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政府

时间:2024-05-28 00:51:47编辑:奇事君

龙岩招标网介绍?

龙岩招标网隶属于龙岩招投标信息网,(以下简称龙岩招标网)龙岩招标网是本市市区范围内容统一的服务工程项目招投标项目的网站平台。为政府相关各类项目招标工程提供相关服务内容。龙岩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福建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龙岩招标网业务承接的内容: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二十一条 甲、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业务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接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二十二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建筑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到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资以及利用国外金融机构贷款的建设工程,原则上由国内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确需国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加时,应当以中方为主,采取中外合作的方式。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二)咨询项目的名称、委托内容、要求、标准;(三)履行期限;(四)咨询费、支付方式和时间;(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注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及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工程造价咨询费。龙岩招投标信息网网站:http://www.lyztb.com.cn/default.asp龙岩招标网地址:龙岩大道1号市行政办公中心西附楼四楼龙岩招标网联系方式:0597-2529819龙岩招标网传真:0597-2529810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龙岩工程招标介绍?

龙岩工程招标隶属于龙岩招投标信息网,(以下简称龙岩招标网)龙岩招标网是负责本市区域内各项工程项目招标活动顺利进行的服务机构。龙岩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福建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相关阅读:龙岩工程招标网)龙岩工程招标监督暂行办法监督方式的内容:第十二条 稽察人员与被监督单位的权力、义务,依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建筑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国家计委视情节依法给予以下处罚:(一)警告。(二)责令限期改正。(三)罚款。(四)没收违法所得。(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投标、评标资格。(六)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或暂停审批有关地区、部门建设项目。第十四条 对需要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也可以依据职责分工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重大处理决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 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做出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国家计委及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予核实。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招标投标监督办法。龙岩招投标信息网网站:http://www.lyztb.com.cn/default.asp龙岩工程招标地址:龙岩大道1号市行政办公中心西附楼四楼龙岩工程招标联系方式:0597-2529819龙岩工程招标传真:0597-2529810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江门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202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项目建议,起草和审查法规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以市人民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立法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第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下列政府立法工作:

  (一)编制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包括年度法规项目建议书和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草案;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和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安排,组织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工作,开展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审查、协调、修改和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工作;

  (三)组织开展规章的备案、解释以及清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规定的其他政府立法工作。

  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责任部门或者单位(以下简称起草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政府立法相关工作,做好经费、人员保障等工作。

  各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第六条 法规草案的名称一般称“条例”“规定”和“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第七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 立项第八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九月底前,向各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等征集下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项目。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公开征集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市司法行政部门还可以依托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组织召开座谈会和开展调研等形式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和党代表建议、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并交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意见。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方面的立法建议项目,可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直接提出。

  市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研究报告、论证报告等形式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第九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提出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建议项目的,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立法建议项目建议稿及说明。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制定依据;

  (四)调研论证及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

  (五)立法进度和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时间。

  前款规定报送的立法建议项目材料应当经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社会公众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可以只提出项目名称及立法的主要理由。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汇总整理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并通过立项协调会、论证会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反馈。


漳州市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漳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漳州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政府规章)程序,提高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的效率,保证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及《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政府可以对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拟定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适应本市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第五条 市政府对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筹负责本市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法规草案、政府规章项目的立项、起草、评估,并负责审查等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起草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具体工作,并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做好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其他有关工作。第六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专项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立法工作正常开展。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以法律专家为主,吸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的专家以及基层一线有丰富经验的管理工作者组成的立法咨询专家库。第二章 立 项第八条 市政府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按时上报审查。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需要制定法规、政府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交下一年度的立项报告。立项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规、政府规章的名称;

  (二)法规、政府规章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法规、政府规章的法律、法规等相关依据;

  (四)法规、政府规章拟调整的对象、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五)起草、调研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以及拟向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草案文稿的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条 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拟定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出拟定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有关部门在立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第十一条 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提请审议(制定)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

  列入提请审议(制定)的项目,应当在当年内完成;列入预备的项目,条件成熟的,可以在当年内完成;列入调研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积极组织立法调研,做好立法前期工作。

  对列入提请审议(制定)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在当年4月30日之前,向市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规定有解决问题措施的;

  (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

  (三)超越本市立法权限的;

  (四)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

  (五)其他不需要通过制定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解决的事项。

  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不予列入提请审议项目和预备项目。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的立项报告和立法建议应当组织全面审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在汇总研究各方面立法项目建议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根据立项申请的论证完善程度,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突出重点,统筹编制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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