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尸

时间:2024-05-04 14:12:11编辑:奇事君

把死人分尸什么罪?

法律分析:
把死人分尸是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分尸算不算犯罪吗?

分尸算犯罪。分尸行为触犯侮辱尸体罪,本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如果是杀人之后碎尸,则属于故意杀人罪中手段残忍,属于从重情节,从众处罚。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尸体,这里的“尸体”,既包括整具遗体,又包括尸体的部分、遗骨等;2、本罪系根据司法实践中多次发生的此类案件,而总结规定进修订后刑法的新罪名;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死者的人格尊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2、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把死人分尸什么罪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把死人分尸是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杀人后分尸怎么定罪

法律分析:要是分尸是为了掩盖犯罪行为的,那就按故意杀人罪单罪处罚。否则按照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杀人碎尸是属于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情节严重的量刑更重。1.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2、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2)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3)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杀人分尸怎么判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故意杀人后又分尸的情况,属于故意杀人中的情节非常严重、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的,这种情况很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如果只是较轻情节中的话,一般是会判处在3到10年之间进行量刑处罚。量刑标准,一般法官会综合全部案情的实际情形,正确判断罪行的轻重和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来给罪犯人员以适当的刑罚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杀人分尸判多少年

法律分析:需要视犯罪情节的轻重来定。故意杀人后又分尸的情况,属于故意杀人中的情节非常严重、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的,这种情况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一般会在3到10年之间进行量刑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3年深圳杀人分尸案的主谋,以高薪诱骗并杀害少女,后来怎样?

2003年的深圳,是繁华的代名词,是发展的代言人。一切都是热闹繁华。但是在2003年5月26日警方接到一起失踪案件后,恐怖便笼罩了整个深圳。湖北籍的年轻女孩张云前只身前往深圳龙岗的一家工作介绍所求职,然而当她进入森鑫源之后,便失去了联系。家人、朋友都联系不上她,担心不下女儿的父亲来到介绍所附近寻找自己的女儿,结果却被告知单位并没有录用张云前,并且他们也不知道张云前现在身在何处。张云前的父亲意识到事情的不对劲,便赶忙报了警。就在张云前失踪案过后的三个月,警方又接到了年轻女子失踪的报案,同样也是20岁的女孩,女孩在和哥哥简单告别后,便去通过面试后所找到的一家名叫“会得利”的电子厂,然后便与家人失去联系。他哥哥也曾去电子厂询问过妹妹的下落,然而该厂负责人却说厂子近期并没有招聘员工,更不知道这所职业介绍所。尽管时隔三个月,失踪信息如此的相似,并且都与该工作介绍所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警方意识到事情可能没有这么简单。然而还没等到警方有所行动,龙岗公安局下辖的几个派出所都陆续接到了多起年轻女性失踪案的案件。更令人吃惊的是,半年不到的时间仅龙岗公安局接到报案的失踪女性人数就高达12人。在广东省公安厅和深圳公安局的指示下,龙岗公安局迅速成立了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全面侦查由于多起案件失踪的都为貌美的年轻女性,警方不由得怀疑是不是存在一个拐卖少女的卖淫组织。将这些少女绑架拐卖到别的地方。并且这些失踪少女都多多少少与涉案介绍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这个地方有着重大的作案嫌疑,于是警方迅速对这里展开调查。根据警方的调查,在2003年10月12日,警方抓到了马勇。当时马勇正在进行着所谓的“高薪诚聘”。警方还从他的包中找到了一个失踪女孩的简历。被警方抓捕后,在“简历”面前,马勇很快就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据他所述,在2003年4月份开始,他伙同另外两个人伪装了一个子虚乌有的“森鑫源”职业介绍所,他们三人装作公司的招聘人员,寻找年轻貌美的女孩,用高薪工作诱骗她们去香港,到那边进行卖淫。然而警方继续追问那些女孩现在的下落,以及香港的接头人时,他们却一问三不知。警方在他们的落脚点进行搜查时,在马勇的房间里搜出了多名失踪女孩的证件,以及带血迹的衣服。警方意识到事情可能远远没有结束,而那些女孩可能已经遭遇不测,在对衣服上的血迹进行化验对比后,证实了血迹确实来自于失踪女孩,而马勇的所说的证词也被推翻了。最终在警方的审讯下,马勇交代了自己的杀人犯罪事实以及案件的另一名凶手——段智群,在同年10月,警方也逮捕了正在逃亡的段智群。原来他俩打着高薪招聘的旗号,从而寻找瘦弱的女子,并将其骗到二人所租住的屋子里杀害,为了隐藏自己的犯罪事实,还将尸体进行分尸,并把尸体的面部捣毁,分成几袋先后扔在布吉批发市场和布吉河附近,通过他们的指认,警方找到了失踪女孩的尸体。对于年轻女孩来说,高薪的工作确实很诱惑人,然而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殊不知高薪的背后隐藏着什么样的危机,所以找工作要擦亮眼睛、理智分析,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深圳12人特大杀人案:为取不义之财,杀害年轻女孩! 后来怎样?

前言深圳市是我国的经济中心城市,被誉为魅力之都,时尚之城。位于南海之滨,毗邻港澳,是国内少有的现代化创造型大都市,在我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这个充满魅力的都市里,从不缺少慕名而来的游客和为了生计来深圳的打工者,而在2000年左右的深圳,各种制度和设施还没完善,外来人口的增多使这座城市变得些许的混乱,尤其是在那些乡镇以及城中村里。案件背景案件发生在2003年的深圳龙岗区布吉镇的一个城中村,2000年左右的时候,深圳城中村附近的混乱程度是十分严重的,隔三差五都会来警察过来调查,然而在2003年的5月27日,发生的这案件和以往的案子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这场特大杀人案涉及时间非常的长,从5月27日布吉镇警方接到第一个电话时,在其后的四个月龙岗区的各个地方派出所先后收到了多个报警电话,据统计来看,在4个月内一共失踪了12人,并且全部都是外来打工的年轻女孩。在连续失踪12名年轻打工女孩后,龙岗区警方意识到这是一场特大连环杀人案,及时向深圳市总局以及广东省省厅汇报了情况。随后警方开始动用深圳市各地的警方资源组成临时破案小组,经过多地的调查取证,最终确认了两位嫌疑人,名为马勇和段智群,两人是一对情侣。人物介绍马勇,湖南人,中专学历,在中专学校毕业后开始独自一人来深圳闯荡,然而他懒惰的性格并没有使他得到一份满意的工作,就和他的女朋友段智群在深圳浑浑噩噩混了这么多年。案件经过警方在抓捕马勇的时候,是在他所居住的城中村里发现的,并且在他居住的屋子里发现了许多年轻打工女孩的证件照片、衣服等等。被抓捕之后马勇开始说出了他的犯罪经过。在最初的时候,他和段智群二人就住在环境恶劣的出租屋里无所事事,每天的日子过得又脏又乱,当他准备去职业介绍所找份工作来改善生活时,却发现那里有许多迫切想工作的年轻女孩,此时他起了邪念。他伪装成公司的招聘人员,主动地为外来打工女孩介绍工作,并且将虚假的薪资待遇告知她们,使她们觉得这是一家好公司。紧接着马勇就会要求女孩们去他的城中村出租屋面试,然后带到房间配合段智群将女孩杀害,来获取她们身上的钱财,主要是现金和手机,然后肢解尸体分别放入不透明的塑料袋中,然后抛尸于荒野。所有事情完成后他会过一段时间继续残忍的杀害下一位女孩。案件审判马勇和女朋友段智群皆被判为死刑,剥夺政治权,当日执行死刑,并且把那个职业介绍所彻底的查封。写在最后小编想说,想要过上美好的生活,只有脚踏实地,一步一步才能走向成功。触碰法律这种方法断然不可取,最终将会迎来法律的制裁!

古代刑法“五马分尸”指的是什么?

引言:古代刑法“五马分尸”指的是什么?下面一起来和小编了解一下吧!一、车裂又称辕刑、辗裂,这是古代一种残酷的死刑,民间俗称“五马分尸”。人们认为,此刑的执行方法,是将受刑人的头与四肢分加别系于五车之上,然后以五马驾车,同时分驰,将肢体撕裂。这个酷刑不仅让死者的最后一刻肉体异常痛苦,精神也倍受煎熬。—般情况下,它专用于谋反、篡逆等大逆不道的人。战国中期的政治家商鞅,曾助秦孝公两次变法,奠定秦国兵强国富的基础,却激起旧贵族势力的愤恨,孝公死后,太子秦惠王上台,曾被商鞅割去鼻子的公子虔诬陷商鞅谋反,秦惠王以车裂之刑杀之。二、梳洗这里说的梳洗并不是女子的梳妆打扮,而是一种极为残酷的刑罚,它指的是先用开水浇人,再用铁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地抓梳下来,直至肉尽骨露,最终咽气。梳洗之刑的真正发明者是朱元璋,据沈文的《圣君初政记》记载,实施梳洗之刑时,刽子手把犯人剥光衣服,裸体放在铁床上,用滚开的水往他的身上浇几遍,然后用铁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三、带来影响自中国古代奴隶制国家建立以来,中国古代刑罚演进的总体发展趋势是逐渐趋于宽和的。从奴隶制五刑的墨、劓、刖、宫、大辟发展到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残酷的刑罚逐步被废除,取而代之的刑罚方式则更为接近当代刑罚理念。它所造成的事实上的损益是最小的,促进了刑罚的宽和化,就这一作用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为轻刑单独适用、作为重刑的替代刑、作为死刑的替换刑等,减少了重刑和死刑的使用频率。

比五马分尸还残酷的古代N大酷刑你知道多少?

刑罚最为一种血淋淋的残酷形象而存在,无论是在奴隶制刑罚还是封建制刑罚时期,其都是统治者为了“刑一人而戒千万人”而用以维护其专制统治和阶级利益的工具,纵观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可以说刑罚制度从奴隶制社会的诞生,到封建社会的发展确立,再到现代刑罚制度的转化,记载了人类从野蛮化走向文明化和人道化的过程。下面根据历史朝代顺序对古代种类繁多的酷刑做简要浅析。

据史料记载,中国早已在夏朝就有了“夏刑三千条”,即所谓“夏后氏肉辟三千”,根据《历代刑法志》我们可以得知:“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夏刑有大辟两百,劓(yi,第四声)刑三百,宫辟五百,膑、墨各千”,也就是说夏朝刑法已有死刑(大辟)、挖掉脚骨(膑辟)、割掉生殖器(宫辟)、割鼻子(劓)、刺面涂黑(墨)这五种刑法,传统的奴隶制五刑“墨、劓、膑、宫、大辟”是其主要的刑罚手段。

墨刑(刺字染墨)

墨刑 也就是惯常所说的 黥面 (qing,第二声),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脸上或者其他身体部位刺字,然后涂上墨或其他颜料,使得所刺之字成为永久性受刑烙印。此刑既是刻人肌肤的具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与劓、宫、刖、杀相比,黥刑相对而言是比较轻微的,不过这种刑罚也会伤及皮肉乃至筋骨,不仅给人带来肉体上的痛苦,也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痛苦。墨刑最初规定为用刀刻,直到北宋时期方采用针刺。唐朝时的上官婉儿因为得罪武则天而被黥面,在额上留下刺青,后来她仿效刘宋寿阳公主的梅花妆,在额上刺字的地方以梅花形为装饰(一说为黥面时刺成梅花形),反而显得格外妩媚,并为其他女性模仿,因而成为唐朝流行的妆容之一。


劓刑(割鼻)

春秋、战国以至初汉,劓刑是一种很普通的刑罚,被割掉鼻子的人数不胜数。“劓”字由鼻和刀组成,涵义显而易见,就是以刀割鼻。汉文帝时,将应受劓刑的罪改为笞刑,在隋以后,刑典中即不再有劓这种刑罚。鼻子是人呼吸和辨别香臭的器官,鼻子被割掉虽然并不会危及性命,但其对人形象的损害很大,同时对人的人格尊严也是很大的摧残。因此,劓刑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重要的是一种羞辱之刑,伴犯罪者一生。


宫刑(割生殖器)


宫刑,又称为蚕室、腐刑、阴刑和椓刑,汉代孔安国:“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女人幽闭,次死之刑”。简而言之就是对男性是阉割其生殖器,对女性则是众说纷坛(有说法是用木棍敲击女性下体,以破坏其生育机能),正史上有记载的大臣受宫刑的就有司马迁、张贺、李延年等人。司马迁因为汉武帝询问看法时说了真话,为投降匈奴的李陵辩解了几句,“上以迁为诬罔,欲沮贰师,为陵游说,下迁腐刑”,结果被处以宫刑。宫刑对于十分重视子嗣和后世香火的封建社会,不得不谓是十分严酷的刑罚,即便是司马迁这种意志坚强、胸怀大志的人,每当他想起自己受宫刑这一耻辱时,也仍会发汗沾背,会想“引决自裁”。

膑刑(挖掉脚骨或者砍掉犯人膝盖骨)

膑刑,指砍去受刑者膝盖骨,类似的还有刖刑,刖刑则是指砍掉受刑者左脚、右脚或双脚。刖刑在夏朝称膑,周朝称刖,秦朝称斩趾,刖刑乃隋朝以前的五刑之一,属于肉刑,它也是满清十大酷刑之一。战国时期著名军事家孙膑正是受此刑而将名字“孙宾”改为“孙膑”。

大辟(砍头,也就是常说的死刑)

这个没啥好说的,古有秋后处斩之说。(关于秋后处斩的原因,我印象里是因为古人遵从“秋罚冬刑”,也就是他们认为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应该相对应才能获得相应的好处,否则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古人一般也是遵从这个节律变化来进行庆赏刑罚的,不过也存在秦朝这种是四季行刑的例子,这也成为后来历朝诟病秦朝的原因之一。

殷商相对于夏朝来说刑罚更加严酷,据《史记·殷本纪》记载:“百姓怨望,而诸侯有叛徒者,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殷商除了上述常见的奴隶制五刑以外,另外还有徒刑、劓殄(不同于上面的劓刑,此为将子孙后代赶尽杀绝)、炮烙、醢、脯等一些极其残酷的刑罚。

徒刑

徒刑是一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役的刑罚,“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刑罚制度发展的历史规律,不是要将肉刑与自由刑相互结合及并存,而是要求以自由刑来取代肉刑。尤其是劳动力作为一种有使用价值的“物”越来越被统治者认识。统治者由于战争及其奢侈生活的需要,也希望使用健康且完整的劳动力来为其服务,而尽量避免是肢体残缺者。

炮烙


炮烙,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相传商纣王是为了博妲己一笑而使用此刑罚手段处罚罪犯。


醢(hai,第三声,把人剁成肉酱)


相传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九侯因此受到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


脯(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在商朝末期,商纣王醢九侯之后,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西周初年,对大辟之刑给予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残害肢体的刑罚、劳役的刑罚和其他形式的刑罚却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墨、刖、宫诸刑除残害身体外,还要附加劳役(流刑、徒刑),在刑罚的残酷性不减的同时,西周在适用刑罚方面却呈现出轻刑与恤刑的趋势。在西周推翻商朝以后,为了给自己的统治找到合理的理论依据,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西周的刑罚适用原则呈现出宽缓的趋势,实行“罪人不孥”、“罪疑从轻”、严禁错杀无辜等刑罚原则。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由奴隶制社会转向封建制社会的过渡时期,此时儒家主张的“重教化,轻刑罚”和法家主张的“重刑罚,轻教化”为当时立法思想的主流学派,从春秋到秦朝,以提倡实行“重罪轻刑”、“以刑去刑”为主要思想的法家的地位处于不断的上升过程中,刑罚制度也以严酷而著称并成为导致秦朝二世而亡的主要因素之一。这一时期刑罚制度的严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种的残酷与繁多,比如死刑就分为具五刑、斩首、枭首、车裂、弃市,不仅自己深受酷刑,同时亲族也不能幸免。并且也开始出现了劳役刑、身份刑以及耻辱刑(髡、耐、完)。

俱五刑

先黥(在人脸上刺字)、劓(用刀割掉鼻子)、斩左右趾(砍掉左右脚),笞杀之(用藤条或荆条将人活活打死),枭其首(斩首并将首级示众),菹其骨肉(将尸骨剁成肉酱)于市(在人群聚集的闹市区执行),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有诽谤漫骂行为者,先割断其舌)。


斩首

古代被判为斩首的犯人,除了重要罪犯或者在非常时期应立即处决者外,一般须经有司备案审理并报请朝廷批准。判决处斩的犯人一般都需要在狱中关押,到一定时间后才能处决。时间一般为秋后问斩,地点一般为市朝。犯人被押至刑场后,按规定要给犯人吃一顿饱酒饭,此时不准将犯人塞口堵耳,不准遮蒙犯人面目,要允许犯人和其家属进行诀别。随后由监斩官验明正身。

车裂

所谓车裂,就是把人的头和四肢分别绑在五辆车上,套上马匹,分别向不同的方向拉扯,这样把人的身体硬撕裂为六块,所以名为车裂。有时执行这种刑罚时并不用车,而直接用五条牛或马来拉,所以车裂俗称五牛分尸或五马分尸。要把人的头跟四肢砍下来都得花不少力气,更何况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处更可想而知,真到撕开的时候,恐怕受刑人已经不会觉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时候。

耻辱刑

髡刑(指剃光犯人的头发、胡须与鬓毛)

耐刑、完刑(指剃去犯人的胡须与鬓毛)

由于古代人们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并且他们认为头发是人的精魄和元气所在,剃发等同于自毁,甚至会危及生命,所以他们认为髡刑甚至比肉刑更为残酷。

汉代刑罚制度的突出特点是文帝、景帝废除肉刑的刑制改革,自文景帝废除肉刑后,其刑罚体系由死刑(包括弃市、枭首、腰斩、夷族)、徒役刑、笞刑等刑罚种类为主要构成的同时又辅以肉刑、禁锢及族刑、罚金等刑罚种类。

族刑

族刑,古称“族”,“灭三族”,是指古代存在的一人犯死罪,连带罪人全家乃至全家族乃至宗族成员集体负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关于三族,有的认为是指父母、兄弟、妻子,有的认为是指父族、母族、妻族。


确立了新的五刑体系,即所谓“笞、杖、徒、流、死”,此时各个政权的刑罚内容不尽相同,魏国法律受西汉废除肉刑的影响而减少了刑罚种类,以死、髡、完作、赎、罚金五刑为正刑。西晋的主要刑罚有死、徒、笞、罚金、赎等刑。北齐刑罚正刑包括死、流、耐、鞭、杖五刑。北周则是以死、流、徒、鞭、杖五刑为正刑。

笞杖

笞杖是古代用得最广泛的刑罚,笞的本意是用竹条和木条对人的身体进行抽打,杖的本意是拐杖,笞杖据说是沿袭了古代父亲打儿子的那种教诲训诫的涵义,所以笞杖又称为教刑。

鞭扑

鞭扑也是从古至今通用的刑罚,其伤害身体的程度虽然略低于笞杖,但鞭扑时将人打的鲜血淋漓、皮开肉绽的情形仍是所难免的,也有不少人因为鞭扑致死。




隋朝《开皇律》废除了枭首、车裂及鞭刑等酷刑,规定死刑仅为绞、斩两种,至明清不变。流刑不加鞭笞,还减少流放里数;徒刑也不加鞭笞,并且改鞭为杖。此时规定的正刑为笞、杖、徒、流、死五种,至此,封建新五刑制正式确立并且延续至清末。

唐朝沿袭隋朝,仍然实行以笞、杖、徒、流、死为主流的刑罚体系。

北宋初年仍然沿袭唐朝时的五刑制度,徒、流刑均附杖刑,并为明清沿用。宋太祖以“宽贷死罪”,发展了起源于五代后晋的配隶制,即被宥恕死罪的囚徒,在杖和黥后,被送往边远地区服兵役或者劳役的制度,从而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仁宗后,由于阶级矛盾的加剧,实行严刑峻法,如采用五代时出现的凌迟刑、钉剐刑等。

凌迟刑

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陵迟原来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这种刑法主要用于处罚那些十恶中的一些犯罪,如谋反、大逆等。到了清朝乾隆时期,如果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也是触犯伦理道德的重罪,要处凌迟刑。但后来为了镇压农民反抗,对于不按时交纳赋税的也要处以凌迟刑,这在明太祖时期尤为突出。


凌迟刑的处刑方式很残忍,一般记述是说将人身上的肉一块块割下来。而历代行刑方法也有区别,一般是切八刀,先切头面,然后是手足,再是胸腹,最后枭首。但实际上比八刀要多,清朝就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几类。二十四刀是:一、二刀切双眉,三、四刀切双肩,五、六刀切双乳,七、八刀切双手和两肘间,九、十刀切去两肘和两肩之间部分,十一、十二刀切去两腿的肉,十三、十四刀切两腿肚,十五刀刺心脏,十六刀切头,十七、十八刀切双手,十九、二十刀切两腕,二十一、二十二刀切双脚,二十三、二十刀四切两腿。


元朝将臣民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等,不同等级的人犯罪后所受到的刑罚也不尽相同,同样犯盗窃罪,如果是汉人南人,则要处以黥刑,蒙古人则“不在刺字之条”。

此时推行繁杂严酷的刑罚体系,以前朝笞、杖、流、徒、死为基础,但和唐宋的五刑制度不同,笞杖是以“七”为尾数,徒刑增加杖刑,凌迟成为惩治严重涉及统治秩序罪犯的常刑,五刑之外又设墨、劓等肉刑。此外,元朝还公开允许私行的合法存在。

与唐宋相比元朝的刑罚制度无疑是一种倒退。

明朝沿袭唐朝的五刑,以笞、杖、流、徒、死为法定刑,但徒、流均增加杖责,另外还有充军刑和廷杖。

廷杖

廷杖最早始于东汉明帝,《后汉纪》曰:明帝时,政事严峻,故卿皆鞭杖”。明朝时成为一种制度。廷杖一般是由栗木制成,击人的一端削成槌状,且包有铁皮,铁皮上还有倒勾,一棒击下去,行刑人再顺势一扯,尖利的倒勾就会把受刑人身上连皮带肉撕下一大块来。如果行刑人不手下留情,不用说六十下,就是三十下,受刑人的皮肉连击连抓,就会被撕得一片稀烂。不少受刑官员,就死在廷杖之下。即便不死,十之八九的人,也会落下终身残废。廷杖最高的数目是一百,但这已无实际意义,打到七八十下,人已死了。廷杖一百的人,极少有存活的记录。廷杖八十,意味着双脚已迈进了阎王爷的门槛。


继续沿用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刑罚,此时也有一种肉刑极为残酷,比如“挑筋”、“灭十族”。

以上是从夏至明清时期各朝不同的刑罚体系,及至现代,刑罚手段更加偏向于财产刑和自由刑,从中国刑罚的整体演变来看,这是一个从野蛮走向文明的过程,尽管每个朝代的刑罚手段都是种类多样并且异常残酷,但从整个发展趋势来看仍然是从严酷到宽缓,从野蛮到文明的发展过程。

参考文献:

[1]陈兰兰.中国古代刑罚对女性的规劝

[2]张伟辰.小议中西古代刑罚制度之差异

[3]高长富.中国古代刑罚思想与酷刑简介

[4]王灿.中国古代刑罚嬗变的历史启示

[5]王联合.论中国古代的刑罚观念

[6]付熤玮.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特点

[7]豆琨.论中国古代刑罚的流变

[8]史永丽.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及成因分析

[9]张益刚.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人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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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女护士碎尸男医生案宣判,案件的最终宣判结果如何?

案件的最终宣判结果如何?具体进展如下:一,首先该名护士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李某对自己杀害罗某的事实供认不讳,而造成这场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因为两人的债务问题与感情纠纷,因为感情和债务导致李某犯下这场不可挽回的大罪。李某等罗某入睡以后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电线将其勒死,随后在对其进行分shi。手段极其残忍,一位平时看起来文静自若的女人,谁也想不到翻了脸竟然做出这般令人不寒而栗的事情,实在令人惋惜令人唏嘘。二,据传罗某生前与李某在一起时,嫌疑人多少有些好赌,感情不顺又还欠下了一屁股债,这才是最初的导火索。其实这样的一个貌美如花的女子却好赌,这案件说到这大家估计多少都能猜到点上了,在被捕时,李某还淡定且十分冷静的带着警察去指认还未来得及处理的尸块,不得不说是在冷血至及,而被害人罗某就是因为有了家室还出借20万给李某只为了肉体上的满足,当这一切被拆穿后李某便起了杀心,目前案件一审判决李某供认不讳,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交代和认罪,目前该案件还在进行当中,最终判决还得等法院批判下来。三,老人们常说人有三样东西不能沾“huang赌毒”,不得不说这三样东西都害人不浅呐!往往这些令人发指的案件发生的时候,人们总会在想为何好人和那些老实人,那些善良的人总是那么苦命那么冤枉那么的不堪,但有一句话不是这么说的吗?“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人心隔肚皮,话不能说的太满,事不能做得太绝,人不能过的太惨。遵纪守法,生活就算再苦味也是甜。愿生活善待每一个你。欢迎补充讨论,欢迎关注!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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