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政府

时间:2024-05-04 03:27:19编辑:奇事君

汕头市有几个区?

汕头市有6个区。汕头,简称“汕”,广东省辖地级市,潮汕四市之一,汕潮揭都市圈城市,经济特区,位于韩江三角洲南端,北接潮州,西邻揭阳,南濒南海,与台湾隔海相望,境内韩江、榕江、练江三江入海,是中国大陆唯一拥有内海湾的城市。汕头是中国东南沿海重要港口城市、海上丝绸之路重要门户、广东省域副中心城市、中国沿海开放港口城市、中国著名侨乡,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品牌经济城市、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国家信息消费试点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中国文具生产基地、国家交通枢纽城市。海洋资源:汕头市可供开发的港口有103处,仅南澳岛可供开发的深水港就有7处,市区的珠池、马山、苏埃、广澳等4处港址可建1—10万吨级码头泊位69个。有多处港湾和大片浅海滩涂,10米等深线内浅海滩涂面积74.3万亩,可利用面积46.8万亩,200米等深线内渔场面积5.3万平方千米,适宜海水养殖,滨海盛产海盐。近海已知的鱼类有471种、虾蟹类17种、贝类30多种、藻类近20种。

汕头市区是哪个区

汕头市区是龙湖区,位于广东省东部,因境内龙湖沟而得名。龙湖区地处汕头市的中心城区,是汕头经济特区的发祥地,著名的侨乡。区域面积103.13平方公里,辖金霞、珠池、新津、龙祥、鸥汀5个街道和外砂、新溪2个镇。
汕头位于广东省东部,韩江三角洲南端,历来是粤东、赣南、闽西南一带的重要交通枢纽、进出口岸和商品集散地,素有“岭东门户、华南要冲”的美称,全国最早开放的经济特区,是全国五个经济特区之一和南方重要港口城市,是沿海开放城市和著名侨乡,也是粤东地区中心城市。


汕头12345受理范围

1、行政审批、社会事务服务事项等方面的办事咨询;2、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社会求助;3、对行政效能、城市管理、劳动保障、消费维权、公共交通、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投诉举报;4、对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一、汕头市12345受理方式1、电话2、网络3、微信等二、汕头市12345受理登记范围为:(一)对消费维权和经济违法的投诉举报;(二)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三)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四)对我市经济、社会、文化、城市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对于反映下列内容的诉求事项,汕头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不予受理登记:(一)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二)对依法应当或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三)涉及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和武警职能的;(四)已经通过或正通过信访途径受理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使用不文明用语,侮辱、骚扰、诽谤、攻击他人或机关的;(七)诉求不清、重复或无具体诉求内容的;(八)超出12345平台职能范围的咨询、投诉或举报;(九)所反映问题非本市管辖范围的;法律依据:《汕头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12345热线,是指市人民政府以12345码号资源为基础设立的统一向社会提供诉求事项服务的工作平台。


汕头12345受理范围

汕头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通过电话、网络、微信等方式登记市民有关政务咨询、投诉、举报、意见和建议等非紧急类事项,具体受理登记范围为:(一)对消费维权和经济违法的投诉举报;(二)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三)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四)对我市经济、社会、文化、城市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反映下列内容的诉求事项,汕头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不予受理登记不给予理会的内容是什么?(一)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二)对依法应当或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三)涉及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和武警职能的;(四)已经通过或正通过信访途径受理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使用不文明用语,侮辱、骚扰、诽谤、攻击他人或机关的;(七)诉求不清、重复或无具体诉求内容的;(八)超出12345平台职能范围的咨询、投诉或举报;(九)所反映问题非本市管辖范围的;(十)《信访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事项。总结行政审批、社会事务服务事项等方面的办事咨询;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社会求助;对行政效能、城市管理、劳动保障、消费维权、公共交通、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四)对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法律依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汕头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12345热线,是指市人民政府以12345码号资源为基础设立的统一向社会提供诉求事项服务的工作平台。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2005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公告活动,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向社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务信息,适用本规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垂直经济管理部门的公告活动,可以依照本规定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内部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政府公告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二)“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三)“政务信息”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发布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的信息。第四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务信息应当采取规定的形式,让与该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悉。第五条 市政府公告的形式:

  (一)《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市政府公报》);

  (二)《汕头日报》和《市政府公众网》;

  (三)汕头电视台、汕头有线电视台、汕头广播电台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网站;

  (四)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五)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适当方式。第六条 下列文件以《市政府公报》为法定载体,在《市政府公报》上全文发布:

  (一)市政府规章;

  (二)以市政府名义或者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上述文件未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文件在《市政府公报》发布后,《市政府公众网》应当全文刊登。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文件中规定具体生效日期。规章的生效日期应当在发布之日起30日之后;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日期应当在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后。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九条 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行政机关在发布公文、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引用上述文件时,应当引用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标准文本,并说明该文件在《市政府公报》的具体位置。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时,发布机关可以印制适量格式文件作为备案和归档使用。第十一条 除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文件之外,《市政府公报》还可以刊登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市政府工作报告,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预(决)算报告和决议;

  (二)重要政务信息;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摘要;

  (四)市政府作出的需要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市政府秘书长认为可以刊登的文件和资料。第十二条 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未经审查的,不予发布。第十三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法制部门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与其他工作部门职能相关联的,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工作部门协商情况的说明;

  (四)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

  (五)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其他有关材料。

  市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审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送提请审查的工作部门。

  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问题、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经市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提请审查的工作部门。

  市法制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送提请审查的工作部门的,视为同意提请审查的工作部门所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是什么?

一、汕头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 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 拆迁 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宅基地 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 债权债务 、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 身份证 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证据 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 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总之,不管是汕头市还是其他地区的政府只要有任何的决定关乎人民的利益都必须将信息公示给所有人查看并且接受公民的监督和质疑,而所有有关公开的规定都在统一的规划流程下进行才能保证合法性。


汕头市人民政府的汕头简介

汕头,位于广东省东部,韩江三角洲南端,“大珠三角”和“泛珠三角”经济圈的重要节点,是中国南方重要港口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著名侨乡,是粤东、赣南、闽西南一带的重要交通枢纽、进出口岸和商品集散地,是闽南金三角、珠三角和海峡西岸经济带的重要连接点,拥有亚太地缘门户的独特区位优势。素有“岭东门户、华南要冲”、“海滨邹鲁、美食之乡”的美称。汕头是中国最早开放的经济特区,中国五大经济特区之一;粤东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城市,也是海西经济区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末,汕头市总人口532.88万人,其中汕头市区人口525.43万;当年出生人口6.83万人,出生率12.82‰,人口自然增长率7.46‰。汕头1860年开埠,是中国大陆唯一一个中心城区拥有内海的城市。曾被恩格斯誉为中国“唯一有一点商业意义的口岸”。此外,1994年4月10日,国际天文组织批准中国紫金山天文台的申请,将3139号行星命名为“汕头星”,载入天文史册。

汕头市行政区划分?

金平区
(辖17街道)
人口:737658人 面积:108.71平方公里
街道名称:石炮台、金砂、金厦、东方、大华、同益、光华、东墩、广厦、海安、新福、乌桥、歧山、永详、鮀莲、鮀江、月浦街道办事处
辖村委会和居委会数量:辖160居委会
龙湖区
(辖5街道2镇)
人口:337406人 面积:103.58平方公里
街道名称:金霞、珠池、新津、鸥汀、龙祥街道办事处和外砂、新溪镇
辖村委会和居委会数量:辖32村委会、75居委会
澄海区
(辖3街道8镇)
人口:706239人 面积:345.23平方公里
街道名称:凤翔、广益、澄华街道办事处和上华、隆都、莲下、莲上、溪南、东里、盐鸿、莲华镇
辖村委会和居委会数量:辖137村委会、43居委会
濠江区
(辖7街道)
人口:271986人 面积:134.88平方公里
街道名称:达濠、马滘、礐石、广澳、滨海、三河、玉新街道办事处
辖村委会和居委会数量:辖60居委会
潮阳区
(辖4街道9镇)
人口:1536282人 面积:667.60平方公里
街道名称:文光、棉北、城南、金浦街道办事处和海门、河溪、和平、西胪、关埠、谷饶、贵屿、铜盂、金灶镇
辖村委会和居委会数量:辖202村委会、93居委会
潮南区
(辖1街道10镇)
人口:1184029人 面积:596.42平方公里
街道名称:峡山街道办事处、井都、成田、司马浦、陈店、两英、仙城、胪岗、红场、雷岭、陇田镇
辖村委会和居委会数量:辖179村委会、65居委会
南澳县
(辖3镇)
人口:72752人 面积:108.00平方公里
街道名称:后宅、深澳、云澳镇
辖村委会和居委会数量:辖41村委会、5居委会

全市合计
人口:4846352人 面积:2064.4平方公里,辖6区1县,32镇37街道 辖村委会和居委会数量:辖591村委会、501居委会


汕头有多少行政区域

汕头市位于中国广东省东南部,濒临南海,地处韩江、榕江、练江出海口,素有“岭东门户,华南要冲”之称,是全国五个经济特区之一和南方重要港口城市。全市总面积2064平方公里,其中中心城区面积443平方公里;2008年总人口506.57万人,市区人口499.30万人,农村人口145万人。现辖金平、龙湖、澄海、濠江、潮阳、潮南6个区和南澳县。 本人旨在让各位了解汕头的各区镇的特色产业以及主要产业结构,文中可能由于本人所见所知难免有片面之处,请各位批评指导! 一、潮南区(作为汕头市经济最发达消费最高的区镇,其所管辖的城镇都有其非常特色的地方。)1、峡山镇----中国家居服装名镇 峡山镇素有小香港之称,作为潮南区区中心,其经济发达程度非常之高,商贸业非常发达,本镇较有代表性的企业有众所周知的“雅倩”、“拉芳”、“金万年”、“雪柔”、“康王”、“威豹”等集团企业;主要产业为:服装、电子、文具、化妆品、日化用品、印刷等。2、陈店镇----中国内衣名镇 陈店镇作为潮南区的后起之秀,全镇辖区内所拥有的内衣厂家据不完全统计在6000多家左右,发展趋势一点也不亚于潮南其他城镇,该镇拥有潮阳地区唯一一家五星级酒店;本镇较有代表性的内衣企业为“万康”、“黛莉安”、“彩婷”、“乔妮舒”、“卡诗帕丝”等企业;主要产业为:内衣、内衣辅料、电子、丝花等。3、两英镇----中国纺织名镇 两英镇作为抗战时期的阵地及革命老区,其发展速度之快也完全是意料之外。全镇企业最为突出的产业便织布、染整;本镇较有代表性的企业为“绵程集团”、“睦隆世家”等企业;主要产业为:纺织、染整、服装、皮具等。4、司马浦镇----中国最大的丝花生产基地 司马浦镇作为潮南区乃至潮阳地区的娱乐大镇一点都不逊色,该镇拥有星级酒店及娱乐场所几十家,外来客人比较喜欢到司马浦镇住宿休闲。本镇较有代表性的酒店为“金城大酒店”、“龙腾酒店”、“天马酒店”等等;主要产业为:丝花、酒店用品、内衣、服装等。5、胪岗镇 胪岗镇比邻潮南区中心峡山镇,该镇几乎成为峡山镇的部分企业产地,峡山镇部分企业由于征地问题将生产基地转移到该镇,因此该镇的主要产业与峡山镇几乎一致;主要产业为:服装、电子、文具、化妆品、日化用品、印刷等。6、成田镇 成田镇为全国闻名的“西岐英歌舞”之乡,该镇特色产业为休闲服装及化妆品;主要产业为:服装、化妆品、袜子等。7、陇田镇 陇田镇最为著名的企业便是“大印象集团”了,该镇最有特色的产业也是茶业;主要产业为:茶业、袜子、编织袋、交通客运等。8、井都镇 井都镇作为临海城镇,其产业便是海产品极其突出的特色;该镇拥有全市龙头企业“侨丰集团”,鱼罐头等产品;主要产业为:海产品、羊毛衫等。二、潮阳区(作为老潮阳地区的行政中心,其商贸旅游业较为突出一点)1、谷饶镇----中国针织内衣名镇 谷饶镇作为老潮阳地区第一家创办内衣厂的城镇,其特色一定是内衣产业了。本镇较有代表性的企业为:“奥丝蓝黛”、“霞黛芳”、“汾芳王”、“六月玫瑰”、“骏荣股份”、“文武集团”等企业;主要产业为:内衣、纺织、染整、电子等。2、和平镇----中国音像制品基地 和平镇一直以来都是围绕着音像制品在大做投资,从录音带到光碟的演化过程中,该镇也不断的寻求产业创新。本镇较有代表性的企业为:“粤东磁电”、“昂特磁电”、“粤华磁电”、“泰兴眼镜”等企业;主要产业为:音像制品、服装、眼镜、经编等。3、铜盂镇----国内首富黄光裕故乡 说到铜盂镇,我想最值得一谈的也是国内首富黄光裕了,该镇其发展产业便是最有趣的了!该镇比邻峡山镇、司马浦镇、谷饶镇、和平镇,因此这四个镇的特色产业也无形之中会汇集到该镇。主要产业为:内衣、服装、纺织等。4、贵屿镇----中国电子名镇 贵屿镇全镇家家户户几乎都在做电子,诸如半导体、IC卡蕊片、液晶等;主要产业为:电子、内衣等。5、金浦镇 金浦镇最为特色的产业便是造纸印刷了,但其红木家具也是该镇的主要产业之一;主要产业为:造纸、印刷、家具等。6、海门镇----国家AAA级旅游景区 说到海门镇,最为闻名的便是“国家AAA级旅游景区---莲花峰风景区”了,宋朝丞相文天祥“终南”二字为莲花峰风景区增添了不少趣事。主要产业为:渔产品、旅游等。三、濠江区(主要产业为:工艺品、旅游等)四、金平区、龙湖区(作为汕头市中心城区,两个区的产业基本上没有很大区分,主要产业为:服装、印刷、轻工机械、食品、商贸、旅游、休闲娱乐等)五、澄海区----中国玩具城 说到玩具,相信世界上做这个行业的人无人不知澄海的一世英名了,中国玩具城为澄海也争荣不少。主要产业为:玩具、服装、毛衫等。 六、南澳县 美丽的海上绿洲南澳岛,坐落在闽、粤、台三省交界海面,距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仅11.8海里,东距台湾高雄160海里,北距厦门97海里,西南距香港180海里,处在这三大港口城市的中心点,濒临西太平洋国际主航线。地理位置十分优越。自古今来,南澳是东南沿海一带通商的必经泊点和中转站,早在明朝就已有“海上互市”的称号。   南澳县位于闽、粤、台三省海面交叉点,是广东省唯一的海岛县。它由主岛南澳岛和附近22个岛屿组成,总面积130.91平方公里,其中主岛面积128平方公里,海域面积4600平方公里,总人口72449人,素有“粤东海上明珠”的美誉。   南澳历来是海防重镇,兵家必争之地。公元1575年(明历三年),诏设“协守漳潮等处驻南澳付总兵”,公元1685年(康熙二十四年)升设南澳总兵,管辖闽南、台湾、粤东海域军事。清以前行政区域分属福建省沼安县和广东省饶平县,1915年全岛划归广东省管辖,1950年南澳解放,成立南澳县人民政府,属潮汕专区,1983年汕头地市合并以后,直属汕头市管辖。   南澳属南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北回归线贯穿南澳主岛,常年气候温和,冬暖夏凉,无霜冻,光照充足。年平均气温21.5℃,年平均日照2325.3小时,年均降雨量1348.4毫米。   南澳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一是港湾资源。南澳岛岸线曲折,长达77公里,为广东沿海各地之冠,大小港湾66处,其中的烟墩湾,长山尾、竹栖肚、后江湾等七处,可辟建万吨级泊位码头。二是旅游资源。南澳有保存完好的海岛自然景色,蕴藏着丰富的旅游资源,具有“海、史、山、庙”立体交叉的特征,全岛可供开发旅游的沙滩面积达200多万平方米,拥有青澳湾省级旅游度假区、乌屿省级候岛自然保护区、黄花山国家森林公园、亚洲海岛第一大风电场等一大批景区景点,岛上已发现的文物古迹50多处,寺庙30处,所有这些构成南澳多姿多彩的旅游景观,是建设旅游岛的理想之地。三是水产资源。南澳岛可供开发的渔场5万平方公里,周围近海渔场和台湾浅滩渔场的各种鱼、虾、贝、藻类有1300多个品种,名贵海产品有鱿鱼、龙虾、石斑鱼、海胆、紫菜等,其中尤以宅鱿、澎菜驰名国内外。沿岛水深10米以内的海域,水质好,浮游生物种群多,避风条件佳,是发展海水养殖的良好基地。四是风力资源。南澳风况属世界最佳之列,年平均风速达倒8.54米/秒,有效风速时数达7000多小时。据专家测算,岛上风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可达20万千瓦。


汕头经济特区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储备土地的管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金平区、龙湖区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储备土地,是指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储的土地;

  (二)管护,是指储备土地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看护、管养;

  (三)临时利用,是指储备土地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将储备土地的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以出租、出借等方式予以临时使用。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利用工作。第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财政、城乡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储备土地的管护方案,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储备土地的管护方案可以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或者土地收储实施方案时一并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储备土地的管护方案应当包括管护工作的内容、管护方式、管护费用、管护期限以及管护期限届满后续期的条件等内容。第六条 储备土地管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置储备土地标识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要求进行围护;

  (二)实施必要的临时绿化;

  (三)开展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环储备土地的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管护范围内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清理管护范围内垃圾、杂草等杂物,保持环境整洁;

  (四)对危险地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置警示牌;

  (五)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和基础设施及其附着物;

  (六)其他与储备土地相关的管护工作。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自行对储备土地进行管护,也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管护:

  (一)委托储备土地所在辖区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管护;

  (二)委托被收储单位进行管护;

  (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力量进行管护。第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储备土地进行管护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约定以下内容:

  (一)受托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活动,不得在储备土地上搭建除必要管理用房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储备土地进行管护;

  (二)管护工作的具体内容和管护费用;

  (三)管护期限以及管护期限届满后续期的条件;

  (四)管护退出条件;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

  前款规定的管护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第九条 储备土地的管护费用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经市国土资源、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储备土地的管护费用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土地储备机构至少每二年组织一次评估,经评估需要调整的,按照原编制程序报批。第十条 储备土地的管护费用由市财政列支,计入宗地收储成本。第十一条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会同市国土资源、财政、城乡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方案,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方案可以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或者土地收储实施方案时一并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方案应当包括利用方式、利用人确定方式、具体用途、临时建设要求、有偿利用还是无偿利用、退出机制、利用期限以及利用期限届满后续期的条件等内容。有《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在临时利用方案中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第十二条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当以出租方式实行有偿利用;但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采取出借方式实行无偿利用。第十三条 以出租方式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招标方式确定承租人;不适合招标或者招标不成的,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同意,土地储备机构可以直接确定承租人。

  以出租方式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当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方案中明确底价。


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7修正)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汕头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下列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一)在实施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生物新品种等技术开发项目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科学管理、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社会公益项目中,有较大创新,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采用新技术,保障工程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三)项重大工程项目方面的科学技术奖只授予组织,为该项目做出贡献的个人,由获奖组织或其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四条 申报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本市辖区内研究开发或者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本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应当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汕头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科学技术奖的初步评审工作。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组织各学科(专业)评审组,根据各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标准。第十条 下列单位可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上报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

  (一)各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国家、省属驻汕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单位。

  推荐单位推荐候选人和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候选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并组织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第十二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候选项目和候选对象进行初步评审,提出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的初步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步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做出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的评审决议,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金。获奖项目、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上报市政府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布,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的异议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第十七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合法、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07)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业经2007年10月1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蔡宗泽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规章中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修改为“科学技术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汕头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范围

法律分析:一)行政审批、社会事务服务事项等方面的办事咨询;(二)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社会求助;(三)对行政效能、城市管理、劳动保障、消费维权、公共交通、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四)对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律依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汕头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12345热线,是指市人民政府以12345码号资源为基础设立的统一向社会提供诉求事项服务的工作平台。第六条 下列事项属于12345热线受理范围:(一)行政审批、社会事务服务事项等方面的办事咨询;(二)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社会求助;(三)对行政效能、城市管理、劳动保障、消费维权、公共交通、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四)对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12345热线受理范围:(一)不属于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二)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民主党派等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三)军队、武警部队等部队内部职责范围的事项;(四)110、119、120、122等特服号码受理的事项;(五)申请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项;(六)已通过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七)已通过信访渠道受理的事项;(八)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的事项;(九)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求助事项;(十)其他超出政府公共行政权限的事项。

汕头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范围

法律分析:
一)行政审批、社会事务服务事项等方面的办事咨询;(二)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社会求助;(三)对行政效能、城市管理、劳动保障、消费维权、公共交通、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四)对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法律依据:
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汕头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12345热线,是指市人民政府以12345码号资源为基础设立的统一向社会提供诉求事项服务的工作平台。
第六条 下列事项属于12345热线受理范围:(一)行政审批、社会事务服务事项等方面的办事咨询;(二)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社会求助;(三)对行政效能、城市管理、劳动保障、消费维权、公共交通、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四)对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12345热线受理范围:(一)不属于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二)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民主党派等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三)军队、武警部队等部队内部职责范围的事项;(四)110、119、120、122等特服号码受理的事项;(五)申请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项;(六)已通过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七)已通过信访渠道受理的事项;(八)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的事项;(九)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求助事项;(十)其他超出政府公共行政权限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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