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公积金

时间:2024-05-24 18:19:35编辑:奇事君

宁波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法律主观:2017年10月31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于11月1日起执行。该细则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对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提取条件、提取材料、办理委托等方面做了补充或者修改。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细则》规定了住房消费类提取的种类,并对“自住住房”定义进行了再次明确。即缴存人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3、装修自住住房;4、无房职工租贷住房用于自住。投资类或非住房类的房产,不属于自住住房,不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范围内。自住住房是指职工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不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及其他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细则》明确规定,直系亲属提取条件的三个要素,即房屋产权人及配偶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房屋产权人及配偶必须先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方可提取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日常生活中,谁都会遇上急用钱的时候,或者是出于买房需要,或者租房需要等原因想把钱取出来。小伙伴们一定要了解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没达到条件是不能取出来的。法律客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宁波镇海区公积金电话

给您提供以下信息:
1、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 : 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166号
电话 : 0574-12329
2、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 : 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166号
电话 : 0574-12329
您也可以尝试登陆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在线办理。
同时,您也可以通过支付宝-市民中心-公积金,进行公积金查询及相关资讯。【摘要】
宁波镇海区公积金电话【提问】
给您提供以下信息:
1、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 : 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166号
电话 : 0574-12329
2、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 : 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166号
电话 : 0574-12329
您也可以尝试登陆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在线办理。
同时,您也可以通过支付宝-市民中心-公积金,进行公积金查询及相关资讯。【回答】
您好 还有什么要问的吗【回答】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二)单位经审核,开具一式三联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准确、完整地填写“单位名称、单位账号、职工姓名、职工个人账号”等信息,并在第二联加盖印鉴章。(三)职工持《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及有关资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留存管理中心),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中名称、账号及其他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个人身份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按本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后,复印件留存管理中心,原件返还提取人。管理中心将符合规定的提取人信息及其他提取资料在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操作,打印一式三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单,加盖业务公章后,一联作为提取凭证交提取人,一联移交银行出纳作为开具存单或支票的凭证,一联作为业务档案存查。提取人持现金存单或转账支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相关支付(或还贷)手续。提取资料不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管理中心将提取资料返还提取人,告知退件原因,并填写一式二联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退件理由书》;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提取业务除节假日外全月办理,销户提取应在单位为该职工办理好封存手续后方可办理。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宁波公积金政策

法律分析:1、宁波需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连缴3个月即可申请,且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贷款额度上浮50%。2、宁波全市范围内,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时,需要准备三项材料,一为住房查询,查询范围为购买地及公积金缴纳地的现有住房;二为银行面谈,记录范围为家庭名下(全国)现有住房情况;三为贷款记录,查询范围内为征信显示的住房贷款记录。3、宁波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纳入住房公积金逐月划转范围。职工只要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即可办理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宁波公积金政策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新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下降1. 第二套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存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并且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0%。2. 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手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40%调整为不低于30%。公积金可异地提取、购房地贷款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公积金可异地提取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新政策还对全省内的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等相关业务的调整予以了说明,如取消了购房人或配偶原本需提供的省内异地工作和居住的相关证明,明确了缴存职工在省内异地购房及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等。那么异地提取公积金如何操作呢要分两种情况1. 在宁波买房,公积金在浙江省其他地区缴纳的:需拿缴存地公积金中心提供的缴存证明,到房子购买地宁波的公积金中心申请购房贷款。2. 在省内其他地区买房,公积金在宁波缴纳的:需拿宁波市公积金中心提供的缴存证明,到房子购买地的公积金中心申请购房贷款不过,不论在哪个城市买房,都需要到公积金中心提供购房合同、收据证明等相关材料,二手房的话主要涉及房产证、契税证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宁波市社保公积金缴纳标准

法律分析:一、宁波五险―金缴费比例—览:基本养老保险:单位——14%;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单位——(8.5+0.5)%;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5%;生育保险:单位——0.7%;个人——不承担;工伤保险:单位——浮动费率;个人——不承担;公积金:单位——5%~12%;个人——5%~12%。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宁波公积金最低缴费基数2022

法律分析: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合计缴存比例为10%至24%,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即是说,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只有最低限制,上不封顶。单位为个人缴纳或者个人缴纳比例超过12%的部分,将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设上、下限。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月缴存额,如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之内,则按实确定,如超过上限或不到下限的只能按上限或下限计算。法律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宁波公积金电话

宁波公积金电话0574-12329。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为参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编制、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及编报执行情况;承担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及核算工作;承担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业务管理;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赋予的相关职能。其他职责:负责直属管理分中心(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和核算等工作;对各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部、信贷管理部、公积金管理部、信息管理部、执法稽查部、房改审批部、鄞州管理部。管理中心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住房公积金规模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蓬勃发展,对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公积金中心全体人员以饱满的热情,积极为宁波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以上内容参考: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介绍

宁波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

法律分析:2010元,最高标准24420元,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26315.00元,最低限额1350.00元(其中,市中心和余姚、慈溪、鄞州、镇海、北仑5个分中心最低限额1650.00元,奉化、宁海、象山3个分中心最低限额1350.00元),单位、个人各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且单位、个人按相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统一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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