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

时间:2024-05-09 08:29:16编辑:奇事君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https://www.qhdzzbfw.gov.cn/fwpt/ 青海省,简称“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西宁。位于中国西北内陆,青海界于北纬31°36′-39°19′,东经89°35′-103°04′之间,北部和东部同甘肃相接,西北部与新疆相邻,南部和西南部与西藏毗连,东南部与四川接壤,位于四大地理区划的青藏地区 [35]  。 [1-2]  青海省地势总体呈西高东低,南北高中部低的态势,西部海拔高峻,向东倾斜,呈梯型下降,东部地区为青藏高原向黄土高原过渡地带,地形复杂,地貌多样。青海省地貌复杂多样,五分之四以上的地区为高原,东部多山,西部为高原和盆地,兼具青藏高原、内陆干旱盆地和黄土高原三种地形地貌,属高原大陆性气候,地跨黄河、长江、澜沧江、黑河、大通河5大水系。

青海省政府组成部门有哪些?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青海政府招标网介绍?

青海政府招标网隶属于青海省招标投标网,是青海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青海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青海省招标投标网基本概况: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3年12月31日正式挂牌运行,中心总建筑面积约12000平方米,每层近3000平方米,整体建筑四层。一楼是省级行政服务中心,是以便民服务为主的办公中心;二、三楼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为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和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招标、投标、开标及评标场所,四楼为中心(局)办公区。为了进一步做好青海招投标网站的相关内容,结合本地区招投标实际情况,制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基本内容包括:(1)总则(2)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4)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5)法律责任(6)附则六部分内容,其中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如下: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四)在2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四)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中达咨询小编提醒:更多关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招标程序可以登入建筑网建设招标专栏进行查询。青海招标网基本信息:青海政府招标网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青海政府招标网联系方式:0971-6151650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青海省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法律主观: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如下: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法律客观:《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商店恶意涨价犯法吗?

商店恶意涨价超过政府限价就属于违法,如果涉及到经营成本的提高,在限价的范围内进行销售的,是不属于违法的,具体情况可以向物价部门咨询近段时间的具体限价情况而定。法律分析商家在销售时,需要按照物价部门制订的相关价格标准来处理,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可以举报到行政机关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对于商家利用疫情的原因,哄抬价格的,造成严重恶劣的影响的,还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的,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法律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是为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1999年8月1日发布并实施。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扩展资料:《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对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为奖励对象。第二条 省政府奖励基金由省财政厅在当年预算中安排,并设专户管理,不得突破。第三条 政府奖励基金必须是以省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事项,并遵循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申请省政府奖励基金的承办单位,直接向省政府提出请奖申请。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第五条 政府奖励实行年终集中评奖,一次奖励。根据奖励事项承办单位的申请和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由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提出奖励的具体对象和标准,并提交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批转财政厅执行。极少数特殊情况确需年度中间进行奖励的,可由省政府办公厅商有关部门审核后报请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第六条 财政厅由专人负责办理奖励基金的审核和拨款事宜,并在奖励事宜完成后十五日内将省政府奖励基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报送省政府主管领导。第七条 承办单位持省政府批件到财政厅办理拨款手续,待奖励事项完成后十五日内,携带奖励的使用决算和受奖单位及个人收款收据到财政厅办理结算。凡不按规定使用的单位,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元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制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2017)

一、将法规名称修改为:“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五、将第二条改为第四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三项修改为:“(三)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第四项修改为:“(四)推进依法治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部署及重大问题;”

  第五项修改为:“(五)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调整方案;”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确定等;”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十)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将第八项修改后,作为第十一项:“(十一)决定授予或者撤销省级荣誉称号;”六、将第三条、第四条的内容进行合并修改后,作为第五条,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后,作为第一款:“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将第三条第三项修改后,作为第三项:“(三)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将第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作为第六项:“(六)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监督、管理、使用、处置的重要情况;”

  将第四条第一项修改后,作为第八项:“(八)事关全省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

  将第四条第二项修改后,作为第十一项:“(十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其实施情况;”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二项:“(十二)教育、文化、医疗卫生、扶贫、物价、社会保障、住房保障、食品安全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

  将第四条第三项修改后,作为第十三项:“(十三)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四项:“(十四)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六项:“(十六)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事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二项:“(二十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有关重大事项;”

  将第三条第八项修改后,作为第二十四项:“(二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议题,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常务委员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议题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17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决定的事项;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三)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四)推进依法治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部署及重大问题;

  (五)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调整方案;

  (六)省本级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和省本级年度决算;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发展规划以及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八)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确定等;

  (九)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决定授予或者撤销省级荣誉称号;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执行法律、法规和执法检查情况;

  (三)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四)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五)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六)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

  (七)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监督、管理、使用、处置的重要情况;

  (八)事关全省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

  (九)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大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措施;

  (十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教育、文化、医疗卫生、扶贫、物价、社会保障、住房保障、食品安全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

  (十三)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十四)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十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人员的廉政情况及其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意见;

  (十六)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事项;

  (十七)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等方案;

  (十八)市(州)、县(市、区)、乡(镇)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以及行政区划的调整方案;

  (十九)设立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自然保护区;

  (二十)重大事件、事故、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的应对处置情况;

  (二十一)同外国的地区缔结省际友好关系的事项;

  (二十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有关重大事项;

  (二十三)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青海省内个行政机关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要深入推进什么制度

青海省内个行政机关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要深入推进什么制度【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开心]。亲、推进制度:1.行政执法公示2.执法全过程记录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二、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一)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社会氛围。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教育,组织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原原本本学习宪法。加强全社会对宪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法治认同、情感认同和事实认同。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宪法宣誓。推动“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制度化,持续开展青少年学生“学宪法讲宪法”“宪法晨读”等活动,倡导在青少年成人仪式、毕业典礼和夏令营等活动中设置礼敬宪法环节,实现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全覆盖。推动宪法文化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建设宪法公园、场馆和基地等教育阵地。(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依法治省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监察司法委、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开心]!请问您还有其它问题需要咨询吗?【回答】


青海省内各行政机关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要深入推进什么制度

青海省内各行政机关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要深入推进“三个制度建设”:一是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追究,确保行政执法责任落实落细;二是深入推进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制度建设,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保障行政执法案件及时准确处理;三是深入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有效有序开展。【摘要】
青海省内各行政机关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要深入推进什么制度【提问】
青海省内各行政机关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要深入推进“三个制度建设”:一是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追究,确保行政执法责任落实落细;二是深入推进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制度建设,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保障行政执法案件及时准确处理;三是深入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有效有序开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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