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提刑官全称是“提点刑狱公事”,其掌管的衙署为提点刑狱司,简称提刑司。提点刑狱司是宋朝政府设置在“路”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行使司法、监察职能,兼管地方人事、财政、民政和军政,可谓“事务寖繁,权势益重。”。
提刑司的“兼职”是在司法监察职能确定之后逐步发展来的。
具体来讲,提刑司管理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人事上可以举荐地方地方官员,使其得以升迁。可以弹劾贪官污吏,使其罢官免职。在财政上提刑司可以征缴催收地方州县部分赋税、监察地方州县的财政账本、监督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户绝、没官财产)、打击专卖物品走私,保证国家税收。管理地方民政主要表现为:主管地方救灾赈济、水利建设、监管农业生产等。
管理地方军政则是:从提刑司可以管理战马、军器、军粮等军事物资可见一斑。
因此,提刑司不单单是一个司法机构,更是一个综合的地方行政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