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东区规划
法律分析:邯郸东区主打中央活力走廊,自西向东形成由门户到繁华再到高尚的整体概念。规划以高铁站为依托,打造城市客厅板块,体现城市门户新形象;以廉颇大街商业轴线为依托打造城市活力中心,体现城市交往的一派繁华景象;在金融总部板块将东湖公园水系引入规划区范围内,形成优质的景观环境,打造高尚的顶级办公组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的直属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局 工业和信息化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安局 科学技术局 监察局 纠风办 规划局 商务局 文化局 林业局 农业局 保密局 档案局 物价局 畜牧局 审计局 劳动就业局 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市经济研究中心) 信访局 水利局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统计局 交通局 环境保护局 民政局 建设局 技术监督局 广电局 地方税务局 旅游局 司法局 国土资源局 地震局 优化办 气象局 卫生局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用事业局 市农民协会(农协) 安监局 政府事务局 教育局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粮食局 医保基金管理中心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邯郸市支会 行政服务中心 体育局 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扶贫办。
邯郸东部新区规划
法律分析:邯郸市东部新区(简称“邯郸东区”、“东区”)是国务院批复的我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导发展方向,是承接邯郸市未来新兴产业、城市功能的主要空间。东部新区自2013年正式开始启动建设,城市承载总人口约50万人。东区作为邯郸市重点发展的区域,总体定位概括为“三区一中心”,即现代服务业核心区、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生态宜居示范区、行政文体科教中心,成为中原经济区北部门户、京津冀一体化重要节点城市的复合型城区。 根据总体规划要求,东部地区的发展是邯郸市“十四五时期”以及未来几年内重点开发建设的区域,是彰显邯郸现代特大城市活力与城市风貌的综合性城市新区。东部新区将建设成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示范区,引领邯郸都市区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邯郸市政务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深化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办法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县、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公开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下简称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第七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二)所执行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三)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组织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行政职责权限、行政权力运行目录、内容、依据、程序、时限、承诺、绘制的行政权力流程图等事项;
(四)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取消的依据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
(五)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幅度;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八)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
(九)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十一)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乡镇筹资筹劳情况;
(十二)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
(十三)国有企业的设立、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十四)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
(十五)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
(十六)公益事业投资、建设及使用;
(十七)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
(十八)公务员的招录、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十九)对违法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处理办法;
(二十)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
(二十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二十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所列内容外,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拓展政务公开内容,以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八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政务事项,属政务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为其提供便利。第十条 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政务公开权利人对政务公开内容有异议,要求政务公开义务人解释、更正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和公开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
政务公开目录由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备案;由人民政府编制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公开政务:
(一)政府公报;
(二)政务公开栏;
(三)政务公开网站;
(四)电子触摸屏、显示屏;
(五)政务公开热线电话;
(六)政务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
(七)新闻发布会;
(八)新闻传媒;
(九)宣传资料;
(十)各级国家档案馆查阅室的政务文件;
(十一)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邯郸市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着力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
二是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2013年,各省级政府要全面公开省本级“三公“经费。争取2015年之前实现全国市县级政府“三公“经费全面公开。
三是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市县级政府要全面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
四是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重点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重点整治工作、执法检查等信息公开。
五是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重点推进空气质量、水质环境、建设项目环评等信息的公开。
六是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推进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2014年,实现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公开。
七是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着力推进涉及教育、交通运输、农民负担、医疗、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等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八是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着力推行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推进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等信息的公开,实行阳光征收。九是推进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加大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邯郸市教育局投诉热线
邯郸市教育局投诉热线:6261890。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必然要求。为切实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1、严格规范招生行为。落实“公民同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学校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摇号随机录取。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通过考试、面试等方式或以竞赛证书、学科成绩等为招生依据选拔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挂钩招生。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混合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2、严格规范收费行为。落实收费公示和公开承诺制度,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等。由政府出资,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的学生,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费。民办学校自愿捐献学位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学费。保留民办性质的学校,收费标准保持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不得私自上调学费价格,要严格执行按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的要求,不得跨年、跨学期或一次性收取全学段费用。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地方性教育政策和规章制度,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工作。2、统筹安排全市各类教育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在省、市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审批公办、民办各类学校的设置。3、负责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社会力量办学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协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代表市政府对下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工作状况及办学水平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代表市政府管理全市语言文字工作。4、负责全市教育体制、办学体制、学校管理体制、城市教育综合改革的统筹规划和指导,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体制与运行机制。5、负责省、市拨付教育经费的管理和划拨,监督检查教育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教师工资的统一发放工作;对全市中小学教育教学设备建设提供指导和服务;负责全市改善办学条件的统筹规划和教育经费预、决算的审核;负责全市各类教育基本情况的统计和分析;指导学校搞好勤工俭学工作。
邯郸消费者投诉热线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摘要】
邯郸消费者投诉热线电话【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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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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