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

时间:2024-04-27 23:09:53编辑:奇事君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

律师分析: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是省政府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主要职责包括:1. 发挥政府法制工作作用,负责政府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的研究、起草、修改和审批工作;2. 协调政府各部门工作,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政府各部门及有关行业系统的工作;3. 落实政府决策,做好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督促和评估;4. 完成省长交办的其他事项。此外,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还负责政府纪检监察、信访等方面的工作。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是省政府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任务。秉持先服务、后管理的原则,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为贵州省各项事业的开展提供坚强支持。

拓展内容: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如何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可以通过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加强督导等方式,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例如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召开联席会议、对工作进展状况进行督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组织法》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设立秘书长或者办公厅,负责行政公文的收发、政务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内外联络、信息管理以及政府行政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批等工作。


贵阳市政府地址

这个政府地址在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1号。根据百度地图资料显示,贵阳市政府座落在贵阳市云岩区中心区域,中山西路1号。该地址距离贵阳长水国际机场仅有22公里,距离贵阳火车站只有3.5公里,贵阳市政府所在建筑为现代化的大型建筑,设施齐全、功能完备,被誉为贵阳市的地标性建筑之一。1、贵阳市政府单位上班时间:贵阳市政府单位的上班时间一般为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周六周日休息。2、贵阳市政府单位业务内容:市政府:市政府是贵阳市的行政中心,主要职能包括领导市政府各部门协调发展,统筹贵阳市各项工作,制定市政府重大决策并贯彻落实。


贵阳市人民政府网

          贵阳市人民政府网:https://www.guiyang.gov.cn。         贵阳,因位于境内贵山之南而得名。简称“筑”,也称“金筑”。贵州省省会,是贵州省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交通中心,也是中国西南地区重要的交通通信枢纽、工业基地及商贸旅游服务中心。贵阳又称“林城”“筑城”,是连接丝绸之路经济纽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门户。           地理坐标为东经106°07′~107°17′,北纬26°11′~27°22′。东南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瓮安、龙里、惠水、长顺4县接壤,西靠安顺市的平坝区和毕节市的织金县,北邻毕节市的黔西市、金沙县和遵义市的播州区。截至2021年,贵阳市辖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观山湖6个区,修文、息烽、开阳3个县,代管清镇1个县级市。全市共有72个街道办事处、73个乡(镇),其中有18个民族乡,949个村民委员会,672个社区居委会。土地总面积8043平方千米,占全省总面积的4.56%,其中中心城区(云岩、南明、观山湖3个区)608.65平方千米。2021年,全市年末常住人口610.23万人,有汉、苗、布依、土家、彝、侗、仡佬、白、回、满、壮、水、蒙古、黎、瑶族等共 50 个民族,其中世居少数民族11个,以苗、布依族为主体。境内有1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1个国家综合保税区、1个国家级航空港经济区。贵阳先后荣获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生态文明城市、中国避暑之都、中国最佳表现城市、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全国首个“国家森林城市”、2021年中国百强城市、2021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等40多项荣誉称号。            根据《宪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成立的时间是

法律分析:贵州省人民政府成立的时间是1949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贵阳,12月26日成立了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贵州省是什么时候建立的

贵州省建立于公元1413年,明朝永乐十一年设置贵州承宣布政使,正式建制为省,以贵州为省名。废思州宣慰司与思南宣慰司,保留水东土司与水西土司,同属贵州布政司管辖。明末,贵州布政司领贵州宣慰司及贵阳、安顺、平越3军民府并都匀、黎平、思州、思南、铜仁、镇远、石阡7府。 雍正五年(1727年),将四川所属遵义府及其所属各县改隶贵州,同时,将毕节以北的永宁全境划归四川,将广西红水河、南盘江以北之地置永丰州,与广西的荔波、湖广的平溪、天柱一并划归贵州管辖。扩展资料贵州,简称“黔”或“贵”,地处西南腹地,与重庆、四川、云南、广西相接壤,是西南地区陆路交通枢纽。辖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铜仁市、毕节市、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贵州境内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春暖风和、雨量充沛、雨热同期。是世界上岩溶地貌发育最典型的地区之一,有绚丽多彩的喀斯特景观。贵州是首个国家级大数据集聚发展示范区,以贵阳、遵义、贵安新区、为中心建设大数据基地。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贵州省

贵州人民政府成立的时间是

法律分析:1949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贵阳,12月26日成立了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贵阳市人民政府成立时间

成立时间:2007年。类别:贵阳市的行政管理机关性质:地方行政机关地区: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市人民政府是贵阳市境内的国家行政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是贵州省贵阳市的行政管理机关。政府办公地址:中国贵州省贵阳市林城东路。贵阳位于中国西南云贵高原东部,是贵州省省会,西部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工业基地及商贸旅游服务中心。贵阳生态环境良好,森林围城,是中国首个国家森林城市,首个循环经济试点城市。拥有国家级新区贵安新区,规划定位为中国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中国西部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和生态文明示范区。贵阳市土地总面积8034平方千米,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4.56%。全市辖六区一市三县,一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一个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国家大数据为什么建在贵州?

国家大数据建在贵州的原因:一是先天优势。大数据需要数据中心承载,大型数据中心需要建在气候凉爽、电力充足、没有地震的地方。贵州具有清新的空气,凉爽的天气两口气,能源充沛,地质稳定,工信部评估报告显示,贵州是中国南方最适合建设大型绿色数据中心的地区。国家第一批绿色数据中心84个试点中,贵州有12个,位列全国第一。二是先发优势。2014年3月1日贵州在北京举办的大数据推介会,拉开了贵州发展大数据的大幕,总体上比国内其他地区抢跑了两年,形成了率先获批建设首个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贵阳·贵安大数据产业发展集聚区,贵阳大数据技术创新试验区。贵州省建成全国第一个省级政府数据集聚、共享、开放的云上贵州系统平台;设立全球第一个大数据交易所等等一系列的率先。三是先行优势。大数据是新生事物,应用模式和产业模式都需要创新,需要试验,需要人才。贵州坚持在大数据政用、民用、商用领域开展先行先试,通过政府领跑+社会群跑,充分发挥政府在大数据发展中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着力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三方发展合力。

贵州为什么要发展大数据产业?有哪些优势

大数据技术已经成为各个行业和企业竞争的优势,只要通过大数据技术挖掘有效利用的数据价值信息,就会有胜算的把握。一、 发展大数据技术可以提高生产力大数据技术在企业已经成为投入使用很成功的案例,很多应用程序开发商和大型公司都运用大数据技术扩展大数据项目。大数据技术在运用时可以通过数据挖掘知道最需要的数据是哪些,通过这些数据获取更多的生产力,提高生产能力,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商业价值。目前有很多企业通过数据挖掘分析解决问题,相对来说大数据分析比着传统的数据分析速度更快,更能获取可“回收利用”的信息流量,提高行业内的生产力。二、 发展大数据技术可以改善营销决策近几年的数据量暴增,数据盈利也很可能成为未来收入的主要来源,大数据技术在海量数据的分析中,寻求到最合适的企业营销策略,通过数据分析给企业带来更明智的策略。大数据工程师通过对客户的数据精湛分析,分析行业内的流行趋势并且定制出更适合的产品或者服务,通过对定价的检测和分析对客户忠诚度有效评估,一系列的运用大数据及时改善营销决策,给企业带来有价值的数据决策。三、 发展大数据技术的未来优势大数据行业的兴起,许多开发企业都意识到,想要在行业内不断的发展就要运用大数据技术,提升自身企业的品牌价值,在行业比拼中寻求更多的竞争优势,微软亚马逊等大型跨国公司目前都在采用大数据解决问题,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目前有很多行业和企业都尝到大数据技术的甜头了,未来会有越来越多运用大数据技术的产业,以现在大数据发展的速度来看,2020年大数据的市场规模将达到2030亿美元,很多企业都在期盼大数据项目可以运用的范围更广阔,然后通过运用产生更大的利益空间。大数据技术能为行业提高生产力、改善营销决策,给企业带来更好的发展前景,目前大数据技术发展虽然在初级阶段,但是发展势头很强,未来也会有更多的行业领域涉足大数据技术运用。扩展资料:贵州发展大数据的优势主要有:1、气候环境优良的生态优势。优良的生态环境为发展大数据基础设施提供了独特的优势。2、水煤资源丰富,电力价格低廉的能源优势。能源优势能够为大数据企业提供廉价、稳定的电力资源,降低企业运行成本。3、地理位置和交通便利的优势。持续优化的交通条件,使贵州省经济走廊的地位进一步凸显。4、具有西部重要增长极、内陆开放新高地的战略优势。

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201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

  本规定所称省政府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制定并以省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第四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应当遵循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突出地方特色。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具体负责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的工作。

  重要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第六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所需专项经费由省财政予以保障。第二章 立项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可以根据需要制定5年立法规划。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立法计划、立法规划草案的编制工作。第八条 制定立法计划、立法规划,应当公开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征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立法项目:

  (一)向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征求意见;

  (二)通过媒体、网络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三)征集行业专家、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立法建议。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省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立法建议包括建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和制定的目的、理由、依据等内容,可以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省政府规章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立项申请。第十一条 立项申请应当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省政府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并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省政府规章草案及有关参考资料。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立法建议和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学者以及有关部门进行立项论证。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省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的意见。第十三条 立法计划项目分为立法项目(一类)和预备立法项目(二类)。立法项目是已经开展了充分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文本基本成熟的项目。预备立法项目是需通过调查研究和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

  除关系民生等紧急事项外,立法项目应当从上一年度预备立法项目中选择,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确定。第十四条 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及时开展工作,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调整的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第三章 起草第十五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应当成立起草小组。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起草的,应当成立联合起草小组。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或者评估。第十六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应当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协调;

  (二)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三)符合本省实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四)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的统一,克服部门利益倾向;

  (五)内容相对稳定,能在较长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

  (六)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实施部门、法律责任、生效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是指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章,是指依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省行政管理工作的办法、规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下列规章:
  (一)依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二)依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三)根据本省经济文化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规定、办法、规则、决定、布告等;
  (四)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规章。第五条 起草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符合宪法和法律,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起草和制定程序。第二章 规划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立法计划、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以及我省实际工作需要,拟定本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立法计划。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起草法规草案、规章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综合平衡,并提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省人民政府的立法计划。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立法计划一经统一制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如遇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可以作出相应的调整。第三章 起草第九条 法规和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起草单位应有主管领导亲自参与,并组织起草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设有法制机构的,由法制机构牵头。重要的法规、规章草案,应由主要起草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第十条 起草法规和规章草案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与现行有关法规、规章相衔接;
  (二)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较强的针对性,能解决实际问题,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内容具有相对稳定性,能够在较长的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
  (四)法规、规章用条文的形式表达,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条文较多的,还可以分章;
  (五)表述具体明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炼;
  (六)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第十一条 起草人员应广泛收集与起草的法规草案、规章有关的资料(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国外立法资料、典型材料等),并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学习考察。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对拟就的法规和规章草案,应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意见,经过认真咨询论证。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主动协商,力求取得一致意见。如意见仍不一致时,应将不同意见据实上报省人民政府。未经协商的法规、规章草案,不得报送省人民政府。第十三条 报送的法规、规章草案,必须经起草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第四章 送审第十四条 法规、规章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定。报送法规、规章草案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起草单位关于报送法规、规章草案的正式报告;
  (二)法规或规章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起草法规、规章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有关参考资料;
  (四)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法规、规章草案的书面意见和协调会议纪录;
  (五)拟废止或者拟修改的法规、规章原文;
  (六)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五条 报送省人民政府的法规和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法规、规章草案时,认为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时,可退回原起草单位修改或者重新草拟,或者要求补报有关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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