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事局

时间:2024-04-20 07:02:46编辑:奇事君

大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地址为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开放时间是法定工作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30;联系电话:88139021。社会保障局,全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一些城市被称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此外,许多地区将人事局与社会保障中心合并,统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分为市和区两级,主要由五个保险和一个基金组成(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业务办理均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障局的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研究起草当地有关社会保险政策。3、指导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工作。4、组织实施同级社会保险工作计划,加强业务工作的日常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充分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优势,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同时,协调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负责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监测,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职责,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国家经济安全和整体产业安全等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规范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应急调度和运输协调。

大连市人社局地址

1、电话:041188139025。2、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人才、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等市场。三、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统筹协调选拔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赴基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市就业管理政策。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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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分工

于德泉 局长负责全面工作。丛林 副局长协助局长协调落实重点工作。负责局办公室、法制、规划财务、劳动关系、信访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技师学院工作。分管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劳动关系处、信访和仲裁处、仲裁院、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技师学院、劳动保障学会。刘义 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党务、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军转干部安置、退役军官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分管党委办公室、纪委监察室、机关党委、离退休老干部处、军官转业安置处、退役军官管理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邸树军 副局长负责培训就业、失业保险工作。分管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职业能力建设处、就业管理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创业公共实训(孵化)中心、就业培训管理中心、公共职业介绍中心、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刘士武 副局长负责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农村社会保险、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政策咨询、信息化建设工作。分管养老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筹建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管理中心。 领导简历郭民选 副局长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市政府绩效考核、公务员管理工作。分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工资福利处、绩效考核办公室、考试录用处、任免奖惩处、培训处。石情舟 副局长负责人才工作、人力资源市场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外国专家管理、引进国外智力和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工作。分管人力资源市场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外国专家工作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处、人才服务中心、国际人才交流协会。 领导简历孙长久 副局长负责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干部疗养院、医疗保障研究会工作。分管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干部疗养院、医疗保障研究会。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人力资源市场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军官转业安置处退役军官管理处职业能力建设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劳动关系处工资福利处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信访和仲裁处外专局外国专家工作处外专局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处农村社会保险处筹备办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公务员局任免奖惩处公务员局培训处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人才、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等市场。三、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统筹协调选拔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赴基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市就业管理政策。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八、研究拟订引进国外智力政策与措施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来我市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负责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十、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十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二、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完善政府绩效评估的方法和指标体系,提出表彰方案。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大连市聘用退休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我市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已经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干部、职工及其原所在单位,以及聘用该部分人员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凡已经聘用和拟聘用退休人贵的单位,其聘用岗位可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顶替的,不得聘用退休人员,一律改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第四条 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回,确需聘用退休人员的,必须按隶属关系报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外地驻连单位和中、省直在连单位一律按单位所属性质分别报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在批准的聘用期限内,被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医疗费等有关待遇原支付单位停发,均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聘用期满经审批机关核准,原单位方可恢复支付其有关待遇。第五条 退休人员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以法人代表身份正式办理营业执照的,其原所在单位一律停发其退休金、医疗费等有关待遇。本规定发布后,退休人员办理营业执照的,必须持有所在单位停发有关待遇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聘用退休人员的单位,必须在1998年5月31日前停止聘用退休人员或按本规定为其聘用人员办理好各种手续。第七条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依照各自权限,对全市各单位进行监察。发现违反本规定的,对单位按每聘用1人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领导和责任人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调入、安置干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调入、安置干部工作的管理,引进具有较高文化知识和专业特长的人员,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根据《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的调入、安置:
  (一)大连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农转非”后“乡进城”的知识分子家属;
  (二)调入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了区(简称市内四区)的下列人员:
  1.因工作需要引进的副处级以下干部和留学回国人员;
  2.夫妻两地分居、落实政策和解决特殊困难人员;
  3.部队干部随军家属;
  4.退休干部和家住市内的退役运动员。第三条 大连市人事局负责全市调入、安置干部工作的综合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内四区调入、安置干部的审批工作。第四条 引进干部,须是本市急需又无法调剂解决,年龄在45周岁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1年以上的;
  (二)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经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确有真才实学或我市奇缺的特殊人才。第五条 接收安置留学回国人员,须是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外学习1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出国前虽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但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第六条 属于夫妻两地分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入:
  (一)一方具有研究生毕业学历的。
  (二)拟调入的一方在外省、市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分居1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分居3年以上;中专(高中)以下学历,分居5年以上的。
  (三)拟调入的一方在本市市内四区以外其他县(市)、区工作满4年,分居1年以上的。
  (四)本市驻军转业干部回原籍安置,其家属本应随调而不服从的,不再按两地分居政策解决,其中确有特殊困难需要调入的,须分居5年以上。第七条 属于特殊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入:
  (一)市内离退休人员在本市内无子女的,可调入1名子女(含其配偶,下同);
  (二)市内在职干部年满55周岁以上,因体弱病残需要照顾,本市无子女的可调入1名子女;
  (三)经批准来连易地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可随迁1名子女。第八条 本市驻军军官家属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的请示通知》(国发〔1991〕41号)规定条件的可以调入。第九条 退休干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易地安置条件,经与我市协商同意并有单位代为管理的,或原在本市工作经组织动员支援内地建设,就地安置有困难且在本市有居住条件和亲属投靠的,可以接收安置。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侨务、统战等政策规定应予照顾的人员,以及因历史遗留问题符合调入、安置政策的人员可以调入、安置。第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接收安置:
  (一)原籍或入伍地是本市的(不含外省市籍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入伍的);
  (二)配偶是大连常住户口(随军除外)并在本市居住,结婚4年以上的;
  (三)配偶系随军到本市居住8年以上的;
  (四)军龄满20年或副团级(含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其配偶婚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工作满5年的;
  (五)父母或岳父母在本市居住,确系年高体弱、身边无子女的;
  (六)双军人均属外省市入伍,单方转业,在本市驻军8年以上,其生活基础在本市的;
  (七)父母居住地、配偶工作地或配偶随军前在本市,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公因战致残的以及从事飞行、潜艇或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的。第十二条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按照每年市政府有关应届大中专毕业接收安置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在本市工作的知识分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家属在办理“农转非”后可办理乡进城手续;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35周岁以上,工龄15年以上的;
  (三)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获得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市以上科技成果奖的。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干部调入、安置,应由本人、所在单位或其工作地县及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向调入地的县(市)、区人事局(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和调入市内四区的向大连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各种手续,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根据调、迁计划签发调入、分配、安置手续。被批准调入、安置、分配的人员持人事部门签发的手续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户籍登记。其中按《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应办理核签手续和缴纳城市建设增容费的,在办理户籍登记前应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和缴纳城市建设增容费。


大连市调入、招收外地工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调入、招收外地工人工作的管理,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根据《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一)大连市计划内技工学校招生;
  (二)市内人口机械增长控制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在控制区以外的地区招收特殊工种人员和县(市)在外省、市招收特殊工种人员;
  (三)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简称市内四区)调入、安置非农业户口的在职工人。第三条 大连市劳动局负责全市工人调入、特殊工种招工以及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综合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内四区调入工人的审批工作。第四条 夫妻两地分居五年以上或在市内一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调入:
  (一)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系经批准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或海外侨胞的;
  (二)系市以上劳动模范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工作满三年、以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分居二年以上的;
  (三)系残疾人或因工负伤经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分居二年以上的;
  (四)属于在市内居住的父母身边唯一子女,分居二年以上的。第五条 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调入市内的干部家属,以及符合随军条件的部队军官家属或分配到市内的干部家属,以及符合随军条件的部队军官家属或分配到市内的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可以申请调入。第六条 从市内四区招、调到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或虽在旅顺口区、金州区工作但户口已迁入市内四区的工人,可以申请调入市内四区。第七条 父母居住在市内且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上,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以调入一名未婚子女(如子女均已结婚,可调入一名已婚子女及其配偶)。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急需的特殊工种工人,确属市内无法调剂解决的,可以从外地调入。第九条 属于市内四区下乡知识青年、以及其他需落实政策和解决特殊困难的工人申请调入市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调入。第十条 工人属于因经济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的可以调入。第十一条 工人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以及在外地的未婚工人要求投靠在市内居住的父母的,可以通过对调调入市内,但对调、随迁人口应相等。确有特殊原因调入超过调出的,超出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建设增容费。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工人申请调入,年龄应控制在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第十三条 国家规定的五大行业(矿山井下、森林采伐、野外勘察、盐业、海洋捕捞或远洋运输)招用工人,应严格按国务院国发〔1981〕181号文件执行。第十四条 部分苦、脏、累、险艰苦工作岗位所需工人,市内无法招用解决的,经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可招用农村非农业户口人员。第十五条 符合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住农村的老工人或冤假错案平反改正后的工人退休时,可招用其1名子女参加工作;工人因公死亡的可招用其一名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工作。第十六条 技工学校经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并下达计划,可从农村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考生中招收部分特殊工种学员。第十七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人申请调入,应由本人或其工作地县级以上政府劳动部门向调入地的劳动部门(市内四区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各种手续,经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后根据调迁计划签发调入手续。
  符合本规定招收新工人和技工学校新生的,由市劳动局根据计划指标办理招工、招生手续。符合本规定并经批准调入的人员,应按规定到市人口控制办办理核签手续和缴纳城市建设增容费,再持有关手续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准迁手续和户口登记。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定并经批准调入的工人,应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金,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本市有关调入,招收外地工人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在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实施《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调、迁入度假区人员(不含从本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州区、旅顺口区城市部分调、迁入),均应执行本细则。第三条 度假区经济发展局、劳动人事局、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度假区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工作。第四条 正、副县(市)级和其他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干部,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的,可以调入。第五条 度假区急需的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下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入:
  (一)知名专家、学者,男不超过55岁,女不超过50岁的;
  (二)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男不超过50岁,女不超过45岁的;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一年以上,年龄不超过40岁的;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二年以上,不超过35岁的;
  (五)具有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三年以上,不超过30岁的;
  (六)其他经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人才。第六条 度假区急需的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入:
  (一)获得“全国优秀教师”称号的,男不超过55岁,女不超过50岁;获得省优秀教师称号的,男不超过50岁,女不超过45岁;
  (二)高中及中等专业学校所需教师,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不超过45岁的;
  (三)初中所需教师,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不超过40岁的;
  (四)小学及幼儿园所需教师,中师(含中专)以上学历,小学教师不超过40岁,幼儿园教师不超过35岁的。第七条 属于夫妻两地分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入:
  (一)一方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二)拟调入一方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分居1年以上的;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分居2年以上的;具有中专学历,分居3年以上的;具有中专以下学历,分居5年以上的。
  (三)在度假区的一方符合以下条件,分居二年以上的:
  1、市以上劳动模范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工作五年以上、以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2、残疾人或因公负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3、属于在区内居住的父母身边的唯一子女的。第八条 户籍在度假区,身边无子女的离退休人员(男60岁、女55岁以上),可以照顾调入一名有工作的子女(包括配偶)。第九条 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要求回度假区定居的,以及侨务统战政策规定可以照顾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第十条 接收安置留学回国人员,须是出国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出国前虽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但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第十一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市政府每年制定的毕业生政策接收。第十二条 调入工人,须是急需工种的工人、技师以及急需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工人,年龄不超过35岁。第十三条 五大行业(矿山井下、森林采伐、野外勘探、盐业、海洋捕捞和远洋运输)招收新工人按国家规定执行;技工学校招收特殊工种新生,上报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批准。第十四条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大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应是从度假区入伍或外地入伍其配偶在度假区居住、有常住户口且结婚四年以上的;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转业志愿兵、无军籍的退休职工和现役军官家属随军,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援藏退休干部或支援边远地区的退休科技人员,有居住条件和亲属投靠的,可以迁入。第十七条 “三投靠”(老人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人员,按规定条件迁入。第十八条 被注销度假区户口的人员,按规定可以回度假区的,予以落户。第十九条 为度假区引进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迁入落户,其户口性质不变。第二十条 单位在度假区投资人民币50万元以上并在区内购置价值20万元以上营业场所,或投资人民币50万元以上并连续三年累计上缴地方税收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可迁入企业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董事长或总经理)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户口。


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的中心简介

大连人才大厦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其中市场面积2500平方米,拥有三层多功能洽谈大厅,建有大连人才网站、人才信息查询系统、电脑信息查询室、计算机培训教室等现代化设施。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建设大大连的发展进程中,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正朝着市场化的人才配置中心、社会化的人事代理中心、现代化的人才培训中心、科学化的人才评价中心、国际化的人才信息中心的目标迈进,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人事人才服务。

大连市人事局的编委办公室

主要职责(一)负责拟定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二)研究拟定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指导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审核市直各部门和区市县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区市县、乡(镇)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三)研究拟定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市级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配备意见。(四)拟定、审核区市县党政工作部门设立、增减、合并方案,对区市县、乡(镇)党政群机关的人员编制实行总额管理。(五)负责市直机关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市直各部门之间以及市与区市县及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六)负责市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七)综合管理、指导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研究拟定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指导区市县、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八)综合管理全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研究拟定全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及管理办法;负责市直事业单位设立、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及经费渠道等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区市县、乡(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九)研究拟定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政策及管理办法;负责市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区市县、乡(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十)监督检查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大连人才市场和人才服务中心

你去的是联合路100号吧?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各个区都有人才的。
那里是大概是1、本地大学生档案寄存地
2、外地大学生在本市就业后存放档案、办理落户等
3、人事代理,考个助理工程师或者工程师之类的
4、企业没有人事管理权时,委托存放企业档案
5、按照实际安排,某日安排企业招聘会
6、考各种证书的(比如建造师、测绘师等等)
还有很多,去网上看看吧,有网站的!祝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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