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一、简述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省公安厅的政务公开信息,按照《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编制《湖北省公安厅信息公开指南》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省公安厅领导介绍,主要分工 2.省公安厅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省公安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工作规则 4.省公安厅重点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5.省公安厅工作的主要数据 6.省公安厅人事任免 7.《湖北省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原文 8.《湖北省公安厅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及《目录》规定的应公开的省公安厅具体信息。 (二)公开形式 省公安厅主动公开的信息以通过湖北省公安厅公众信息网站公开的形式公开为主,以新闻发布会、报刊、杂志、电视等形式公开为辅。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的省公安厅信息,厅办公室将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15日,已公开信息至少保留1年以上,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可通过省公安厅网站的搜索引擎进行查询。 三、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符合《规定》要求但未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公开。 (二)公开程序 1、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湖北省公安厅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也可以在省公安厅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省公安厅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受理机构电子信箱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省公安厅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时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省公安厅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受理机构办公地当面提出申请。 3、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登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答复申请人,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内再进行答复。决定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手续后当场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将公开形式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有关监督机关反映。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经省公安厅信息公开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申诉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省公安厅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湖北省公安厅监督部门申诉或投诉。 监督单位: 省公安厅监察室 地 址:武汉市武昌洪山区雄楚大街181号 也可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信息公开指南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政务公开工作规则(试行)一、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为切实履行好我委职能提供制度保障。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五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引起不良影响的信息;(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二、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度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结合实际,制定并发布《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年本),主动公开的内容范围以该《目录》为准。第七条 主动公开程序和时限(工作日):(一)对委发文件类拟公开政务信息,处室单位负责人必须依据保密规定在发文报签单的政务公开意见栏中明确标注是否公开意见,办公室在文件正式印发后2日内将拟公开文件直接交委电子政务室(附电子文本)。对非委发文件类拟公开政务信息,处室单位需在信息生成后2日内拟定信息文稿,并由处室单位负责人依据保密规定签署“公开”意见后送委电子政务室(附电子文本)。属委重大政务事项的,处室单位需在信息生成后3日内请示分管委领导决定是否公开。个别难以确定的可以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后提交委保密委员会审定是否公开,委保密委员会在5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公开的,处室单位需在2日内签署“公开”意见送委电子政务室(附电子文本)。(二)委电子政务室自收到办公室转交的拟公开政务信息文件或处室单位提交的拟公开政务信息文稿起2日内进行拟公开信息编辑并送有关处室单位审核。(三)处室单位负责人需在2日内对委电子政务室反馈的信息编辑文稿进行文字和保密审查,签署意见后送委电子政务室。(四)委电子政务室在收到处室单位审核意见后1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其他公开方式另行规定)。(五)委电子政务室负责对所公开的政务信息存档。未按规定主动公开公众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我委及时公开,并有权向有关监督机关投诉。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收取费用。三、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要求我委公开应当主动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务信息。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程序与要求:(一)工作流程。由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按照委领导分工和处室职责提出拟办意见,呈委领导阅批,然后根据委领导签批的意见,分送有关处室办理。(二)时限要求。办公室在受理申请后按程序5个工作日内分送承办处室,承办处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由承办处室答复申请人。决定公开的,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当场向申请人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应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由承办处室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委监察部门反映。(三)反馈形式。承办处室应提供条件,方便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办公室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要求我委出具查阅证明的,由承办处室商办公室提供查阅证明。申请人选择以其他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承办处室依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承办处室选择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四、政务公开的方式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 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二) 新闻发布会或者其它相关会议;(三)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四) 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五) 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文本)。五、组织领导与保障监督第十一条 委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协调督办全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委办公室内设电子政务室,人员由办公室商信息中心选派,具体负责全委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委机关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其主要职责有:参与制定委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规划,负责委机关重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委门户网站及相关业务系统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服务,对处室、单位报送的拟公开信息进行编辑、送审,并负责公开和存档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纵向网系统的管理与维护工作;承担委机关办公大楼网络系统、计算机终端的管理与维护工作,为委机关处室信息化设备采购提供选型服务;承担委领导交办的机关信息化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各处室实行处长负责制和首办负责制,并指派一名同志任联络员,负责本处室政务公开的联络、衔接和督办等工作。第十三条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委监察室依照本规定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政务公开的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并公布检查结果。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报道或者社会传言与相关事实不相符合造成恶劣影响的,委主管新闻发布工作的处室商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及时公开予以澄清,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处室工作目标责任制,由委办公室负责实施。第十六条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委监察室受理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等事项,及时处理并向有关处室提出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负责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行为予以严肃查处。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委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九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怎样查询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我们知道对于建筑行业这种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我们国家为了确保生产安全,设立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且会不定时的对建筑企业进行检查,以确保施工人员有安全的施工保障设施,那么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怎么查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怎么查询 1、进入所在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府官网,找到网上申报信息这个项目,输入要查询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数据。以湖北省为例,步骤如下: 1)登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 2)点击“企业资质查询” 3)点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查询” 4)输入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2、可以登录中国建筑网,点击“建设通”输入相关企业信息,直接查询 3、在公司当地有建设厅或建委等部门,建筑安装、房建、建筑劳务分包、还有装修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项目的行政审批单位,一般有对外服务窗口,也有企业资质档案查询窗口或部门。可以拿公司的营业执照或公司名称到行政窗口查询详细资料,或者到工商局也可以查询,因为如果你们公司具备资质 证书,肯定在工商局交验了建筑类的生产许可证书,否则是不可以从事建筑安生 生产类的业务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有多久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三、建筑企业开展工程施工一定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吗 建筑企业开展工程施工,建筑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缺一不可。如果建筑企业有在建设工程的话,是一定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怎么查询、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有多久、建筑企业开展工程施工一定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吗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怎么查询
亲,请登录您所在的省,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府官网,找到网上申报信息这个项目,输入要查询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数据,就会显示施工许可、规划许可等证书等。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标工作来接相应工程。它们是有机整体。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取消或调整了部分专业承包资质,部分企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也因此无需再申领。2019年04月,北京市正式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化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不必再到办事窗口领取纸质版证书,而是可以直接在网上下载打印,且不限制数量,不区分正副本。 同年11月1日开始,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始实行全程网上办理 。
【摘要】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怎么查询【提问】
亲,请登录您所在的省,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府官网,找到网上申报信息这个项目,输入要查询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数据,就会显示施工许可、规划许可等证书等。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标工作来接相应工程。它们是有机整体。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取消或调整了部分专业承包资质,部分企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也因此无需再申领。2019年04月,北京市正式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化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不必再到办事窗口领取纸质版证书,而是可以直接在网上下载打印,且不限制数量,不区分正副本。 同年11月1日开始,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始实行全程网上办理 。
【回答】
湖北建筑安管人员证件具体怎么查?
主要有两种办法可查:一、进入所在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府官网,找到网上申报信息这个项目,输入要查询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数据。以湖北省为例,步骤如下1、登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2、点击“企业资质查询”3、点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查询”4、输入相关信息进行查询二、可以登录中国建筑网,点击“建设通”输入相关企业信息,直接查询扩展资料: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参考资料: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