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政府

时间:2024-05-22 23:21:46编辑:奇事君

海南省具体的位置在哪里

海南省具体的位置是在中国的最南端。北以琼州海峡与广东省划界,西临北部湾与越南相对,东濒南海与台湾省相望,东南和南边在南海中与菲律宾、文莱和马来西亚为邻。海南省的管辖范围包括海南岛和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

海南省全省陆地总面积3.5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200万平方公里,其中海南本岛面积3.39万平方公里。

海南省简称琼,北临广东省,东临台湾省。东南和南边在南海中跟菲律宾、文莱和马来西亚为邻,西临北部湾与越南相对,海南省行政区域包括海南岛和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是中国陆地面积最小、海域面积最大的省份。


海南省人民政府在哪儿?

海南省人民政府地址为:海南省国兴大道9号,工作时间:09:00-12:00;14:00-17:00。【摘要】
海南省人民政府在哪儿?【提问】
海南省人民政府地址为:海南省国兴大道9号,工作时间:09:00-12:00;14:00-17:00。【回答】
海南省人民政府(Hainan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是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实行省长负责制。[57]海南省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实行省长负责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每届任期五年。【回答】


2022海南政府机关工作时间

您好,亲,很高兴能为您解答这个问题,2022海南政府机关工作时间如下,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30分至18时。本省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工作时间缩短后,要加强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进一步完善工作责任制,严格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企业和不能实行统一的上班时间的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上班时间。
其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感谢,【摘要】
2022海南政府机关工作时间【提问】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提问,我是职场答主《小于》,有多年职场从业经验以及熟知各项法律法规,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正在给您整理相关答案,打字可能会需要一些时间,请稍等一下,我将在5分钟时间内,给您最详细的解答,不会不回复您的,谢谢,【回答】
您好,亲,很高兴能为您解答这个问题,2022海南政府机关工作时间如下,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30分至18时。本省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工作时间缩短后,要加强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进一步完善工作责任制,严格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企业和不能实行统一的上班时间的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上班时间。
其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感谢,【回答】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随时咨询我或者给我留言,我会第一时间回复您,亲,【回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决定

一、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以将有关事项的行政审批委托给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具体委托事项由省政府各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二、委托机关应当明确委托内容和权限并向社会公告。(附第一批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表)三、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做好行政审批实施工作;作出的行政审批应当报委托机关备案。四、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的监督和指导。五、本决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委托机关解释。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第一批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表

    委托部门     序号       委托事项          备注    
省发展与改革厅

1


投资项目的核准


除国务院规定“由省级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的项目外
省交通厅


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营运证》办
理(危险货物运输类)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客运站场类)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1印刷企业设立许可审核除出版物印刷企业外








  省公安消防总队















1

国家、省重点工程和跨市县工程项
目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2

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消防设
计审核、消防验收

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所定的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
审核、消防验收


4

三星级及以上涉外宾馆(酒店)消
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5


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设
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共民用建筑消
防验收


6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甲、乙类仓储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甲、乙
类生产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的丙、丁、戊类工业项目消防设计
审核、消防验收




7

库容量2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储
存站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省公安厅







1公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          2公民往来台湾地区审批          3境外人员旅游、居住等业务的审批          4外国人出入境的受理、审核、报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受理、审核报批




第一批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
及其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表

    委托部门     序号       委托事项          备 注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烟花、爆竹销售许可          省公安边防总队1办理《航行港澳船舶查验簿》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


3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
销登记

4劳务输出企业登记          5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登记          






   省地方税务局










1


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


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
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
准权限外2

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的审批

3

对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税前提取
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政府规划搬迁、征用土
地损失除外4

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减免审批跨省的除外

5

对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的审批

除其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的所属企业是跨省的外6

对跨地域企业改组、分立、合并整
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的审批

省国家税务局1洋浦企业出口退税审批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使规定以外职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备案,或者相关事项发生变化未重新报送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依照前两款规定予以警告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的;或者聘用未取得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转让资质证书或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将生效物业服务合同按时报送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告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将有关资料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物业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收取额外费用或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业主委员会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决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决定的,同意作出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业主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只出售而不出租车位、车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按规定收回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单位、个人临时租用的车位、车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工程车辆、大中型客货车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不履行车辆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服务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条例中有关专业用语:(一)专有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含整栋建筑物)、车位、摊位,以及规划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特定空间。其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二)自用部位,是指业主所购房屋内部,由业主自用的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庭园及室内墙面、天花板、地面等部位;(三)自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所购房屋内部,由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以及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等设施设备;(四)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由该幢房屋的业主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梁、柱、屋顶等)、室外墙面等部位;(五)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决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三)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本条例自2011年1 月 1日起施行。《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与本条例不相一致的规定,以本条例为准。

海口市有多少个区??

海口市下辖4个区,即:秀英区、龙华区、琼山区、美兰区。海口市辖秀英、龙华、琼山、美兰4个区(县级);下设21个街道、22个镇、211个社区、248个行政村。海口简介:海口,别称“椰城”,海南省辖地级市、省会,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支点城市,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城市,位于北纬19°31′~20°04′,东经110°07′~110°42′之间。地处海南岛北部,东邻文昌,西接澄迈,南毗定安,北濒琼州海峡,是海南省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中心和最大的交通枢纽。截至2020年,全市下辖4个区,常住人口287.34万人,通行闽南语海南方言。2020年,海口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791.58亿元。

海口市属于哪个城市?

海口市属于海南省,不属于哪个城市,本身就是地级市。海口市,海南省辖地级市,省会,位于北纬19°31′32″~20°04′52″,东经110°07′22″~110°42′32″。地处海南岛北部,东邻文昌市,南接定安县,西连澄迈县,北临琼州海峡与广东省隔海相望。东起大致坡镇老村,西至西秀镇拔南村,两端相距60.6千米;南起大坡镇五车上村,北至大海,两端相距62.5千米。总面积3126.83平方千米。海口市地貌海口市地形略呈长心形,地势平缓,海南岛最长的河流——南渡江从中部穿过。西北部和东南部较高,中部南渡江沿岸低平,北部多为沿海小平原。全市除石山镇境内的马鞍岭(海拔222.8米)、旧州镇境内的旧州岭(199.9米)、甲子镇境内的日晒岭(171米)、永兴镇境内的雷虎岭(168.3米)等38个山丘较高外,绝大部分为海拔100米以下的台地和平原。马鞍岭为全市最高点。以上内容参考 海口市人民政府-位置与面积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8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沈晓明

2019年6月28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加快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步伐,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将43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目录附后)。对调整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承接机关应当周密组织,做好各方面的部署和安排,做到规范有序。对实践证明可行的,进一步在其他市县推广实施或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特区立法授权实施;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及时收回委托或下放事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3项)
序号项目名称原实施机关承接机关调整方式1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及调整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中明确的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国有土地使用权承包年限延长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海域使用申请审批(不含填海)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土地置换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5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6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7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8重要规划控制区总体规划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9基准地价或者标定地价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0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只下放在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权限)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1因科学研究需要采挖珊瑚礁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3重要规划控制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4选址意见书核发(跨市县区域的除外)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5建设项目压覆矿床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6财政出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7探矿权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9采矿权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0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4占用或者征收林地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5出省木材运输许可省林业局海口市、三亚市林业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6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省林业局海口市、三亚市林业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7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审批省林业局海口市、三亚市林业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8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9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0排污许可证核发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1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2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准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3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审批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4“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中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等6项具体的专业承包序列资质许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5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6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核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7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8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9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总局发证产品和涉及产业政策调整的产品除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0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除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和有行业特殊规定的检验机构除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2执业药师注册、变更、注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3药品广告备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


海南省地方性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均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和省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代常委会)的有关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代会或其常委会审议颁布或者批准。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本省的实际需要,制定行政规章。第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原则,从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为经济特区开发和建设服务。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省法制局)负责编制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的计划,指导和协调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起草工作,审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草案。第五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起草本地区涉及本部门职能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第二章 计划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省级组织,均可以向人民政府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建议,
  省人民政府执行省人代常委会作出的草拟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决定。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省法制局提出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计划应当包括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名称、制定的目的和理由、负责起草的单位以及建议发布的日期等基本内容。第八条 省法制局负责对各项立法计划进行综合协调,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编制全省年度或者一定时期的立法计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代常委会审定。第九条 立法计划的调整,由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送省法制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的调整提请省人代常委会审定。
  省法制局按照立法计划审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未列入立法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增补的,一般不予审查。第三章 起草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根据立法计划,承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起草任务。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成立起草小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起草工作。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能的,由其中一个主要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助,联合组成起草小组进行工作。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名称应当准确、明了。对某一方面工作做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用“条例”或者“规定”;对某一方面工作做部分规定的,用“规定”;对某一方面工作做比较具体规定的,用“办法”。其中将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原则规定具体化的,称“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行政规章不得称“条例”。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内容应当用规范化条文表述。条文较多的,可以适当划分章、节。条可以分款、项、目。第十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应当做到以下各点:
  (一)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深入调查研究,充分收集资料,借鉴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的立法经验;
  (二)同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衔接。同时,对现行的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进行清理,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三)应当在本部门、本系统广泛征求意见,认真讨论,反复修改,力求完善;
  (四)涉及其他部门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业务关系密切的,必须充分协商,力求意见一致。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加以说明。
  (五)语言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第十四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时,起草部门应当撰写起草说明。说明内容一般包括起草目的、依据、制定的必要性、起草过程、指导思想、重要条款的解释、解决的主要问题、协商情况、贯彻执行的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对同一事项,作出与其他法规、行政规章不一致规定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专门提出。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的决定(2005)

一、将标题修改为“海南省人民政府法规起草和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二、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省政府起草法规、制定省政府规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法规包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制定的海南经济特区法规。”三、删除第二条、第三条。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地方性法规起草和省政府规章制定要体现地方特色,具备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海南经济特区法规草案在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的前提下,可以规定以下事项:
(一)为促进体制创新、产业升级和对外开放需要先行先试的事项;
(二)为行政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特区法规规范的事项;
(三)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需要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必要变通、补充和细化的事项;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制定法律的事项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需要制定特区法规的事项;
(五)海南经济特区需要制定特区法规的其他事项。”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有关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前,应当进行立法前期论证,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结合本省实际,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出结论。未经立法预研和论证的立法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七、第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要求完成起草任务。未完成的,应当向省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原因,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八、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召开立法项目论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年度立法项目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九、在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区法规应当使用‘海南经济特区’冠名。”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起草的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询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依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起草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应当进行立法效益成本分析,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的实施成本,即法律制定的实施所需的执法人力、财力和物力情况;
(二)立法的社会成本,即社会为遵守法律规定而付出的成本;
(三)立法的效益,即执行法规可能发生的效益、谁受益以及法规产生的净效益预测等;
(四)与成本效益分析有关的其他内容。
为实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而起草的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可以不作立法效益成本分析。”十二、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省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法规和省政府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和修改。省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审查工作实行立法专员审查责任制。立法专员及其助理的条件、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法规和省政府规章送审稿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区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二)是否符合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
(三)与本省现行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是否协调、衔接,改变本省现行相关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其改变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
(四)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促进海南经济特区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发挥经济特区的各项功能;
(五)对起草部门职责的规定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特区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是否规定了行使职权的程序和对权力的制约;
(六)是否属于重复立法;
(七)内容是否可行,是否符合客观规律;
(八)征询意见是否全面,意见分歧较大的是否协调一致;
(九)结构、条文和用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名称、体例是否规范;
(十)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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