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属于哪个市?
洪江市属于怀化市。洪江,湖南省辖县级市,由怀化市代管,位于湖南省西部,沅水上游,云贵高原东部边缘的雪峰山区,东接溆浦、洞口,南邻绥宁、会同,西界芷江,北依怀化市区,总面积2173.54平方千米。截至2019年,洪江市辖7个镇、13个乡。洪江市气候特征洪江市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光热资源丰富,雨量充沛,且雨热同步,对农作物生长有利。但受地形影响,地域差异和垂直差异明显,气候类型多种多样,旱涝等自然灾害时有发生。气温:全市年平均气温16.4℃,西南部山间盆地年均气温较高,北部和南部岗地段低。1月最冷,平均气温4.7~5.3℃,最低气温在-5℃左右;7月最热,月均气温28.5℃,最高气温在39℃左右。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洪江
洪江市是哪个省哪个市?
洪江市属于湖南省。洪江,湖南省辖县级市,由怀化市代管,位于湖南省西部,沅水上游,云贵高原东部边缘的雪峰山区,东接溆浦、洞口,南邻绥宁、会同,西界芷江,北依怀化市区,总面积2173.54平方千米。截至2019年,洪江市辖7个镇、13个乡。地形地貌洪江市位于云贵高原东部边缘的雪峰山区,地势受雪峰山脉影响,东南高,西北低;山地夹丘陵与河谷平原相连。东南部多山地,海拔在400米以上,最高峰苏宝顶,海拔1934米;中部安洪江谷盆地,地势低凹,且较平坦,海拔在300~400米之间。
怀化的行政区划
1998年撤销怀化地区,改设地级怀化市。现辖12个县(市、区)和一个管委会,包括鹤城区、中方县、洪江市、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会同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和洪江区管委会。全市共200个乡(其中民族乡21个)、86个镇、11个街道办事处,有275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和3855个村民委员会。 县/市/区 总面积(k㎡) 常住人口(万人) GDP(2014年,亿元) 政府驻地 全境27564487.001181.01府前路鹤城区 729 60.63 264.01 金海路 洪江管理区1156.6529.50新民路中方县 1467 24.17 86.11 中方镇 沅陵县 5825 59.14 163.95 沅陵镇 辰溪县 1977 46.13 92.53 辰阳镇 溆浦县 3438 75.04 114.73 卢峰镇 会同县 2245 32.98 55.57 林城镇 麻阳苗族自治县 1561 34.33 58.03 高村镇 新晃侗族自治县 1511 24.43 45.44 新晃镇 芷江侗族自治县 2096 34.60 83.21 芷江镇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2211 24.86 62.01 渠阳镇 通道侗族自治县 2225 21.02 31.18 双江镇 洪江市 2279 42.00 89.14 黔城镇
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提高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内容具体、表述准确、操作性强。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省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第二章 立项第五条 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立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立项申请包括制定法规、规章的必要性,有关的法律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事项,并附法规草案、规章建议稿和有关参考资料。第六条 省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立项审查。.
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立法宗旨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不予立项。第七条 拟制定的法规草案、规章存在较大争议的,省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进行论证。
立项论证会应当广泛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充分听取与会者的意见。第八条 省政府法制机构于每年第四季度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根据本省总体工作部署和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定下一年度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制定法规草案年度工作计划,省政府法制机构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之前,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充分协商。第九条 制定法规草案、规章应当按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进行。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加立法项目的,对拟增加的项目应当由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补充论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三章 起草第十条 法规草案、规章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省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法规草案、规章。对重要项目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可以确定由省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也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起草或者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第十一条 承担法规草案、规章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组成由部门主管负责人、部门法制机构人员参加的起草小组,制定起草计划,做到领导责任落实、起草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落实,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第十二条 起草法规草案、规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二)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的统一,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避免强调部门权力和利益。
(三)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四)符合法制统一原则,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五)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所规定的管理措施和办事程序应当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当事人。
(六)符合本省实际,内容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用词准确、文字规范、标点符号正确。第十三条 起草法规草案、规章,应当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通过书面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法规草案、规章内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
法规草案、规章内容直接涉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起草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对起草的法规草案、规章内容存在重大分歧、公众关注程度高的,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毕节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程序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第五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立法原则,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结合毕节市实际、先行先试、突出毕节试验区地方特色。第六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和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立法工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的工作;重要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担政府立法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负责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第八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所需专项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第二章 立 项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政府5年立法规划。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立法计划、立法规划草案的编制工作。第十条 制定政府立法计划、立法规划,应当公开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征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
(一)向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征求意见;
(二)通过媒体、网络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三)征集行业专家、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立法建议。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市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立法建议包括建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和制定的目的、理由、依据等内容,可以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或者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为需要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市政府规章的,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立项申请。第十三条 立项申请应当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市政府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并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市政府规章草案及有关参考资料。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立法建议和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学者以及有关部门进行立项论证。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的意见。第十五条 立法计划项目分为立法项目(一类)和预备立法项目(二类)。立法项目是已经开展了充分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文本基本成熟的项目。预备立法项目是需通过调查研究和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
除关系民生等紧急事项外,立法项目应当从上一年度预备立法项目中选择,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确定。第十六条 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及时开展工作,确保完成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调整的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章 起 草
怀化市现任各县长
怀化市现任各县长分别为:溆浦县县长王伟、辰溪县县长张建中、会同县县长李宝文、靖州县县长赵锡江、麻阳县县长余建军、芷江县县长阮强、新晃县县长刘炳辉、沅陵县县长杨开云、通道县县长朱军。王伟,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湖南溆浦人,中共党员,1991年7月参加工作,2000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溆浦县县长。张建中,男,汉族,1964年11月出生,湖南辰溪人,中共党员,1985年7月参加工作,2000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辰溪县县长。李宝文,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湖南会同人,中共党员,1991年7月参加工作,2000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会同县县长。赵锡江,男,汉族,1967年11月出生,湖南靖州人,中共党员,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靖州县县长。余建军,男,汉族,1973年3月出生,湖南麻阳人,中共党员,1994年7月参加工作,2000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麻阳县县长。阮强,男,汉族,1967年5月出生,湖南芷江人,中共党员,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芷江县县长。刘炳辉,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湖南新晃人,中共党员,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新晃县县长。杨开云,男,汉族,1968年1月出生,湖南沅陵人,中共党员,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沅陵县县长。朱军,男,汉族,1977年5月出生,湖南通道人,中共党员,1999年7月参加工作,200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通道县县长。以上是怀化市现任各县长的简要介绍,他们都是经过严格选拔和考察的优秀干部,将不断努力为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怀化市有几个副市长
怀政办发〔2017〕2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怀化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供阅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1日
2017年怀化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
赵应云 市长
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监察、财政、审计、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张扬平 常务副市长
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物价)、重点项目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统计、政府平台融资、安全生产、法制和经济研究、机关事务管理、档案、地方志编纂、老干老龄、公共资源交易、公积金管理、政务服务、应急管理、人民武装、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深化改革、全面小康、民生实事和绩效考核、脱贫攻坚方面工作,负责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负责监察、财政、审计、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分管市发改委(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服务处、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市企业社会保险处、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处、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市统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和经济研究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档案局、市地志办、市扶贫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协助分管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编办。
联系市人大、市政协、怀化军分区、市委党校、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民主党派、武警怀化市支队、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国家统计局怀化调查队。
朱治龙 副市长
负责金融、证券、保险、打击非法集资方面工作。
联系怀化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怀化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在怀分支机构、各保险公司在怀分公司。
胡长春 副市长
领导市公安局全面工作。负责司法、消防、信访、维稳、保密方面工作,负责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分管领域深化改革、全面小康、民生实事和绩效考核、安全生产、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分管市司法局(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市消防支队、市信访局。联系市国家安全局、市综治办。
欧阳明 副市长
负责卫生和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检、民政、残联、红十字会方面工作,负责分管领域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分管领域深化改革、全面小康、民生实事和绩效考核、安全生产、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遗留问题处理。
分管市卫生计生委(市属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民政局(市殡葬事业管理处、市军干所)、市残联、市红十字会。
联系市计生协会。
杨林华 副市长
负责农业、农村、林业、水利、防汛抗旱、农机、畜牧水产、农业综合开发、供销、移民、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农口企业改制及遗留问题处理方面工作,负责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分管领域深化改革、全面小康、民生实事和绩效考核、安全生产、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分管市农委(市畜牧水产局、市农机局、市农村经营服务站)、市水利局(市防汛办)、市林业局(市森林公安局)、市供销社、市移民局、市农科所、市农业综合开发办。
联系团市委、市妇联、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烟草公司。
毛健刚 副市长
负责教育、科技、体育、旅游、外事侨务、民族宗教、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外宣方面工作,负责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分管领域深化改革、全面小康、民生实事和绩效考核、安全生产、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分管市教育局(市属学校)、市科技局、市民宗委、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市文物处、市全民健身服务中心)、市旅游外事侨务局。
联系市委讲师团、市委党史研究室、市科协、市文联、市侨联、市社科联、市文明办、在怀高校。
姚述铭 副市长
负责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政府平台公司、人民防空、地震、内外贸易、外向型经济、招商引资、台湾事务、检验检疫、海关方面工作,负责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分管领域深化改革、全面小康、民生实事和绩效考核、安全生产、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和企业改制及遗留问题处理。
分管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事务所、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环卫处、市园林处、市市政设施维护处)、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经信委(市黄金工业局)、怀化高新技术开发区、怀化经济开发区、怀化工业中专、市工业企业改制服务办公室、市商务和粮食局(怀化商业供销学校、市投资促进事务局、市市场服务中心)、市商业企业改制服务办公室、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地震局。
联系国家电网怀化供电分公司、市盐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中国电信怀化分公司、中国移动怀化分公司、中国联通怀化分公司、市台办、市工商联、市贸促会、长沙海关在怀办事机构、怀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石油怀化销售分公司、中石化怀化分公司。
邓小建 副市长
负责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工作,负责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分管领域深化改革、全面小康、民生实事和绩效考核、安全生产、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分管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地方海事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
联系市总工会、广铁集团在怀办事机构、省机场公司芷江分公司。
刘生再 副巡视员
协助负责深化改革、全面小康、脱贫攻坚、民生实事和绩效考核工作。
张干太 秘书长
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负责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协助负责法制和经济研究、机关事务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杨宏高 党组成员
联系常务副市长负责的工作,协助市政府秘书长工作。
吴 飙 党组成员
联系行政监察、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
胡长春的个人简介
胡长春,又名西江嘉碚。安徽当涂人.现为西南大学教授,书法学、古文字学博士生导师,西南大学“中国文字与书画艺术”一级交叉学科博士点学科带头人,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国古文字学会会员,重庆市书法篆刻艺术专业委员会副会长。曾任安徽大学教授、古文字学博士生导师、书法学硕士生导师,《书法之友》杂志责任编辑(编委),友声书社社员,安徽省青年书法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安徽省黄山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书法师从著名学者、书法篆刻家徐无闻、荀运昌、秦效侃先生,1994年获文学硕士学位;古文字师从著名古文字学家何琳仪教授、黄德宽教授,2004年获文学博士学位。主研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纲要重点规划项目《中华大典》之《石经部》《四书部》、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汉字发展通史”子项目和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商周金文字词集注与释译”子项目;主持教育部、全国高校古委会和安徽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出版专著两部,编著六部。专著《新出殷周青铜器铭文整理与研究》获安徽省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论文《邓石如书学师从考论》入选全国第八届书学讨论会。
怀化市2017年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是产权交换式补偿,二是货币补偿。一、产权交换式补偿。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的标准。这里所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4、补助和奖励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5、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二、货币补偿方式。1、房屋价值补偿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2、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3、其他补偿项目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怀化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1,政府征收和征用土地,要给予原 土地使用权人 相应的补偿。补偿的标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都不一致,一般在三四万元/亩到十几万元/亩之间。 2,土地征收要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流程主要包括: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政府公示征地补偿方案、政府与村集体组织和村民签订补偿协议等。 3,在征地补偿方面,其中 土地补偿费 ,要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计算;征用宅基地可以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 4,其次还有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多年生经济林木或其他果木,政府将参考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最后是 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补助费标准为该 土地被征收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