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通常指的是支票持有人者在进行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数额的无用支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银行分支机构收到银行上报的空头支票违规行为信息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同时,银行将及时归集本单位作出的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有关信息,按月制作《空头支票行政处罚信息采集表》并提交银行征信中心(分中心)导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通报的内容包括出票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出票人个人姓名、签发空头支票种类(指空头支票还是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出票日期、支票金额、支票号码、出票人账号、收款人名称、累计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