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

时间:2024-05-14 13:13:09编辑:奇事君

云南省政府在昆明哪个区

这个政府在五华区。云南省的首府是昆明市,简称是云,别称滇,省政府驻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78号,全省辖8个地级市、8个自治州合计16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17个市辖区、17个县级市、66个县、29个民族自治县,合计129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五华区,隶属于云南省昆明市,云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为昆明五个主城区之一,因境内五华山得名,位于昆明主城区西北部,辖区东起盘龙江,与盘龙区隔江相望;南与西山区毗邻;西与西山区团结街道接壤;西北与富民县、嵩明县两县交错相接,并在富民县境内有2块飞地,辖区面积381.6平方千米,其中建成区面积40.86平方千米。


云南省人民政府地址?

云南省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的国家行政机关。1950年10月由原云南省军政委员会改组成立;1955年4月改为云南省人民委员会;1967年3月成立云南省军事管制委员会;1968年8月改为云南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12月,云南省革命委员会撤销,恢复成立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挂云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中共云南省委员会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访局为副厅级内设机构。云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云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为正厅级,云南省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云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为副厅级。
云南省人民政府设办公厅1个,组成部门25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6个,部门管理机构4个,议事协调机构常设办事机构3个。省政府办公地址位于昆明市五华山。省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制定涉及政治方面上位法的配套规章、制定关系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委。
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省级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229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许可项目165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42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17项,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项。经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职责范围:
1.协助市政府领导了解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组织调查研究,对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进行组织协调、文字综合以及督促检查和反馈工作。
2.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指导全市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3.负责市政府各类会议的会务准备和市政府领导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及衔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孙赟被查是怎么回事?

8月17日,据云南省纪委监委消息: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孙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据公开简历显示,孙赟,男,汉族,1966年2月出生,甘肃通渭人,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1992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9年6月至今,任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厅级)、办公厅党组成员。扩展资料孙赟详细履历1992年7月至2011年10月,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工作,历任工程中心副主任、规划发展部部长、院长助理、规划发展部部长等职;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云南省楚雄州政府副州长(挂职);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云南省楚雄州政府副州长(挂职);2013年8月至2015年5月,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云南省楚雄州委常委,州政府副州长(挂职);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云南省楚雄州委副书记;2016年5月至2019年6月,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9年6月至今,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厅级)、办公厅党组成员。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孙赟接受审查调查

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履行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参照《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制定机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州(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有关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按照职责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落实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提高备案审查质量和效率。第二章 备 案第一节 备案范围第八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等,以及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制定或者由其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依法应当报送本级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第九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州(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依法应当报送上一级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包括政府令或者公告)及其说明。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报送纸质文本一式5份,同时通过云南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电子文本。第二节 备案程序第十一条 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报送州(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其确定的有关部门负责接收登记。

  负责接收登记的部门统称接收登记机构。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必要时,接收登记机构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即时报送备案。第十三条 接收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接收并通过云南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发送电子回执;对不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以电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因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被退回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电子指令之日起10日内按照要求重新报送备案。第十四条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接收登记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或者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程序,加强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依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依照《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本规定负责规章备案审查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负责规章备案审查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负责规章备案审查的综合协调工作。第四条 规章制定机关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章,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一式十份,同时报送规章的电子文本,由办公厅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第五条 办公厅在收到报送备案的规章五日内,根据规章的内容和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将报送备案的规章分送有关委员会进行审查。
规章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委员会的,应当同时分送有关的委员会进行审查。第六条 审查规章,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一)超越立法权限;(二)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三)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四)规章的规定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第七条 委员会收到报送备案的规章后,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报送备案的规章不存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将书面意见反馈办公厅;认为报送备案的规章存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经秘书长同意后在二十日内进行进一步审查。
委员会认为需要联合审查的,经秘书长协调后,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进行审查。
委员会进行审查时,可以通知规章制定机关派人到会说明情况。第八条 委员会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进一步审查后,认为报送备案的规章不存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将书面意见反馈办公厅;认为规章存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报告。
两个以上委员会进行审查的,应当分别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进行审查的,有关委员会应当将联合审查会议的审查结果向主任会议报告。
主任会议听取报告后,决定是否向规章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第九条 规章制定机关收到规章备案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二个月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不予修改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规章的议案。
昆明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的,由主任会议研究是否交由省人民政府和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处理。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主任会议提出的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议案时,省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一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规章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由办公厅登记后送有关委员会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省人民政府规章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办公厅登记后送有关委员会研究。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不需要审查的,书面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和个人。
委员会的审查,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二条 规章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初将上一年制定的规章目录报办公厅备查。第十三条 办公厅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备案审查的规章目录在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编辑出版规章汇编,应当以公布的规章目录为准。


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选拔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选拔的对象主要是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对退离休后又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考虑。要求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满足相关条件。法律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 二、选拔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是省内同行专家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特别是对开发云南资源优势,推进科技、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学术、技术带头人。2.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或通过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紧密结合实际,取得有创见性、开拓性的重要科研成果,对推进改革、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为省内同行专家公认。4.长期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造诣较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教书育人成绩卓著,为省内同行所公认。5.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较大突破,推动了我省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中,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6.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较高,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其业绩为同行所公认。7.自愿到边疆、基层、农村提供技术服务,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或在承包、租赁、领办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8.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有较高的威望,是某一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9.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显著,为发展我省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选拔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
选拔的对象主要是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对退离休后又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考虑。要求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满足相关条件。

法律依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 二、选拔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是省内同行专家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特别是对开发云南资源优势,推进科技、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2.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或通过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紧密结合实际,取得有创见性、开拓性的重要科研成果,对推进改革、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为省内同行专家公认。
4.长期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造诣较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教书育人成绩卓著,为省内同行所公认。
5.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较大突破,推动了我省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中,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较高,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其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7.自愿到边疆、基层、农村提供技术服务,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或在承包、租赁、领办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8.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有较高的威望,是某一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9.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显著,为发展我省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07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批准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审查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选举等重要职权及其程序,以及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抵触。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依照本条例,行使审议法规案和审查政府规章的职权。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本届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意见,分别由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综合,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主持召开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有关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议研究后,形成本届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同意后,立法规划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立法计划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立法计划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六条 法规草案可以由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起草,也可以由提案人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专家起草。

  法规草案稿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拟提出的法规案,其内容涉及到主管部门之间职责界限不明确,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省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协调,形成统一意见或者作出决定后再依法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第八条 拟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提案人在提出法规案前,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同时附有法规案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第九条 依照本章第六条拟定的法规草案稿,起草单位或者提案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媒体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有关专家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问题的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法规草案,可以举行听证会。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第十一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第十二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第十三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第十四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拟订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权限、程序和要求,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突出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慎立多修。

  省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制定涉及政治方面上位法的配套规章、制定关系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委。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立法中的重要问题。

  法规、规章草案(以下简称立法草案)的起草部门或者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开展立法有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省司法行政部门履行立法草案的审查职责。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第五条 拟订法规草案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提出议案。制定规章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

  法规草案的名称,一般采用条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办法、规定、决定。规章的名称,一般采用规定、办法,但不得采用条例。

  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法规草案、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二章 立 项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立改废释并举,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第七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省司法行政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省直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各州、市人民政府可以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就全省共性事项或者跨区域事项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第八条 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应当经过集体讨论,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文件,报请省人民政府立项。第九条 报送立项申请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说明:

  (一)项目名称、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三)起草的工作步骤和保障。

  项目立项后,应当报送起草说明、条文草案及其注释和立法参阅资料。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与国务院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对报请立项项目初步审查、汇总后,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年内拟完成项目应当组织立项论证,并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沟通协调。第十二条 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未作规定,改革发展急需,具有地方特色的项目,应当立项;

  (二)上位法已有规定,但比较原则或者作出授权性规定的,应当立项;

  (三)上位法正在制定、修订的,暂缓立项;

  (四)能够综合立项的,不单独立项;

  (五)需要规范的事项可以通过立法以外的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予立项。第十三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及其说明,按照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起草单位执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第三章 起 草第十四条 立法草案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单位组织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由主要部门牵头起草;急需、重要的立法草案可以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立法草案,可以吸收有关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立法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下列工作:

  (一)成立起草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加强保障和督促指导;

  (二)广泛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全面分析论证,借鉴省外先进经验;

  (三)在本单位网站和有关媒体公布立法草案内容,书面发送各地、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立法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依法听证;

  (五)对立法草案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四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地区、边境地区、欠发达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经费,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禁止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有关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机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加强生殖健康服务,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服务。第十条 卫生健康、司法行政、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民族宗教、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公共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年龄、心理特征的方式,对学生开展计划生育国策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第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管理。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的机构,配备与履行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还应当配备专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

  村(居)民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宣传员;村(居)民小组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计划生育宣传员的报酬,由各级财政列入计划生育经费中解决。计划生育服务员的报酬,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给予补助。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计划生育的规定和办事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计划生育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 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做好人口服务基础信息共享工作。第十六条 夫妻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出生前或者出生后一年内,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

您好~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如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60天,共158天产假;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修改后的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摘要】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提问】
您好~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如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60天,共158天产假;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修改后的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回答】
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蠢磨岩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带御。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回答】


在云南什么样的民营企业算是好的企业?

企业人文关怀的细则应有以下内容:
1、工作关怀
要求各部门直接领导每月主动与员工沟通一次,了解员工工作情况、生活困难,让员工感到亲切和温暖,提高员工的忠诚度。
2、健康关怀:
员工工作压力较大,在自身身体健康上投入的精力不是很多,因此公司主管领导、综合管理部等都可将其作为关注点,建议每年组织一次全身体检。
3、家庭慰问关怀
在春节、中秋节时,组织公司代表到具有代表性的员工家中进行家庭慰问,传递员工在公司良好表现的同时,表达对家属工作支持的感激,从而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怀。
4、生日祝福关怀
在员工生日时,送上一张直接领导亲手签名的贺卡,包含了对员工的祝福以及鼓励和期望,同时建议也可以同过生日聚会等方式传递领导对下属的关注与关怀。
5、节假日福利关怀
三八妇女节建议给女职员放假半日及发放节日福利;端午节、中秋节给员工发放相关福利补贴。
6、法定节日放假安排
因目前是单休,法定节假日放假实际比国家法定节假日少放一天,建议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目的是为了员工节假日可以多陪陪家人。
7、公司组织外出旅游
主要是针对为公司奉献多年的员工及工作满一年且表现非常优秀者,公司每年组织一次,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主动性,增加员工的归属感。


云南省小微企业扶持款多少天能拿到

你好,如果申请审查通过公示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具体流程如下:
1、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后移交县(市、区)民营办会审。初审材料每个月集中移送一次。
2、创业扶持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民营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创办企业进行实地查验,在此基础上召集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的会审委员会进行审查。会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由会审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审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县民营办主任担任。
3、县(市、区)级民营办应当及时将会审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4、县(市、区)级民营办每月汇总通过会审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上一篇:裕达国贸写字楼

下一篇:蕴颜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