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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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具体的位置在哪里

海南省具体的位置是在中国的最南端。北以琼州海峡与广东省划界,西临北部湾与越南相对,东濒南海与台湾省相望,东南和南边在南海中与菲律宾、文莱和马来西亚为邻。海南省的管辖范围包括海南岛和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

海南省全省陆地总面积3.5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200万平方公里,其中海南本岛面积3.39万平方公里。

海南省简称琼,北临广东省,东临台湾省。东南和南边在南海中跟菲律宾、文莱和马来西亚为邻,西临北部湾与越南相对,海南省行政区域包括海南岛和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是中国陆地面积最小、海域面积最大的省份。


海南省人民政府在哪儿?

海南省人民政府地址为:海南省国兴大道9号,工作时间:09:00-12:00;14:00-17:00。【摘要】
海南省人民政府在哪儿?【提问】
海南省人民政府地址为:海南省国兴大道9号,工作时间:09:00-12:00;14:00-17:00。【回答】
海南省人民政府(Hainan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是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实行省长负责制。[57]海南省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实行省长负责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每届任期五年。【回答】


海口市有多少个区??

海口市下辖4个区,即:秀英区、龙华区、琼山区、美兰区。海口市辖秀英、龙华、琼山、美兰4个区(县级);下设21个街道、22个镇、211个社区、248个行政村。海口简介:海口,别称“椰城”,海南省辖地级市、省会,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支点城市,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城市,位于北纬19°31′~20°04′,东经110°07′~110°42′之间。地处海南岛北部,东邻文昌,西接澄迈,南毗定安,北濒琼州海峡,是海南省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中心和最大的交通枢纽。截至2020年,全市下辖4个区,常住人口287.34万人,通行闽南语海南方言。2020年,海口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791.58亿元。

海口市属于哪个城市?

海口市属于海南省,不属于哪个城市,本身就是地级市。海口市,海南省辖地级市,省会,位于北纬19°31′32″~20°04′52″,东经110°07′22″~110°42′32″。地处海南岛北部,东邻文昌市,南接定安县,西连澄迈县,北临琼州海峡与广东省隔海相望。东起大致坡镇老村,西至西秀镇拔南村,两端相距60.6千米;南起大坡镇五车上村,北至大海,两端相距62.5千米。总面积3126.83平方千米。海口市地貌海口市地形略呈长心形,地势平缓,海南岛最长的河流——南渡江从中部穿过。西北部和东南部较高,中部南渡江沿岸低平,北部多为沿海小平原。全市除石山镇境内的马鞍岭(海拔222.8米)、旧州镇境内的旧州岭(199.9米)、甲子镇境内的日晒岭(171米)、永兴镇境内的雷虎岭(168.3米)等38个山丘较高外,绝大部分为海拔100米以下的台地和平原。马鞍岭为全市最高点。以上内容参考 海口市人民政府-位置与面积

海南省地方性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均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和省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代常委会)的有关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代会或其常委会审议颁布或者批准。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本省的实际需要,制定行政规章。第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原则,从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为经济特区开发和建设服务。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省法制局)负责编制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的计划,指导和协调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起草工作,审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草案。第五条 海口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起草本地区涉及本部门职能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第二章 计划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省级组织,均可以向人民政府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建议,
  省人民政府执行省人代常委会作出的草拟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决定。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省法制局提出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计划应当包括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名称、制定的目的和理由、负责起草的单位以及建议发布的日期等基本内容。第八条 省法制局负责对各项立法计划进行综合协调,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编制全省年度或者一定时期的立法计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代常委会审定。第九条 立法计划的调整,由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送省法制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的调整提请省人代常委会审定。
  省法制局按照立法计划审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未列入立法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增补的,一般不予审查。第三章 起草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根据立法计划,承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起草任务。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成立起草小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起草工作。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能的,由其中一个主要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助,联合组成起草小组进行工作。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名称应当准确、明了。对某一方面工作做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用“条例”或者“规定”;对某一方面工作做部分规定的,用“规定”;对某一方面工作做比较具体规定的,用“办法”。其中将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原则规定具体化的,称“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行政规章不得称“条例”。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
  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内容应当用规范化条文表述。条文较多的,可以适当划分章、节。条可以分款、项、目。第十三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应当做到以下各点:
  (一)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深入调查研究,充分收集资料,借鉴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的立法经验;
  (二)同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衔接。同时,对现行的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进行清理,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三)应当在本部门、本系统广泛征求意见,认真讨论,反复修改,力求完善;
  (四)涉及其他部门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业务关系密切的,必须充分协商,力求意见一致。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加以说明。
  (五)语言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第十四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时,起草部门应当撰写起草说明。说明内容一般包括起草目的、依据、制定的必要性、起草过程、指导思想、重要条款的解释、解决的主要问题、协商情况、贯彻执行的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对同一事项,作出与其他法规、行政规章不一致规定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专门提出。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的决定(2005)

一、将标题修改为“海南省人民政府法规起草和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二、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省政府起草法规、制定省政府规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法规包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制定的海南经济特区法规。”三、删除第二条、第三条。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地方性法规起草和省政府规章制定要体现地方特色,具备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海南经济特区法规草案在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的前提下,可以规定以下事项:
(一)为促进体制创新、产业升级和对外开放需要先行先试的事项;
(二)为行政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特区法规规范的事项;
(三)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需要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必要变通、补充和细化的事项;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制定法律的事项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需要制定特区法规的事项;
(五)海南经济特区需要制定特区法规的其他事项。”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有关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前,应当进行立法前期论证,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结合本省实际,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出结论。未经立法预研和论证的立法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七、第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要求完成起草任务。未完成的,应当向省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原因,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八、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召开立法项目论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年度立法项目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九、在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区法规应当使用‘海南经济特区’冠名。”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起草的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询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依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起草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应当进行立法效益成本分析,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的实施成本,即法律制定的实施所需的执法人力、财力和物力情况;
(二)立法的社会成本,即社会为遵守法律规定而付出的成本;
(三)立法的效益,即执行法规可能发生的效益、谁受益以及法规产生的净效益预测等;
(四)与成本效益分析有关的其他内容。
为实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而起草的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可以不作立法效益成本分析。”十二、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省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法规和省政府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和修改。省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审查工作实行立法专员审查责任制。立法专员及其助理的条件、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法规和省政府规章送审稿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区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二)是否符合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
(三)与本省现行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是否协调、衔接,改变本省现行相关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其改变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
(四)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促进海南经济特区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发挥经济特区的各项功能;
(五)对起草部门职责的规定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特区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是否规定了行使职权的程序和对权力的制约;
(六)是否属于重复立法;
(七)内容是否可行,是否符合客观规律;
(八)征询意见是否全面,意见分歧较大的是否协调一致;
(九)结构、条文和用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名称、体例是否规范;
(十)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海口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1.1 为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1.2 本预案是指导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1.2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1.3.2 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要按照有关程序制定、修订应急预案;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3.3 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严重(Ⅳ级)、比较严重(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3.4 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要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1.3.5 预防为主。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要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演习;要加强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1.3.6 比例原则。行政机关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采取的措施,应当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1.3.7 补偿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返还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财产毁损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机关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的,应当按照被征收财产的实际价值给予补偿。
  1.3.8 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1.4 编制依据
  1.4.1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1.4.2 地方性法规、规章:《海南省实施办法》、《海南省实施办法》、《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实施办法》、《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海南省实施办法》、《海南省消防条例》、《海口市消防条例》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1.5 现状与趋势
  1.5.1 海口市自然灾害现状与趋势。我市为自然灾害多发的省会城市。一是灾害种类多。除沙尘暴外,我国常见的气象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农林病虫等自然灾害我市都存在;二是灾害发生的频率高。由于我市地处热带北缘,属季风性热带海洋气候区,台风频繁;同时,海口具有典型的火山地质特性,城市的大部分地区处于火山地带,或地震高震烈度区域。因此,气温变化明显,降水分布不均,高温干旱、低温冷害和暴雨洪涝等时有发生,尤以洪涝灾害影响最大,危害最重。三是灾后防疫任务重。近5年,我市未发生重大环境灾难与自然灾害后的疫情事件,基本上做到灾后无大疫。但由于我市大部分区域为江、河、海滩涂地,洪涝灾害时有发生,加上气温、湿度较高,蚊蝇孳生,不仅对城市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构成危害,而且,灾后存在着较大疫病流行威胁,灾后防疫压力较大。
  1.5.2 海口市事故灾难现状与趋势。我市事故灾难的主要种类有: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矿山事故、火灾事故、烟花爆竹事故、燃气事故、建设工程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据近年来统计表明,我市事故多发的高危行业集中在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建设工程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等,其中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建设工程事故发生频率较高。同时由于我市安全生产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力量薄弱,应急救援设备不配套,抢险救援能力不足,部分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不健全,人们补救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容易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
  1.5.3 海口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状与趋势。我市常见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登革热、白喉、脊髓灰质炎、丝虫病已连续10年以上无病例发生。但近年来传染病疫情仍时有发生,丙类传染病、其它传染性疾病的发病流行日渐增多。目前,由于全市市政供水、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覆盖率越来越大,一旦受污染,势必引发传染病暴发大流行,随着人员流动增多,新发传染病、其他传染疾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高致病性人禽流感、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等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这将对人民健康和经济发展构成新的威胁。
  1.5.4 海口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现状与趋势。我市正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诱发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因素增多,当前我市社会安全事件较为突出的是:刑事犯罪案件总量不断攀升,特别是“两抢一盗”犯罪仍是影响我市社会治安稳定的突出问题。刑事犯罪仍处高发态势,犯罪的动态化更加明显,暴力化程度还会加剧,新的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不断出现,有组织犯罪尤其是黑恶势力犯罪不仅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危及基层政权。同时,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而且诱因复杂,连锁反应增强,处置难度加大,比较突出的主要有部分军转干部要求解决“一个身份,两个待遇”的问题,因土地纠纷、劳资纠纷、利益纠纷以及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企业改制涉及就业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于这些事件往往是历史遗留问题和新生问题叠加,群众要求的合理性和反映形式的违法性交织在一起,处理难度比较大,如应对不妥、处置不当,局部问题可能转化为全局性问题,非对抗性矛盾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1.6 概念、分类与分级
  1.6.1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政府立即处置的危险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事件。
  1.6.2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1.6.3 事故灾害。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辐射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6.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6.5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6.6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一般严重(Ⅳ级)、比较严重(Ⅲ级)、相当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等四级。
  1.6.7 一般性(包括一般严重、比较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影响相对小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各区人民政府报请市政府处置;相当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损害的突发公共事件,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处置。
  1.7 适用范围
  1.7.1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市甚至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7.2 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制定市专项应急预案的依据,市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2006)

一、第2.1.3条修改为:“在省政府办公厅内设海南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加挂海南省专项应急指挥联动中心的牌子,增加办公厅应急管理的职能。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落实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指示;
(二)拟订或者组织和实施拟订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
(三)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
(四)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
(五)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
(六)承担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八)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
(九)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明确指挥部人员和相关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的职责;
(十)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增加一条作为2.4:“部门应急直接责任分工

  省公安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

  2.人质绑架;

  3.化学、生物、放射性和有毒物质造成的危机事件;

  4.火灾;

  5.爆炸及爆炸物恐吓;

  6.计算机病毒攻击;

  7.道路交通事故;

  8.恐怖袭击事件;

  9.劫机事件;

  10.人为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

  11.异常天气(台风、暴雨、浓雾)条件下的公共秩序;

  12.事故灾难;

  13.灾害现场安全控制、交通管制、围观人群疏散和控制;

  14.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公共场所密集人群骚动、拥挤、踩踏事故等。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涉外、涉侨突发事件,各类突发事件中涉外、涉侨事务的处理。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核事故、核辐射事故,放射性污染物事故,危险废弃物污染事故,矿产资源开发不当造成的事故和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区域、流域性恶性水污染、环境污染、大气污染等生态破坏事故等;

  2.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

  省农业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农作物自然及生态灾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件、畜禽传染病疫情,农作物疫情,涉及农业有害生物侵入事件。

  海南海事局(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海洋环境污染(船舶和港口海域污染);

  2.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事故,油类物质和危险化学品水上泄漏事故,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海上搜寻救助、打捞。

  省交通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因气象灾害、火山、破坏性地震、地质灾害以及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造成的高速及干线公路瘫痪处置和修复,公路交通、内河水路交通处置;

  2.车站线路异常人群拥挤事故处置;应急事件交通工具和道路保障等。

  省水务局(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水旱灾害,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水电开发造成的地质灾害、环境生态灾害,城市供水、排水系统事故,河流和水库水位监测、预警和水库大坝的紧急修复。

  省卫生厅(省疾病控制中心)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食源性疾患;

  2.食品安全事故、职业中毒和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受害人群和地区紧急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卫生环境控制、医院准备、尸体消毒处理等。

  省通信管理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通信网络事故、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地面、海底通信线路和设施事故,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公共或特种(卫星电话、移动机站等)通信保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油气田事故,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储运事故、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2.因气象灾害、火山、破坏性地震、地质灾害以及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造成的铁路瘫痪处置和修复,铁道列车运行和线路事故的处置。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涉及人事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事故。

  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涉及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

  省红十字会(红新月会)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灾难事故、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支援,救助难民和赈济灾民,开展募捐工作。

  省邮政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涉及邮政应急事件以及应急处置中的邮政协助。

  省教育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涉及学校的突发事件处置;紧急状态下的儿童保障和学校上课恢复措施。

  省粮食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粮食市场告急,粮食脱销,群众集中购粮事件;

  2.实施粮食调运和加工、粮情监测等措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中受灾居民的粮食保障等。

  省消防局(省公安消防总队)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火灾扑救、遇险人员和有限空间人员营救。

  省新闻办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归口管理本行政区紧急状态下的新闻报道工作;

  2.提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新闻报道意见;做好本行政区紧急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

  3.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民航海南安监办(美兰机场、凤凰机场)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空难,航空器、机场事故,大量航班延误造成人群聚集事件,以及应急航空运输保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物资及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紧急状态下的市场秩序监管和流通商品质量监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紧急状态下的食品、药品监管;

  2.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紧急生产、储备、采购、调度;

  3.因药品和医疗器械事故引发的群体事件。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大型文艺演出、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引发的停演、停赛等。

  省信访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信访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省地震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地震灾害,火山爆发的预防、预报,以及灾害现场应急救援保障。

  省林业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森林火灾,野生动植物灾害,涉及林业外来有害生物侵害事件。

  省金融办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暴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

  2.因兑付和金融机构撤销(关闭)以及上市公司暂停和终止上市引发的债权人、股民恐慌挤兑事件;

  3.金融机构重大被盗、被抢事件和特大诈骗事件;

  4.支付清算计算机系统事故的危机处置;发行库、发行基金调运、供应危机和金融机构大面积支付危机的处置。

  省建设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建筑物倒塌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城市供气系统事故和城市桥梁事故的处置和修复。

  省海洋与渔业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风暴潮、海浪、海啸等海洋灾害的预报、预警;

  2.赤潮灾害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渔船及渔业水域污染、海洋工程和海洋倾倒污染),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

  省发展与改革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电网停电事故,以及应急电力供应保障;

  2.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物资(专用、通用物资)以及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紧急生产、储备、采购、征用、调度;

  3.制定恢复重建经济政策,制定市场监控、价格紧急措施和非常措施等。

  省商务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紧急进口事项。

  省财政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将省级负担的应急资金列入部门预算(日常应急管理费用、预案编制修订审查费用和预案大型演练费用等);大型综合演练单独按项目预算安排,一般演练在正常工作经费中列支。将省级负担的应急准备金在省长预备费和救灾资金中列支。

  2.费用的紧急拨付(救援队伍启动费用、现场救援费用、紧急生产启动费用、应急设备物资调运准备金、征用非政府设备物补偿金和赔偿金、受灾居民伤病医治、生活补助金等)。

  省气象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气象灾害预报、预警。

  省民政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受害人群饮用水和食品、粮食等救助;

  2.避难场所的准备和确定;

  3.帐篷调配和临时房屋的征用;尸体处理。

  省科技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重大应急技术规划,组织紧急攻关、技术咨询等。”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8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沈晓明

2019年6月28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加快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步伐,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将43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目录附后)。对调整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承接机关应当周密组织,做好各方面的部署和安排,做到规范有序。对实践证明可行的,进一步在其他市县推广实施或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特区立法授权实施;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及时收回委托或下放事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3项)
序号项目名称原实施机关承接机关调整方式1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及调整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中明确的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国有土地使用权承包年限延长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海域使用申请审批(不含填海)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土地置换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5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6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7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8重要规划控制区总体规划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9基准地价或者标定地价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0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只下放在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权限)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1因科学研究需要采挖珊瑚礁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3重要规划控制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4选址意见书核发(跨市县区域的除外)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5建设项目压覆矿床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6财政出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7探矿权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9采矿权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0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4占用或者征收林地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5出省木材运输许可省林业局海口市、三亚市林业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6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省林业局海口市、三亚市林业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7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审批省林业局海口市、三亚市林业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8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9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0排污许可证核发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1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2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准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3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审批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4“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中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等6项具体的专业承包序列资质许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5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6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核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7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8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9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总局发证产品和涉及产业政策调整的产品除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0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除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和有行业特殊规定的检验机构除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2执业药师注册、变更、注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3药品广告备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决定

一、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以将有关事项的行政审批委托给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具体委托事项由省政府各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二、委托机关应当明确委托内容和权限并向社会公告。(附第一批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表)三、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做好行政审批实施工作;作出的行政审批应当报委托机关备案。四、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的监督和指导。五、本决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委托机关解释。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第一批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表

    委托部门     序号       委托事项          备注    
省发展与改革厅

1


投资项目的核准


除国务院规定“由省级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的项目外
省交通厅


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营运证》办
理(危险货物运输类)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客运站场类)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1印刷企业设立许可审核除出版物印刷企业外








  省公安消防总队















1

国家、省重点工程和跨市县工程项
目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2

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消防设
计审核、消防验收

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
所定的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
审核、消防验收


4

三星级及以上涉外宾馆(酒店)消
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5


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设
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共民用建筑消
防验收


6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甲、乙类仓储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甲、乙
类生产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的丙、丁、戊类工业项目消防设计
审核、消防验收




7

库容量2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储
存站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省公安厅







1公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          2公民往来台湾地区审批          3境外人员旅游、居住等业务的审批          4外国人出入境的受理、审核、报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受理、审核报批




第一批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
及其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表

    委托部门     序号       委托事项          备 注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烟花、爆竹销售许可          省公安边防总队1办理《航行港澳船舶查验簿》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


3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
销登记

4劳务输出企业登记          5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登记          






   省地方税务局










1


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


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
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
准权限外2

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的审批

3

对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税前提取
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政府规划搬迁、征用土
地损失除外4

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减免审批跨省的除外

5

对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的审批

除其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的所属企业是跨省的外6

对跨地域企业改组、分立、合并整
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的审批

省国家税务局1洋浦企业出口退税审批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使规定以外职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备案,或者相关事项发生变化未重新报送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依照前两款规定予以警告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的;或者聘用未取得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转让资质证书或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或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将生效物业服务合同按时报送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告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将有关资料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物业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收取额外费用或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业主委员会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决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决定的,同意作出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业主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只出售而不出租车位、车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按规定收回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单位、个人临时租用的车位、车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工程车辆、大中型客货车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款规定,不履行车辆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服务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条例中有关专业用语:(一)专有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含整栋建筑物)、车位、摊位,以及规划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特定空间。其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二)自用部位,是指业主所购房屋内部,由业主自用的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庭园及室内墙面、天花板、地面等部位;(三)自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所购房屋内部,由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以及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等设施设备;(四)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由该幢房屋的业主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梁、柱、屋顶等)、室外墙面等部位;(五)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决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三)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本条例自2011年1 月 1日起施行。《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与本条例不相一致的规定,以本条例为准。

海南省成立于哪一年?

海南省成立于1988年4月26日。1950年4月30日全岛解放,5月1日设海南行政公署,隶属广东省;1984年5月成立海南行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政府,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1988年4月26日,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正式挂牌。从此,海南成为我国最年轻的省份和最大的经济特区,海南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海南省的历史发展海南省,简称琼,别称琼州,位于中国南端。海南省是中国国土面积(陆地面积加海洋面积)第一大省,海南经济特区是中国最大的省级经济特区和唯一的省级经济特区,海南岛是仅次于台湾岛的中国第二大岛。海南省北以琼州海峡与广东省划界,西临北部湾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和越南相对,东濒南海与台湾省对望,东南和南边在南海中与菲律宾、文莱和马来西亚为邻。

海南哪年建省

1988年4月,撤销广东省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和海南经济特区。
历史沿革:
1950年后,海南的建置为行政区,1951年设行政公署,驻琼山。在岛的南半部地区建立了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州府驻保亭县冲山镇(今五指山市冲山镇)。全省共设珠江、东江、西江、粤中、南路、兴梅、潮汕、琼崖等8专区和北江临时行政委员。
1950年5月海南岛宣告解放,成立海南军政委员会,实行军事性管制。次年4月,成立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南行政公署,1955年3月,改称广东省海南行政公署。
1976年10月改称海南行政区革命委员会,1979年,广东省直辖广州、海口、汕头、湛江、茂名、佛山、江门、深圳、珠海、韶关等10市,分设韶关、惠阳、梅州、汕头、佛山、湛江、肇庆等7地区和海南行政区及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共辖14市、92县、3自治县。
1980年1月,改称海南行政区公署。1984年10月撤销海南行政区公署,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正式宣告成立。
1981年,海南行政区管辖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并直辖琼山、文昌、临高、澄迈、琼海、屯昌、儋县、万宁、定安9县1市,设西沙、南沙、中沙群岛办事处。
1987年,撤销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
1988年4月,撤销广东省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和海南经济特区。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依法治旅意识,增强执法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旅游经营者的守法意识,提高旅游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二、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条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法律法规尊严。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我省旅游价格、旅游定点和旅游市场主体放开后出现的新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旅游市场监管和调控的制度和措施。三、省人民政府要颁布实施海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旅游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及旅游设施项目,必须符合旅游规划。建设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旅游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前必须书面征求省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旅游规划,未经依法报批,影响我省旅游形象的低俗景点,必须予以处理。四、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旅游协调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并协调处理旅游市场监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旅游执法的相互配合,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率。五、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大查处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的力度,取缔未经依法设立的旅行社,惩治未取得营运资格从事旅游运输的车辆经营者和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加强旅游合同的监管,依法查处欺诈游客的违法行为,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省旅游主管部门要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做出认定旅行社变相非法转让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具体规定,全面整治旅行社的非法承包挂靠行为,依法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六、省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加强旅游价格的调控。制定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和价格监管的措施,制定惩治低于成本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行为具体办法,依法查处旅行社“零负团费”组接团揽客,导游人员和旅游车司机私下拿回扣,游览参观点和旅游商品虚高定(标)价等的违法行为。七、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旅游、交通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等经营主体与从业人员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监管,查处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旅行社等经营主体要将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列入经营成本,纠正目前导游人员、旅游车司机靠回扣取得报酬的做法。八、省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旅游行业地方标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旅游企业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规范旅游商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质量行为,依法惩治质量、计量违法行为。九、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省人大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旅游行业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对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守法、职业道德的教育,要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十、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导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协会,支持旅游协会依法履行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有关具体办法,授权或者委托旅游行业协会从事部分协调、培训、资格评定、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各旅游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加强旅游价格自律和旅游质量管理。十一、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有关旅游法律法规工作的监督,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促进旅游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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