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

时间:2024-05-25 04:03:18编辑:奇事君

河南省医保中心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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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保中心咨询电话

河南省社保中心咨询电话如下,市、县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联系电话:0371-6161205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待遇领取条件电话:0371-61612082。省直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未收到咨询电话0371-61612068。省直机关事业养老金未收到咨询电话0371-61612069。职业年金征收、待遇支付业务咨询电话0371-61612070。办公地址:郑州市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通航路交叉口向东五十米路北中国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内部设有:办公室(信访处)、综合计划处基金管理处(职业年金处)、稽核处信息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公共业务处企业养老保险处、工伤保险待遇处失业保险待遇处机关党委(人事处)。机构职责: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省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全省社会保险事业经办发展计划、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统筹管理和调控使用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并对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承担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及保值增值工作。承担全省社会保险稽核、内控制度建设和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承担全省社会保险经办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维护,以及全省社会保险数据的管理、应用和对外交换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咨询电话

河南税务交养老保险

亲,您好,很高兴解答您的问题,河南税务交养老保险答:您好,河南税务交养老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办法》,在河南省境内工作的个人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所以,在河南省境内工作的个人需要交纳养老保险费和税款。希望对你有帮助[握手]【摘要】
河南税务交养老保险【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解答您的问题,河南税务交养老保险答:您好,河南税务交养老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办法》,在河南省境内工作的个人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所以,在河南省境内工作的个人需要交纳养老保险费和税款。希望对你有帮助[握手]【回答】
扩展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设立并实行,用于保障退休后失去劳动能力的职工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后,个人可以获得养老金等福利待遇。税款是指依照税法规定,由纳税人按照规定税率、税基计算和缴纳的国家财政收入。纳税人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信息,并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缴纳税款。【回答】


河南税务养老保险金怎么交

法律主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养老保险交费必须连续交满15年以上且到退休年龄。这里面有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就是连续15年和退休年龄。如果交够了15年而没到退休年龄就停止交费,是不可以享受的;如果到了退休年龄而交费不足15年的,同样也不享受。问题:1,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需缴纳多少年?2,间隔1年或2年再接着缴纳对将来领取养老金是否有影响?3,“累计缴费年限”是何意思?回答:一、国家规定,养老保险交费必须连续交满15年以上且到退休年龄。这里面有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就是连续15年和退休年龄。如果交够了15年而没到退休年龄就停止交费,是不可以享受的;如果到了退休年龄而交费不足15年的,同样也不享受。很多人对此理解有误,认为只要交够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金,绝对是错误的。二。按规定来讲,必须连续交费才有效。但目前管理比较松。如果有一年或两年不交费,还可以补交。主要是为了扩大享受养老保险人群的面。三、累计交费年限是指,从交费日起至退休年龄的交费期限。由于我国实行养老制度较晚,因此还有一个视同交费年龄的问题,即在92年之前在国有企业参加工作的人员,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年限视为交费年限,和92年之后的交费年龄一并计算。同时对于个人帐户的资金,也视同增加。如92年之前的工龄为10年,92年之后的工龄为20年。假如92年之后个人帐户余额为2万元,由92年之前的帐户视同为1万元,在计算养老金时按3万元计算。(但你中途退保时按2万元计算)法律客观:《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河南省医保局电话多少?

河南医保局电话是多少 【摘要】河南医保局,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行政事务机构,负责全省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河南医保局的电话主要有0371-12333、65622522和65622533等。  河南医保局  办公电话:0371-69690138  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  联系电话: 0371—65622522、65622533  河南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电 话:0371-65909463、65908401  慧择提示:河南医保局电话是多少?您可以拨打0371-12333,也可以拨打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电话0371-65622522,还可以拨打河南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电话0371-65909463。

河南省人社厅各处处长名字

河南省人社厅各处处长的名字如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丁同民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张国伟 ,主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全面工作。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杨慧中(女) 参与集体领导,主持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组工作。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河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是谁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杨盛道: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厅长、厅党组书记

主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面工作。

  杨盛道,男,汉族,1955年10月出生,河南太康人,198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1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主任编辑。中共河南省八届、九届省委委员,十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十一届省人大代表。历任周口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鹿邑县委副书记,周口地委宣传部副部长、周口日报社总编辑,西华县委书记,濮阳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濮阳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市委党校校长,濮阳市委副书记、市长,省旅游局局长、党组书记,省信息产业厅厅长、党组书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党组书记。现任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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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保局的全称是什么

  不是局,而是厅。一般省级称作“厅”,地级市、县级市和县级称作“局”。  全称是: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省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全省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省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拟订全省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有关政策,保持全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全省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全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豫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全省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据国家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组织实施引进国外人才和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现任厅长:  杨盛道,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厅党组书记、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兼)。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下属单位有哪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总参谋部军务部:

  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我们制定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颁发施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经劳动部批准后实施。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在原有考核领导组织和专业考评组织基础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经过试点,分批组建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尚未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工人技能等级标准》、《技师考评条件》在各自鉴定的工种范围内,组织行业专家、名师统一编制鉴定试题,但不允许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自行编制鉴定试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考评员的管理,制定考评员聘用管理办法。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加强考评员资格培训、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由劳动部规定统一规格和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劳动机构负责印制。

  五、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自愿参加由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考核组织不得强行规定或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六、根据《规定》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劳动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选择一些社会通用、覆盖面广的工种(专业)进行试点。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作用,树立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的观念,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使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一九九三年七月九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

  (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第二章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五条 劳动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订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 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军地两地人才、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术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一)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

  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二)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三)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审批权限;鉴定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劳动部备案。

  (四)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地区的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和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各总部机关直属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部审批。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二条 劳动部组织有关行业或单位的专家、名师,根据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统一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题库。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二)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六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

  (一)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劳动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二)《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同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劳培字〔1992〕1号《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三)上述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一)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商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条 考评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考核,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并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

  第二十一条 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资格认定和合格证书的核发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规定;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资格认定和合格证书的颁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要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聘期三年,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二十三条 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站(所)的工作;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二),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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