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毕业于晋江灵水华侨中学,1985年参与创办恒安公司。生前是恒安集团公司的副总裁,为该集团的五大股东之一,先后分管该集团的财务和行政工作。
人物事件1999年8月9日连同家人一家四口被同村吴姓男子杀害[1]。
2013年6月25日上午10时,晋江殡仪馆举行吴世界遗体告别[2]暨慈善基金捐赠仪式[3]。
讣告
吴世界家族向晋江市慈善总会捐赠1000万元善款,设立吴世界家族慈善基金。
2000年1月20日晚,吴鸿科(中)被押回晋江。
一审认定
1999年8月9日上午10时许,吴鸿科带着刀具和胶带纸窜到恒安集团生活区吴世界家,骗吴世界之妻谢秀前开门进入吴宅后,持刀架在谢的脖子上勒索财物。
在劫走谢被迫从房间里取出的2000元及一条白金项链后,吴又逼迫谢带路至其儿媳妇的卧室,劫走两块黄金饰品“金双喜”、“金老鼠”。
随后,吴鸿科将谢带进另外一个房间,用胶带纸反绑谢的双手、捆绑双脚并封住谢的嘴巴,又用毛巾拉勒谢的脖子致其昏迷,后谢醒来欲逃脱,吴索性将谢勒死。
11时30分许,当吴鸿科正欲逃离现场时,听到吴世界的两个女儿吴淑芬、吴冬红上楼说笑声,即持刀躲在门后,两姐妹进屋后,吴鸿科即持刀胁迫吴冬红用领带的一端反绑吴淑芬的双手。
而后,吴鸿科用领带的另一端反绑住吴冬红的双手,之后将两人杀死;后来,吴鸿科又用类似的办法杀死了刚给一同村人送葬回来的吴世界。
一审判决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罪犯吴鸿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作案工具入室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实施抢劫犯罪过程中,因被被害人认出身份后惟恐罪行败露,竟先后杀害四名被害人,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
而吴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故泉州中院依法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二罪均判处吴鸿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吴鸿科一次性赔偿吴世界的母亲许乌卜经济损失17万余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针对吴鸿科提出的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存在疑点,无法排除他人参与作案的可能性,判处死刑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上诉理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现有证据可确认本案是吴鸿科一人实施。
省高院给出三点理由:
首先,现场勘查发现四具尸体捆绑打结的特点、胶带纸封嘴的手法均相同,与吴鸿科供述的作案手段、细节相吻合;而且公安机关从捆绑、封堵四被害人口鼻以及遗留在现场胶带纸上提取的4枚指纹,经鉴定均与吴鸿科的指纹特征相符。
其次,四被害人先后回家,分别被害于三间卧室,与吴鸿科供述在三个小时内先后行凶杀害四被害人的情况吻合,还有吴鸿科归案后对犯罪过程的供述也得到本案其他证据印证。
第三,一审法院庭审后两年内,吴鸿科除反复辩称不可能一人作案外,始终未能提出有他人参与作案的具体事实或线索,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其他人参与作案。因此,吴鸿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而对于上诉人许乌卜提出原判赡养费太少,要求追加的上诉请求,二审也依法给予驳回。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