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时期

时间:2023-07-28 00:07:22编辑:奇事君

日本的明治维新与军国歧途,为什么这么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推荐的日本的明治维新历史,希望能够解答您的疑问。

日本的明治维新历史:

近代以来,中国知识界每逢提及日本,大多认可其自明治维新起在政治、文化、教育体制诸多方面的变革,而严厉批判其变本加厉的军国主义侵略行径。

今年,旅日华人学者宗泽亚以大量日方历史档案为依据,用图文并茂的方式,写出《清日战争》与《明治维新的国度》两书,相继在中国内地出版并引起关注,尽管作者对新史料的挖掘、对新视角的强调,使这套“姐妹篇”的部分描述和结论迥然有别于以往国内的研究,让人耳目一新,但大体而言,并未背离上述传统思路。

问题是,一些更加耐人寻味、更为关键的历史细节,往往容易被人忽略。

1、日本国际化的入场券

《明治维新的国度》书如其名,对日本当时是个什么样的国度介绍非常多,但对明治维新本身的分析却有些粗略,尤其是此次近代化改革的核心议题——法律制度建设,着墨甚少。

一般认为,明治维新的真正目标,是建立一套近代化国家体系,其他改革都是辅助性措施,在19世纪末的东亚,“近代化”最大特点并不是能造多少枪炮、会造什么机器,而是有一套完整、规范的法律体系。

西方列强入侵东方各国,头等大事之一是取得“领事裁判权”:洋人在“贵国”犯了事,不能依据本地法律审判,而要用洋人自家的法律审判。

反过来说,要想收回治外法权,第一要务就是完善国内法律体制,明治维新之后,这也长期是日本政界高层的焦点议题。

1875年(时为明治八年),日本发布太政官58号令,正式导入立宪政体;1876年9月,宪法取调局设立;1880年《日本国国宪案》规定天皇要发誓遵守宪法;1885年建立内阁;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颁布;1891年,日本加入国际公法会。

正因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日本才得以修改不平等条约,1888年、1893年,日本分别与墨西哥、夏威夷两国达成平等条约,英国也在1894年7月16日与日本修改原来的不平等条约。

注意,日英条约修改之后半个月,甲午战争才正式爆发,换句话说,英国并不是因为日本战胜清朝而成东亚强国才同意修改条约,而更多是因为日本法律制度已不断健全。

对明治宪法,《清日战争》一书引用部分条文,意在说明天皇仍是“实权君主”,不是“立宪君主”,然而,明治宪法本是一个矛盾体,如第一条规定“日本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第四条又规定“天皇要根据宪法履行权力”,到底是绝对君主制还是君主立宪制,这部宪法里没说清楚。

事实上,宪法制定者伊藤博文倾向于立宪君主制,却又必须为新生的近代日本找到精神领袖——天皇是再合适不过了,而为了限制天皇权力,早在1886年9月,伊藤博文就与明治天皇达成“机务六条”,其核心精神是:非首相邀请,天皇不得参与内阁会议,即不得直接干政。

伊藤博文更亲自表态,宪法第四条才是核心,进入大正时代(1912-1926年),东京帝国大学法学者美浓部达吉发表论文,以第四条为核心重新解释明治宪法,将天皇从绝对君主之位上拉下来,仅成为国家统治的一个“机关”,大正时代,“天皇机关说”一直是日本法学界的统治性理论,就连后来的昭和天皇也私下表示过:自己同意此学说。

2、此“不平等”与彼“不平等”

宗泽亚在两本著作中对近代日本与各国的外交关系有过关注,但篇幅稍显简略,不离常轨,特别是忽略了明治时期日本人最关注的外交焦点:修订不平等条约。

从最早岩仓使节团出访各国,到后来开设鹿鸣馆招待各国外交官,再到反复完善国内法律体系,日本一代又一代外交精英都在寻求修改不平等条约,其中最重要的一环,莫过于前面已述及的1894年7月日英修约。

有意思的是,日英修订条约前,日本民间“国权派”人士搞过很长一段运动,要求保留不平等条约。

为什么?很简单,不平等条约对日本人不平等,对英国人也“不平等”,因为条约规定:英国人只能在外国人侨居地做生意,这严重限制了英国商人的扩张欲望。

当时日本政府的态度是:以开放全国市场为交换,要求取消“领事裁判权”,在日英国人须遵守日本法律。

至于“国权派”则主张:咱们别主动,等英国人忍不住了,自然会来修改条约,我们就可以狮子大张口,要英国人让渡更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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