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指导县(区)劳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员有关管理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其他监督检查工作。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配备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大中专毕业生及人事代理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开发人才资源,调剂人才余缺,优化人才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推进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负责开展人才招聘、人才引进、人才推荐、毕业生就业、人事代理等服务;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和来池工作外国专家的归口管理,审核、制定全市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聘请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市人事考试中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和人事考试工作规则组织实施各项政策性考试和社会服务考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政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大额支出由局领导审批制度,推行财务“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凡采购设备和办公用品,均经局机关领导同意,支出超过局规定的数额,提交局研究同意,并接受局监察室监督;严格执行关于设备和办公用品招标采购规定采购设备和办公用品。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待遇受理审核,对全市城镇失业登记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对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受理初审;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促进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对市本级各类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介绍申报补贴,对用人单位(含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以及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进行受理和初审;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和部分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核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确保付待遇项目、金额准确;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各项待遇,及时发现重发、漏发情况。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三个目录”审核转外医疗费用,做好支付凭证的核对和待遇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做好待遇支付;按照规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金保工程数据库确定待遇支付标准,对领取定期待遇人员进行认定,实行待遇社会化发放度;按照政策规定审核费用,做好支付凭证的核对,对异地异地或转诊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审核和待遇支付;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费用逐笔审核,实时监控。定期检查及重点稽核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市劳动保障数据信息中心负责对社会保险参保数据的安全管理。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筹)对社会保险参保审核及录入信息,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受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等工作;负责对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审核及录入信息;负责对社会保险费稽核实地稽核,提出稽核意见。
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信息等工作;负责全局财务、资产、内审及机关后勤等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承办局党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系统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和作风效能建设有关工作。(二)政策法规科组织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综合调研工作;负责组织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执法监督;参与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工作。(三)规划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办有关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有关援助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四)就业促进科(失业保险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城乡劳动者创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等政策措施;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管理;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办法;落实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在池就业管理有关政策办法;承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拟订失业保险政策及其基金管理办法;承担失业预警有关工作;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措施;拟订并监督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办法。拟订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五)人才开发科(人力资源市场科)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有关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和协调人才流动与开发工作,负责人才资源规划、调研、统计、预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政策,按规定承办特殊需要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调配事宜;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有关工作;承办市重大人才专项的有关工作;承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六)市公务员局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拟订管理权限内公务员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配套法规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综合管理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负责科级非领导职数审核工作和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以市政府名义任免的部分领导人员行政任免具体事宜;负责综合管理政府表彰奖励活动,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授予、表彰事宜;承担公务员惩戒、申诉控告、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负责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工作。(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市外国专家局)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管理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推行博士后制度并负责管理协调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工作;协调指导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工作;负责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拟订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池工作和回国专家来池定居工作政策;承担国(境)外机构在池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引智经费资助的外国专家聘请计划的申报或审批,组织实施国家、省批准的聘请外国专家项目;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有关智力引进的对外联络,协助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有影响事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全市智力引进成果的推广体系,负责组织智力引进成果的鉴定、评估、奖励及推广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批准的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管理因公出国(境)的审查工作;承办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承担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和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有关政策;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拟订并落实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有关政策。(九)军官转业安置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工作;负责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安置和有关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十)职业能力建设科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拟订并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十一)调解仲裁管理科(劳动关系科)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地方性文件,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处理制度;承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处理工作;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及其调解仲裁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和涉及劳动关系的突发事件;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工作;承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劳动关系有关政策;拟订并督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监督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相关政策的落实;负责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检查。(十二)工资福利科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组织实施;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有关事项。(十三)养老保险科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承办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工作;负责对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十四)医疗保险科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及基金管理相关办法;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的审批、监督、检查;拟定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店的资格审定、考核和监督;负责组织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和职工非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十五)工伤保险科拟订工伤保险政策办法;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审核工作;负责工伤认定和伤残劳动能力、护理等级等相关鉴定;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六)农村社会保险科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有关被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办法。(十七)劳动监察科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指导县(区)劳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员有关管理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其他监督检查工作。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配备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池州市社保局电话号码
池州市社保局电话号码:0566-2022115一、社保局概念社保局,全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部分城市地区称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另外,还有许多地区已将人事局与社保中心合并,统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市级和区级进行划分,主要从事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房屋公积金)等业务办理,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事业单位。二、社保特征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对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三、社保功能1、稳定社会生活的功能2、再分配的功能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第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作为需求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来发挥作用,从而对经济起正面的作用;第二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进经济的持续繁荣;第三是社保成为企业招揽人才的基本条件。四、社保概念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至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即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2022安徽省池州市事业单位成绩如何计算
报考人员考试最终成绩合成确定后在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布。考试最终成绩按统考笔试成绩占50%、专业测试成绩占50%合成确定。计算公式:(《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综合应用能力》成绩)21.50.5+专业测试成绩0.5。定向招聘随军家属岗位,考试最终成绩按统考笔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与考核加分分值合成确定。考核加分由池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组织实施并提供考核加分分值。计算公式:〔(《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综合应用能力》成绩)21.50.5+专业测试成绩0.5〕0.5+考核加分分值0.5。成绩合成时,笔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考核加分分值均折算成百分制,计算时分别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以上是2022安徽省池州市事业单位成绩如何计算的全部解答。
2022安徽省池州市事业单位考试时间安排
笔试时间为2022年6月25日(星期六),笔试地点设在池州市城区。其中:上午08:3010:00职业能力倾向测验,10:0012:00综合应用能力。笔试两个科目连续进行考试,中间不间断。两个科目题本为合订本,考试开始前发放,各科答题卡分别发放。第一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回第一科考试答题卡,第二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回发放的所有考试资料。报考人员可于6月22日至24日从安徽省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不适宜参加笔试的考生,不予参加考试。专业测试时间等具体事宜另行通知。专业测试采取结构化面试、试讲、答辩、技能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查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专业(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实际操作技能以及潜能等。以上是2022安徽省池州市事业单位考试时间安排的全部解答。
关于试用期内新录用公务员申请取消录用的咨询
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只要你不满足这些情形,是可以辞去公职,且不影响下次报考公务员。虽然你与单位签订了五年的最低服务期,但是由于你还在试用期,所以可以不用考虑最低服务年限,即可申请取消录用,但是如果你已经转正,且签订了《5年最低服务年限协议》,那么在未满足最低服务年限期间,是不可以辞去公职的。扩展资料: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八十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第八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第八十二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试用期内申请取消录用
最近,看见很多人提问说试用期内可以辞职或者取消录用吗,也看见很多人给了答案,有说是试用期内可以取消录用的,因为试用期内是双向选择;也有说试用期内单位不同意,不给取消录用的。就此,我们不妨先看看《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6章30条,其中涉及到取消录用的是第4章的15-24条,我们先来看一下原文: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这里面第15和16条规定了取消录用的几种情形,第17条明确了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的情形,第18条规定了不得取消录用的情形,那么我先来看看公务员法的地81条和84条,由于《办法》是2011年实施的,所以我们这边看的是2005年的公务员法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务员取消录用实际上规定的很严格、很细致。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操作呢,大家请看这张图: _这是人民网领导留言版里的一个答复,答复中该县委组织部明确说明,如果试用期公务员想取消录用,应向用人单位提出取消录用申请,由用人单位报县委组织部审核,再由县委组织部报州委(市委)组织部审批。而且明确回复了,公务员在试用期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提出取消录用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很多读者看到这里是不是觉得试用期公务员就可以自己申请取消录用了呢,大家在看这张图: _该图是云南省公务员局对网友的答复,明确说明“取消录用是单位针对在试用期内新录用公务员因不符合公务员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所做的处理,并非由个人提出。”在给大家看个北京的情况,是一个粉丝咨询我的, _ 这里,顺便再说一个我曾经亲眼见到的例子,我市(江苏)人社局在前几年录用了一个东北的考生,在试用期内该考生因为不适应当地环境而想取消录用,结果该单位就以“取消录用是单位的权利而不是试用期公务员的权利”拒绝了该请求,最后那人连档案都没要自己跑回了老家。 看到这里,我想大家也明白了,关于试用期公务员能否取消录用的问题,各地方政策都不一样,需要试用期公务员自己去了解相关政策,从而审时度势,作出决定。而且即使是成功取消录用后,后续的后果也需要自己考虑,比如: 江苏省在2020年公告中规定“2017年1月1日以后办理过公务员或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备案)手续的人员(含已离职或取消录用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人员,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还有曾经见到过新疆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单位在档案放了一份工作鉴定,里面写到“该同志ZZ觉悟不高,不符合新疆工作形势需要”,试想这么一份工作鉴定放在档案里,下次考其他单位政审,有几个单位敢录用? 最后建议:体制内工作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很多单位可能好几年才招一个人,都希望招的人能够稳稳当当在本单位工作,即使是允许自己提出取消录用的地区,你想取消录用必定也会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还要承担未知的后果;至于不许自己提出取消录用的地区,那就只能在那边熬了,或者是按辞退处理。因此,建议大家在报考时审慎选择岗位,不要为了上岸而上岸,最后把自己弄得痛苦不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