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指的是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我国的反倾销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历程。我国的反倾销立法与实践应该分为两大阶段,以1997年为分水岭。反倾销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了征收一般进口税外,通过增收相关的“反倾销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
倾销是出口厂商在国际市场上,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销售商品,对进口国的某些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的行为。
根据《反倾销协议》规定,在全部征收条件都已满足的情况下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是否按倾销幅度的全部或者小于倾销幅度,均由进口成员当局决定。
为了避免国家随意发起反倾销,WTO出台了《反倾销协议》,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确定存在倾销的实施;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