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有地铁吗?
有。温州轨道交通(Wenzhou Rail Transit)是服务于中国浙江省温州市及温州都市圈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其首条线路于2019年1月23日开通试运营,使温州成为中国内地第三十六座、浙江省第三座开通轨道交通的城市。简介截至2019年9月,温州轨道交通共有1条线路开通运营,即温州轨道交通S1线,全长53.5千米,共有车站18座。截至2021年1月,温州轨道交通共有3条(段)线路在建,为温州轨道交通S2线一期、温州轨道交通S3线温瑞大道共建段和温州轨道交通M1线温州北站试验段。2019年春节期间,温州轨道交通日均客流量近3万人次。2019年国庆期间,温州轨道交通日均客流量突破12万人次。
温州哪里有轻轨?
温州还没有轻轨的建设计划,目前的轨道交通是温州S1线,是市域快轨(城市轨道交通)。
温州轨道交通S1线在潘桥、温州南站、瓯海中心区、牛山、龙霞路、世纪公园、三垟湿地、状元、浙南科技城、瑶溪、奥体中心、永中、机场、灵昆、瓯江口设站,2019年9月28日已经全线通车。
温州轨道交通S2线在乐清辅城、灵昆、机场、空港新区、金海园区、经开区、塘下、瑞安辅城设站,于2019年开工,2023年通车。
温州轨道交通S3线在温州站、梧田、温州中学、南湖、茶山、丽岙、瑞安辅城设站,部分已于去年12月份开工。
温州地铁M1线与温州地铁M2线已上报国家发改委,预计2020年6月获批,年底开建。M1线途径永嘉黄田、三江、瓯北、鹿城老城区、核心城区、温州站、南湖、大学城、茶山、温州乐园、丽岙。M2线途径仰义、鞋都、鹿城工业区、中央涂、老城区、滨江CBD、桃花岛、状元、浙南科技城、龙湾中心区、温州东站、机场。
温州地铁M3线规划中,途径温州南站,高铁新城,瓯海中心区,新桥,水心,锦绣路,市体育中心,学院路,滨江CBD,七都。二期到达乐清北白象,柳市,乐清辅城。
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综合开发的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当遵循安全运营、便捷高效、规范服务、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作的统一领导,市轨道交通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应急、综合开发等重大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等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轨道交通监督管理机构承担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利、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分别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
电力、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需要。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主要包括线网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建设规划、交通衔接规划等。
线网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和交通衔接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公众意见。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第九条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城市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统筹规划轨道交通站点、车辆段和毗邻区域综合开发,预留换乘空间、公共汽车站点、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和紧急疏散用地。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对轨道交通沿线的建设项目加强规划控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与城市轨道交通有关的其他建设项目时,应当对已经批复、批准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已明确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以及与其相连接的必要空间进行规划控制和管理。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土地专项储备制度。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建设规划和交通衔接规划,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的控制和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以及相关公用设施建设用地一并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红线范围。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用途。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设备供应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要求,并符合保护上方、周边已有建(构)筑物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安全质量管理机构,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与市政公用设施冲突的,应当按照轨道交通优先的原则进行协调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临时占用相邻土地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或者占用土地的,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补偿或者赔偿。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拟建、在建或者现有建筑物要求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连通的,其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意见,并承担连通工程相关费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运营管理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第五条 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一)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堵塞通道的;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四)攀爬、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门闸;
(五)强行上下列车;
(六)在车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七)携带宠物乘车;
(八)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的行为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温州市有地铁吗?
温州地铁是中国浙江省温州市计划中的轨道交通系统,规划于2010年。有的,但是在建着。温州位于浙江省东南部,东濒东海,南毗福建,西及西北部与 丽水市相连,北和东北部与台州市接壤。全境介于北纬27度03分-28度36分、东经119度37分-121度18分之间。温州市陆域面积11784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鹿城、龙湾、瓯海和洞头四个区)面积1313平方公里。境内地势从西南向东北呈现梯形倾斜。绵亘有洞宫、括苍、雁荡诸山脉,泰顺的白云尖,海拔1611米,为温州市最高峰,东部平原地区,人工河道纵横交错。温州的山脉有 玉苍山、 雁荡山等山脉。山体主要由流纹岩和凝灰岩构成,局部有花岗岩。由于长期受流水侵蚀,或地震影响,山体崩塌形成了无数奇峰、异洞、怪石、陡壁、峡谷、飞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