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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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8号)

《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保证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主要内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以及调整对象已经消失、适用期已过或者已被新的规定所替代的6件政府规章和26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附件:1、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6件)
2、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6件)

## 附件1: 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6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1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 市政府令第13号 2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44号 3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整顿治理出租汽车
行业工作意见》的决定 市政府令第66号

 4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企
业营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令第96号

 5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50号 6南京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56号 


## 附件2: 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6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发布日期   1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发〔1982〕140号
文件的通知1982年12月13日

2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机关、
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的决定 1983年2月2日

 3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南京市加强市政和排水行业管理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10月5日

 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校办工业的若干暂行规定1985年11月28日5

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汽车交易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
知 1986年4月29日

 6

批转市蔬菜局、财政局关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1987年8月29日

 7

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南京市科技人员兼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1988年6月25日

 8

批转市编委等六个部门关于南京市机关及全民事业单位工
资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9月28日

 9

批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普通教育管理的意见的
通知1991年12月10日

10南京市军人抚恤优待若干规定 1992年6月23日 11转发市环卫局关于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8月21日 12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 1994年8月30日 13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1996年4月15日 14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计委关于南京市第三产
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13日

 15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试行办法 1996年8月21日 16关于做好解困再就业资金安排的通知1998年12月22日17关于印发南京市燃气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6月23日 18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工作的通知 1999年7月30日

 19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 2000年4月20日 20关于加强农贸市场监督与管理的通知 2000年5月15日 21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通
知2000年10月15日

22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 2001年2月12日 23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1年5月11日

 24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2001年进一步
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1年6月8日

 25

市政府关于批转我市涉外饭店、住所、办公场所审批及管
理工作实施意见 2001年12月7日

 26

市政府关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援助弱势群体再就业
工作意见 2002年2月1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1997年1500万元。第二条 外贸企业所得税按30%比例提取。第三条 其它收入。第四条 以上收入有偿使用回收的使用费、滞纳金等。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外贸企业的发展,主要支持外贸企业和自营出口企业的出口项目。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附加值高、技术量高的重大合资项目。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建立国际经贸网络,发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第八条 经分管市领导研究决定的奖励及其它相关方面。第九条 专项资金原则实行有偿使用,根据项目情况决定使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回收。第十条 由分管市长召集外向型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开会研究,根据“三外”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当年专项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第十一条 有需求的企业,向外向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办公室会外经委和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分管市领导审批方可使用专项资金。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及时拨入、投放和督促、回收。第十三条 用款企业接到批准件后,要到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并进行有效的经济担保。市财政局要对用款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监督。第十四条 由市外向型经济领导小组组织每年对专项资金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审计。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所有权归市政府。由市外向型经济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起实行。市外向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市财政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南京市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具体地址:长江路66号)或是到市档案馆查阅(具体地址:北京东路41号)。一、主动公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南京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目录》,本机关办公室(办公地址:南京市长江路66号)或是到市档案馆查阅(办公地址:南京市北京东路41号)。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当面受理点:本机关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受理机构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机关办公室;办公地址:长江路66号;办公时间:工作日。受理程序(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二)申请方式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三)申请处理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三、监督方式及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地址:长江路66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南京市财政局的重点工作

“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体制调整的最大变化,是将经费和责任交给各区,提高各区的积极性和动力,促使其发挥责任主体作用,提高城市建设和维护水平。”11日,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在解读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体制调整方案时如是说。作为《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两大附件之一,《市区城市维护建设管理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体制调整方案》牵涉到小区出新、房屋整治、游园绿地建设、二次供水改造、道路清扫保洁、绿化管养等城市建设、管理方方面面。方案将对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带来怎样的影响?这一财税分成的政策杠杆,又将如何促进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提升?记者就上述热点问题,采访了财政、城管、住建等相关部门。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体现财随事走“财政的基本功能有资金保障、服务发展,还包括发挥政策杠杆作用,引导资金进入关键领域。”市财政局局长林克勤表示。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体制调整方案正是希望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将经费、责任同时下放到各区。记者获悉,我市每年城市维护建设税总盘子大约20多亿元,其中一半用于城市维护、一半用于建设。此前,我市每年会根据当年建设、管理实际,制订资金使用计划并分配到各区。“全市制订资金使用计划,优点是全市统筹,缺点是难以完全兼顾各区实际。”市住建委综合计划处处长苗剑文表示,以小区出新为例,出新计划虽由各区上报,但最终由市统一确定名单。各区无法做到结合区域实际,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将经费下放到各区,就能解决上述问题。林克勤则表示,此次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体制调整在内的财政体制改革,基本原则就是简政放权,属地管理,明确各区政府的主体责任;财随事走,责权统一;统筹兼顾,区域平衡。在事权划分上,市、区各自承担的事权再次明确。例如,江南八区一般设施的养护、保洁等,均由各区负责,相关经费也下放到区,由各区自行征收、管理、使用,集中力量解决重难点问题。市主要承担全市性、跨区域、系统性的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大型高架等的专业化、机械化管养。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更加有力城市维护建设税管理体制调整后,城市管理经费保障将更加有力。市城管局计划财务处处长秦成龙表示,在此次财权划分上,各区城市管理经费将有更多保障。“按照方案,今后我市将设立城市维护管理考核专项资金,按区级设施维护管理经费基数的10%安排。资金来源明确为区级设施维护经费基数集中5%,市级安排5%。和以前相比,市级投入的5%是新增加的。”他说,这意味着市级层面更加注重城市管理投入。此外,以前的阶段性、临时性经费被明确为常态性投入。秦成龙举例说,在城市维护管理支出基数中,明确了“其他经费”,包括拆违控违、店招店牌、楼宇清洗、景观亮化、市容整治、应急保障等城市管理事项所需经费,按照各区设施经费的5%核定,列入基数,成为常态性的城市管理经费支出。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将有质量技术标准在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副处长何世文看来,此次财政改革并不是简单的放权,而是通过明确各区主体责任,提高各区积极性,激发更大的发展活力。“当然,各区的压力也会更大。”他说,责任和经费同时下放,意味着各区再也没有依赖和借口。比如,以前某条街巷管养不到位,区里可能会说因为经费不到位,现在管养责任、经费全部到位,区里就是第一责任人。市级层面,则主要承担监督、管理、考核,更多从技术规范、工作标准等方面监督各区贯彻执行。记者获悉,目前,市城管部门正牵头制定和完善城市设施维护管理的工作规范、质量技术标准和考核办法,市住建、城管部门负责制定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城市维护设施养护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化提高城市维护管理效能。此外,市区两级城管部门还将加大城市维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管力度,采取定期考核和随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加强设施维护质量的考核。市区两级财政、审计部门将加强城市维护管理经费的监管,确保管养经费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区所辖各局局长什么级别

地级市辖区各局局长是正科级,副省级城市辖区各局局长是副处级,直辖市辖区各局局长是正处级。局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一个市或一个县某项行政事务的部门最高官员。局长有公安局长、交通局长、药监局长等职位,在干部组成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地级市辖区各局局长是正科级干部,级别是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俗称科级,科长、市局下属处长、县局长、乡镇长。副省级城市辖区各局局长是副处级干部,级别是二十级至十四级,副省级市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玄武区卫生局局长。直辖市辖区各局局长是正处级干部,级别是十八级至十二级,直辖市区各局正职干部,如万州区卫生局局长。扩展资料: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1、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2、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级别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县局机关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正科级干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局长

南京市财政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市财政局设20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政务运转工作;承担文稿起草、财政调查研究、信息、新闻、档案、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牵头负责机关内部制度建设、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有关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二)预算处分析研究财政经济形势,拟定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编制汇总年度全市预算;承担市直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市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负责全市财政收入组织协调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分析。负责财政体制结算和转移支付工作。负责罚没收支预算管理工作,管理政府资本金投入,牵头承担政府性债务管理。协助制定开发区财政体制和财政支持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好开发区财政运行分析工作;协助做好相关企业划转后财税政策调整工作。(三)国库处执行国家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承担市级财政资金调度工作;跟踪分析检查预算执行情况,研究制定预算执行有关管理和考核办法,并牵头组织实施市级预算执行管理;汇总编制市级财政总决算和全市财政总决算,汇总编制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研究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统一管理市级财政性资金账户,指导全市财政性资金账户管理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四)政府采购管理处拟定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研究并调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范围的限额标准;承担市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管理工作;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协助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处理市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对全市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分析。(五)综合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研究制定全市非税收入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审核、上报全市性和市级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财政票据;承担彩票管理和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工作;牵头有关部门拟定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对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协助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的政策研究及资金管理。(六)税政处(法规处)承担税务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承担税收政策的协调、衔接、审核工作;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税收调查分析;管理税收减免、退税、税收返还有关工作;承担关税税政管理有关工作。拟订地方性财税立法计划;组织起草、审核上报有关财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监督、协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有关工作;承担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七)经济建设处研究拟定财政投资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拟定财务管理制度,编制资金预算;负责城市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资金的财政管理;负责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拟定全市基本建设、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等经费支出定额和标准;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管理,拟定工程概、预、决算审核办法;承担相关政策性补贴资金和粮食、油料等市级专项储备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八)企业处承担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全市企业改革、创新、发展和市级财政支持相关产业的财政政策并承担相关资金管理工作;协助研究产业政策和企业改革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内外贸发展的财政政策并承担相关资金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公用企业营运相关政策并承担相关政策性补贴资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政策,组织拟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收取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协助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九)外经金融处指导、监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旅游企业、外经企业及境外企业的财务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外债管理的政策法规,承担市利用国外贷款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银行、证券及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等各类金融机构发展的财政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的管理;指导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资产监督工作。(十)行政政法处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定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政法经费保障政策制度,研究拟定地方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境)经费与非贸易外汇;承担行政、政法部门统一着装管理有关工作。(十一)教科文处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提出优化相关事业经费支出结构的建议;拟定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教育、科技、文化等行业财务制度;承担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十二)社会保障处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定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审核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十三)农业处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定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承担农业、林业、水利基本建设及农村合作组织、财政扶贫、农业救灾防灾等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十四)农村财政管理处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工作;研究提出到村的有关财政政策并承担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管理监督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协助开展有关涉农补贴政策的研究,指导其在基层的落实;配合有关部门监督中央和省对乡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指导乡镇财政机构监督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承担粮食直补等政策性补贴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十五)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贯彻实施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及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协助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和统筹安排市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负责防洪保安资金的筹集和农业发展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负责中央、省与市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及财务管理。(十六)绩效管理处拟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和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拟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体系;承担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和指导市级部门(单位)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十七)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研究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清查登记办法,组织指导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调配、使用、处置、收益管理等政策制度;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更新、报废标准;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承担市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协助制定市级事业单位改制政策并承担有关实施工作。(十八)会计处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等规章制度;承担全市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广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十九)监督检查局牵头组织协调财政监督工作;拟定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委托检查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内部监督和审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二十)人事教育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调查研究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指导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实施财政系统表彰活动;组织全市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县区财政教育工作;指导财会教育中心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南京财政局在哪里?

南京财政局 在长江路66号持南京市以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本市的会计人员,填写《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并由现单位加盖公章(非在职人员不用盖章),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本人会计从业资格档案电子文档、单位营业执照副本(非在职人员不要)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两张,到市财政局办理调入登记;没有会计从业资格档案电子文档的,除携带上述资料外,还需填涂《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基础信息卡》,重新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本市的非在职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后,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注册登记。


南京市住建委有哪些部门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门:
1、单位名称: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中心
职能介绍: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协助南京市住建委对南京地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进行监督与管理;协助南京市建委对南京地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与管理。
负责人姓名:顾道远
2、单位名称: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职能介绍:为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提供信息、场所、商务等服务。
负责人姓名:杨洋
3、单位名称: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职能介绍: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各项法规和政策,负责对本市的工程造价管理和监督,履行政府对工程造价管理职能;负责我市国有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查和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负责我市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测算发布工作;负责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并对工程造价中介咨询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人姓名:叶丹峰(临时负责人)
4、单位名称: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
职能介绍:依法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有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减免和审核事宜,并对相关征收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人姓名:范诚
5、单位名称:南京市房地产开发服务办公室
职能介绍:主要职责是负责房地产开发建设情况的分析、研究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建设项目前期费用的调查、测算、审核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备案和住宅性能认定的日常工作;参与市政建设项目拆迁矛盾的协调。
负责人姓名:赵书健(临时负责人)
6、单位名称:《现代城市研究》编辑部
职能介绍:编辑出版《现代城市研究》杂志。
负责人姓名:陈小坚
7、单位名称: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职能介绍:负责管理全市各类装饰施工企业的资质认证、施工许可管理以及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等。
负责人姓名:林文
8、单位名称:南京市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储备中心
职能介绍:承担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负责人姓名:张步宏(临时负责人)
9、单位名称:南京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职能介绍: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市墙体材料改革及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等工作。
负责人姓名:厉益芳
10、单位名称:南京市规划建设展览馆
职能介绍:利用展览馆平台向上级领导、各界来宾和南京市民宣传南京市的规划建设成就;及时向社会公示南京市规划方案;积极组织举办与城建主题相关或相近的展览与活动;做好内部增收节支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积极组织完成上级领导和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负责人姓名:肖皋
11、单位名称:南京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
职能介绍:对全市城建监察队伍的业务指导;对全市城建监察队伍的服装管理;对全市城建监察行政执法重大案件进行组织查处;受住建委委托对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


请问南京市金融办是什么部门?主要职能有哪些?

南京市金融办是市政府协调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国家、省有关地方金融发展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地方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金融发展环境和服务体系建设,为在宁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建立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
  (三)牵头研究制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扶持政策,建立激励机制,推动重点企业多渠道多形式直接融资。
  (四)牵头研究制定中小企业融资的扶持政策和建立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整合各类资源手段推动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五)牵头制定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政策、战略规划,建立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三农”的激励机制。
  (六)牵头制定地方金融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建议,指导整合地方银行、证券、信托等各类金融资本,承担推进地方金融业发展的责任。
  (七)牵头制定金融业招商引资政策,加大引进证券、保险、基金等国际国内各类金融机构的力度,特别是金融机构总部和区域性总部;指导推进金融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八)协调全市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协助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
  (九)协调配合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和提示,协调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协助金融管理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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