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人民政府

时间:2024-04-25 22:37:17编辑:奇事君

陕西省委办公厅地址

法律主观:省委办公厅内设机构一般会有:信息处、机要交通处、行政财务处、省委督查室、秘书处、文电处、综合处、机关保卫处、人事处等。省委办公厅是协助省委领导同志处理省委日常工作的省委组成部门。法律客观:《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九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主任办公厅地址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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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大院在哪?

陕西省人民政府大院位于西安市解放路28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1950年1月10日成立,省会设在西安市。陕西省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的国家行政机关。1949年5月,陕甘宁边区政府迁驻西安,获得领导权后,对政区调整为102个县(市、局),直属分区、陕北行署、陕南行署及西安市统辖。扩展资料陕西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外国专家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数据服务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核安全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审计厅。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考资料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大院在哪?

陕西省人民政府大院位于西安市解放路28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1950年1月10日成立,省会设在西安市。陕西省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的国家行政机关。1949年5月,陕甘宁边区政府迁驻西安,获得领导权后,对政区调整为102个县(市、局),直属分区、陕北行署、陕南行署及西安市统辖。主要职责(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大院在哪?

陕西省人民政府大院位于西安市解放路28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1950年1月10日成立,省会设在西安市。陕西省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的国家行政机关。1949年5月,陕甘宁边区政府迁驻西安,获得领导权后,对政区调整为102个县(市、局),直属分区、陕北行署、陕南行署及西安市统辖。扩展资料陕西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外国专家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数据服务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核安全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审计厅。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考资料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

潼关属于陕西哪里

潼关属于陕西陕西省渭南市。潼关位于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北,北临黄河,南踞山腰。《水经注》载:“河在关内南流潼激关山,因谓之潼关。”潼关是关中的东大门,历来为兵家必争之地,居中华十大名关第二位,素有“第一关”的美誉,乾隆皇帝游历帝国大好河山,行至于此,也不免感慨潼关之险峻,并于城楼外横额上留下“第一关”的鎏金御书。潼关设于东汉末,当时关城建在黄土塬上,隋代南移数里,唐武则天时北迁塬下,形成潼关城旧址。唐置潼津县,明设潼关卫,清为潼关县,民国时袭之。因为潼关地处黄河渡口,位居晋、陕、豫三省要冲,扼长安至洛阳驿道的要冲,是进出三秦之锁钥,所以成为汉末以来东入中原和西进关中、西域的必经之地及关防要隘。潼关的民俗风情:潼关在黄河中游,人文开化最早,以前的婚俗,总是守着先王的旧制,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初订婚,先取双耳环,送给女方,这叫定亲。随后由男家备办衣料首饰等物,择吉日送往女家,这叫许口。谓女方已答应了这头亲事,又叫吃面,因女方这天款待媒人,吃的是面条,取百年合好,长远永久之意。

潼关是哪个省的城市?

潼关县,隶属于陕西省渭南市,位于陕西省关中平原东端,东邻河南省灵宝市,西连华阴市,南接洛南县,西北与大荔县毗邻,北与山西省芮城县隔黄河相望。介于东经110°09′32″—110°25′27″,北纬34°23′33″—34°39′01″之间,总面积526平方千米。截至2021年1月,潼关县下辖1个街道、4个镇,有城关街道,秦东镇,太要镇,桐峪镇,代字营镇,潼关县人民政府驻城关街道。扩展资料:陕西省位于中国中部,黄河中游地区,南部兼跨长江支流汉江流域和嘉陵江上游的秦巴山地区。东隔黄河与山西省相望,北与内蒙古自治区相毗连,西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和甘肃省相邻,南以米仓山、大巴山主脊与四川省、重庆市接界,东南与湖北省、河南省接壤。介于东经105°29′—111°15′,北纬31°42′—39°35′之间,总面积20.5603万平方千米。陕西辖境南北跨纬度7°54′,最大直线距离863千米。省境最北端在府谷县刘家坡北面,地理纬度为北纬39°35′;省境最南端为镇坪县南缘的杉树坪,地理纬度为北纬31°41′。东西跨经度5°46′,最大直线距离约510千米,平均宽度约400千米。省境最东端为府谷县黄甫乡段家寨以东黄河主航道中心线,地理经度为东经111°15′;省境最西端为宁强县青木川乡坟林坝西侧,地理经度为东经105°29′。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潼关县百度百科-陕西省

陕西2023年事业单位考试报名时间

陕西2023年事业单位考试报名时间是:3月份。事业单位是受国家机关领导、不实行经济核算而由国库开支经费的部门或单位。与“企业单位”相对而言。如学校、医院、某些研究所等都属于事业单位。报名条件1、国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学历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部分岗位会要求更高的学历。3、年龄:年龄在18到35周岁,个别岗位有特殊要求的会降低到30周岁或者提升到40至45周岁。4、工作能力: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5、素质:具有良好的品行。6、其他:具备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事业编制考试的报名流程1、报名:分为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包括邮件报名),一般联考、统考都是网上报名。事业单位自主招聘中,由于近几年疫情影响,还是有很多网上报名的。报名时要选好报考岗位,且一并提交审核材料。之后大家需要注意报名时间和资料审查审核时间等。2、资料审核:如果有资料审查不合格的,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重新补交。同时,有岗位未达到开考人数的,也需要重新选择岗位。3、打印笔试准考证:打印后,按时参加笔试。4、等待笔试结果和面试通知:一般来说,大型考试会在一个月左右,具体时间以官方公告为准。5、面试:分为结构化面试和半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式面试等。

陕西2023事业单位报名时间

2023年陕西省事业编制报名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5月31日。2023年陕西省事业编制报名时间也已经确定,报名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5月31日,报名地点为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报名时,考生需提供有效证件、本人照片等相关材料,并缴纳报名费用。2023年陕西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为2月1日至3月31日,2023年陕西省事业编制报名时间为4月1日至5月31日,考生应及时报名,准备好相关材料,并缴纳报名费用。最后,祝大家都能取得理想成绩。陕西省事业编制应聘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3、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4、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其中,学历为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文化程度。专业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研究生、本科、高职和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为准。毕业证、学位证以及招聘岗位所要求的证书须于2023年9月30日前取得。5、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6、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有关的内容。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第三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人(以下简称公开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五条 公开人应当指定相关机构处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第七条 公开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第八条 公开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规章以及公开人制定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相关的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四)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
  (五)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六)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扶贫、优抚等方面的条件、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土地征收和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八)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依据和程序;
  (九)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十)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
  (十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十二)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的审计情况;
  (十三)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情况;
  (十五)公开人编制的政府信息目录中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在信息产生后30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在公开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网站;
  (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三)政府公报或者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四)信息厅、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六)政府新闻发布会;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开人申请公开本规定第八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按照申请公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书面(信函)或口头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人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的政府信息。


陕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2018)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活动,保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 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从本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第四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政府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委,特别重要的政府规章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政府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委。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就《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事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就下列事项制定政府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

  (二)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政府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名称可以为条例、规定、办法、规则。

  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但不能称条例。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第九条 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性规定。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政府规章一般不分编、章、节。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规章制定计划。

  规章制定计划应当坚持立、改、废并举的原则。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修改、废止政府规章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报请立项。立项申请应当于上年11月底前提出。

  立项申请应当对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拟出台的时机和起草进展情况等作出说明。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政府规章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根据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本省实际,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定省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起草和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实施工作的领导。对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和省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报送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和省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省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可以指定由一个或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确定一个或几个部门起草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起草工作的指导、协调。第十六条 具体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要组成有主管负责人参加的起草小组,制定起草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领导责任落实,起草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落实,完成时限落实。

  不能按时提交草案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书面说明情况。


陕西省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行政规章的程序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法规、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并从实际情况出发,草拟下列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规定由各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二)国家尚未颁布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亟需制定的法规;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由省人民政府草拟的法规。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章: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制定的调整一定范围内经济关系或实施行政管理的规章;
  (三)属于省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的其他规章。第四条 行政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和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省政府各部门)各地区行政公署,宝鸡、咸阳、铜川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自行发布行政规章。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各部门颁发的规章,不得称“条例”。第五条 起草和制定法规、规章草案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搞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法令、政令;
  (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坚持群众路线,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二章 规划和起草第六条 根据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参照国务院行政法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编制本省指导性的立法年度计划,并在条件具备时,制定二至三年规划。省政府各部门要分别提出计划和规划的建议,于上年十一月底以前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经通盘研究,综合协调,拟订草案,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七条 凡需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立法计划逐年提出建议。第八条 立法计划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后,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主动承担或参与同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法规、规章起草工作,按计划要求及时报送法规、规章草案。
  凡未列入立法计划而又急需制定的法规、规章草案,主管部门应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后,可以进行适当调整。未经列入计划的法规、规章草案,一般不予办理。第九条 各部门在起草年度计划内法规、规章草案时,要组成有主管领导参加的起草小组,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起草工作。起草的法规、规章主要内容与几个主管部门的业务有密切关系的,应由一个主要的部门牵头负责,组成有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工作小组,共同承担起草工作。第十条 凡起草的法规、规章,内容一般应包括: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调整对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整个法规、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合乎逻辑和规范,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衔接协调。
  法规、规章的条文内容较多的,可以设章、节、条、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目数字。条文内容较少的,只设条、款、项。第十一条 各部门起草的法规、规章草稿,应先在本部门、本系统认真组织讨论,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还可召开专门会议,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研究修改。条文内容涉及有关部门的,起草单位应主动进行协调,力求意见一致。经协商仍有分歧意见的,应在上报审批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凡未经协调的法规、规章草案,不得呈报省人民政府。第十二条 法规、规章草案定稿上报时,必须附情况调查报告、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资料及起草说明。说明的内容,应包括起草宗旨、依据、经过、协调 主主要条款的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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