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在地方行政制度上是郡县制和封国制并行。
为了监查地方长官和宗室王侯,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派遣刺史作为监查官员。刺史的位阶和权力都在地方长官之下,但有权向中央直接报告。起初,刺史并不常置,类似于临时派遣的专员,监查区也不固定。
后来,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查区,分别派遣刺史。这十三个区域就叫做十三刺史部,又叫十三州,它们分别是: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凉州、益州、幽州、并州、朔方和交趾。另外京师附近的司隶地区不在十三刺史部之列。
后来刺史逐渐演变为地方行政长官,并在一段时间里改称州牧,权力极大。于是汉朝也就从郡县两级制演变成州郡县三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