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1、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2、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