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独立性原则。
伯尔尼公约基本原则 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论,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联盟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之权利。”因此,国民待遇原则就是指在保护作品方面,要求将外国人按照本国国民来对待。换言之,以某一成员国为起源国的作品,在其他所有成员国受到这些国家给予其国民的作品的相同保护。(二)自动保护原则《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这就是所谓自动保护,即对著作权的保护不能以履行任何手续为条件。这里的手续,指国内法规定的获得权利保护时所必须履行的行政义务。例如交存作品的复制品、在某一公共机构或官方机构注册、缴纳注册费等。如果对著作权的保护取决于履行这些手续,则违反了公约的规定。与自动保护原则一致的是公约第3条第1款a项,根据该规定,成员国国民的作品无论是否出版,都受到保护。自动保护原则,即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是未出版的作品也受著作权保护的理论依据。(三)独立保护原则同自动保护原则有关,《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这些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并与作品的来源国给予的保护无关。除本公约的规定外,权利的保护范围和作者获得的保护其权利的救济方法,仅依照被请求保护国的法律确定。”这一款的后半部分就是对著作权独立性原则的规定。著作权独立性原则包含两层意思:第一,著作权的保护适用被要求保护的成员国的国内法,即所谓的“权利要求地法”。第二,作品在成员国是否受到保护,受到何种保护,都不影响其在其他成员国得到公约最低要求的保护。[2] (四)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公约并没有哪一条规定“本公约的规定为最低保护,任何成员国都不得保留”的规定。“最低保护”是公约体现的一种原则,其精神散见于不同的条款。或者说,是从不同的条款中抽象出的保护原则伯尔尼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对著作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