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那么为什么说罗马法是现代法律的起源?
在考古学家们的眼中,“国家”是个政治学的范畴,“文明”则是文化学的概念,但是习惯了使用“二重证据”的历史学家总喜欢援引考古学的文明标志论述国家的起源。
对于文明出现的判定标准,主要是城市(人群聚集)的出现,文字的产生,国家制度的建立,其中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是城市(人群聚集)的出现,可以说城市(人群聚集)是文明的标志,现在一般认为,最早的文明大概是在公元前3500年左右美索不达米的苏美尔人那里出现的。
而对于国家出现的判定标准,我很赞成山东师范大学齐鲁文化研究中心的王震中研究员提出的观点,“一是阶级的存在;二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阶级或阶层的出现是国家这一管理机构得以建立的社会基础,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则是国家的社会职能,是国家机器的本质特征。”
也就是说,依照我们前面所说的标准,这上最早的、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应该是公元前509年建立的罗马共和国和公元前27年建立的罗马帝国。本文我们要探讨的就是作为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国家的社会职能”的“国家机器的本质特征”——“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重要标志——法律的源流问题。
我们知道,一般而言,法律是国家的伴生品,国家一旦形成,法律随后就会诞生,话说到这里的时候,相信很多读者朋友们心中就会有个很重要的疑问涌上脑海:按理来说,作为世界五大文明地区的东北非的尼罗河流域的古埃及,西亚的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南亚印度河和恒河流域的古印度,东亚黄河和长江流域的中国,连同东南欧古希腊,国家也好,文明也罢,他们的历史都比古罗马要悠久的多,可为什么时至今日,中国人也好,外国人也罢,一提起“法律”这个词,人们想到的最多的,都是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的“法律”,而不是前面我们所提到的那五大文明地区的“法律”呢?
当然,一说到当今世界的法律,相信很多读者朋友们都会知道,主要可以分为大陆法律体系和英美法律体系两种,这两种法律体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依照严格的成文法典来审理案件,即重视法律的法典化以及法律体系的严谨性、系统性;而后者除了成文法外,先前的判例也是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
我们这里要讨论的,就是被称为“大陆法律体系之源”的罗马法,而一说到罗马,相信很多读者朋友们马上会想到,那是与希腊齐名的蓝色海洋文明的又一大摇篮,而这个摇篮所能提供给后来的世界的文明成果,则是法律——也就是说,古罗马的辉煌,主要表现在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备。
话说到这里,其实就有个问题了:如若没有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根本不可能存在什么所谓的文明世界。
但是,若是要严格起来说,我们要知道的则是如下的事实:共和国也好,帝国也罢,罗马的法律,最初都源于古埃及的法律制度。
自公元前4000年前后尼罗河流域开始出现国家起,到公元前一世纪被罗马占领止的埃及奴隶制法,古埃及经历了分裂、统一、外族入侵、王朝更迭等许多变化,其法律虽也相应发生变化,但从整体来看,仍然或多或少地以它固有的特征保存下来,直到被罗马法所取代。
据希腊作家狄奥多罗斯记载,作为人类历史上最早进入文明时代的古埃及,早在公元前六世纪埃及被波斯征服以前,已有五个法老以颁布法律著称,他们是传说中于公元前3100年第一次统一上下埃及的美尼斯和后来的萨叙基斯、塞索斯特里斯、博克霍利斯和雅赫摩斯二世。
此外,法老哈列姆黑布也被誉为立法者,其中,法老博克霍利斯颁布的法律共有八部,包括废除债务奴隶制、规定订立契约不必再通过宗教仪式、准许农民出售份地、限制借贷利息等内容。
这些法律文献最早是用象形文字记载,往往以彩色画在墙上;后来是用僧用文记载;再后是用通俗文字记载;最后则用希腊文记载。
当然,作为人类历史上最早进入文明时代的古埃及,毕竟处在非常原始的上古社会,他们的法律制度肯定不像今天的法律这样健全,古埃及的法律裁决,还有一部分是由神谕而非司法官作出的,但无论如何,建立在通常意义的是非观念之上的古埃及的法律,还是有很大一部分是被法典化了的——虽然,这些被法典化了的古埃及的法律制度,仍然打着代表着宇宙中的真理、秩序、和谐与正义的正义女神玛特(Ma'at)的招牌。
根据这些被法典化了的古埃及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知道,除奴隶之外,每个人均应依法被视为平等的,而不论财富的多寡或地位的高低——这些内容,很明显的被日后的罗马法继承了下来。
但是,还有一些到现在看来仍然是非常进步的古埃及的法律制度,则完全被日后的罗马法抛弃了,这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虽然古埃及的法律制度浸透着浓浓的男权主义色彩,但女性也可以依照法律享有很多她们应得的权利。
例如,在遗产继承案件中,遗产通常在男性与女性子女之间平等分割;女性可以享有或遗赠财产、提起诉讼、出庭作证及提请离婚。
第二、未成年人与穷人也可享有较多的法律权利,甚至奴隶在特定情况下也被允许享有财产。
问题在于:这些古埃及的法律是如何被日后的欧洲文明汲取的呢?这就要谈到古希腊的政治家梭伦。
根据普鲁塔克的《希腊罗马名人传》的记载,我们知道,梭伦在年轻的时候经常外出经商,在经商的过程中,梭伦游历了希腊、亚细亚和埃及的许多地方,其中,在游历埃及时,梭伦曾专门考察过埃及的法律制度,梭伦日后在雅典的立法,就与古埃及法老博克霍利斯立法有某些相似的内容,也就是说,在整个希腊时期,古埃及人制定的法律都在影响着希腊各个城邦的法律制度。
再后来,罗马人先后征服了希腊和埃及,罗马人从希腊人和古埃及人那里学到了古埃及人的法律体系,并不断加以改造和创新,最终形成了完整的“大陆法律体系”。
时至今日,意大利人仍然骄傲的宣称,他们的祖先所建立的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即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其实,被称为“大陆法律体系之源”的罗马法也好,全世界信仰人群最多的基督教也罢,都是沾了地跨亚非欧三大洲、并将地中海作为自己的内湖的罗马帝国的光了——正是因为罗马帝国的面积庞大、人口众多,法律也好,信仰也罢,才能够传播的更彻底。
而那些曾经为了“大陆法律体系”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古埃及人和希腊人则被日后的欧洲人刻意的遗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