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

时间:2024-06-03 22:32:36编辑:奇事君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满五十周岁、女性满四十五周岁的;(三)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五)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_肮び邢铝星樾沃坏模梢蕴崛≈肮ぷ》抗鹫嘶_诘拇娲⒂喽睿?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满五十周岁、女性满四十五周岁的;(三)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五)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长春住房公积金能网上提取吗

长春住房公积金能网上提取。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1、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办理公积金提取所需的相关资料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2、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用的提取资料后,会对用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3、审核通过后,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提取人签订公积金提取协议,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之后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将提取资金划入到提取人指定的银行卡账户中。住房公积金可以取出来的情况,住房所需提取,公积金缴存人如果有购房、建房、装修、大修自有住房需求,那么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公积金。此外,公积金可以用于租房支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长春住房公积金能网上提取吗

长春公积金支持网上提取,但仅支持部分提取业务网上办理,如全款购房提取(购房合同)、离退休提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租房提取(租住商品房)等。如有需求,可下载“长春公积金”APP办理,支持查询办理进度。扩展资料:长春市缴存职工可在朝阳、南关、经开、绿园、高新分中心柜面通兑办理,铁路分中心及各分理处缴存职工应在缴存机构柜面办理;部分提取业务可通过长春公积金APP线上申请办理(APP下载链接详见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首页右侧二维码,网址:http://zfgjj.changchun.gov.cn/二、办理时限: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做出以下处理:(一)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提供材料真实、完整的,做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即时办结;(二)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向相关部门、单位发起的实时联网核查未通过的,做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明确告知职工不予提取的理由;(三)申请材料提供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明确告知职工应补正的全部材料,职工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四)根据已有材料不能做出审批结论,需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的,可延长审核时限,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三、提取业务材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满足提取条件,并按规定提供提取材料,提取材料应为原件。提取材料分为基本材料、婚姻或户籍证明材料、业务证明材料。其中,各项提取情形均须提供基本材料;涉及配偶提取或以职工家庭(指职工及其配偶)为单位提取时,应提供婚姻证明材料;涉及异地(指长春市区及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公主岭以外地区,且为本人或配偶户籍地)住房时,应提供户籍证明材料。(一)基本材料(必须提供)1、申请人本人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①身份材料:应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外籍职工的,应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证件到期的视为无效证件。②储蓄卡:应为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Ⅰ类账户。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新政策

法律分析: 一、本管辖区(包含双阳区、九台区)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未再就业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外地户籍(包含榆树、德惠、农安)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以偿还贷款本息方式提取的,在贷款结清之前,不可用其他方式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包括离职及退休支取)。职工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60个月(5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该政策仅限一次性付款房屋,且提取手续下发60个月内未发生过提取的房屋可按照此政策提取公积金。自2016年1月1日起恢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24个月以内办理提取业务的政策。长春公积金提取条件有以下几点:1.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2.建造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3.翻建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4.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5.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长春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法律依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八)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细则

长春市住房 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 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 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据本办法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 第二章 提取条件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二)职工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出境定居或 户口迁出本管辖区的;(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中所列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2、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4、住房被拆迁,无经济能力支付回迁安置费用的。(十)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依照第(一)、(五)、(七)、(八)、(九)项规定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二)未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提取,经调查核实后二年内申请提取的;第五条 职工不得因发生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以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二)购买既非本管辖区内,又非职工(或配偶) 户籍所在地住房的。第三章 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还本付息额;以后每次提取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受限制。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出部分房租。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二个月内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经中心核实后办理,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付费金额。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第十二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办理注销账户提取外,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部分。第十三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但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 提取证明文件第十四条 职工(职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的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并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以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的原件:(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的: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或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2、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住房出售统一专用票据;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 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4、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二)职工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达到退休年龄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1、职工死亡证明;2、提取申请人具有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1、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2、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非本市户籍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3、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提供法院宣告单位破产的裁定书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备案,职工提取时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4、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法院判决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见证”意见的提取委托书或经公证的委托书。(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商业银行贷款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近两个月还款证明;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配偶提取的,同时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8-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更多房产资讯,政策解读,专家解读,点击查看

长春市公积金提取条件2021

长春市2021年公积金提取条件是由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所需要的材料;单位核实。单位初审通过后,就会在提取申请书上盖章;公积金中心审批。拿着盖了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书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申请;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经管理中心核准即可办理转账支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相关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长春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

法律分析: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具备提取条件后二十四个月内,夫妻可同时提取,总提取额不得超过售房款);2、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3、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4、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业务。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须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以上可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夫妻可同时提取,但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12个月还款额);6、出境定居;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范围;8、承租公有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10、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且租赁住房;11、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后的职工,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自放款日起60日内且距离上一次提取间隔12个月);12、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自贷款批准后6个月内且距离上一次提取间隔12个月)。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长春市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1、职工(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2、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出示职工本人与代办人的身份证和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3、委托他人办理的,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由职工本人(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4、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长春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长春公积金取出流程如下:1、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向职工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2、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办理提取审批。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3、中心各分支机构对提取的证明材料及金额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后,除遇特殊情况外,实时将提取资金存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内。长春公积金提取材料:1、职工(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2、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与代办人的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由职工本人(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4、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5、职工除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要根据不同提取情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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