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

时间:2024-06-03 05:38:07编辑:奇事君

成立控股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控股公司成立条件如下:专业代理从事控股公司注册、北京专业设立登记控股公司成立、集团控股公司、投资控股公司代办1、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2、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纯粹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是凭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资本营运。混合控股公司除通过控股进行资本营运外,也从事一些生产经营业务。3、控股公司不但拥有子公司在财政上的控制权,而且拥有经营上的控制权,并对重要人员的任命和大政方针的确定有决定权,甚至直接派人去经营管理。也称母子公司制。4、拥有其它公司的股份并能够实际控制其营业活动的公司称为母公司,有时也称总公司;资产全部或部分地归母公司拥有,但经济上和法律上都是相对母公司而独立的公司称为子公司。随着控股权的延伸还有孙公司。5、一家公司购买另一家公司达到控股权的股份的形式,就是控股。 同时通过委派管理人员,业务往来等活动,使多个公司在经济上一体化。 但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仍然是独立的法人 ,实行独立核算,母公司并不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和亏损。一、控股公司名称核准:1、北京木木控股有限公司 2、北京木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木木控股有限公司二、控股注册资本要求: 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不含“北京”最低注册资本5001万三、控股 公司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咨询;工程造价咨询;教育咨询;工程技术咨询;市场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四、注册所需材料:1、自然人股东需提供身份证原件2、法人身份证原件及1寸照片;18岁至今简历(真实)3、法人(单位)出资需提供:公司整套证件及单位法人身份证。法律依据:《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直接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二)拟设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办法规定。(三)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五)有能力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权不足5%且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无重大影响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非金融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股权结构清晰,公司治理完善。(二)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三年的情形;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五年的情形。(三)非金融企业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通过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取得金融控股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金融控股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总额的5%。

控股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控股公司的成立条件是:1、占有被控股公司百分之五十及以上的股份或者对被控股公司的决议能产生重大影响;2、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要求;3、公司的出资额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4、有公司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金控新规

法律分析:《金控办法》将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金控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一、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本决定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一)本决定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决定设立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本决定所称金融机构的类型包括:1.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下同)、金融租赁公司;2.信托公司;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5.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6.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三)本决定所称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定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2.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不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3.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未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金控12号什么意思?

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2020年9月13日,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正式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以下简称《金控办法》)。人民银行表示,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但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导致风险不断累积,甚至已出现“xx系”暴雷等。


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现在有哪几家?

中信银行希望借助本次收购,利用中信国金的跨境服务平台,把分行网络伸延至国际金融中心,在香港建立更为稳固的业务。 很多股份制银行将香港视为国际化的前站,上市之初就开始在香港寻找国际化平台。通过并购香港的金融机构,这些银行可以直接吸纳国际化的管理体制,吸收大量优秀的国际化人才 10月23日晚,中信银行宣布完成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70.32%股权的所有交易程序,这标志着中信银行国际化迈出重要一步。 中信银行的努力为他赢得了2008年中国25家最受尊敬上市公司的大奖,排名第20位。该奖是由《巴菲特杂志》、《世界经济学人周刊》和世界企业竞争力实验室联合举办的。 交易“物美价廉” 2009年5月,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及Gloryshare Investments(中信集团全资附属公司)签订股份收购协议,宣布以135.63亿港元收购中信国金70.32%的股权,每股对价为3.35港元,该交易被中信银行副行长曹彤称作“物美价廉”。在香港市场,以市净率1.43倍收购一家金融机构的控股权,价格是非常低的。这得益于2008年底,中信集团以较低成本将中信国金私有化。中信银行也是在2008年获得由全球领先的财经杂志《巴菲特杂志》、《世界经济学人周刊》和世界权威的企业竞争力研究机构——世界企业竞争力实验室联合举办中国25家最受尊敬上市公司大奖。 中信国金是中信集团公司旗下在香港经营的综合性金融平台,横跨多个金融业务的服务领域。截至2008年底,资产规模约1500亿港元,其中包括持有中信嘉华银行100%股权,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50%股权,以及中信国际资产管理公司40%股权。在去年国际金融危机中,中信国金仍保持较好的盈利水平。中信国金旗下的中信嘉华银行于2008年底按资产值计是香港第十大持牌银行,在香港拥有27家分行,同时在澳门、纽约、洛杉矶设有海外分行。它亦是少数全资拥有内地注册银行的香港银行之一。 财务并表已启动 本次收购完成后,中信银行将委任副行长曹彤及行长助理曹国强担任中信国金及中信嘉华董事,目前中信银行与中信嘉华银行的财务并表工作已经启动。中信银行预计,通过业务整合、降低运营费用,以及各方面紧密合作的逐步落实,本次收购所产生的协同效益将会逐步得以显现,中信嘉华银行等资产对中信银行的盈利贡献能力也将有所提升。 在业务及管理上,中信银行与中信嘉华银行将充分展开各个层面的合作和互补,增加双方跨境服务的业务量和业务种类,并逐步整合双方位于境内及海外的服务网络。2009年7月,中信银行与中信嘉华银行已经展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合作,中信银行为中信嘉华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中信嘉华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 中信银行称,资本交易和风险管理是本次收购后业务整合的重点方面,双方将在债券交易、外汇交易方面加强信息共享,同时加强风险管理,在决策制度、制衡机制以及市场风险监测等有关方面加强合作,完善技术体系、监管理念和监控手段,有效保障未来中信银行国际化运营的资产安全性。 寻找国际化平台 中信银行希望借助本次收购,利用中信国金的跨境服务平台,把分行网络伸延至国际金融中心,在香港建立更为稳固的业务。在整合工作的初期,中信银行将继续保持中信嘉华银行的品牌。在将来的合适时机,中信嘉华银行将成为中信银行国际化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统一的产品优势。 中信银行在2008年获得由全球领先的财经杂志《巴菲特杂志》、《世界经济学人周刊》和世界权威的企业竞争力研究机构——世界企业竞争力实验室联合举办(第五届)2008年中国25家最受尊敬上市公司大奖,这项荣誉为他进入国际平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相信在即将到来的2009年中国25家最受尊敬上市公司大奖的评选活动中,中信银行可以继续努力,争取再次进入2009年中国25家最受尊敬上市公司大奖的榜单。 “香港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文化特点,往往成为内地银行国际化的第一站。通过在香港市场选择一个比较合适的平台,实现向东南亚及欧美地区拓展,中信嘉华银行在澳门及美国的网络,将帮助中信银行提高跨境业务的服务能力。”曹彤表示。 “很多股份制银行将香港视为国际化的前站,上市之初就开始在香港寻找国际化平台。通过并购香港的金融机构,这些银行可以直接吸纳国际化的管理体制,吸收大量优秀的国际化人才。”国都证券银行分析师对记者表示。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发布)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风险管理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同职级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第四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条件。
  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实际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职权。第五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遵守金融控股公司章程,遵循诚信原则,切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第二章 任职条件第六条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五)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六)具有与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第七条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应当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原则上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同一职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年。第八条 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其中担任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其职务职责的人员,该任职经历应当不少于5年;
  (二)担任金融管理部门相当管理职务不少于2年,其中担任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其职务职责的人员,该任职经历应当不少于5年;
  (三)其他证明其具有该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任职经历。第九条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还应当取得高级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相关工作2年以上。没有取得高级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相关工作10年以上。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负责人的,还应当从事风险管理相关工作2年以上。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合规负责人的,还应当从事法律合规相关工作2年以上。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审计负责人的,还应当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相关工作2年以上。第十条 金融控股公司所实质控制金融机构中包含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当分别至少有1人在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担任部门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不少于3年,或者在相应金融管理部门担任相当管理职务不少于3年。
  金融控股公司所实质控制金融机构中包含证券公司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当分别至少有1人在证券公司担任部门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不少于3年,或者在相应金融管理部门担任相当管理职务不少于3年。
  金融控股公司所实质控制金融机构中包含保险公司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当分别至少有1人在保险公司担任部门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不少于3年,或者在相应金融管理部门担任相当管理职务不少于3年。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法律分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明确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金控办法》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金控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以并表为基础,按照全面、持续、穿透的原则,对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并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行为。《金控办法》的实施,继续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防范风险交叉传染,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法律依据:《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等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适用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本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二)信托公司。(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四)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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