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1、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信息、会务、机要、档案、宣传、信访、保密、督查、安全、接待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及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2、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按规定承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管理省领导和省级机关各部门在国内外交往中按规定上交的礼品。3、房地产管理处拟订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相关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购置和集中管理使用;指导省级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建设、配售和管理工作;负责省级机关危旧房屋及旧院落的改造工作;负责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的权属登记、使用调配、租金管理、维修管理等工作;负责省级机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拟订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4、公务用车管理处拟订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及报废工作;负责省级机关车辆牌照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推进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5、公共机构节能处(挂省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牌子)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省级公共机构节能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能耗监测、统计公布工作。6、综合管理处拟订机关事务工作和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并组织实施;参与省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大接待任务的总务保障工作;指导和协调省级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绿化美化、爱国卫生、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7、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8、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9、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10、纪检组、监察室监督检查全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经批准,初步核实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协助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全局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指导局机关、直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11、机关事务工作协会组织开展机关事务工作管理、服务、经营、改革等方面的经验和信息交流;组织开展机关事务工作的调查研究、理论探讨;组织搜集、整理国内外有关事务工作的动态、信息、资料,出版后勤刊物;组织业务培训、评比表彰和学习考察等活动。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本省各级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从事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使用和后勤服务等相关事务。第三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
各机关应当对本机关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严格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管理本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机关事务工作。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主管省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国内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等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举报和发现的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的问题,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机关事务管理和后勤服务职能分开的原则,分类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第二章 经费管理第八条 各机关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
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项资金。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机关运行所需要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推进保障服务的均等和统一。
机关运行实物定额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实物的数量、质量、技术等标准。
机关运行服务标准主要包括会议、差旅、培训、物业服务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服务的内容和等级标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各机关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各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各机关的需求,对其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节能改造、后勤服务等事务,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和财力状况,编制需求计划,经费的使用管理按照本级人民政府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各机关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满足节能环保的要求,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第十四条 各机关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项目特殊为由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对于技术规格易于统一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发挥规模效益。第三章 资产管理
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介绍
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于1955年设立4月,当时称省人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正厅级单位;1970年11月改称省革委机关行政管理局;1979年12月改称省府机关事务管理局;1984年3月改称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副厅级单位,隶属省政府办公厅;2000年机构改革时,设置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单位。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政府统一管理省级机关后勤事务和有关接待工作的直属机构。现有编制62名,其中行政编制55名,工勤编制4名,纪检监察编制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17名。截止2008年底,全局共有干部职工1178人,其中在职770人,离退休40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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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山东省省直机关后勤服务保障中心,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府东街。山东省省直机关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属于省级机构,负责对省直机关单位的后勤服务和保障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管理,并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其职责包括设施管理、物资采购、安保服务、后勤保障等方面,是为了提高省直机关单位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而设立的重要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张泽忠的人物经历
张泽忠,历任中学教师、校团委书记、青岛市教育局团委副书记。1985年至1995年历任青岛市委宣传部干事、共青团青岛市委副书记、青岛市市北区副区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副书记;1995年至1998年任西藏自治区党委候补委员、日喀则地委委员、日喀则市委书记;1998年至2003年任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局长。2003年任青岛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2008年3月任山东省政府副秘书长、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2013年1月9日中纪委上午通报,原山东省政府副秘书长、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张泽忠,为他人谋取土地置换工程承揽和工作安排等利益,受贿706万,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山东事业单位考试内容有哪些?
山东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均为事业编制。
之前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还新兴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资本举办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在山东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共分为综合类、教育类、卫生类三大类考试。
山东事业单位综合类统考中,笔试内容一般为公共基础知识,包含基础性知识和综合写作两部分内容;
山东事业单位教育类考试中,由于不实行全省统一组织考试,所以不同地区笔试内容有所差异。常见的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教育教学知识,部分地区考试内容涉及到专业知识;
山东事业单位卫生类考试中,笔试内容一般为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由于卫生类不统一考试,所以具体考试内容应以当地当年的招考公告为准。
山东省事业单位考试科目有哪些
1、山东省事业单位考试的科目是根据不同的招考岗位来决定的,不同的岗位考试的科目不同,但是总的来说山东事业单位考试笔试只需要考一门。山东事业单位考试的岗位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综合类岗位、医疗卫生类岗位以及教育类岗位。2、考试的科目分别是:综合类岗位考试科目是公共基础知识;教育类岗位考试的科目是公共基础知识和教学基础知识;医疗卫生类的岗位考试科目是公共基础知识和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其中教育类的岗位笔试中公共基础知识和教学基础知识考试内容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30%和70%;卫生类岗位中公共基础知识和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内容也是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30%和70%。免费领取考试资料3、其中公共基础知识主要考察时事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等方面的知识,教育类和卫生类岗位除了考察公共基础知识还需要考察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山东省事业单位考试科目有哪些
求:鲁财综〔2003〕40号2003年7月15日的原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财综〔2003〕40号2003年7月15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费补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二、举行追悼会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三、死者直系亲属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丧事的路费应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补助。
四、本通知自二○○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89〕鲁财行字125号文件同时废止。
山东省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
《山东省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主要规定了房地产销售方面的责任、义务和行为规范,强化了对开发商、经纪机构等销售主体的监管。《山东省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方面的内容:销售主体的资质管理、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及交易规范、广告宣传和信息公示、投诉处理等。其中,重点关注的是开发商履行责任、经纪机构承担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在开发商方面,办法明确规定了开发商应当履行的责任,包括开发建设符合国家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房地产项目,制定合理的销售计划和房地产商业管理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此外,开发商还要对其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并对其销售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经纪机构方面,办法明确规定了经纪机构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确保其从业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定期公布销售房源情况等。此外,经纪机构还需要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并对其从业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开发商能否擅自取消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是指尚未竣工或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已经开始向购房人预售房屋的行为。根据《山东省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必须先取得预售许可证,才能进行商品房预售,如果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就进行预售,涉嫌违法行为。开发商一旦签订了预售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擅自取消预售合同。如果开发商擅自取消预售合同,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山东省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房地产销售主体,应该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提高自律意识,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购房人也应该加强风险意识,理性看待商品房预售信息,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法律依据】:《山东省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签订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不超过 2 年。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促进房地产流通,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城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租赁、抵押的行为。第三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房地产交易,均适用本条例。
涉外房地产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第五条 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资格,验证交易标的物的权属;
(二)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监理手续;
(三)确认交易标的物的价值;
(四)依法查处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五)提供房地产交易咨询服务,并指导交易活动;
(六)负责对房地产交易的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七)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制定房地产交易的具体制度和办法。第六条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转让、出租、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第七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私下交易房地产。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交易的宏观调控和指导,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
土地、财政、税务、物价、工商、审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参与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监督指导。第九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交易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交易。委托代理交易应当办理委托手续。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单位检举揭发房地产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管理第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十二条 转让房地产,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后,签订房地产买卖、交换和赠与契约,办理立契审核手续。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
(一)以房地产作为出资,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
(三)收购企业时,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第十四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土地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
(五)权属有争议或者权证与标的物不相符的;
(六)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商品房未办理预售审批手续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权属转移的。第十五条 房屋产权转移,其相关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
同一房屋产权分割,各房屋所有权人占有与房屋建筑面积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使用权的整体不可分割。第十六条 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须有全体共有人具结同意的文书。
转让共有的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七条 租赁期限未届满出租人转让已出租的房地产,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受让方为非承租人,出租人应当告知受让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契约继续有效。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预售的商品房,应当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除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