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局

时间:2024-06-06 02:09:59编辑:奇事君

中国海事局,国家海洋局的职能,区别?

一、中国交通部下属的海事局(负责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以及海上设施检验、海上安全救生等。)
二、隶属国家海洋局的中国海监总队(近年来最活跃的中国海上执法力量,拥有执法船20余艘)中国海洋局海监总队巡逻船叫做:海监扏法巡逻艇、船。海事局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
(三)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代表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四)负责船员、引航员资格培训、考试。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负责港口对外开放有关审批工作以及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负责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及“港口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中国海监总队的主要职能是:
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我国管辖海域(包括海岸带)实施巡航监视,查处侵犯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上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根据委托或授权进行其他海上执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海洋执法监察工作规划、计划。
(二)拟定中国海监经费使用计划,监督管理业务经费使用。
(三)建设和管理中国海监队伍,制定海洋执法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组织协调我国管辖海域海洋执法监察工作,发布海洋执法监察公报和通报。
(五)组织对海上重大事件的应急监视、调查取证,并依法查处。
(六)建设和管理海洋监视网,管理海洋执法监察信息。(七)建设和管理海洋执法监察技术支持系统,组织拟定海洋执法监察的技术规范、标准。
(八)承办海洋监察员资格管理和培训工作,核发海洋监察员证书。
(九)拟定并组织实施中国海监船舶、飞机和设备及物资的配备、维护计划,监督中国海监船舶、飞机的安全工作。管理海监队伍的配备和使用。
(十)监督管理中国海监船舶、飞机眩号和中国海监人员的着装、标识的使用。
(十一)承办海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海警局和国家海洋局有什么区别?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局,简称“中国海警局”。是根据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要求,按照新一轮“大部制”改革方案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组建的一个新机构。将国家海洋局的中国海监总队、农业部的多个海洋的渔政局、公安部的边防海警、海关总署的海上缉私力量等进行整合,统一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局,并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官方英文名为China Coast Guard。主要任务:中国海警舰船编队在钓鱼岛领海内巡航。
  国家海洋局(SOA):于1964年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是国家海洋规划、立法、管理的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属国土资源部的国家局。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2013年国务院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主要任务:1、承担综合协调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的责任。2、负责建立和完善海洋管理有关制度,起草海岸带、海岛和管辖海域的法律法规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等相关区域的国内配套政策和制度,处理国际涉海条约、法律方面的事务。3、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责任。4、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5、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6、承担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7、组织海洋调查研究,推进海洋科技创新,组织实施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承担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应用与管理,管理海洋系列卫星及地面应用系统,拟订海洋技术标准、计量、规范和办法。8、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责任。9、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全球和地区海洋事务,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承担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相关事务,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10、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在中国管辖海域实施定期维权巡航执法制度,查处违法活动,管理中国海监队伍。11、承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海洋局职能和职责

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和职能是:
  (一)承担综合协调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家海洋事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信息化规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海洋管理有关制度,起草海岸带、海岛和管辖海域的法律法规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等相关区域的国内配套政策和制度,处理国际涉海条约、法律方面的事务。
  (三)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实施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四)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论证、评估和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批和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
  (五)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组织制定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发布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
  (六)承担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按国家统一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组织、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七)组织海洋调查研究,推进海洋科技创新,组织实施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承担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应用与管理,管理海洋系列卫星及地面应用系统,拟订海洋技术标准、计量、规范和办法。
  (八)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责任。组织实施专项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的管理,发布海洋灾害和海平面公报,指导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
  (九)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全球和地区海洋事务,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承担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相关事务,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
  (十)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定期维权巡航执法制度,查处违法活动,管理中国海监队伍。
  (十一)承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请问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是什么级别的单位?

1、东海分局为地(师)级国家事业单位,设有21个处室。2、下属单位有:(1)上海海洋调查船大队、中国海监船第四大队、上海海洋预报台、东海海洋信息中心、东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标准计量中心东海站、厦门中心海洋站、温州海洋区;(2)上海海洋局海洋综合管理处、上海海洋管区、国家海洋局上海办事处、宁波海洋调查队、东海分局通讯站、东海分局导航浮标队、东海分局供应站、中国海洋报上海记者站。3、主要职能:1、承担海区海洋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等相关工作。2、承担国家海洋经济区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等工作。3、承担海区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海区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的审批管理。4、承担海区海岛保护和无居民海岛使用的监督管理。5、承担海区海洋环境保护的责任。6、承担海区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宣传教育工作等。扩展资料:海洋局东海分局的主要装备:1、拥有海监船艇19艘,其中千吨级以上7艘、800吨级2艘、300吨级2艘、执法艇8艘;2、装备有海监飞机3架,其中固定翼飞机2架、直升机1架;3、布放海上运行海洋大型资料浮标5个;4、投入观测运行高频地波雷达2对4座,X波段测波雷达3座;5、拥有大型仪器设备599台(套)。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颁发《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海域的综合管理,保证海域的合理利用和持续开发,提高海域使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海域使用管理,实行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海域(下称海域),包括我国内海、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海域使用系指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转移海域使用权的我国境内外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
  转移海域使用权的行为,包括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出租。
  海域使用权的出让,系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者,并由使用者向国家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行为。
  海域使用权的转让,系指海域使用者将其海域使用权再有偿让与其他使用者的行为。
  海域使用权的出租,系指海域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其海域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四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鼓励海域的合理利用和持续开发,根据海洋政策、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开发规划,统一安排海域的各种使用。
  对不影响其他开发利用活动的海洋增、养殖业,实行优惠政策。
  对于改变海域属性或影响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活动,应该严格控制并经科学论证。
  国家保护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 使用国家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行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使用国家海域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服务事业和建筑、设置公共设施的,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必须按本规定登记备案。第六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沿海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沿海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海洋政策、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开发规划,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毗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开发规划,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并进行海域使用基本情况的统计。第八条 使用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向沿海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时,应附具其向行业或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的有关文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本规定生效前,已经使用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须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沿海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由该部门核发海域使用证。第九条 审批海域使用申请,应依据如下原则:
  1.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
  2.有利于海域整体功能的发挥和各种使用的协调发展;
  3.有利于海域及其资源的持续利用;
  4.有利于保护海域生态环境和资源;
  5.有利于保护海域的自然景观;
  6.有利于维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第十条 使用海域一万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使用面积不足一万亩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沿海市、县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和管理范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海域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给予答复。
  对同意使用海域的,发给海域使用证,确认海域使用权;对不同意使用海域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前款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在没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区,暂由其上级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办海域使用申请的审查和海域使用证的发放工作。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需提前二个月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海域使用证:
  1.改变使用证规定用途的;
  2.使用证有效期满需要续期的;
  3.转让海域使用权的。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服的,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第十四条 海域使用登记表、海域使用申请表和海域使用证,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第十五条 凡按本规定在我国有偿转移海域使用权的,必须向国家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包括:
  1.海域出让金。
  各级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出让海域使用权时,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海域使用出让价款(即海域使用权出让时的交易总额)。
  海域使用期满,使用者因续期使用而缴纳的海域使用出让价款。
  2.海域转让金
  海域使用者转让其海域使用权(含连同海域设施一同转让)时,就所转让海域的增值额按规定比例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缴纳的部分海域转让价款。
  海域增值额是指海域转让价款扣除海域转让者受让该海域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转让海域的海域设施重置费,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评估机构评估。
  3.海域租金
  海域使用者出租海域使用权时,就其所获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缴纳的租金。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信息工作,逐步实现海洋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海洋信息质量,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推动海洋工作和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海洋信息工作系统是海洋信息工作的基础。本工作系统的范围包括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和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新闻信息办公室负责本工作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负责组织开展信息联络员培训、信息工作经验交流和重大信息调研等工作。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新闻信息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信息需求和国家海洋局重点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海洋工作信息的报送,负责开展信息报送引导和刊用反馈工作。第五条 参加本工作系统的各单位应明确信息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负责部门,保障工作渠道通畅;并指派一名(个别单位两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各单位要为信息联络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和条件。第六条 信息联络员在本单位信息主管部门(领导)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上报信息的采集、编写、报送、贮存,并组织、协调本单位海洋信息工作系统开展工作。第七条 信息联络员可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列席本单位的重要会议,参加有关重大活动,及时了解工作情况,掌握工作动向,编报信息,同时可为新闻报道提供线索。第八条 信息联络员报送的重大信息必须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发。第九条 信息联络员应定期向国家海洋局新闻信息办公室报送信息。工作动态和一般情况每月至少报送一次;急事、要事和突发事件随时报送,不得漏报、迟报。第十条 信息联络员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实事求是,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及单位应准确无误。第十一条 海洋信息报送采用有偿管理制度。根据信息联络员报送信息的刊用情况以及信息的质量、数量,由国家海洋局新闻信息办公室付给信息费。第十二条 海洋信息工作实行奖励制度,由国家海洋局新闻信息办公室负责考核评定:对于重视信息工作,成绩较为突出的单位和信息联络员,定期进行表彰奖励;对于具有重要价值,编辑、加工精良的好信息,每一季度评出1-5篇(条)予以表扬奖励;凡被中办秘书局、国办秘书局、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研究室选登、选用的海洋信息,其作者或信息提供者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定)。第十三条 鼓励除信息联络员之外的其他海洋工作者向国家海洋局新闻信息办公室提供时效性强、真实可靠的海洋信息和新闻线索,统一按有偿管理制度和奖励制度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由国家海洋局新闻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主要是海洋科学技术领域:
  1、海洋科学技术发展的新的科技成果:
  (1)阐明海洋环境与资源特征或规律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成果;
  (2)海岸带、海岛、近海、大洋调查和极地考察、测绘的方法、技术及其研究成果;
  (3)卫星遥感海洋应用研究成果;
  (4)海洋高、新技术研究成果;
  (5)海洋仪器研制技术、工艺及其产品;
  (6)海洋科技管理的理论、方法等研究成果。
  2、海洋综合管理的新的科技成果:
  (1)海洋权益、资源、生态环境等管理纳理论、方法和技术;
  (2)海洋政策、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海洋发展战略、规划等有关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3)海洋工作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海洋计量、规范等成果。
  3、海洋公益服务的新的科技成果:
  (1)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技术及其服务系统建设技术成果;
  (2)海洋科技情报与档案,海洋资料、信息处理及其服务系统建设技术;
  (3)海洋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包括监测站、观测站、卫星地面接收站、南极考察站、资料浮标、调查监测船、监测飞机和通讯网络等)的技术改造、革新及服务。
  4、海洋开发的新的科技成果:
  (1)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技术;
  (2)海岸带、海岛和重点海域综合开发利用技术;
  (3)海洋工程开发技术。
  5、先进海洋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1)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
  (2)国外先进的海洋管理、公益服务等技术的推广应用;
  (3)海洋科学技术在非海洋领域的推广应用。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面向全国海洋界。凡符合《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海洋科技成果均可申报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四条 申报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是经正式批准并公布的地市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优秀项目。第五条 申报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并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凡属应用技术成果,须证明其成熟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凡能形成商品的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凡属软科学的或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海洋基础性工作的科技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或海洋管理、海洋开发等实践:凡属海洋基础性研究的学术成果,必须是在国内外高级学术刊物或较高级别的学术会议上发表过,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第六条 凡申报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基步奖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他省(部委)级科技奖励;凡已申报过其他省(部委)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论其获奖与否,均不得再申报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七条 缓评项目两年之内可再申报一次,但申报时必须注明是哪一年的缓评项目,并注明缓评理由。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申报程序原则上应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具体申报办法如下:
  1、国家海洋局下达并主管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可直接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
  2、国家海洋局下达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主管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应先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中请,并由该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
  3、国家海洋局资助(或委托)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应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
  4、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达并主管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必须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项目主管部门与该地区海洋管理机构会商后,联合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
  5、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下达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应同时向下达任务的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经协商后再由主要完成单位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
  6、科研机构自选的为沿海地区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服务的科研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应向该地区海洋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组织向国家海洋局科技司申报;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按隶属关系申报。


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研究所所长负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国家海洋局研究所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科研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实行所长负责制。为了有效地实行所长负责制,贯彻“党政职责分工”的原则,明确所长、党委、职工代表大会等的职权、工作任务以及相互关系,以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搞好研究所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所长受国家海洋局的委托管理研究所,代表研究所向国家海洋局负责。对本所的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所长作为研究所的法人代表,全权处理与外单位的各种业务关系。第三条 所党委对研究所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工会工作和共青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实行监督保证。第四条 所党委书记一般由所党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局党组任命,或由局直接任命,是所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负责人,对所的全面工作负有保证、监督、协调的责任。第五条 所长与书记是研究所党政主要领导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党政分工的关系。各自对自己所领导的工作负全面责任。所长与书记同是研究所的领导人,他们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共同实现全所的目标。第六条 研究所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成立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是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所工会是职工的群众组织,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有关事项。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在所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七条 所务会议是所长依靠集体进行决策的组织形式。第八条 所学术委员会是研究所在学术方面的咨询、参谋、监督机构。第二章 所长的职责与权限第九条 所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基本理论知识和政策水平。
  2、事业心强,有一定的管理知识和经验,能够卓有成效地组织和指挥所的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
  3、能够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党委的支持、帮助和监督;
  4、能够发扬民主,团结同志,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善于依靠专家、内行集体决策;
  5、能够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6、能够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结合业务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第十条 国家海洋局研究所的所长一般由局委派,也可由本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后报局任命。所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年,最多可连任两届。所长因故不在位时,由所长指定(并报上级备案)的副所长行使所长职权。第十一条 所长的基本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的科技方针,体现改革的精神,坚持正确的办所方向;
  2、主持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包括科研、新产品试制、标准、情报、行业技术组织工作等)和横向合同任务;
  3、确保科研质量,力求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4、努力提高所的科研业务水平;积极推动技术进步,加强业务培训;有效地使用各种资金,搞好所的基本建设,保证研究所长期稳定地发展;
  5、组织制定本所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正常的科研秩序,不断提高科研工作效率和效益;
  6、关心职工生活,不断改善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结合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主动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7、负责全所人员的人身安全,搞好国家财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8、定期向党委(一般为半年)、职工代表大会(一般为一年)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第十二条 所长行使以下职权:
  1、决策权
  对研究所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长远规划、年度计划等有决策权,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2、领导权
  所长对本所的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指挥;
  副所长在所长领导下按分工协助所长工作,并向所长负责;
  所长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和研究室(工厂)直接实施领导。
  3、任免、聘任权
  所长有权确定机关行政职能部门和研究室(工厂)的负责人人选,征求党委意见后,进行任命;对不称职的,在征求党委意见后予以免职,所长与党委意见不一致时,应充分交换意见,以求正确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副所长由所长提名,经党委讨论后,报局审批任命。所长根据有关规定有权聘任专业技术人员。
  4、决定权
  所长有权对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对管理体制和行政机构的变更,对职工的调动、招聘和解雇,对合同的签订,对科研、生产经费的使用等作出决定。
  5、奖惩权
  所长有权对所属人员实施经济和行政上的奖励和处分,并负责“所长奖励基金”的使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海洋事业尤其是海洋经济发展的需要,做好海洋科学技术储备,加强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海洋高新技术领域的探索,突出重点,加强集成,尽快提高海洋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培养和稳定优秀的海洋科技人才,决定在相关研究所和业务中心建立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为了加强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是面向社会、面向海洋科研机构,在学术上相对独立的研究实体。其主要任务是:围绕海洋权益、资源、环境、减灾等领域中的重大和前沿科技问题,提供解决问题的理论依据和科学基础,创立新的技术和方法,为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科学技术对海洋事业的贡献率,发挥引导和带头作用。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设立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的基本运行、仪器设备的更新完善、研究材料的购置和客座研究人员津贴、交通、食宿补贴等;重点实验室的研究经费主要通过承担国家、部门、地区的研究课题解决;鼓励外单位人员自带课题、经费到重点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具备下列条件:
  1、实验室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研究特色,研究内容应属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同时要适应海洋事业尤其是海洋经济发展的需要,在高层次上面向经济建设,在关系全局的若干重大科学技术研究上提出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并且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2、实验室要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要有管理能力强、能团结工作的领导班子,以及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技术队伍,要有培养高级科技人才的能力,要有明确的学术思想及正派的学风;
  3、已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实验室建成后能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任务等方面有一定的竞争能力;
  4、重点实验室的研究发展方向应与所在研究所或业务中心的研究发展方向相协调,并成为所在单位的优先发展领域;研究所或业务中心的领导应当具有办好重点实验室的积极性和决心,能把办好重点实验室作为其重要任务之一,积极指导、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工作。第二章 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接受研究所或业务中心的行政领导和业务监督,研究所或业务中心为重点实验室提供行政后勤服务的保障。日常科研和学术活动的安排、经费使用计划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民主讨论,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自主组织实施。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全权负责实验室工作,实行聘任制。主任由实验室所在研究所或业务中心提名,报局批准后,由研究所或业务中心聘任,每届任期2—3年,可以连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所长或主任聘任,报局备案。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为实验室学术领导机构。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由重点实验室所在研究所或业务中心提名,报局批准后,由研究所或业务中心聘任;学术委员中,应吸收外单位相关学科的科学家参加,外单位科学家比例应在三分之二以上。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精干,要有合理的年龄知识结构。实验室固定人员编制不应超过参加研究人员的半数,大部分应为客座研究人员。固定人员实行任期聘任制。第三章 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组织领导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聘任、财务开支、行政管理等工作,特别要把团结和培养人才,为他们创造科研条件,争取多出高水平成果和优秀人才作为自已的主要职责。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决策和评审,主要职责是:掌握研究方向、审报研究课题、组织成果评价、讨论和审议实验室的经费计划和重大学术活动。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一律实行统一管理、公共使用的制度。实验室的固定技术人员在主任领导下专门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操作以及研制开发,研究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课题组的名义占有仪器设备。第十二条 凡需取得重点实验室资助的课题,均需经过申请,由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课题结束时,须向实验室提交研究报告,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归重点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报告、论文发表时,同时注明重点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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