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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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社保局电话是多少

德州社保局电话是0534-2687125。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位于德州市东风路1566号新城综合楼9楼,电话是0534-2687125。内设机构有办公室、人事科、政策法规科、综合规划科、就业促进科、人力资源市场与人员调配科、职业能力建设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劳动关系科、工资福利科等。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3、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德州医保局客服电话号码

0534-2720300(本电话只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咨询)传真号码:0534—2720300。办公地址:德州市医疗保障局303房间(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康博大道888号,邮政编码:253000)。办公时间: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13:30—17:30(每年11月首个周一至次年1月最后一个周五)。业务门类信息:医疗待遇保障、医药机构管理、医药价格管理、医保目录管理、医保基金运行、基金监督管理、医保经办服务以及我局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政府信息索引号、分类、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发布日期、详细信息等内容。收费标准: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的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规定如下: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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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情况变化和需要及时进行更新。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工作主管科室为: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 办公地址:德州市东风东路1566号新城综合楼9032房间(邮政编码:253076)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13:30—17:30(每年11月首个周一至次年1月最后一个周五) 联系电话:0534-2687127 传真号码:0534-2687127 互联网联系方式:dzrsjzcfgk@dz.shandong.cn(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三部分“依申请公开”。)二、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公务员招考(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职位)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4.涉及德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的政府信息。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德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政府信息索引号、分类、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发布日期、详细信息等内容。(二)公开形式 (1)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dezhou.gov.cn; (2)政务微信(德州人社)、新闻发布会(http://hrss.dezhou.gov.cn/n49548093/n49549811/index.html)、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由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到一定的流程,因此建议申请人在正式提交申请之前,先通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检索进行查询,确无所需信息再提交申请。(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领取,也可以在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申请接收渠道: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5号窗口现场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现场提出申请。 地址: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666号政务服务大厅;德州市东风东路1566号新城综合楼9032房间。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13:30—17:30(每年11月首个周一至次年1月最后一个周五) 联系电话:0534-2236725,0534-2687127 传真号码:0534-2687127。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德州市东风东路1566号;邮政编码:253000。3.网络申请。请登录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网址: http://hrss.dezhou.gov.cn/c49569761/content.html)。(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准确的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应当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6.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7.申请人在选择申请受理机关时,要根据申请内容,尽可能正确选择掌握该信息的机关,以便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所需要的信息。 8.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办法》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办法》第二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四)申请时间确认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的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规定如下: 第四条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德州市东风东路1566号行政综合楼1317房间 邮政编码:253000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8:00(工作日) 13:30—17:30(每年11月首个周一至次年1月最后一个周五) 联系电话:0534-2687437 传真:0534-2687437 电子邮箱:zwgk@dz.shandong.cn(此邮箱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用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以外的投诉、举报、信访等事项)。 2.行政复议受理机构:德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公地址:德州市东风东路1666号政务服务中心417室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8:00(工作日) 13:30—17:30(每年11月首个周一至次年1月最后一个周五) 邮政编码:253000 联系电话:0534-2687408 3.行政诉讼受理机构:德城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德城区湖滨北大道235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8:00(工作日) 13:30—17:30(每年11月首个周一至次年1月最后一个周五) 邮政编码:253000 联系电话:立案庭0534-2311909


德州市社会保险查询

查询社保的方法有三种:1.社保中心查询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2.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3.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德州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2023

2023年德州市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5904元,与2022年相比上调了396元。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是指职工和用人单位在缴纳养老保险时的最低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各地区最低缴费基数应当及时调整,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2023年,德州市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5904元,与2022年相比上调了396元。这意味着,从2023年起,德州市职工和用人单位在缴纳养老保险时的最低基数将会增加。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的部分,缴费基数的确定还需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也直接关系到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和社会保障水平。因此,加强对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研究和调整,有利于稳定参保人员的信心和促进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德州市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各地区最低缴费基数应当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同时,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于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信息的获取和计算,相关部门将会进行统计分析和公示。德州市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维护职工权益、促进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需要考虑到各方面因素和利益平衡的问题,确保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符合规定和实际情况,并且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各地区应当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及时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档次等。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德州社保缴费基数2022年

2022年度德州社保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暂定分别为20599元和4121元 。近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做好2022年度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我省暂定2022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一、在职职工以本人2020年月平均工资申报2021年社保缴费基数,职工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口径为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公告的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4906元),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8726元,下限为3746元。二、参保单位登录德州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首页—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进行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为方便申报,提高效率,参保单位在网上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后,将《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申报承诺书》按规定签字盖章后,将扫描件发送至社保经办机构相应科室公务邮箱。参保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如实申报,并将《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个人签字公示表》由职工签字认可后留存备查。三、申报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9月30日。四、德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凡具有德州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均可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民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银联二维码等四种线上缴费渠道进行缴费。缴费人选择以上缴费渠道后,按照系统提示“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选择缴费年份→选择参保经办机构(有多地参保登记的,如果参保机构只有一个不提示)→核对信息(一定是德城区经办机构和德城区税务局)→确认缴费”。此外,参保居民还可以携带有效参保证件到参保隶属的镇街人社所、村居(社区)代征点缴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款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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