逐利而制造和销售不合格甚至危险产品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则对生产和销售危险产品的企业日益发挥出威慑作用。 惩罚性赔偿主要针对那些加害人主观上有严重过错、恶意或根本无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美国不少跨国公司有过教训。例如,2005年美国法院认定默克公司生产的消炎镇痛药“万络”导致原告丈夫死亡,判决默克公司支付原告2400万美元补偿性赔偿和2.29亿美元惩罚性赔偿。 严厉的惩罚性赔偿会使公众感受到法律对某种侵权行为的强烈否定,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一些受害人勇敢提起诉讼揭露不法行为,并使食品企业感受到这种强大威慑而心有所忌,不敢恣意妄为,从而消除或最大限度地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