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制办

时间:2024-05-25 08:39:16编辑:奇事君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信息公开指南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为了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法制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公开省法制办在政府法制工作中制作、获取,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记录、保存的,并被列入《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的信息。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是省法制办在互联网上公布政府信息的平台,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三、其他按照《条例》规定,公共图书馆、国家档案馆设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众可到所在地公共图书馆或者国家档案馆查阅,或浏览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检索、查阅有关信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内设机构

秘书处指导全省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办理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的收文、分发、拟办、核稿、运转、印制、备案和归档等工作;负责全省性会议的审核和会务组织;办理省政府领导内外事活动;负责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机要和保密工作,管理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印签和介绍信,制发由省政府颁发的印章及工作证;负责省政府领导批示的汇总、传达及情况反馈;负责全省节庆会展活动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工作。省政府督查室组织和指导政府系统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组织开展重大专项督查;负责将每年省政府重要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和省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导、协调和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承办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指导和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处指导全省政务信息工作;负责省政府政务信息的收集和编辑工作。综合一处办理省政府常务会议会务组织、会议记录和纪要整理,以及议定事项的督办;负责省长工作范围部分公文的起草和部分会务的组织;参与综合性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省长批示的办理或督办;承办省长交办的其他事项。综合二处负责常务副省长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公文、会务、督查调研和政策协调工作。综合三处负责文化、国资、政法口子分管副省长工作范围内公文、会务、督查调研和政策协调工作。农业处负责农业口子分管副省长工作范围内公文、会务、督查调研和政策协调工作;承办省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工业处负责工业口子分管副省长工作范围内公文、会务、督查调研和政策协调工作。涉外处负责涉外口子分管副省长工作范围内公文、会务、督查调研和政策协调工作。发展处负责交通、市场口子分管副省长工作范围内公文、会务、督查调研和政策协调工作。社保处负责社保口子分管副省长工作范围内公文、会务、督查调研和政策协调工作。教卫处负责教卫口子分管副省长工作范围内公文、会务、督查调研和政策协调工作;承办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反走私处(挂省政府反走私办公室牌子)组织协调全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协调走私大要案的查处工作;协调处置有关反走私的突发、应急事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缉私调剂资金分配方案,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海防管理处(挂省政府海防管理办公室牌子)协调海上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行动;协调沿海重点地区海防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做好沿海地区军事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负责加强海防管理部门工作联系。口岸管理处(挂省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牌子)协调、督促地方电子口岸建设;负责口岸开放、关闭的申报工作;协调全省口岸客、货运输管理工作;审查开辟国(境)外航线、航班;负责全省口岸查验单位设置、建设的规划、报批工作;制订全省开放口岸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文明和谐口岸建设工作;承担省大通关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电子政务处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府门户网站建设。行政处负责厅机关的行政后勤、财物管理和接待工作;办理有关全省性会议的后勤保障工作。保卫处负责省行政中心的治安、保卫、交通和传达室接待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省行政中心的消防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有关案件的侦查、侦破工作;指导大楼警卫中队做好省行政中心的警卫安全工作;协助省信访局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应急综合协调处协助省政府领导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态势,确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级别;接收、报告和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协助省政府领导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结评估和应急处理的专题报告;承担应急办日常工作。应急预案管理处负责省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和预案体系的完善;检查指导各级、各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参与应急工作有关规章制度、规划和政策的拟定;组织、指导应急预案的演练;组织公共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应急工作的干部培训;建立和管理应急处置档案材料。接待秘书处制订接待计划和有关接待规章制度;负责接待值班、会务、文秘等行政工作;负责省领导内部接待等服务工作。承担省接待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接待一处负责党和国家及军队领导人以及从上述职务退下来的老同志的接待工作。接待二处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正副省级领导以及从上述职务退下来的老同志的接待工作。接待三处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正副部级领导以及从上述职务退下来的老同志的接待工作。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工作。联络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设工程安全、油气管道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安全生产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保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大问题,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具体任务和职责分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同级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其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港口、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渔业、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环境保护、水利、旅游等部门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领导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综合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工作职责的同时,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每年六月为安全生产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从业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并创新舆论监督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第八条 有关协会组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咨询等服务,强化行业自律,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有关协会组织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制定、修改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的建议。鼓励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邀请有关协会组织参与标准制定、修改。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使用国家和省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技术。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职业卫生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安全文化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履行公众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安全生产要求:
  (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五)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省直是什么意思啊?

指省级领导干部办公的所在或他们所直接辖制的国家行政机关、部门、群众组织等。"省直管县"体制是指: 省、市、县行政管理关系由"省--市--县"三级管理转变为"省--市、省--县"二级管理,对县的管理由现在的"省管市--市领导县"模式变为由省替代市,实行"省直管县"。实行省直管县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步伐。

浙江省的三位一体到底是个什么意思?不懂啊。

三位一体是把平时会考,高考成绩,以及在你三位一体所报名的学校进行面试的成绩,按一定比例算出一个综合分。在第一批提前批中录取,如果不参加三位一体,在正常的第一批,第二批志愿填报中,你也可以填报你喜欢的学校,达到该校投档线学校也会录取的。如果你要参加三位一体,会考成绩当然就重要了,因为A是可以折成分数的,有些学校达到几A算成多少分都是有规定的,如果你对三位一体有兴趣,你就多关注2013年的浙江三位一体各学校的招生章程。扩展资料:报考条件:符合我省当年高考报考条件和有关试点高校规定要求的高中毕业生,均可报名“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具体报考条件一般由高校自主确定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后公布。在全省高考统一报名之后,考生还需参加试点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学生根据本人情况和高校规定的报考条件自主报考,报名时按高校要求提供材料,并签订《诚信承诺书》。考试模式:报名参加“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在中学阶段完成学业水平测试之后,还需参加试点高校的综合素质测试,以及在6月份举办的全国高考。综合素质测试的内容、标准、形式和办法,由试点高校根据本校培养目标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体现对专业素养、专业潜质的考核,一般采用笔试、面试和操作考试等办法。录取方式:录取依据是由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和高考成绩的按一定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具体比例要求由试点高校根据学校培养目标和学科专业设置情况确定,但高考成绩原则上不低于50%。“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学生也需参加相应批次的高考志愿填报,并在高考相应批次提前阶段录取。省教育考试院按试点高校试点专业的录取批次,将符合所报考高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条件的入围学生进行投档,由高校决定是否录取。由省统一在7月份高考录取时进行。已录取的学生,其他院校不再录取;如未被“三位一体”录取,则不影响其他院校的录取。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浙江高考改革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是什么?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是什么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行政执法证人员要获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以山西省为例:《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在统计执法人员,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法职责确定,清理、确认并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申请行政执法证件的单位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是:(一)行政机关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具体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在编人员和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符合所在单位执法工作需要和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证件管理总量控制标准等。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具体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在编人员和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3、符合所在单位执法工作需要和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证件管理总量控制标准; 4、年满18周岁(其中路政执法人员需年满20周岁,路政一线执法人员不超过45周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6、经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合格; 7、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资质条件;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下列文件: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

  (四)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第二章 备案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还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及相应的说明;

  (三)其他有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报送备案材料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第六条 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并分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报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由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机构负责接收、登记。

  前两款所称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机构,统称为接收登记机构。

  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的,由接收登记机构书面通知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限期报送。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查。第三章 审查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有下列不适当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同上位法相抵触的;

  (五)同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六)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第九条 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进行审查。

  报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机构进行审查。

  前两款中所称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机构,统称为具体审查机构。第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接收登记机构收到审查要求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送具体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接收登记机构收到审查建议后十五日内,应当将收到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并进行研究。认为确有审查必要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送具体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第十二条 具体审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行联合审查。


宁波伤残鉴定中心

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一般而言,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了减少诉讼中因为对方当事人有证据反驳重新鉴定,应当尽可能与对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或者按人民法院知道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据宁波市司法局公示,宁波市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如下:1、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 邮编:315040地址: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769号负责人:许卫平 电话:13819800698 83870571鉴定项目: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文书、痕迹、法医毒物(酒精检测)、亲子鉴定(DNA)2、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 邮编: 315040地址: 宁波市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东楼401负责人:孙德龙 电话: 15824228188 27727887鉴定项目:法医临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宁波慈溪伤残鉴定中心在那里

1、工伤伤残鉴定中心是在慈溪市社会与劳动保障局,地址:白沙路街道北三环东路1999号 电话:0574-639381142、道路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及其他伤害伤残鉴定是在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槐树路36-5号宁波中远物流大厦6层,电 话:0574-87702345扩展资料:工伤鉴定机构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1、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和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和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鉴定流程

浙江省司法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司法厅设13个职能处室和政治部。其中:政治部归口管理警务人事处、组织教育处。(一)办公室。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公文审核和综合性文件、文字材料的起草;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理论调研和信息工作;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和信息化建设;负责会务、电子政务、机要、保密、文印、收发、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二)法制宣传处。拟订全省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普法教育和新闻宣传工作;承担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三)律师管理处。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全省律师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的核准和备案工作;负责全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和撤销;指导监督全省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督国外(境外)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和我省律师事务所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指导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工作。(四)公证管理处。指导监督公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全省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批和备案工作;负责全省公证员执业审批;指导监督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公证协会工作。(五)基层工作处。制定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省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承担省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六)法制处。组织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省内有关立法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全省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务。(七)司法鉴定管理处。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主管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审批工作,遴选和管理省级司法鉴定机构;指导全省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质量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全省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司法鉴定科技开发、推广、应用及对外交流合作。(八)监狱劳教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处(挂防范与处理邪教问题指导处牌子)。指导监督监狱、劳动教养、戒毒和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监督全省监狱、劳动教养和戒毒工作;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维稳和信访工作;承担省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九)国家司法考试处(对外称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全省国家司法考试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查处全省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负责全省法律职业资格审查和资格证书发放及备案工作;指导司法行政高等职业教育工作。(十)审计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工作;负责省属监狱劳教系统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省级专项经费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十一)计财装备行政处。制定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建和装备配备规划;监督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及基建投资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车辆、通讯器材等物资装备;负责机关预决算及财务管理,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及安全保卫工作。(十二)警务人事处。指导监督干部人事、警务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管理省属监狱劳教系统、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协助市委管理市司法局领导班子和市属监狱正职领导干部;协助机构编制部门和公务员管理部门做好司法行政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和公务员录用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作;配合做好法律服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十三)组织教育处。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基层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争先创优、立功创模和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教育工作;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省法律援助中心(挂法律援助工作处和省“12348”法律服务中心牌子)。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正处级)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由省司法厅领导和管理。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劳动教养工作和戒毒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劳动教养工作、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的设置、布局、规划工作建议;指导监督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习艺性劳动和生活卫生防疫等工作;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负责省属劳教系统民警职工队伍建设、基层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管理省属劳教所领导班子;指导省属劳教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指导全省劳教系统民警队伍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监督省属劳动教养场所、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的基建、财务、装备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负责省属劳教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省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浙江省司法厅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二)取消指导公证员考试的职责。(三)增加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五)增加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的职责。(六)加强指导监督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七)加强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上一篇:长乐市政府网

下一篇:镇江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