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住房保障局

时间:2024-05-24 11:57:35编辑:奇事君

银川保障房申请条件

银川保障房的申请条件:凡具有所在地城镇户籍至少1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人均收入符合本城市规定低收入标准线以下的家庭,均可申请廉租住房为规范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结合宁夏实际,于近日制定出台了更加规范、操作性强、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方式。该方式规定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实施。严格准入条件《办法》明确,具有所在地城镇户籍至少1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人均收入符合本城市规定低收入标准线以下的,家庭成员为1人,且患有智障、精神等疾病或年龄超过75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已租赁单位公房尚未退出的,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申请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规范申请核准程序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街道、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居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在社区内公示10日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住房保障部门,由住房保障部门就住房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民政部门进行家庭收入审核。经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的条件,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0日。实行轮候分配制度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依据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确定轮候排序批次,选房配租,并将分配结果分别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和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与选定廉租住房的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即无房的,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孤寡老人或家庭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区域内的,在轮候分房时优先安排。


银川保障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有没有人清楚?

银川保障房的申请条件:凡具有所在地城镇户籍至少1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人均收入符合本城市规定低收入标准线以下的家庭,均可申请廉租住房为规范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结合宁夏实际,于近日制定出台了更加规范、操作性强、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方式。该方式规定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实施。严格准入条件《办法》明确,具有所在地城镇户籍至少1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人均收入符合本城市规定低收入标准线以下的,家庭成员为1人,且患有智障、精神等疾病或年龄超过75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已租赁单位公房尚未退出的,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申请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规范申请核准程序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街道、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居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在社区内公示10日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住房保障部门,由住房保障部门就住房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民政部门进行家庭收入审核。经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的条件,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0日。实行轮候分配制度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依据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确定轮候排序批次,选房配租,并将分配结果分别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和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与选定廉租住房的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即无房的,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孤寡老人或家庭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区域内的,在轮候分房时优先安排。


银川保障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银川保障房的申请条件:凡具有所在地城镇户籍至少1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人均收入符合本城市规定低收入标准线以下的家庭,均可申请廉租住房为规范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结合宁夏实际,于近日制定出台了更加规范、操作性强、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方式。该方式规定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实施。严格准入条件《办法》明确,具有所在地城镇户籍至少1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人均收入符合本城市规定低收入标准线以下的,家庭成员为1人,且患有智障、精神等疾病或年龄超过75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的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已租赁单位公房尚未退出的,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申请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规范申请核准程序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街道、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居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并在社区内公示10日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住房保障部门,由住房保障部门就住房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民政部门进行家庭收入审核。经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规定的条件,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0日。实行轮候分配制度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依据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确定轮候排序批次,选房配租,并将分配结果分别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和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与选定廉租住房的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即无房的,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孤寡老人或家庭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区域内的,在轮候分房时优先安排。


银川市公租房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市场租金参照去年年度银川市三区住宅市场租金标准执行,分别为兴庆区15元/㎡/月,金凤区16.04元/㎡/月,西夏区12.35元/㎡/月。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银川市公租房收费标准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市场租金参照去年年度银川市三区住宅市场租金标准执行,分别为兴庆区15元/㎡/月,金凤区16.04元/㎡/月,西夏区12.35元/㎡/月。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2015)

第一条 为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保障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内直管公房的权属、租赁、使用、拆迁、修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直管公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受其委托,负责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鼓励利用直管公房资产投资优势产业,或通过拍卖、转让方式,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益。第五条 直管公房系国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者牟取非法收入。第六条 直管公房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直管公房所有权进行登记。第七条 直管公房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60日内办理登记。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接管直管公房时,应当按照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审核房屋产权及相关技术资料,办理接管验收手续。未办理接管验收手续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 直管公房承租人必须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期限、使用性质、租赁价格、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直管公房使用权可以变更:

  (一)夫妻间死亡或离异的;

  (二)直系亲属间死亡或直系亲属间自愿转让的;

  (三)同胞兄弟姐妹间自愿转让的。第十二条 申请人变更直管公房使用权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银川市直管公房使用权变更申请表》;

  (二)现承租人及拟承租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现承租人与拟承租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直管公房租赁证、公证书等其它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房使用权不得变更:

  (一)拟承租人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或参加过房改的;

  (二)有房屋租赁纠纷的;

  (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等费用的;

  (四)转让与房屋整体不可分割部分使用权的;

  (五)所承租房屋已被列入城市建设项目征收范围的;

  (六)承租人损坏房屋未按要求承担修复、赔偿责任的;

  (七)其他不宜变更的情形。第十四条 承租人户口迁出本市或死亡的,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愿意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应在六个月内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无人续租的,租赁合同终止,房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回。第十五条 凡需要调换房屋的,必须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按照房屋互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六条 承租人自愿放弃直管公房使用权的,给予承租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不再安排其他住房,且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补偿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房屋收回后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第十七条 直管公房租金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租赁期内如遇租金和计租方式调整,应按新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计租。

  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的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第十八条 直管公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直管公房委托管理费、房屋正常空置期产生的供热费、房屋大中修修缮费、物业补贴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九条 直管公房依法列入征收范围的,征收人应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实施。自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原租赁关系自然终止,待安置后与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第二十条 对符合房改出售条件的直管公房,可出售给符合房改条件的承租人。出售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直管公房房改出售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第二十一条 在房改出售范围内的直管公房,不符合房改条件的承租人自愿购买直管公房的,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价格购买。第二十二条 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


银川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护国家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银川市房地产管理局(简称市房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行使房地产行政管理和组织住宅建设的职能部门,对直管公房行命名经营管理的各项职权。房管所是市房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第三条 直管公房系国有财产,其所有权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牟取非法收入。第四条 凡租用直管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租赁管理第五条 《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使用直管公房的合法凭证。租赁直管居民住宅,承租人必须在取得市房管部门签发的《住房迁入证》后十日内与房管所签订《租赁契约》;租用生产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承租人可直接与房管部门或房管所签订《租赁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合法租赁手续之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直管公房。第六条 未经房管部门批准,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确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必须经房管部门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契约》或《租赁合同》。第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房管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契约》或《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一)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或变相买卖直管公房的;
(二)连续闲置三个月以上,且它处另有住房的;
(三)住房连续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生产、营业办公用房连续拖欠房租二个月以下的;
(四)未经房管部门同意,擅自调整或对换直管公房的。第八条 承租人户口迁出本市、工作调往外地或亡故的,家庭其他成员可领受承租资格,但须在二个月内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无人或无需领受承租资格的,房屋由房管部门收回。第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直管公房,必须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房屋拆迁的同时,自然终止原租赁关系,回迁安置后另行签订新的《租赁契约》或《租赁合同》。第十条 住房保证金是城市住房基金。在给拆迁户和其他用户安置新建楼房时,房管部门应按规定收取住房保证金。第三章 调配管理第十一条 凡需要调换房屋,必须经市房管部门批准,按照房屋互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十二条 腾退出的旧直管公房实行补偿分配。分配的对象主要是无房户和住房特困户。第四章 租金管理第十三条 承租人必须按月交清房租。逾期不交纳者,按月租金额百分之十加收滞纳金。
因房屋结构和设施条件改变,应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标准。对超标准住房的,其超出面积按政策规定加收租金。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调整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调租后,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和被承租人应重新签订《租赁契约》或《租赁合同》。第五章 使用管理第十六条 承租人必须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房管部门应追究承租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拆改墙体、掏门、开窗等破坏房屋结构的;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酿成事故,造成房屋损坏的;
(三)在住宅内私自安装生产动力设备,影响房屋使用寿命的;
(四)在住宅楼板或阳台上超负荷堆放重物的;
(五)因使用不当或私自改装,造成上水跑漏、下水管道堵塞、电路烧损等影响正常使用或污染环境卫生的。第十七条 严禁在新建小区和公房院落内搭建违章建筑物。第六章 维修管理第十八条 市房管部门应根据房屋状况和资金情况,有计划地进行房屋维修养护,市房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房屋维修实行大修不过月,中修不过旬,小修不过周,零星维修随叫随到的服务原则。第十九条 在正常情况下,如房屋发生意外倒塌事故,给住房造成损失,市房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第二十条 经市房管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时,应及时通知承租人暂行迁出,以便尽快维修。如承租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迁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负责。第二十一条 房屋维修项目由房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租人应予积极配合。对于影响施工的违章建筑或临时性建筑物,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施工。


中介租房会在公安备案吗

法律分析:中介租房会在公安备案。房屋租赁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书面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共有房屋,还需要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中介租房需要派出所备案吗

中介租房会在公安备案。房屋租赁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书面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共有房屋,还需要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一、通过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需要备案吗?
(一)合同登记备案程序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房屋登记备案的程序是,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需要的文件包括: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出租共有房屋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等。
(二)当事人应携带的有关证件当事人双方在去有关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其中一项所需文件要求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所需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租赁当事人持租赁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1)出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房地产权证或者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其中: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②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其中,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2)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上述应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还应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还应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的,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设立证明。
凡当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凡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备案。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则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和一方应提交的材料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三、租赁合同备案
租房后最好由当事人双方办理房产租赁登记备案为便于管理及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我国目前对房屋租赁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要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若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2、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如果属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委托出租的,应提交委托合同;代理出租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3、承租人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自己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在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个人,应当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个人,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者认证的登记注册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持租赁合同及自己一方应当提交的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应予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张彦的人物履历

1982年9月至1988年7月,黑龙江省大庆市第三十五中学学习;1988年9月至1992年7月,北京大学哲学系学习,获哲学学士学位;1992年至1995年,北京大学哲学系团委书记;1995年至1997年7月,在北京大学哲学系学习,获哲学硕士学位;1995年至1998年,北京大学团委副书记;1997年至1998年,北京大学党校办公室副主任(挂职);1998年至2000年,北京大学教务部副部长;2000年至2002年,北京大学团委书记;2001年至2002年,北京大学团委书记、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2002年至2003年,北京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2003年12月至2004年,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校务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2004年至2010年7月,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2007年至2008年兼北京奥组委北京大学体育馆运行团队主任);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兼任北京大学副校长;2011年5月至2014年11月,北京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正局级)、北京大学副校长; 2014年10月30日:张彦同志任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委员、常委; 2014年11月,任厦门大学党委书记(副部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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