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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27 23:42:06编辑:奇事君

河北省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补助政策

您好[鲜花],河北省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补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补贴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学校类型的差异,对代课教师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补贴。一般来说,补贴标准会根据代课教师的教龄、岗位级别、所在地区等因素进行确定。2. 补贴对象:主要是指从事代课教学工作的民办教师。这些教师是临时替代正式教师的代课教师,也有是在教师缺编情况下担任教学工作的非编制教师。3. 补贴范围:通常是指代课教师所获得的教学工作补贴,包括课时费、绩效奖金、津贴等。具体内容和金额会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而有所不同。4. 补贴发放:一般由所在学校或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放代课教师补贴。发放方式可以是每月一次、每学期一次或每年一次。这些是河北省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补助政策的一般情况,具体的政策内容会因地区和学校的不同而有所调整。要是您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您咨询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学校。【摘要】
河北省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提问】
您好[鲜花],河北省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补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补贴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学校类型的差异,对代课教师给予不同程度的经济补贴。一般来说,补贴标准会根据代课教师的教龄、岗位级别、所在地区等因素进行确定。2. 补贴对象:主要是指从事代课教学工作的民办教师。这些教师是临时替代正式教师的代课教师,也有是在教师缺编情况下担任教学工作的非编制教师。3. 补贴范围:通常是指代课教师所获得的教学工作补贴,包括课时费、绩效奖金、津贴等。具体内容和金额会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而有所不同。4. 补贴发放:一般由所在学校或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放代课教师补贴。发放方式可以是每月一次、每学期一次或每年一次。这些是河北省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补助政策的一般情况,具体的政策内容会因地区和学校的不同而有所调整。要是您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您咨询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学校。【回答】
在吗,我是一个带过了课的老师,但【提问】
但是现在他们不给认证了,因为之前认证的时候我没在【提问】
不给办了,【提问】
怎么办【提问】
找谁【提问】
亲亲[鲜花],根据你提供的情况,要是之前的认证过程中你没有在场,导致不能办理认证,你可以尝试以下解决办法:1. 与相关部门联系:与教育局或人事部门联系,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求重新办理认证手续。2. 寻求帮助:向所在学校、学院或教育机构的领导或人事部门寻求帮助,他们有更多的了解和解决方案。3. 咨询专业律师: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是否有其他法律途径可以解决问题,并为自己争取权益。反正,针对你的情况,建议你先与相关部门沟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争取重新办理认证手续。同一时候,也建议你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回答】
他说过时了,不能办了【提问】
亲亲,对于您目前不能办理认证的情况,建议您在与学校和相关部门沟通时,详细说明自己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要是确实存在不公正待遇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一时候,您也可以关注民办教育领域的政策变化,以及相关权益保障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回答】


河北省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补助政策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河北省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补助政策:2021年,河北原民办代课教师补助,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收入越来越高,为了对没有转为正式教师的民办教师的生活关怀,河北省对没有转为正式教师的当过民办教师的人员,给于经济补助,补助的标准是每代课满一周年每月补助26块钱。为了表示对乡村教育做出贡献的原民办教师表示感谢和回馈,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给予这些民办教师物质上的补贴,河北省原民办教师享受任教一年补贴26元,进行计算,男女原民办教师到60周岁开始领取,【摘要】河北省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提问】亲亲,您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河北省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补助政策:2021年,河北原民办代课教师补助,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收入越来越高,为了对没有转为正式教师的民办教师的生活关怀,河北省对没有转为正式教师的当过民办教师的人员,给于经济补助,补助的标准是每代课满一周年每月补助26块钱。为了表示对乡村教育做出贡献的原民办教师表示感谢和回馈,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给予这些民办教师物质上的补贴,河北省原民办教师享受任教一年补贴26元,进行计算,男女原民办教师到60周岁开始领取,【回答】法律分析:河北原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是为了解决当前河北省乡村教师吸引力不强,补充渠道不畅、优质资源配置不足、结构不尽合理、整体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回答】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 第一条 总体目标:以“四个全面”战略要求为指导,深入实施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提升乡村教师素质能力工程,力争到2017年,使我省乡村学校优质教师补充渠道得到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各方面合理待遇依法得到较好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20年,努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乡村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回答】【提问】证明什么都有了。就差一个待遇证明了。但是老所的人员说不知道待遇证明怎么开。以什么形式开表格?还是字面陈述?就是想问您一下。用什么方式开吗?表格方式的话,请您发过来。【提问】这也是合法合规的【回答】薪资证明注意事项1、开收入证明要注意必须的格式。2、开收入证明必须要盖“鲜章”也就是收入证明复印是无效的。3、盖的章必须是单位的财务章或者是单位的公章。而且必须是圆章。【回答】先生/女士系我单位在职员工,已连续在我单致 X:兹证明位工作▁▁年,学历为▁毕业,目前在我单位担任▁职务。近一年内该职工在我单位平均年/月收入为(税后)元。单位公章;日期。【回答】这是格式【回答】但证明怎么开,您可以再发了一个表格吗?这个表格确实看不懂。[左捂脸]更详细的表格。刚才问劳务所的人员。他说看不懂。麻烦您重新发下表格。他们马上就要下班儿了。【提问】这个很简单啊,你只需按照表格填写就可以了,工作时间,学历,收入【回答】这个是让劳务所开的证明,我让他们看了。他们说都看不懂。麻烦您再发一个详细的表格。因为所有的证明都好了,就差一个让劳务所开的一个待遇证明了。麻烦您了。劳务所的人员他都不知道怎么去开。让他们看了你发的,他们说看不懂。【提问】就是这个表格,这是通用表格【回答】都没有50个字,这是他们下班找的借口【回答】【提问】这样可以的【回答】

2022石家庄中级会计考试取消吗

2022年河北石家庄中级会计师考试取消,2021年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延长一年。鉴于石家庄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切实保障广大考生的健康安全,根据我市疫情防控政策要求,经报市政府、市应对疫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对原定于9月3日-5日举行的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石家庄考区)予以停考。考生2021年度已经取得的中级资格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1年。【更多会计问题点击咨询>>】东奥会计在线作为一家国内会计远程教育培训机构,拥有多位会计名师,成熟稳定的课件技术,及时、准确的专家答疑,辅导资料,秉承"一切为了学员"的服务理念,积极创新、开拓进取,为广大学员提供了一个学习和交流的平台。师资是公司发展的核心力量,公司汇集了国内会计职称培训和注册会计师培训的会计名师阵容;他们具有多年教学、命题经验,深入研究了大纲、教材的内容,熟知考试命题的发展变化,始终活跃于会计考试辅导第一线。


石家庄中级会计考试取消吗

石家庄中级会计考试2022年考试取消,或有新安排。会计职称考试的全称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职称考试是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共分初级会计、中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职称三个级别。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每年考试一次,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会计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全国范围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考试大纲》、指定用书和有关辅导材料,由财政部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财政部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新编考试辅导教材包含《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新编考试辅导教材注重政策、法规的学习、理解和会计实务的操作性,增加了相关例题讲解,帮助考生复习理解考试大纲相关内容。

初级会计怎么退考试费

初级会计退考试费的操作如下:1.考生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2.登录成功后点击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考地点调转及退费系统。3.进入系统后,点击退费。4.打开退费申请页面,录入考生信息,点击申请退费。5.输入退费收款账户信息,点击申请退费即可。初级会计考试的费用问题:1.初级会计考试的费用无法退回:考生进行网上确认,网上缴费之后,死了代表报名成功,考生因为个人的原因无法按时参加考试的个人行为,将由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当出现以上的这种情况是视为是自动放弃了考试的权利,将会被记录缺考的行为,考试的费用将无法退回。2.初级会计考试的费用可以退回:初级会计考试实行的是属地化的管理制度,因为各地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部分地区在考试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时间上的冲突,那么需要申请退费的考生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明,也可以进行退费。具体的退费政策需要咨询一下当地的考试管理部门。报名时间: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为2023年2月7日至2月28日,在上述时间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本地区的报名开始时间。考试报名统一在2月28日12:00截止,缴费统一在2月28日18:00截止。各地报名时间略有不同:1、重庆初级会计考试报名时间:2月10日起。2、河北,上海、江苏、四川初级会计考试报名时间:2月13日起。3、河南、湖北、新疆、兵团初级会计考试报名时间:2月14日起。4、广东、广西初级会计考试报名时间:2月15日起。

初级会计报名费能退吗?

初级会计报名缴费是决定报考人员成功报名的重要环节,缴费成功即视为报名成功。一般来说,一旦报考人员缴费成功后,将不能再办理退考、退费事宜。


因此,广大考生朋友们一定要认真阅读报考地区相关文件要求、仔细核对初级会计报名信息表填写内容,确认无误后再缴费报考。


但如果是初级会计报名考生在缴费时因网络拥堵或延迟导致重复缴费,可以按照各地考试管理部门的要求处理相关事宜申请退回。


一般来说,银联将在报名结束后自动对账,对于报考人员重复缴费的情况,将在报名工作结束后,由统一支付平台自动将多付的款项退至交款的渠道,具体到账时间视缴费卡所在银行的结算时间而定。也有部分地区需要报考人员先联系所属考区考试管理机构申请退款,具体事项请考生以报考地区初级会计报名简章及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河北初级会计报名时间2023

河北省初级会计报名时间如下:河北省初级会计报名时间20232023年2月7日至2月28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初级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开通。在上述时间之内,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自行确定该地区的报名开始时间。考试报名统一在2月28日12:00截止,缴费统一在2月28日18:00截止。河北初级会计师考试报名需要阅读所在地特殊要求根据全国考务日程规定,进行报考人员报名条件审核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对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求略有差异,比如有些地区实行报名承诺制,有些地区不做信息采集将无法报名,有些地区需要有居住证等等,具体要求参见各地报名简章。河北初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时候什么环节进行考生信息采集呢初级会计考生信息采集时候在一年之中的3月—6月。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属地实施的原则,即按会计人员的工作地或居住地(在校生按学校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进行考生信息采集。

河北省初级会计考试报名时间

根据“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发布的通知,2023年2月7日至2月28日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开通时间,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本地区的报名开始时间。因此,河北省考试管理机构将在上述时间内公布河北初级会计师考试的具体报名开始时间。考试报名统一在2月28日12:00截止,缴费统一在2月28日18:00截止。考生需要提前关注河北省会计考试网站或官方公众号等媒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以免错过报名时间。同时,考生还需遵守报名规定,如准确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照片等,确保顺利完成初级会计师考试的报名流程。根据财政部的通知,2023年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日程安排已经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将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公布本地区2023年度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式等考试相关事项,并抄送财政部会计司和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对于河北考生而言,需要等待河北省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公布相关通知。大家需密切关注官方通知,及时了解报名时间等信息,以便顺利报名参加202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河北省初级会计师报名要求持有会计专业资格证书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参加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此外,自己已经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以及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如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人员也同样需要进行信息采集。通过这些信息采集,可以对会计人员的个人信息进行建档入库,从而更加合理化和系统化地管理会计人员。此外,这也为后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提供了便利,包括继续教育和人才选拔培养等。河北省的初级会计师报名要求适用于以上人群,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参加信息采集,为日后的工作提供更好的基础。

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会〔2014〕28号 2014年4月1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考试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省本级会计从业资格报名、考试等具体事务。

  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市本级会计从业资格报名、考试等具体事务。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报名、考试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应当全部一次性报考。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省财政厅在全省当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部结束后20日内,在网上公布考试结果。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考试考务规则,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督检查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具体报考办法、考务规则等考试相关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负责印制和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放。

  第十四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应当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好本辖区内的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十九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八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登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有非本省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入本省,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持证人员调往省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登报申明遗失,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者由申请人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八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部分在能力上已经达到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可以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到省财政厅进行申请,省财政厅负责申请材料的核实和档案信息更新工作,将核实后的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在指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发文件并发放证书。

  申请人除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现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外,还应至少满足如下一项条件:

  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由省级人事管理部门,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以及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文件复印件);

  2、在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累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

  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直驻冀各单位:

  财政部第26号令公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情况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一)管辖范围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组织、证书发放由省、市财政部门负责。

  (二)考试科目的确定

  考生须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三个科目考试,县以上(含县)考生需参加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县以下考生可以选择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或珠算五级科目。考生一次通过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科目的考试并有初级电算化合格成绩〈或珠算五级证书〉方能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考生自愿参加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培训、自愿:选择培训点。初级会计电算化考点与培训点原则上分开。

  (三)收费标准

  各市应按照省物价局冀价行费字(2003)第9号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报名费和考务费,即每个考生收报名费10元,收考务费每人每科20元。

  (四)考试时间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科目每年进行两次,即上年度11月份报名本年度4月份第一个星期六上午和本年度4月份报名8月份第二个星期六上午考试,考生自愿选择报名考试时间。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或珠算五级)由各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报名、考试、定级,原则上应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科目考试前进行,合格成绩上报时间或形式另行通知。

  (五)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根据财政部确定的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实施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科目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以题库形式由省财政厅统一命题。

  (六)各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考生自愿参加;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客观、公正、公平。

  (七)取得证书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科目考试合格者由省财政厅合并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成绩,三科均合格的,由省财政厅下发合格人员库。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省财政厅负责驻石家庄市中直、省直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二、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一)管辖范围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的记载、更新及其他管理,按照行政区域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

  (二)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按《办法》规定参加工作应向当地县以上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离开会计岗位应向当地县以上财政部门备案。

  (三)调转工作

  持证人员在省内调转工作实行网络管理,由持证人员提出申请,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调往省外的,按照《办法》规定办理。

  三、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接受继续教育,包括参加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举办的培训班;参加各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班、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班以及接受会计专业学历教育和其他有效的继续教育形式。参加上述学习的持证人员需提供相应的培训证明。由培训单位或持证人员所在地财政部门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登记继续教育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行政区域内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不低于持证人员的5%.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检查面不低于持证人员的50%,检查的重点是:主管部门、较大行政事业、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组织和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此前河北省财政厅2000年6月5日转发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会[2000]39号)、2000年7月14日关于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内容更正的通知(冀财会[2000]46号)、2ooo年8月25日转发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冀财会[2o0o]50号)、2000年1o月12日转发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冀财会[2ooo]55号)、 2oo1年2月16日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冀财会[2001]14号)、2002年8月23日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会[2002]21号)同时废止。


河北2023年中级会计报名资格审核方式

河北2023年中级会计报名资格审核方式 距离河北省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指南的公布越来越近了。报考中级会计考试的考生,应该还有一些不懂的问题。好了,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格审核方式和要点,让大家提前了解一下。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https://www.gaodun.com/zhongji/1366219.html一、河北中级会计报名资格审核方式目前,关于河北2023年中级会计资格审核的有关通知暂未发布,参考2022年信息:河北考区中级会计报名审核方式为考试前审核。详情如下:报名方式采取“信息采集、网上报名、自动审核、网上缴费”的方式。即:报考人员登录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http://rygl.hebcz.cn/)进行信息采集,填写职称信息时,请选择是否参加会计资格考试,并选择对应的报考级别。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历年真题、培训课程资料免费下载,详情请点击: https://www.gaodun.com/zhongji/ziliao?huangmeng 获取!报考人员信息采集通过审核后,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选择河北省进行注册报名,报名系统调取信息采集数据自动审核。如符合报名条件,直接缴费报名成功。如不符合报名条件,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信息变更,信息变更审核通过后,重新登录报名系统报名缴费。更多关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问题,可以进入高顿教育网站咨询(https://www.gaodun.com)。

河北报考《中级会计师》要什么条件?

河北报考《中级会计师》要什么条件?对于已经考过初级会计师小伙伴来说,已对中级会计师跃跃欲试,往往都想趁热打铁,一举拿下中级会计师考试。但是中级会计师报考条件是有一定门槛的,不是你考过了初级就能能直接报名中级的。下面就给大家讲一下中级会计师报考需要哪些条件?中级会计师报考都需要什么条件呢?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学历条件: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5.具备博士学位。其他条件:如果上面条件不满足,但是已经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考生,可以直接报名参加中级会计师考试。此外除了满足财政部公布的中级会计师报名条件外,考生还应注意报名地的相关政策要求,比如部分省市对非本地户籍考生,需要提供社保证明或居住证,有的省份要求继续教育记录等等。具体中级会计师报考都需要什么条件,需要以各省市公布的中级会计师报名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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