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圭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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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乌拉圭回合"

  乌拉圭回合 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举行的第8次多边贸易谈判,因在乌拉圭举行而得名。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前7次谈判大大降低了各缔约国的关税,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1950~1970年期间世界贸易年平均增长率高达8.1%,是本世纪发展最快的时期。但从70年代开始,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来,以政府补贴、双边数量限制、市场瓜分和各种非关税壁垒为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日趋严重。为了遏制贸易保护主义,1986年9月15~20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的缔约国部长级特别会议上决定发起这一次多边贸易谈判。它是8次谈判中规模最大,内容最丰富的一次谈判,有74个国家(地区)参加,18个国家和21个国家组织派观察员列席,分为“货物贸易谈判”和“劳务贸易谈判”两部分。除了继续解决传统的关税问题外,还增加了许多新的谈判内容。主要是:(1)第一次将劳务贸易列入谈判;(2)重点解决各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问题;(3)使多年来背离总协定精神的农产品、纺织品和服装等“灰色区”商品贸易回到自由贸易的原则上来;(4)改善总协定本身的机制。


  背景: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举行了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决定进行一场旨在全面改革多边贸易体制的新一轮谈判,故命名为“乌拉圭回合”谈判。这是迄今为止最大的一次贸易谈判,历时7年半,于1994年4月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结束。谈判几乎涉及所有贸易,从牙刷到游艇,从银行到电信,从野生水稻基因到艾滋病治疗。参加方从最初的103个,增至谈判结束时的125个。

  谈判的结果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平均降税1/3,发达国家工业制成品平均关税水平降为3.6%左右。农产品和纺织品重新回到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轨道。创立了WTO并将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延伸至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修改和完善了解决争端的规则,其中有些措施是立即实施的。谈判以签署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方式告终,协议对WTO成员均适用


乌拉圭回合的主要内容

  1、主要内容
  ①货物方面
  乌拉圭回合有关货物的谈判可以分为两个内容,一是关于关税减让的谈判;二是关于规则的谈判。
  ②服务方面
  过去关税与总协定只涉及货物领域,服务不属于关税与总协定多边体制的管辖范围,因此,许多国家在服务领域采取了不少保护措施,明显制约了国际服务的发展。为了推动服务的自由化,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提出将服务业市场准入问题作为谈判的重点,经过8年的讨价还价,最后签署了《服务总协定》(英文缩写GATS),并于世界组织成立的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③知识产权方面
  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组于1991年12月提出了《关于与相关的知识产权括对冒牌货的协议》(英文缩写TRIPs)。该协议经过讨论修改后,在乌拉圭回合结束之际被各国接受而成为正式协议。该协议明确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的目标和动机;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加强了相关的保护措施;强化了对仿冒和盗版的防止和处罚;协议强调对反竞争行为和歪曲的控制;协议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待遇的过渡期安排;最后协议还规定了与有关的知识产权机构的职责,以及相互之间合作的安排。知识产权协定是乌拉圭回合一揽子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世界组织成员都受其规则的约束。
  ④多边贸易体制
  突破原有的议题,根据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达成《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通过建立贸易组织,取代“1947年关贸总协定”,完善和加强了多边贸易体制,为执行“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是“乌拉圭回合”取得的最突出的成果。
  2、简述
  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举行了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决定进行一场旨在全面改革多边贸易体制的新一轮谈判,故命名为“乌拉圭回合”谈判。这是迄今为止最大的一次贸易谈判,历时7年半,于1994年4月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结束。谈判几乎涉及所有贸易,从牙刷到游艇,从银行到电信,从野生水稻基因到艾滋病治疗。参加方从最初的103个,增至谈判结束时的123个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议题有哪些?具体 什么

1986年9月15 - 20日,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在乌拉圭埃斯特角举行部长级会议,并决定正式发动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因为是在乌拉圭召开的部长会议并决定发动这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所以亦叫乌拉圭回合。参加会议的国家和地区共105个。中国应邀参加了这一会议。根据埃斯特角宣言及有关规定,中国获得了全面参加乌拉圭回合所有议题谈判的资格。
这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范围之广、议题之复杂及对世界经济结构影响之深远,在关贸总协定历史上都是空前的。1986年9月20日发表的埃斯特角宣言确定的谈判范围包括货物贸易谈判和服务贸易谈判。另外,为了使乌拉圭回合谈判能有一个良好的环境,宣言还特别根据各方所做的承诺,决定对“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即不增加限制和逐步减少限制)进行监督。货物贸易包括14个议题。它们是:(1)关税;(2)非关税措施;(3)热带产品;(4)自然资源产品;(5)纺织品与服装;(6)农产品;(7)关贸总协定条款;(8)保障条款;(9)多边贸易谈判协定和安排;(10)补贴与反补贴措施;(Il)争端解决;(1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问题;(1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14)关贸总协定体制的运作。服务贸易单独作为一个议题。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15个议题,按它们的性质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市场准人:关税、非关税措施;
(2)商品: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与服装、农产
品;
(3)关贸总协定条款;
(4)东京回合守则:多边贸易协定和安排;(5)保障条款;
(6)多边贸易体制和程序:关贸总协定体制的运作、争端解决;(7)新议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问题、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服务贸易。
另外,有时纺织品与服装、农产品单独列出来,因为它们都属于敏感产品,也是背离关贸总协定规则的两个特殊问题。


什么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谈判的主要结果有哪些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

1. 各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的代表以及贸易谈判委员会的成员为结束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而召开会议,同意所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此《最后文件》中称“《WTO协定》”)、部长宣言和决定以及《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包含了他们谈判的结果,并形成此《最后文件》的组成部分。 2. 通过签署此《最后文件》,代表们同意:
(a) 酌情将《WTO协定》提交他们各自的主管机关审议,以期寻求依照他们各自的程序批准该协定;
(b) 通过部长宣言和决定。 3. 代表们同意,宜由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参加方(下称“参加方”)接受《WTO协定》,以使该协定于1995年1月1日或其后尽早生效。部长们将依照《埃斯特角城部长宣言》最后一段,在不迟于1994年底前召开会议,就谈判结果的国际实施问题作出决定,包括谈判结果生效的时间。 4. 代表们同意,《WTO协定》应根据该协定第14条开放供所有参加方以签字或其他方式作为一个整体予以接受。《WTO协定》附件4所列一诸边贸易协定的接受和生效按该诸边贸易协定的规定执行。
5. 在接受《WTO协定》之前,不属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的参加方必须首先完成它们加入总协定的谈判并成为其缔约方。对于在此《最后文件》签署之日仍不属总协定缔约方的参加方,其减让表不是最终的,应在随后为加入总协定和接受《WTO协定》的目的加以完成。
6. 此《最后文件》和所附文本应交存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全体的总干事,总干事应及时向每一参加方提供一份经核正无误的副本。
1994年4月15日订于马拉喀什,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反倾销协议》共由3个部分、18个条文及2个附件组成。
第1部分是有关反倾销的实质性规定,共15条。主要规定了倾销的定义,正常价值、出口价值、倾销幅度的确定方法,国内工业的损害标准,反倾销措施运用程序等,此外,还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利益以及代表第三国发动反倾销调查作了规定。
第2部分专门规定了本协议的监督机制和争端解决程序。
第3部分主要强调了成员方对本协议不得有保留,并应保证其国内立法必须与本协议接轨。
附件一,关于现场调查证据程序的规定。
附件二,关于有关利害方不予配合时提供最佳资料的程序。
现将《关于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的主要内容作一简介。

倾销和损害的确定
(1)倾销的确定。倾销的确定是反倾销措施的必备要件之一。根据《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其出口价格低于在该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Comparable Price),该出口产品即被视为倾销产品。这里所指的"可比价格"就是有关产品在出口国销售的"正常价格"(Norrnal Price)。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因此,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必须首先明确正常价格的确定标准。
①正常价格。正常价格一般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时的国内销售价格。使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格,必须符合以下几项条件:
A.国内销售价格须具有代表性,即有关产品在国内市场中的销售占该产品出口的5%以上。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出口商通过较小的国内销售量人为地抬高正常价格,降低倾销幅度或使倾销不存在。
B.所采用的国内销售价格应是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即在独立交易商之间达成的价格)。
C.不得将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价格视作正常价格。如果出口商在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低于单位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一般销售费用,这一销售不被视为正常贸易做法中的销售。
如果不存在国内销售价格或不能使用国内销售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反倾销协议》规定可用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格。
所谓第三国出口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出口到一个合适的第三国,且其出口产品价格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所谓结构价格是指产品在原产地的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利润所形成的价格。
上述正常价格的确定方法仅适用于对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格或公平价值的确认。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格如何确认,《反倾销协议》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基本上有如下几种方法:
A.替代国价格。进口方不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格,而是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以此计算正常价格。
B.结构价格。即用出口国生产产品的各项投入的数量,如原材料、劳动力等,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计算出该产品的成本,然后再加上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C.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在无法使用前两种方法时,便采用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
②出口价格。出口价格相对正常价格,其确定方法相对较容易一些。一般情况下,以交易中的商业发票所表示的金额为准。如无出口价格(如易货贸易)或出口价格不可靠(如出口商与进口商存在伙伴关系),则应使用被控倾销产品首次向独立商人转售的价格作为出口价格。
③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的比较规则。《反倾销协议》进一步规定应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公平的比较,即这两个价格应在同一时间基础上,按同一贸易水平,以出厂价格为基准进行比较,并且还应根据每一案例的具体情况对影响价格的各种不同因素作出适当的补偿或调整。为此,《关于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要求:
A.比较应在同一贸易环节(通常为出厂价)和尽可能是相同时间或相近时间条件下进行。此外,还需考虑其他影响比较的因素,如价格术语、税收、品质、物质特性等。
B.若此种比较需要换算货币,则换算应使用销售日的汇率。通常情况下,销售日被认为是合同成立日期、购货定单日期、订单确认书日期或发票开出之日。如果期货市场上的外汇交易直接与有关的出口交易相联系,则使用远期汇率。
C.在保证公正比较的前提下,调查阶段倾销差额的存在一般应以正常价格的加权平均数与所有可比较的出口价格的加权平均数的比较为基础,或以逐笔交易的正常价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为基础。如果出口价格因不同进口商、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而差距较大,进口方可以用其计算得出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每笔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
D.产品若是由原产国流转到一个中介国,再由该中介国出口到进口国时,产品的出口价格应与在该中介国的可比价格进行比较。若该产品只是在中介国转运,或该产品在中介国并不生产,或中介国无可比价格的存在,则产品的出口价格可以与原产国的价格进行比较。
综上所述,倾销的确定有三项基本内容,即正常价格的确定、出口价格的确定及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这三项中的任何一项都对倾销的最终认定有着决定性影响。
(2)损害的确定。由于倾销的存在造成损害的事实,是进口方主管当局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第二个必要条件。《反倾销协议》第3条、第4条对之有专门规定。
①国内产业的定义。《反倾销协议》第4条规定,国内产业是指生产与倾销产品相同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总称或其相同产品的总量构成此类产品在国内总产量中的主要部分。此外,在关税同盟中,整个一体化领域的工业被视为国内产业,如欧盟。
②确定产业损害存在的标准。损害,是指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实质损害之威胁或实质性阻碍相关产业的建立。确定产业损害存在的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
A.倾销的进口产品数量及其对价格影响的判断。关于倾销的进口产品的数量问题,应考虑倾销的进口商品是否已经大量进入了进口方境内市场,并且呈突发性的增长趋势。在倾销的进口商品对价格的影响方面,应审核是否已经存在所倾销的进口商品导致大幅度降低销售的情况,或此类进口商品是否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阻碍相同产品价格提高的后果。
B.累积损害的断定。当来自一个国家以上的进口产品同时受到反倾销调查时,调查当局可以累计估计此类进口产品的影响。这种累计评估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来自每个国家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超过了2%的最低标准,且来自每个国家的进口数量是不可忽视的,即来自一国进口产品的数量不低于该进口方对该倾销产品进口总量的3%。第二,依照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情况和进口产品与相同国内产品之间的竞争情况,对进口影响的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累积评估的规定,对产品属初始进入市场的出口方及产品出口量不大的出口方,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具有不利的影响。这样一来,这些出口方就有可能被卷入反倾销诉讼的纠葛之中。
C.倾销进口商品对国内产业冲击的判定,这一问题应审核影响产业状况所有的相关经济因素,包括销售量、利润、产量、市场份额、劳动生产率、投资收益率、生产设备利用率、价格条件、现金流动、库存、就业、工资、产业增长、资金筹措、投资能力等各个方面的实际或潜在负作用。如果对上述各因素进行综合调查后得出肯定性结论,则可断定国内相关产业出现了重大损害。
D.实质损害之威胁的判断。此判断应基于各种事实,如倾销产品是否正以极大的增长比例进入进口方市场,并有持续增长的趋势;进口方境内相同产品的市场价格是否有被压价的明显迹象;受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等。
E.实质性阻碍国内产业建立的断定。倾销虽未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但若严重阻碍了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新工业的建立,进口方也可采取反倾销措施。此种断定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进口方的新工业在实际建立过程中确实受到严重阻碍。
③倾销与产业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任何缔约方要对某种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要证明倾销的进口商品与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确实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进口方当局不仅要检查有关进口商品的各种因素,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产业的生产率变化、劳资纠纷、经济周期等。


乌拉圭回合的成果有哪些?

  乌拉圭回合协议带来的全球性福利收益究竟有多大?该回合的哪些方面具有数量上的最重要意义?发展中国家是如何受到该回合影响的?该回合是否会使一些国家或地区蒙受损失?如果会,原因何在?在统计误差允许的范围内,我们的研究(见专栏)发现,从总体上讲,全世界都会因乌拉圭回合同意进行的改革而极大地受益:在短期内每年的受益额约为960亿美元,长期内的受益额则为1710亿美元。但短期收益集中于发达国家,尤其是日本、欧洲联盟(EU)和美国。
  这种情况反映的现实是,工业国,尤其是美国和EU,在乌拉圭回合中作出了最大的让步。换句话说,这些国家正在修订从它们丧失的福利这方面讲代价极为高昂的政策,其中最显著是扭曲性的农业政策和通过多种纤维协定(MFA)提出的纺织品和成衣进口配额保护政策。相反,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发展中国家减少农业扭曲的程度比较低(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减少生产补贴也是重要的),而且不限制MFA项下的进口。唯一普遍的例外是,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降低制成品保护的程度更大,因为就平均而言,后者目前在这个领域的保护程度较低。

  事实上,有些发展中国家在短期内将因乌拉圭回合而成为净受损者。这些损失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影响。第一,减少EU和欧洲自由贸易协定(EFTA)成员国和美国的农业补贴造成了某些国家贸易条件的恶化。第二,MFA自由化将造成某些发展中国家的损失。因为取消MFA的配额将降低所有向OECD国家出口商品的出口企业的价格(即所谓实现配额租金),而效率不太高的发展中国家服装出口企业将丧失一些市场份额。

  为了改善发展中国家的相对地位,它们应做的就是通过进一步降低贸易壁垒和其他扭曲来限制自我承受的成本。乌拉圭回合之后的世界呈现出一种更加开放的全球贸易环境。发展中国家单方面的关税减让和其他扭曲的降低,将使发展中国家基于比较优势的生产和出口发生变化,随之而来的出口扩大亦不太可能受到全球保护主义的阻碍。此外,几乎所有在短期内蒙受损失的国家都可望在长期内实现收入水平提高。这说明,所有国家至少都有可能因乌拉圭回合而受益。


  研究成果


  乌拉圭回合是一份复杂的协议,它包括:

  ●制成品的关税减让;

  ●农业非关税壁垒的关税化,降低农业保护程度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减少农业出口和生产补贴;

  ●取消纺织品与成衣的自愿出口限制(VERs),取消MFA。

  ●机构和规章变革,如创建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保护措施,以及反倾销和反倾销关税措施。

  ●若干新内容,如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TRIMs),知识产权中与贸易相关的方面(TRIPs),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涉及面更大的其他内容,如政府采购。

  我们的研究评估了上述前四个方面的变化。在乌拉圭回合带来的其他方面变化产生了附加收益(或可能是成本)这个意义上讲,我们的研究成果可能低估(或高估)了乌拉圭回合的收益。

  研究成果表明,全世界总的来说每年能获得大约960亿美元的收益,而且以美元计值的收益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尤其是EU、日本和美国,这三家每年因变革而分别获益390亿、170亿和130亿美元(见表1)。但有些较小的国家也受益匪浅:马来西亚的收益为GDP的3.3%,新加坡和泰国的收益约为各自GDP的2.1%,韩国和菲律宾的比例均为1.6%。


  由于我们的模型是现有模型中地理离散程度最高的,因此我们得出了其他模型没有包括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结果。一方面,虽然发展中国家总体上能因乌拉圭回合受益,但预计也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短期内会受到一些损失,或不盈不亏。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每年将损失GDP的约0.2%,对中东和北非国家而言,略微有些负面影响(损失GDP的0.1%)。另一方面,Francois等人的研究发现,非洲和中东地区综合而论是受益于乌拉圭回合的,其主要原因在于乌拉圭回合降低了制造业的保护,这对贸易条件产生了有益的影响。总的来说,虽然发展中国家受益于乌拉圭回合的程度要低于工业国,但如果我们只考虑制造业保护程度的下降,情况就会相反,因为就平均而言工业国在这个领域的保护程度较低。与这些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根据协议减少农业扭曲的程度较低(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减少生产补贴也是重要的),也不限制MFA项下的进口。

  MFA改革。实际上,EU成员国和美国等国曾利用MFA项下的进口配额来保护国内的生产者,预计它们将因取消MFA而受益、而发展中国家总的来说估计将会蒙受损失。形成这种格局的原因如下:取消进口配额的国家可获得更多的进口货物,这将降低消费者支付的进口货物价格(由此获得配额租金)。此外,这些国家在将其生产性资源转入它们拥有比较优势的部门时,还将获得效率收益。象日本这类根据MFA不限制进口的纯进口国,将因取消MFA而蒙受损失,原因是它们的贸易条件恶化了。净出口国将其销售转向以前受到限制的市场,如EU市场和美国市场,这种销售转移提高了如日本这类市场的物价。

  在净出口的发展中国家中,情况是不同的。效率最高的供应商一般也能获益,但获益的多寡差异极大。这些出口国因在以前受配额限制市场上的贸易条件恶化而蒙受损失,但在以前不受限制的市场——如日本市场——上,它们因贸易条件得到了改善并从中获益,它们把更具生产力的资源转用于享有比较优势的纺织品和成衣部门,因而获得了效率收益。发展中国家中绝大多数边际效率低的供货商将由于失去了配额租金而蒙受损失;在长期内,它们还会把市场份额丢失给发展中国家中效率较高的供货商。如果不改变其竞争性的话,福利和市场份额的损失在长期内就会增加。

  农业改革。我们这份研究的显著特点就是把农业改革的整体分解为三个主要的部分(见表2):出口补贴,生产补贴,以及进口保护。


  降低农业出口补贴将会为EU带来115亿美元的福利收益。主要的粮食出口国——阿根廷、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获益不多,其他国家则会蒙受损失。这一部分的农业改革是“粮食净进口国”所担心的,预计它们的贸易条件将会恶化。

  在生产补贴方面,研究报告包括的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多少都有一些农业生产补贴。在某些情况下,如中东的谷物和韩国的稻谷,虽然补贴的对象产量不高,但补贴额却极高。因此,减少这种生产扭曲会有益于绝大多数国家,但也有几个小麦和非稻谷谷物的纯进口国和地区会蒙受损失(如日本、韩国、墨西哥、新加坡、撒哈拉以南非洲和中国台湾省)。EU再次获得了巨大的收益,欧洲其他国家和美国的收益次之,但比前者要小得多。

  在降低农产品的进口保护方面,两个主要的受益国是日本与韩国,由于这两国的农业保护程度极高,因此这并不令人吃惊。农业保护程度较高的其他地区也会受益。在这方面EU有损失,因为我们假设EU会维持其出口和农业生产补贴。所以,EU因世界上其他国家降低了进口保护而实现的出口增长将恶化其业已付出高昂代价的出口形势。

  综合所有影响,EU因补贴的减少而从农业改革一揽子计划中获益280亿美元以上。日本因降低了其进口的高保护而受益。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损失很小,考虑到食品净进口国的损失,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蒙受全面损失这个事实是令人惊异的。其原因在于,绝大多数地区通过减少了自己的生产补贴而有所获益,而且尽管它们总的来说是食品进口国,但大多数国家还是出口某些食品的。很明显,各国如果希望避免来自乌拉圭回合这个部分的损失,那么它们就应减少农业生产补贴。

  动态影响。尽管人们经常描绘贸易自由化和乌拉圭回合的动态效益,但它们不过是一种估测。我们的研究估测了这些影响,认为在乌拉圭回合引发的初始变革之后,应设立一个时间充裕的调整时期,以使各国的资本存量能重新调整到理想的“稳定状态”水平。由此产生的计算结果可能会高估长期新古典增长模型的潜在福利收益,因为它没有考虑为实现较高的资本存量而丧失的消费;由于这个模型没有找到内源的增长影响——如提高生产力和创新所带来的影响——因此它可能低估长期收益。

  我们的长期和稳定状态的模型运算结果列于表1。它与短期模型的明显差异在于乌拉圭回合产生的全球性福利收益从960亿美元上升到了1710亿美元,这几乎为全球GDP的半个百分点。使用这种方法得出的发展中国家的收益是令人吃惊的——它们从占所有发展中国家GDP的0.4%上升到了1.2%。此外,中东和北非,以及东欧及波罗的海沿岸国家,俄罗斯,还有前苏联的其他共和国等,目前预计要有所收益了。


  与其他模型的比较


  除我们的模型之外,还有两个其他的通用模型,也可用于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缔约方在乌拉圭回合中同意的实际变动:Francois的GATT/WTO工作组,McDonald和Nordstrm;以及Hertel,Martin,Yanagishima,以及使用GTAP(全球贸易分析计划)模型的Dimaranan(见专栏)。在世界银行组织的“乌拉圭回合与发展中国家”(1995年1月18—20日在华盛顿举行)会议上,提交了我方所有三个模型对乌拉圭回合所创收益的估测值。如果存在着估测值的巨大差异,它们可以得以解释。的确,由于统计的边际误差,最突出的就是我们有能力解释这些差异的原因,解释总效益中广泛的一致性和各部分内容相对重要性的原因。

  在他们早期的一个模型中,GATT秘书处估计乌拉圭回合创造的年收益约等于5100亿美元。这是通过预测至2005年的世界经济(届时,所有乌拉圭回合的变革都已实施)而得出的过高的估计,考虑到2005年时世界经济将大幅度增长,因此关税和出口补贴的同比例削减,以及作为GDP百分比表示的同一比例收益,就会产生更多的美元绝对收益。即尽管GATT研究报告估计的乌拉圭回合收益从百分比上讲与我们研究报告的长期估计有很强的可比性,但前者的美元值却高得多,其原因在于实行关税和出口补贴削减的经济规模。GATT/WTO的报告作者在后来世界银行会议文件中,与我们同样以1992年的经济为根据,估计了乌拉圭回合各项变化的影响;在其稳定状态下规模的收益递增模型中,他们获得的收益估计为1930亿美元,而不是5100亿美元。不论是用2005年还是用1992年作为模型的基年都无优劣之分,但当估计值是以美元而不是占GDP的百分比的形式表示时,记住估计值所用年份就变得重要了。

  关于乌拉圭回合的影响,以前也曾发表过一些研究报告,包括 Goldin,Knudsen和van der Mensbrugghe使用RUNs模型完成的研究报告。总的来说,以前的估计值是根据关税和补贴的假设削减公式求出的。这些削减值过于乐观,对发展中国家尤甚。后来,这些修订了其福利估计值的作者又将其下调,因为乌拉圭回合的成果要明显低于人们的预期。

  GATT/WTO工作组作出的1930亿美元的估计与我们的1710亿美元的估计具有可比性,因为双方在获得这些估计时使用的模型,都对乌拉圭回合进行了长期稳定状态下规模的收益递增的估价。在这些作者规模的收益递增模型的静态和短期版本中,他们获得了每年990亿美元的估计收益,而我们的估计值为960亿美元。即在我们这两个模型中,考虑了动态或稳定状态的影响,就会把乌拉圭回合的估计收益提高大约一倍。弹性较低的模型变量导出了这两个模型较低的估计收益,但考虑到乌拉圭回合的措施要在10年中实施,因此我们不报导来自低弹性版本的估计值。

  Hertel等人估计,乌拉圭回合带来的全球性收益大约为2580亿美元。由于它们没有反映动态、稳定状态或规模的收益递增的影响,因此与模型进行适当比较的是我方静态的规模的收益不变模型。但他们的估计是根据2005年的世界作出的,对1992年以后世界的预测大约使美元估计值翻了一番。即使对未来预测进行了调整,Hertel等人的估计值也依然比我们的高。这是由两个因素造成的:他们预测MFA配额的增长速度要低于世界经济的增长速度,因此取消MFA的收益要略高于用我方模型计算出的收益;而且它们的弹性也略高些(但这是可能的)。

  我方估计值与GATT/WTO和GTAP工作组估计值的残留差额并不大。本文各处强调的主题对各个模型都是类似的。尤其是所有模型都说明,开放最彻底的国家获益最多。在可以调整资本存量时,可以预计收益在长期内会更高,企业和消费者对价格变化(由弹性表明)的反应也会扩大。


  影响


  我们对乌拉圭回合数量化影响的评估说明,虽然在短期内会产生一些受损者,但从长期看,几乎所有国家都会获益,单方面的自由化(关税和生产扭曲的自由化)也可以实施,从而保证所有地区获益。事实上,我们对撒哈拉以南非洲所作的额外估计确认,如果该地区各国允许其出口商利用乌拉圭回合之后的环境所带来的出口良机,那么它们也能极大地获益。


WTO成立的背景是什么

 建立世贸组织的设想是在1944年7月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设想在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时,成立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从而使它们成为二次大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1947年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签署的《哈瓦那宪章》同意成立世贸组织,后来由于美国的反对,世贸组织未能成立。同年,美国发起拟订了关贸总协定,作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后,欧共体和加拿大于1990年分别正式提出成立世贸组织的议案,1994年4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才正式决定成立世贸组织。


乌拉圭回合的最后谈判

乌拉圭回合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的第八轮多边谈判,也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最后一轮谈判。从1986年9月谈判的启动到1994年4月最终协议的签署历时8年。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国家和地区从最初的103个,增加到1993年底的117个和1994年4月谈判结束时的128个。此次多边谈判的主要成果:一是强化了多边体制,特别是将农产品和纺织品纳入到自由化的轨道,并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二是进一步改善了货物和服务业市场准入的条件,关税水平进一步下降,通过这轮谈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平均降税1/3,发达国家制成品平均关税税率降为3.5%左右。同时通过谈判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与有关的措施和与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三是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

乌拉圭谈判的主要成果?

你要问的是乌拉圭回合吧??
在货物方面
乌拉圭回合有关货物的谈判可以分为两个内容,一是关于关税减让的谈判;二是关于规则的谈判。 1)在关税减让方面,发达成员对品的关税减让幅度达40%,即加权平均税率从6.3%减为3.8%;发达成员承诺关税减让的税目占其全部税目的93%,占全部额的84%,其中承诺减让到零的关税税目的比例由乌拉圭回合前的21%增长到32%,涉及的额从20%增长为44%;15%以上的高峰税率比例由23%下降为12%,涉及额为5%,主要为纺织品和鞋;从关税约束水平方面分析,发达成员承诺关税约束的税目由78%上升为99%,涉及的额由94%增长为99%。 发展中成员品的关税减让水平低于发达成员,加权平均税率由15.3%减为12.3%。从约束关税范围上分析,发展中成员税目约束比例由21%上升为71%,涉及的额由13%增长为61%。大部分发展中成员在乌拉圭回合后全面约束了关税,如智利、墨西哥、、阿根廷等,、韩国、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约束关税的比例在90%左右。 品关税的实施期为从1995年1月1日起5年内完成。 无论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均全面约束了农产品关税,并承诺进一步减让,农产品减让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发达成员的实施期为6年,发展中成员的实施期为10年,但部分发展中成员也承诺6年的实施期。 对于发达成员,从减让幅度上看,发达成员总体关税的削减幅度在37%左右,发展中成员平均减让幅度在24%左右。 2)在制定规则方面,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主要分为四组。第一组括《1994年关税与总协定》(简称GATT1994),它是对原来的《关税与总协定》(简称GATT1947)的修改版本,和如何谅解和减让表的《1994年关税与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第二组括两项主要协议,主要目的是将农产品和纺织品与服装纳入到正常的规则管辖之下。第三组括《技术性》、《海关估价》、《装运前检疫》、《原产地规则》、《进口许可程序》、《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和《与有关的措施》等7项协议,第四组括《保障措施》、《》、《补贴与反补贴》三项补救措施协议。
在服务方面
过去关税与总协定只涉及货物领域,服务不属于关税与总协定多边体制的管辖范围,因此,许多国家在服务领域采取了不少保护措施,明显制约了国际服务的发展。为了推动服务的自由化,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提出将服务业市场准入问题作为谈判的重点,经过8年的讨价还价,最后签署了《服务总协定》(英文缩写GATS),并于世界组织成立的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GATS》将服务业分为12个部门160个分部门。在12个部门中,有涉及律师、会计、审计、计算机硬件安装和软件服务的专业服务部门;与邮政、电信、电传和邮件有关的服务;建筑与工程服务;括批发在内的商业分销服务;不同层次的教育服务;保护环境的服务;括保险与银行业务的金融服务;以及医疗、旅游、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服务及其他服务等。《GATS》将服务分为四种形式:一是服务的跨境交付和服务产品的跨境流动,如律师咨询、电信服务等;二是境外消费,这主要涉及旅游、教育和医疗;三是以商业存在(跨境设立商业或专业机构)形式提供服务,例如建商店、饭店、律师事务所、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的服务;四是自然人临时流动提供的服务,括演出、讲学和行医等。 《GATS》的一般义务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逐步自由化承诺以及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与货物不同的是,服务的最惠国待遇不但给予服务本身,而且要给予服务的提供者。至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在《GATS》中不是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具体部门的开放相联系,经过谈判才承担的义务。这种将一般性义务与具体承诺的义务区分开来的做法,是《GATS》一个十分重要特点。《GATS》还认识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发展的不平衡。因此,在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中体现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考虑:第一,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服务的发展要给予自由准入的优先权;第二,允许发展中国家对服务业的适当保护,使其服务业的开放享有一定的灵活性;第三,发展中国家开放服务时可以设置条件。乌拉圭回合在服务领域取得的成果,是自1948年关税与总协定生效以来,多边体制在单一部门取得的最重要进展。
在与有关知识产权方面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单位基于智力创造性活动的成果所产生的权利。与货物中的有形物质相比,知识产权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资产,它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地域性,即一个国家的法律给予知识产权的保护权在本国范围内有效,在别的国家不产生效力。为了便于一个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知识产权在国外也能够取得法律保护,世界各国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逐步建立起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但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范围的扩大和技术开发的突飞猛进,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已不适应新的需要,同时还由于知识产权与国际的发展关系日益密切,关税与总协定便将与有关的知识产权纳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之中。 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组于1991年12月提出了《关于与相关的知识产权括对冒牌货的协议》(英文缩写TRIPs)。该协议经过讨论修改后,在乌拉圭回合结束之际被各国接受而成为正式协议。该协议明确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的目标和动机;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加强了相关的保护措施;强化了对仿冒和盗版的防止和处罚;协议强调对反竞争行为和歪曲的控制;协议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待遇的过渡期安排;最后协议还规定了与有关的知识产权机构的职责,以及相互之间合作的安排。知识产权协定是乌拉圭回合一揽子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世界组织成员都受其规则的约束。
完善和加强多边贸易体制
突破原有的议题,根据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达成《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通过建立贸易组织,取代“1947年关贸总协定”,完善和加强了多边贸易体制,为执行“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是“乌拉圭回合”取得的最突出的成果。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议题有哪些?具体 什么

(1) 突出优势。对对方立场、观点都有初步的认知后,再将自己在此次谈判事项中所占有的优、劣势及对方的优、劣势,进行严密周详的列举,尤其要将己方优势,应全盘列出,以作为谈判人员的谈判筹码。而己方劣势也要注意,以免仓促迎敌。
(2)模拟演习。将各种可能发生的状况,预先模拟,以免实际遭遇时人慌马乱,难以主控战局。在了解优、劣后,假想各种可能发生的状况,预作策划行动方案。
(3)底线界清。在谈判前,务必要把己方的底线界清。
(4)了解对手。“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谈判前,了解对方的可能策略及谈判对手的个性特质,对谈判的圆满完成将有莫大助益。
(5)随机应变。己方人员要随机应变,见招拆招。实在无法招架,手忙脚乱时,先施缓兵之计,再图谋对策。
(6) 埋下契机。双方若不能达成相当程度的圆满结果,谈判面临破裂之际,也无需逞一时口舌之快,伤了双方和气,好为下回谈判圆满,埋下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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